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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文选 第210节

〔24〕 京兆狱:京城的监狱。京兆,指当时的顺天府(犹今北京市)。

〔25〕 五城御史司坊:五城兵马御史衙门的监狱。五城兵马御史是清代北京城内东、西、南、北、中地区维持统治秩序的官僚。


杜君曰:“迩 〔1〕 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 〔2〕 所访缉纠诘 〔3〕 ,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 〔4〕 好事者 〔5〕 ,及书吏 〔6〕 、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 〔7〕 ,少有连,必多方钩致 〔8〕 。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 〔9〕 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 〔10〕 ,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 〔11〕 ,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 〔12〕 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 〔13〕 ,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 〔14〕 。积忧愤,寝食违节 〔15〕 ,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 〔16〕 ,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 〔17〕 ,众言同,于是乎书 〔18〕 。

凡死刑狱上 〔19〕 ,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 〔20〕 ,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絶;否则,三缢加别械 〔21〕 ,然后得死。”惟大辟 〔22〕 无可要 〔23〕 ,然犹质其首 〔24〕 。用此 〔25〕 ,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絶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 〔26〕 。主缚者亦然 〔27〕 ,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 〔28〕 ,勾者十四三 〔29〕 ,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 〔30〕 。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31〕 。

注释

〔1〕 迩:近。

〔2〕 九门提督:全名是提督九门步兵统领,即把守北京九门(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的武官。

〔3〕 所访缉纠诘:指九门提督侦察捕获的人。

〔4〕 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设十四司,司的正官是郎中,副的是员外郎,统称郎官。

〔5〕 好事者:(郎官中)喜欢多事的人。

〔6〕 书吏:在衙门里管理公文的小官。

〔7〕 皆利系者之多:都愿意关押犯人多,以便从中获利。

〔8〕 少有连,必多方钩致:稍有牵连,必要千方百计地捉拿来。

〔9〕 俾:使。

〔10〕 导以取保:劝(犯人)去找保人,交保证金,他们好分赃。

〔11〕 “量其家”句:衡量他家里的财产(多少)作为敲诈的尺度。剂,犹尺度。

〔12〕 其次,求脱械:次于中等之家的求得卸脱脚镣手铐。械,刑具。

〔13〕 同系:同一案件被关押的人。

〔14〕 罹其毒:遭受着狠毒的待遇。

〔15〕 违节:失常,不合平时习惯。

〔16〕 同官:同样官职。僧某:姓僧的。

〔17〕 泛讯之:普遍地打听。

〔18〕 于是乎书:这才写下来。

〔19〕 凡死刑狱上:凡是判处死刑已上呈的。

〔20〕 极刑:封建时代,碎割全身的(凌迟)惨酷刑罚。

〔21〕 三缢加别械:绞了三次再用别的刑具。

〔22〕 大辟:斩首。

〔23〕 要:要挟。

〔24〕 质其首:留下他的脑袋作押,勒索钱财。

〔25〕 用此:因为这个。

〔26〕 则治之如所言:那么就按照所说那样来处理犯人。

〔27〕 主缚者亦然:负责上绑的人也是这样(勒索犯人)。

〔28〕 大决:即秋决,封建时代规定在秋天集中处决犯人。每年八月,刑部将死刑犯会同九卿审核,再请皇帝决定,有予勾、免勾的分别,勾上的立即处死,免勾的暂缓。

〔29〕 勾者十四三:由皇帝在名单上用朱笔勾点上的立即处决的有十分之四三。

〔30〕 皆缚至西市待命:(不论勾者或留者)都缚到西市等待(皇帝处决的)命令。西市,京城内处决违犯封建统治法律的刑场。

〔31〕 痼疾:残废。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 〔1〕 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 〔2〕 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 〔3〕 。”主梏扑者 〔4〕 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 〔5〕 :一人予二十金,骨微伤,病间月 〔6〕 ;一人倍之,伤肤,兼旬 〔7〕 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 〔8〕 ,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 〔9〕 ?”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 〔10〕 。”信夫 〔11〕 !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 〔12〕 ,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 〔13〕 ,犹未敢然。功令 〔14〕 :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 〔15〕 ;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辞上 〔16〕 ,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 〔17〕 。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 〔18〕 。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 〔19〕 。”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 〔20〕 ,狱辞无易,取案末 〔21〕 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 〔22〕 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 〔23〕 ;倘复请之 〔24〕 ,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 〔25〕 口呿舌挢 〔26〕 ,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人皆以为冥谪 〔27〕 云。

注释

〔1〕 期:希望。

〔2〕 仁术:好事。

〔3〕 幸心:侥幸心理。

〔4〕 主梏扑者:专管上刑具和打人的人。

〔5〕 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和我一起被逮捕被拷打审问的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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