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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48节

靠山的吃山,靠海的吃海;有官的就卖官,有钱的就捞钱。只要有机会,谁都可以捞一把。而且往往是大官大捞,小官小捞,有多大的权力,捞多大的油水。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地方成了“腐败高发区”?有人说是因为“周围绝大多数干部都保持了沉默”;也有人说是因为“法纪监督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实际上,责任不在同级,更不在下级,而在上级。正是由于一些上级领导的认识误差和疏于管理,才给腐败者提供了机会。
一种是把“好岗位”当做恩赐和施舍。一种是总想靠提高“一把手”的权力来保证上下的统一。把很多权力都集中到“一把手”的手里。他说让谁上谁就上,他说让谁下谁就下。这的确有助于集中统一,但把本来属于公众的权力交给某一个人,就必然会产生腐败。一种是把“查处率”看成是影响稳定的因素。在不少地方,不是群众举报谁就查处谁,也不是纪检和反贪部门怀疑谁就查处谁,而是当地的领导让你查谁就查谁。于是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查,都是好官;一查,必有贪官。由此可见,我们现在缺乏的不仅是防腐的监督机制,更重要的是腐败责任追究机制。
对待腐败的态度上,有的人可能同时长着五种心态:一是痛恨腐败;二是羡慕腐败;三是利用腐败;四是纵容腐败;五是参与腐败。所以腐败才会有那么深厚的土壤=那么多的掩护、那么多的后继子者。腐败固然可恨,但羡慕、利用、纵容和参与腐败的基础不除,新的腐败就会不断滋生。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这种监督制度的缺陷也是使“同级”和“下级”面对贪官选择沉默的原因。
群众反腐败的热情减退有三个原因:一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成本太高,现实生活中有“好下场”的举报人不多,而逍遥法外的腐败者却不少;二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力量太薄弱了,群众个体反腐败要面对的对手往往都是掌握各种资源优势的“腐败利益集团”,敌我双方力量对比太悬殊了;三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成功率太低了,腐败者往往是处于“强势群体”之中,而反腐败的群众一般都是“弱势个体”。所以,反腐败是任重道远的事情。
现在有一种危险的信号:不少人对于腐败的认可程度和标准,已经滑到党纪国法所设定的底线之下。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局部政治生态的恶化。一些地方惩罚腐败不力,百姓信心逐渐暗淡,只得不断“调整心态”。一些人已经学会“宽容”和“区别对待”腐败行为,官员可以腐败,但不能贪得太多,起码贪了以后不要再祸害老百姓。
对于腐败这一社会毒瘤,老百姓的心理底线在不断降低,讲点良心、有点善心的腐败分子就能轻易地被百姓所接受。这种社会心理一旦逐步扩大甚至继续下滑,对国家法制和社会运行将产生巨大的破坏力。而要防止这种可怕的后果,就需要从源头上优化政治生态,如此,大众认定的腐败标准才能最终和法律标准相统一。
官倒民乐:越大越有快感
当一个小官倒台,小叫好;当一个大官倒台,大叫好。据说“大快人心”这个粉碎四人帮时流行过的词汇,近来再次流行。
经常是这样,昨天媒体还在热捧的,焦裕禄式的、诸葛亮式的好干部,今天突然就和珅、秦桧了。要是跟随官方那些信息评说官员精神风貌及其真抓实干的内容,连小屁孩们都会嘲笑你“太幼稚”。
对媒体不信任是个表层问题,实质是公众不相信“上面”,不相信控制媒体的权力。
媒体和权力说那个官员如何英明、廉洁,大家不信;可是,当媒体和权力宣布那个官员如何昏庸、腐败,大家都立马呼应,一边倒,几乎无保留地赞同制裁者。
其实,倒了台的那些官,也无数次地出演过制裁者的角色。在那个体制内,制裁者和被制裁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官员们谁好谁坏基本不算个凭据,他们是“没有最坏,只有更倒霉”。如果硬要找个规律性的东西,除了权力和影响力大小有别,别的还真不好确定。
只要罪名是“腐败”,大家都相信;只要看到官员倒霉,大家都快乐。如果倒台的是个大官,那快感就可能到达高潮。
是因为少了一个贪官高兴吗?还不是。大家懂得这个道理:揪出一个贪官,并不等于少了一个贪官,腐败总量和贪官总量并没有减少。体制会源源不断地输入“腐败新血液”,公仆们自会“前腐后继”,贪官倒台形成的空缺自有后来人及时填补。
问题复杂了。公众不信宣传,却能当即断定说官员腐败的都不是假话;他们并非“上云亦云”,他们也不信司法公正,却坚信官员不会有冤情;他们还懂得制度不变则腐败不减的道理.......这样,中国公众的快感就似乎很值得怀疑,这快感很像“无哩头”,欠缺理性,没有正义感,也不讲怀疑精神和内在逻辑。
真的?非也。说破其中奥秘吧:中国公众之所以坚信官员有罪并产生快感,基于这样的判断,即“无官不腐”。至于“腐败分子是极少数”这样的命题,对公众毫无影响力。公众“非理性”地“坚持无官不腐的观念不动摇”,这不怪他们。这原因我说过的,“贿赂才是硬道理”已经成为“发展战略”的核心环节,成为中国公众的生活常识,而这是他们无奈中被动接受的,平民谁都不会贱兮兮地主动创造这种“贿赂生存环境”。责任,当然不在他们身上。
他倒台,我高兴,就因为他是个官,就因为他是个大官。别的理由,一个也没有。就这一条理由就足够了--因为没有好东西,都不是好东西,够大的更不是好东西。
不相信,表现为坚决信;对官员全不信,表现为对部分官员信。中国的问题总是特色和另类,专家学者们总是摸不着门、找不到北,情有可原。要是我处在管辖大群官员的位置上,面对公众这快活劲儿,听着“坚决支持”的赞扬声,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愁死我了。不明白,才傻乐呵。
很危险。可以设想,把陈二先生的名字,换成张三、李四、王五、周六,他爹的还不都一个熊样么!在老子的大名前加个“腐败分子”字样,这群忘八蛋刁民照样掌声如雷嗷嗷乱叫!
官场险恶。掌权多年,给人好处无数,培植心腹无数,一旦失去主动被人卡住脖子,霎时间树倒猢狲散,落井下石者纷沓而来,连个敢迎着封堵说几句好话的人都看不到。唉,谁他爹的能一直三头六臂宝刀不老,有谁能始终如一呼风唤雨,又有谁能时时刻刻滴水不漏万无一失呢?俺们在俺们坚守的这个体制内,谁都不安全!不安全到朝不保夕!呜呼,咱们这狗日的旧体制,真是害死人啊!
任何腐败分子倒台都无损我的利益,所以我支持任何腐败分子倒台,这个态度按正式的标准衡量,政治上还算正确。说实在的,任何官员倒台都无损我的利益,所以我对任何官员的倒台都抱无所谓的态度。我敢说,这话能代表广大人群的心态。这态度、观点,或许就让一些官员不舒服了,不过,这是真的,你觉得别扭才无所谓。
在所有官员产生、上升的过程中,在所有官员发动决策、举措时,从来不曾掺杂过我的一丝意愿。
腐败让整个社会都有一种犯罪的氛围,在人们心目中造成一种消极的价值观,使人认为这就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方式。
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的贪官?原来因为有数量庞大的贪民做他们的坚强后盾,抓走一个贪官,提拔一个贪民,他又必然成为一个新的贪官,其差别只是贪污的胆量和大小而已。很多人反贪官,与其说他们痛恨贪污,不如说他们嫉妒贪官,不满自己没有贪到那么多,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
很多人说,中国要发展只有彻底治理贪官。我以前也这样认为,可是来自阿根廷的报道改变了人们的看法。阿根廷是一个官员贪污腐败严重的国家,可是阿根廷却有良好的民主体制,有自由的新闻报道,可是阿根廷仍然有那么多贪官,仍然无法解决贪污腐败问题。由此可见,民主体制和新闻自由,并不能解决贪官问题。不管是中国还是阿根廷,出现大量贪官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体制,而是由于存在人数众多的贪民(这也许是民族性吧)。贪官和贪民是鱼水关系,贪官是从贪民土壤中滋生出来的腐败花朵,每个贪民都是贪官的天然后备军,他们前赴后继,永无止境。
在人们的是非观念中,出现“以其所掌握的权力和所受贿的数额综合评价”的贪官评判标准,小官少贪污一些,大官则可以多贪污一些。如果贪污的数额与其掌握的权力分量不相称,就可以算得上“比较清廉”。这种“贪官廉洁论”的产生,其实是部分公众患了“厌贪脱敏症”的体现。一种对贪官表示“同情”和“宽容”的论调逐渐多了起来。比如,认为比同级别官员贪得少的贪官,“还算是百里挑一的好干部”;认为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扶贫的贪官,就是“另类为民的清官”。
这种对贪官的“同情”和“宽容”的论调,实际上反映了不少公众对廉政的期望值越来越低,对贪官的容忍度越来越高。换言之,对于某些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许多人已经失去了应有的厌恶反应。心理学中有个常识:持续、单一的外部刺激可以使原来比较敏感的反应逐渐变得迟钝。人们对贪官的厌恶反应也是被官场现实这么“脱敏”的。屡禁不止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大的腐败规模致使一部分公众自觉调整了贪官评判标准,只要官员不是贪得太厉害,只要贪官将脏款拿出一点来做好事,人们就觉得他们还不失为“百里挑一的好干部”。
其实,公众这种“厌贪脱敏症”比起官场多出现几个大贪官更令人担忧;因为公众对腐败行为如果失去了敏感反应,将意味着贪官们所面对的舆论压力更为宽松,日后贪污起来更加心安理得。
由于许多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腐败的现象不能说更严重,也应该说依然很严重。最严重的是,许多普通人从寄希望于反腐败,转向也跟着能捞就捞。从行政权力腐败蔓延到行业腐败。各行各业堵不住的乱收费,教师、医生、知识分子的腐败,还有那压不下来的药价,都是明显的例子。人们心里这么想:既然你反不掉腐败,与其看着大家公有的财产让这些少数蛀虫吞吃了,还不如让我们也来“吞一点”。为了实现“大家都捞一点”的“理想”现在不少人都挺反感本单位出现什么“反腐败积极分子”。腐败分子的经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共性,他们几乎全是被他们周围的人“制造”出来的。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一开始并没有那么贪婪,甚至有的还比较清廉勤政。但他们只要一走上领导岗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向他们低下了曾经高傲的头,几乎所有的人在他们面前一下就丢弃了与生俱来的人格尊严。
反腐败的确是一场“生死存亡”、“你死我活”的斗争,你要腐败分子的乌纱帽,要让腐败分子倾家荡产,甚至掉脑袋,腐败者怎么能甘心情愿地束手就擒?这就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残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在腐败泛滥的重灾区更是如此。
一般而言,“腐败生态链”由以下三种势力合成:一是蜕变了的权力者及其属下的“权势”,俗称“红道”;二是不法商人雄厚的“钱势”,俗称“黄道”;三是犯罪团伙以暴力性为标志的“黑恶势力”,俗称“黑道”。
腐败势力利用权势对付手无寸铁的百姓,对付只能通过舆论来呼唤社会良知的记者,实在是太容易了。利用权力、财力和暴力,腐败势力可以一手遮天,可以通过控制舆论去编制无数个理由来掩盖。
一个人有如此巨大的能量,既是权高位重的直接体现,也是权力不受制约的直接体现。这再次证明,权力一旦被滥用,将是多么可怕的邪恶力量。反腐败是个非常沉重的话题,其难度不在于个体腐败分子的能量有多大,贪污腐化的程度有多深,而在于盘根错节的腐败权力、利益所营造出来的恶劣的“官场生态环境”。
我国去年通过的公务员法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条款:“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消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款被媒体称为“公务员有权对违法命令说‘不’”。但许多人却担忧:这样的规定究竟能不能在实践中行得通。
反腐败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装点门面,也不应该仅仅是官场斗争,权力争夺,更不应该是出于一己之利、一人政绩。从本质而言,腐败危害的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因此执政党才会对腐败现象高度重视,决心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从表面上看,权力腐败首先侵蚀的是政府的公共权力体系,直接危害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但是归根到底,腐败的代价需要整个社会和广大民众为之埋单。因此,判定任何一场反腐败斗争的成败,都要看反腐败斗争是否维护了广大民众的正当权益、基本人权,而不能简单地以抓了几个贪官,查处了几个案件为依据。只有当广大民众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人权得到了切实保障,反腐败斗争才能称得上取得了真正的成功。
从根本上讲,反腐败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不仅依靠民众,而且归根到底也是为了民众。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如果局限在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恐怕并不能取得反腐败的最终胜利。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首先澄清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衡量检验反腐败的标准的什么?反腐败的目的是什么?对于这些重大问题的回答,都必须围绕着公民权利来思考。我们固然需要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等等,但更需要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价值的民主反腐。
反腐败不能仅仅“为了反腐败而反腐败”,更不能模糊、误解反腐败的根本目的。反腐败必须紧紧围绕其根本目的才不致迷失方向,否则,反腐败就可能沦为作秀,就可能流于形式,就可能让民众依然失望。
有人说,现在的官,不论是谁,只要被人盯上,非毁不可。这话让人感到冒汗,觉得非常可怕。据说,一位书记为官为人犯了官场大忌:不团结,视下级为政敌;结果被这位政敌盯上而下马。这让人想到的不是反腐败,而是官场的险恶,透露的是官场恩怨。以官场恩怨来暴露反腐败,何等的可怕。这实际上是权力之争,与反腐败没有关系。
腐败是专制社会的产物,专制社会如果没有腐败反而让人觉得奇怪。专制社会的反腐败是边反边腐败,是腐败分子反腐败,是官越大越容易腐败,是权力不受约束、只对上不对下负责的结果,因而不可能成功。专制社会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到头来只能是枉费心机。消除腐败只能寄希望于“主权在民”的民主与法治社会。
现在反腐败反到谁的头上,多数是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结果。如果一个人正在春风得意之时,即使有再大的问题也没有人去查,照样以清正廉洁的形象出现;一旦这个人败了运,一切意想不到的事情都会发生,一切人都会落井下石。
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说: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只有当反腐败的成本低于腐败成本时,这一工作才能真正有效率的推进。反腐败的成本越是低,就越证明反腐败的机制和环境得到了改善。反之,反腐败的成本越高,反腐败就越艰难。制度性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用制度反腐败是最有效的办法。没有有效制度的监督,只能使腐败官员的“三太现象”(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越来越突出。
12.21关于反腐败中的自律
自律是中国现在反腐败措施中的一条。
反腐败需要的是对官员的严密监督,而不能完全依靠他们的自觉自律。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幻想依靠反省、自律来建立良好的干部队伍,这种思维方式设计出来的廉政制度,注定是非常低效的。
权力滥用固然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有关,但更多时候,却与权力主体的自身道德修养,以及整个行政生态环境和权力结构联系在一起。政界“生态危机”的背后,也是官员权力伦理的缺席。
伦理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无视政治权力行使中的道德诉求,谈不上是成熟的政治思维。单纯从伦理的角度,如何才能做到伦理运作矫治腐败呢?应该从权力运行的内在约束——即道德自律,以及从权力运行的外在约束——即道德制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约束等方面来重塑官员的权力伦理。
“当官”也是一门职业,既然是职业,当然就有其职业伦理。虽然权力伦理还缺乏基本的框架,也没有比较重要的典范存在,但这并不说明权力伦理中没有共同的价值准则。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这些都是权力伦理中的黄金法则。对于权力伦理的表述,许多人认为是一个空中楼阁,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对于权力腐败,原则上虽然要依靠以权制权、加强监督,而从长远来看,重视对权力的伦理矫正,重塑国人的权力伦理意识,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之路。
当官越来越象是一种高危行业。在一切法纪面前,你必须自我约束,必须完完全全地排除一切侥幸心理,连擦边球也别指望。否则,任何程度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灭顶之灾。那些在权力面前恭谦献媚的人,那些千方百计来讨好、来贿赂的人,不论他们处于什么目的。你在理论上都完全可以把他们看作是对你的谋害,看作是要你命的杀手。他们需要的只是你的权力可能给他们带去的好处,他们的各种各样的“地图”里藏着的就只有“匕首”;他们对你的死活根本不感兴趣。许多人就是因为最初的侥幸,最初极小的疏忽,把自己弄到了另一个极端。
从历史上看,清官终极上干不过贪官,清官虽然誓死与皇帝一心,可到临界点上皇帝与清官却不一条心。人的欲望永远大于实际上能把它填满的填充物,这意味着在自然状态下(即在没有有效监督机制下),清官不可能比贪官多,清流的力量不可能比浊流的力量大。中国那么多代王朝,贪官下马虽多,但是最后都是浊流毁灭了这个王朝,而不是清流拯救了这个王朝。所以清官与贪官的关系根本上讲是独虎对群狼的局面,势单力薄,处于随时可能被毁灭的情势里。清官的最大力量源泉是朝廷,可是十个贪官好歹能让一个朝廷成其为朝廷,一个清官却绝对支撑不了一个朝廷。这就意味着皇帝不可能完全违背十个贪官的意志而为一个清官撑腰。
从理论上讲,皇帝也是人,他对享受的要求更高更多,贪欲更大,因而皇帝的气味与贪官更接近。这意味着,清官的矛头最后必然刺向皇帝,也就是说,如果任由清官作为,最后必定伤及皇帝。如果皇帝完全由着清官,皇帝则损失多多,从本质上讲,清官与皇帝不是同路人,不是利益共同体;中庸点讲,清官是朝廷平衡权力的一条腿,极端的讲,清官是皇帝之敌。
如果我的节制不能导致别人的节制,那么我的节制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个体狼的利益与狼群的利益未必一致。
有报道说,四川犍为县县长杨国友第一次收受王德军送的现金后,十分害怕,于是到时任县委书记的田玉飞办公室汇报,问怎样处理。田玉飞说既然送了就收下,不用怕。这时他才明白田玉飞也不干净,于是变本加厉地受贿。其实杨国友扮演的并非惧怕和啥也不懂的官场配角,恰恰相反,他的所作所为从侧面验证了其“油滑”与“官痞”本性流露的行为特征。他的“汇报请示”,不如说是一次借机“摸底”、行为“探路”;试想,如果被请示的书记是正气凛然、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者,他的这一请示不仅可就坡下驴、既表明自己的“廉洁”本性,又适时展示了自己的官场“纪律性”和对书记的尊重,端的是一举数得。而如果书记是官德不修,他的这脚球踢得更见“水平”了,他由此探得了一把手的真正底细,并在表达对其尊重的同时,按“指示”收下了贿赂,如此,杨的官场“沦落”不仅有了“意外”说辞,甚至更有了几分被“误导”和“拉下水”的无辜味道;这真是难得一见的官场隐秘生态背景。
到监狱去上党课是新时期的新创举。因为从人性本恶的观点出发,对权力拥有者多一些戒备与防范,正告他们做官为私、中饱私囊必受牢狱之苦,这似乎并无值得非议的地方。但这种教育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完备的监督制度。如果廉政措施及其承诺都是一些漂亮话,既没有违约责任,又没有能够追究违约责任的监督者和仲裁人,更为完整的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那么这种“到监狱去上党课”的教育除了给人一种作绣的感受,还能剩下什么呢?原因很简单,现在的腐败分子经验越来越丰富,不但善于利用各种制度的缺陷,而且从根本上说还生活在一个大有腐败机会的环境里,因而也绝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住到监狱里去,否则你就无法解释现在的“前腐后继”。
中国人为了口腹之欲,尚且有人以命相抵,更何况不受监督的权力所带来的巨大财富。监狱有何可惧,有人不是为了给子女存下巨款而愿意把牢底坐穿吗?
关键是制度利器的有无,没有健全的监督制约和有力制度,任何教育总不免流于做给人看的形式,而且这种形式越多则越滥。
地狱门口的官话,鬼都不会相信
中新社记者对前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前湖北省黄石市市委书记陈家杰、前黑龙江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王启善以及“直升机厅长”尚军在法庭上的忏悔进行了详细考察,发现这些贪官的忏悔几乎千篇一律,全都是诸如“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廉洁自律这根弦,放松了自我约束”之类的“鬼话”,于是得出结论:这种谎话连鬼都不会相信。
对于贪官在法庭上的空话套话,评论家吴兆民先生曾形象地称之为“地狱门口的官话”,并推断贪官这类话语“可能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政治水平’与众不同,像阿Q刻意要把圈画圆一样”。比喻固然精当,但关于贪官显示自己“政治水平”的推断,其实并不客观。被处以极刑的贪官,如果真要显示自己的“政治水平”,完全可以说几句掏心窝子的真话。但无论被判有期还是死刑的贪官,就没有说出一句有水平的真话,并非不愿意说,而是本身就没那境界。
贪官对自身堕落的真正原因自死不悟,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他们在成长经历中,根本就没有感受到权力受约束的滋味,反倒不断品尝到特权的甜头,以至于胆子越来越大,最终使自己跌下万丈深渊。在他们的心里,一位官员选择作清官还是贪官,全在于思想境界的高下,至于党纪国法,不过是装饰而已。在这种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官员,一旦身陷囹圄,你要他说出一番关于权力制约的真话来,不是为难他们吗?
德国学者洛伊宁格尔曾经分析道:“中国的传统是相信官员的道德良知,注重对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而疏于对权力的监控制度的制定,因此权力被利益诱惑并收买的机会要比西方大得多。”延展开来就是,腐败之所以滋生,不仅是个政治觉悟问题,也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鄢烈山先生说他真相信某些官吏是心理弱势群体。与此相类似,我真相信贪官们千篇一律的忏悔并不都是存心骗人。制度的缺失不仅会导致腐败,也会影响贪官的认识水平。这应该是一条真理。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是人性方面的结果。有些人对金钱、美女、特权有特殊的偏好,有些人就没有;前者比较容易腐败,后者不容易腐败。当然,指望改造人性来抵制腐败无异于天方夜谈;教育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个人抵制腐败,但在存在制度空间的情况下,教育的作用相对较小。教育对于腐败偏好比较中性的人比较有用,可以激励他们自觉抵制腐败,而不是走向腐败。制度的缺失和不健全,将会使那些对金钱、美女、特权有特殊偏好的权力人士的“偏好”得以膨胀,导致腐败。
一位中共高层领导说,反腐败“就是要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心理上后悔莫及。”通过不让腐败分子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得到任何好处,通过让贪官自己真正感受到搞腐败的高成本、高风险,通过制度上缩小腐败的空间,通过不断降低反腐败的成本,不断增加腐败的成本,以支持长期的反腐败斗争,逐步以制度反腐来竭制腐败。
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90年代开始,共产党就把反腐败当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情来抓,是“高度重视”的;思想教育、案件查处、党风建设、监督体制、规章制度等等,力度都在加强;但另一方面,腐败的势头却未竭止,腐败的“高发期”“上升期”仍在持续过程中。金融、土地、公共投资、国企改制、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依旧猖獗,新的腐败形式还在创新和发展,除了传统的工程腐败、金融腐败、人事腐败、财税腐败、司法腐败以外,选举腐败、纪检腐败、教育腐败、医疗腐败等也加速蔓延,反腐败的形式非常严峻。
在反腐败的战场上,敌我双方的力量对比是个什么状况?中国有多少腐败分子?中国有多少地方、多少部门、多少领域存在多大程度上的腐败现象?这个问题带有政治敏感性,是既不容易定性的,又不容易定量的。但如果这个问题都搞不清楚,制订的反腐败制度和政策就难免有轻率和盲目的嫌疑。官方的正式说法,永远都是把腐败分子认定为“极少数”,然而,在某些地方或者某些权力部门,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强有力的腐败同盟和腐败网络,在全国出现的腐败窝案就是明证。对于腐败的面积和程度,无疑是很难确定的,立案查办的数目或者受到处分的百分比及人数都没有多大的指标意义。
如果出现主要领导的腐败,一把手的腐败,警察和法官的腐败,纪检监察部门的腐败,即使腐败分子人数很少,但因为他们占据的特殊公权岗位,便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一个关键岗位上的腐败分子有能力搞跨一大群坚定的反腐败勇士。
某些地方大面积腐败往往会成为腐败“变相合法化”的途径,因为一旦不同职能的官员之间形成利益同盟,就会使“法不责众”,“官官相护”的传统变得牢不可破,反腐败的规章制度必然沦为纸上谈兵,甚至沦为腐败者的腐败招牌和遮羞布。更值得注意的是:当腐败行为变为官场常态,尤其是成为获取权力、运用权力和提升权力的必要手段的时候,腐败本身也便成为一种“政治稳定因素”——成为官场团结、有效行政、利益融和、秩序稳定的辅助工具,而反腐败势力如果打破了权力体系的既有平衡,造成官场震荡并激发社会底层的不满情绪,反而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就使得反腐败面临政治上的困境。比如:据媒体报道,绥化市马德案二百多名涉案人员大多受到从轻处理,其理由是,“如果全部追究,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整个干部队伍就要垮了。”于是,宣布5万元以下的不予追究;10万元以下的免予刑事处罚;结果受到处分的只有4人。这种政策无论是宣布的主体的合法性还是犯罪可以免除处罚性与我国法律都是冲突的。特殊政策的实施侧重于保护,没有体现宽与严、保护与惩罚的平衡。这也是以党代法的表现。
很多腐败行为还具有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变相正当性”,如:振兴地方经济的口号使得走私、造假等行为变得“正当”,(参与者会认为他们是在造福地方,为当地人民服务);又如: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使得各种名目的非法创收、小金库等行为获得“正当性”。当某种腐败行为与地方利益、政府利益、部门利益、公务员全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时候,也使得都腐败的打击面临政治上的困境。
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腐败带来的必然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至少比腐败者的直接所得要大两倍以上。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从世界范围看,官员腐败使相应的政府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提高10%,使政府垄断的商品价格涨价20%,使政府税收损失50%。但是,对于腐败分子或者腐败集团而言,腐败行为仍然是低投入高产出的行为。这有两个前提:一是搞腐败并不难,二是反腐败并不易。
第一,在现形体制下,政府介入经济事务,介入私人领域的机会非常充分,掌握大权和实权的官员不仅可以利用正当的受权从事腐败活动,也有足够的制度空间为自己创造腐败渠道,这些渠道不仅畅通,而且多样,而中国公众对轻微的腐败认同度也很高,遇事找关系,办事送红包是中国传统的大众文化,腐败分子收受贿赂并不需要费多少周折,主动地、默契地向官员投怀送抱者极其常见。
第二,发现腐败其实并不难,腐败官员的上司、同事、下手、朋友和广大群众,全都能够轻而易举的发现腐败分子的无数破绽,对某一地区的大面积腐败,当地群众、上级党委和政府决不应该毫无察觉,然而,检举、取证、查办却相当困难,要想扳倒有实权的腐败官员是困难的和有巨大风险的。群众的反腐败热情不仅受到腐败分子的无情打击,也常常得不到正式反腐机构的足够信任和支持,反腐败的大队伍得不到有效配合,如此,在“关系型官场社会”中,反腐败的难度必定大大高于腐败的难度。
腐败的巨大成本最终由国家和社会分摊,而腐败的收益却由腐败分子独享,对腐败者而言,这是一项无本万利的生意。即使把被查办的风险考虑进去,甚至把被判刑、被枪毙的“超级风险”也考虑进去,“易守难攻”的腐败也仍有可为。说白了,腐败实际上是传统官场社会的根本魅力所在,是部分社会精英投身官场的主要动机所在,他丧失掉从事其他职业的机会成本和进入官场的入门费用,必须要从腐败行为中获得回报,如果没有油水可捞,做官的价值就会大大贬值。与现实的、稳妥的、巨大的腐败收益相比,事后的、小概率的、不确定的查办,对腐败分子的威慑是极其有限的。而反过来,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官员极有可能是一种糟糕的选择,低廉的工资只是廉洁的基本代价,他丧失的还有制造“政绩”的机会、取悦上司和同僚的手段,他也不一定能取得民众的好感;即使取得民众的好感,也不一定能获得升迁的机会;他受到制度性奖励的机会极小,但他几乎肯定会受到腐败官员的集体排斥。对于大多数腐败个案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示出,任何一次简单可行的腐败操作,都可以使腐败者获得比正常职务收入多几十上百倍的收益,这笔帐,相信腐败者更是熟悉。反腐败的政府拿得出什么比腐败收益更有价值的东西去报答廉洁者的忠诚呢?这恐怕也是反腐败的一个制度困境。
“退赃免罪帐户”、“廉政养老金”、“高官子女不能开办公司”、“监督条例”等等反腐败方案,暂时不论其与宪法和法律有多少冲突,就事论事,多少也有些滑稽和无奈。它婉转地承认了腐败力量的相对强大,并向腐败分子暗示了反腐败政策的软弱可欺。面对严峻的腐败形势,杜绝或者根除腐败的口号我们已经不敢提了,或许这也是一种“务实”。靠拆职开除、坐牢枪毙是吓唬不了英勇的腐败分子的;靠专项治理、运动反腐是阻止不了狡猾的腐败分子的;靠思想教育、道德感化是说服不了贪婪的腐败分子的;靠内部监督、人大监督也是约束不了腐败分子的。
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严重腐败的成因总是制度性的,所以作出“一查到底”的政治承诺、制定不能有效执行的纸面规章,是远远不够的,是不足以与腐败势力抗衡的。反腐败不可能独立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独立于对党政机构和党政权力的实质性改造。离开这条途径,反腐败的成功自然遥遥无期。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之于发现和惩治腐败,不如痛下决心,去挖掉腐败的制度基础,这就需要对党政权力的整体构架、对权力的横向和纵向分配形式进行新的定位,使得腐败分子丧失腐败机会;尽量多地剥夺党政官员介入具体经济活动的权力,尽可能多的剥夺公商、税务、土地、质检、城管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多的将大权、实权置于阳光之下行使,尽可能多的启用民主政治的手段;同时,尽可能少地将关键性的公共权力集中于某人、某碰头会、某高级部门之身,尽可能少的干预企业、个人和市场的经济自由,,尽可能少的以对民众保密的方式选择任用干部。
在美国,政体被一种深刻的政治文化习惯无形地支撑着,那就是,人们从根本上不信任政府和官员;基于这种不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处处对政府的行为设防,处处对政府及其官员保持警惕与怀疑,这样形成一种特别有监督能力的社会报警机制。其结果反而使政府官员在这种无处不在的社会压力面前不得不行为收敛,更加清廉。
从政治方面说,这是先进的政治,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同时它又是一种文化,它成了大家的习惯,这种无形的习惯是逐渐养成的。这就是政治文化.
中国当前的权力腐败、权钱勾结既普遍,又顽固。很多人认为治理腐败的出路在政治体制改革,即建立民主监督的政治机制。其实,有一条有效竭制腐败的经济路径,即经济的发达程度及市场化水平,包括私有化进程。
中国之所以出现大面积、高频率的权钱交易,既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快速工业化必然伴生大量权钱交易”这一普遍规律的作用,也有中国经济存在大量国有成分,正在经历“渐进私有化”过程这一特殊原因。两大原因叠加,中国的权力腐败才表现突出、难以根治。在上述两大原因中,后一原因即国有经济及其私有化过程的作用更加突出。由于中国采取渐进改革方略,私有化项目不是全面推出,集中竟价,而是“条件成熟一批解决一批”,这就给管理国有资产的“内部人”及相关权力方创造了从容寻租的机会。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内部人”拥有巨大优势,既可以据此与企业外部交换利益,又可以左右私有化的进程和结果,并从中牟利。由于“内部人”必须同时收买相关权力,掌握相关权力的部门和个人也因此获得介入寻租的机会。
“内部人”还对公众拥有这种优势: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只需要买通“内部人”及相关权力,就能以极低价格交换国有资源或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因此,权钱交易实质是代理人与买主联手,利用信息不对称之便利,共同欺骗所有者,侵害其权益的游戏。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孕育出的潜规则,也是当前中国权力腐败的主要形式。腐败之泛滥,于斯为甚。
如果中国经济的私有化转型不是采取渐进的方式,而是采取全面集中推出,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进行,是否就能避免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有此可能,但实际上很难做到。更大的可能不是避免了腐败的发生,而是使大量的权钱交易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为什么全面私有化也无法避免腐败的产生?因为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仍然要被“内部人”及相关权力利用。即使没有投资方的介入,“内部人”及相关权力也有办法无偿地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因此,在国有经济占据相当比重的条件下,权钱交易只能抑制,难以根除。由于私有化改革在中国越来越快,权钱交易也随着越来越厉害,这是中国腐败在现阶段难以割除的关键。但是,另外一方面,只要私有化过程基本完成,权钱交易也就失去了最肥沃的土壤,对腐败的治理将易于奏效,甚至可以说腐败将被逐渐竭制是一种必然。
权钱交易的猖獗是权钱双方互动的结果:如果权力一方不愿意,交易就无法操作;如果资本一方不愿意,权力一方强行为之,那就不是交易而是敲诈勒索。权钱交易的蜜月期将随着私有化过程的终结而终结,因为一是随着国有企业这一信息黑洞的消失,信息不对称条件将不复存在,权钱交易再难利用信息屏障;二是市场竞争机制与权钱交易的不相容。
所谓权钱交易,是权力一方利用公共资源赋予资本一方某种不公平的“超经济利益”,以此换取权力租金。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当信息不对称的屏障不复存在,权力一方以不公平方式赋予资本一方“超经济利益”时,就伤害了其他竞争者的正当利益,得罪了其他多个资本。这种现象的普遍化,将严重伤害“精英联盟”这一政权基础,导致官商这两个当代最强大阶层的直接对立。此时,资本从自我利益出发,为维护其共同利益,将由腐败的同盟军摇身一变成为反腐败的最强大生力军。他们首先会要求政府廉洁自律,继而会希望自己无须依赖政府的自律就可以拥有自我保护能力,于是会支持宪政民主的政治体制。
在现代工商社会,经济是立国之本,资本是整合一切经济资源的主导力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中国社会由“官本位”向“商本位”转变,工商阶级必然成为现代市场社会最强大的阶级。当资本也对“反腐败”形成迫切需要的时候,不但权钱交易将逐渐式微,全面治理腐败的客观条件也将成熟。现阶段也可以通过体制内的调整,强化反腐败的效果。腐败之顽劣难治,技术上的原因是,腐败者拥有一套消解反腐败攻势的有效手段。具体说:一是以“集体名义”进行利益运作,将个人利益掩盖在集体决策之下,纵然被发现,也可以集体名义逃避个人惩罚;二是构筑“腐败利益共同体”,官官相护,既可逃避事前监督,又可逃脱事后追究。有效治理腐败,必须针对性的破解腐败者的这两大手段:一是建立严格的领导问责制,把所谓的集体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称;二是以公开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这张韧性十足的大网。公共舆论是现有体制条件下体制外社会力量介入反腐败的可行方式,它不可能被“腐败利益共同体”彻底腐蚀;总有一些媒体会依托反腐败的大旗树立品牌。如果政府能够加大利用公共舆论抑制腐败的力度,各种不可能被腐败力量扭曲的信息就会汇集、传播,“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就难以为腐败者提供掩护,腐败就可能由得鱼之水变成过街老鼠。
以“官员问责”阻止“集体名义”,以“公开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是对症下药的腐败治理方式;更进一步,如果政府能够利用“公开舆论”来加强完善“官员问责”,让二者形成良性循环,使“集体名义”加“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腐败自循环难以为继,反腐败会越来越进入程序性轨道,治理腐败的效果也可能真正趋于良性。
12.22关于党管干部问题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的经验。但是,在马上得天下,并不能在马上治天下。治理国家、建设国家都需要不同于革命运动和战争经验的专业干部。
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社会管理的理性化,理性政府的化身不是民主制,不是政党政治,而是现代公务员体系,即官僚制。有了现代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进入了机器时代;公务员系统有机械性,各部门就象机器一样配合运转,减少摩擦,避免重复,即使在政治动荡时代依然能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如果没有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处于政治家随心所欲的时代,而市场经济要求干部职能专业化,要求非政治化管理干部。
党管“一切干部”,已经成为中国吏治混乱的根源。在经济建设时代,绝大多数干部应当是专业化和非政治化的。这是革命党转为执政党的必然要求,使得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一切干部的方式落后于形式。党的组织部门能做政审,却很难做干部专业水平和表现的评定,因为它本身是不可能专业化的。大量干部的升迁、调动、奖惩取决于非专业的党的组织部门,不仅难以保证评判标准的公平透明,而且人事权集中于书记一人,一枝笔,一旦腐败,必然是结党营私,使党的威望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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