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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49节

党管“一切干部”的结果是:一切“干部”都是“准政治家”,个个都有“政治抱负”,使政府内部弥漫着政治裙带关系。政治家的本性决定他们能做“大事”,喜欢“政绩工程”,难以默默无闻地做日常具体的小事。政治裙带力量的相互重叠,导致力量相互抵消,四处都有感情因素和政治因素,还导致特殊照顾或者歧视,执法看人下菜。社会管理的低效率,违法乱纪,甚至以公权谋私利。缺少了公务员体系,中国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就只能是人治;最好的情形是能人之治,一般的情形是埋没专业知识的庸人之治;最糟糕的是违法乱纪的贪官之治。
以党代政的时间长了,绝对权力在手,必然滋生当官做老爷的作风。现代政府是法治结构,讲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行政中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党治与法治是不同的。
分清“干部”类别,特别是事务官和政务官要分开。事务官属于公务员序列,有公务员系统的管理办法;政务官属于党委组织部门直接管理,是执政党任命的有固定任期但没有铁饭碗的官员。司法机构和反贪机构应当独立于公务员体系,但可以比照公务员体系和政务官系统的区别来设置职位。党的序列不应该归入公务员体系,否则党的政策和机构会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分清党对不同类别干部的不同管理方式。党对政务官的管理是直接的,对事务官的管理是间接的。事务官要求专业化的管理和考评,其升迁调动奖惩必须有专业人事机构,依照严格透明的规章制度,依照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做出的业绩来透明的评定。
从提高执政能力,防治官场腐败出发,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官员任免程序改革的合理方案,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由于“党管干部”原则关系到政权稳定,不容动摇,扩大党内民主,以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提高腐败成本就成了可行选择。但是,尽管中央做了不少努力,官场腐败似乎没有因此得到有效遏制。7月19日,中组部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起买官卖官典型案件,表明官场腐败、吏治腐败仍然形势严峻。
并不是中央的反腐败意图不够真诚,也不是主观能力有限导致程序设计不完善,被腐败分子钻了空子,而是扩大党内民主这一强化自下而上权利的方向与自上而下建构的权力体制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几乎所有有利于权力监督的加强民主权利的措施,都可能削弱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因此,决策者只能在适当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寻找平衡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既规定了“选拔干部必须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但同时又规定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这种决策意图上的摇摆,导致程序设计上的模糊,也给具体操作者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干部选拔迄今为止未能真正摆脱“少数人选人”与“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困局。
权力职位是一种极其稀缺的有限资源,对它的需求不但竞争激烈,而且具有刚性,官员升迁只此一途,必然会不惜代价;当成本上升未达到不能承受的临界点时,腐败分子仍然会趋之若骛。正如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所说:公开与透明是腐败的天敌,民主与监督是防腐的利器。官场腐败、吏治腐败所表现出的韧性并不表明扩大党内民主以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的方向有误,只说明在这个方向上现有力度还不够,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的天平还有必要向着前者倾斜。否则,政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不能建立在良好的均衡点上,长期失衡的结果不但是执政能力的每况愈下,而且可能危及政权本身。
12.23关于香港的廉政
香港的廉政是全世界都有名的。它也经历了从贪污盛行到廉洁政府的过程,香港的做法可以给我们许多启示。
香港的以德养廉和高薪养廉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贪污是一个制度性的问题,如果我们实现了合法的程序,制度是透明的,是有问责性的,制度性的腐败就可以降到最少;香港对贪污采取的态度是“零度容忍”,就是说如果有贪污行为,就要绝对打击。
官场文化与社会文化往往是一种互动关系,以前香港的贪污违法活动不只限于公职部门。在私人机构就长期存在收取酬金的传统,这种做法很难同贿赂和非法收取佣金区别开来,相反它却被社会普遍认为是一种推动业务的手段。其后果是,私人工商机构中互相贿赂有增无减,不行贿办不成事情,不给好处做不成生意。
严厉打击和制度防贪是香港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反贪策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意识的提高和公众教育;二是建立制度包括司法、立法、行政、私营机构、公民社会、传媒等;三是预防工作;四是严格执行法纪。
廉政公署是专门反贪的机构,它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按照权力来源于谁就对谁负责这一基本的法理原则,廉政公署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并只对其负责;但是如果特区行政长官涉嫌贪污受贿,廉政公署一样有权力差处他。因为香港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可以凌架于法律之上,特首也不例外。
贪污是一个隐蔽的罪行,不容易调查,要给廉政公署足够的权力;当然,如果一个机构的权力太大,一定要有一个适当的制衡,不然这个机构自己也会出问题。有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廉政公署是一个执法机关,不是一个检控机关,没有权力提出检控,权力在律政司那里;廉政公署的权力只是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完了提交给律政司,告不告、提不提出公诉都是律政司的责任。
一个开放、透明的社会,有来自社会的监督、有传媒的监督。传媒什么东西都可以揭露出来,立法会什么都可以问,你做了什么决策,出台了什么政策,都要向公众交代明白。传媒的监督是制约廉政公署滥用权力的一个很好的环节,传媒的自由报道,对公众人物特别是高官都是警醒和制衡。
大陆的腐败给人的感觉是“越反越腐”,腐败现象本身越来越复杂,腐败领域从以前的海关走私、行政审批到现在的用人腐败、买官卖官、司法腐败,确实比过去严重了;今后一段时间,腐败的案件可能还会上升,反腐败是反到深层次,揭露出来的问题就会越多,但从长期看,腐败程度会有降低的趋势。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唯一的反腐败机构,内地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反贪污机构,检察院、公安局、监察部、纪委都参与贪污腐败案件的调查,但这样容易分散力量。内地反贪一定要在制度上有所改进,应该由一个固定的法律部门去做,可以考虑把四个反贪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不由各地方管理,集中后的反贪权力或归人大、或归国务院协调,只对中央负责,这样效果会更好。
香港清廉之道:反腐败为何能行之有效 
据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国际反贪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调查称,香港地区在1997年之前,“清廉指数”排名世界第18位,而1999年则排名第15位,2003年又上升到第14位。其后,基本保持了这一位置。这一举世瞩目成就的取得,无疑与香港地区廉政公署成立多年来打击贪污腐败的行动密切相关。
大陆近来何闽旭等大案要案频发,我们特地找来两本新近出版的有关香港廉政公署的书——黄晓阳的《廉政公署全传》、何亮亮的《解读香港廉政公署》,试图探寻其中的奥秘。
以前常有人说,香港的清廉之道有两个方面:一是高薪养廉,二是惩治有力。细察这些反腐案例,你就发现此言也不尽然。 
其实,比起大陆,香港的惩治力度逊色多了。大陆的腐败分子动不动就判个十年八年,甚至十多年,以至死刑。可是在香港,廉政公署出击的第一案——葛柏贪污案。总警司葛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贪污四百多万港元,也就定罪四年。在香港,还从来没有因贪污罪被判十年以上的。如果一定要说香港反腐败惩治有力,那么只能说是经济上的重罚,因为罚款最高曾达1400万港元。 
不过,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你贪污一元,那也是贪,他们也要查。并且,如果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那么这个人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在香港高级警官洗锦华案中,洗锦华只因性贿赂罪名成立,就被判两年,失去了373万港元的退休金和公职。正是这个“零宽容”,使香港官员想贪而不敢贪。 
而用于养廉的高薪只能让人可以不贪,但不能阻止人要贪。在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以前,香港的公职人员同样享受高薪的待遇,但那时香港却是世界上最不廉洁的地方之一。当时,作为殖民统治者,港英政府更重要的职责是替英国掠夺香港的财富,他们无暇顾及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后来,迫于民众和媒体的压力,才成立了香港廉政公署,直属总督负责。不过,这种行之有效的最高行政首长负责制,维护了廉政公署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法律上赋予了廉署独享贪污案件的调查权。廉政公署成立后,从当时腐败最严重的领域——警察系统着手,重拳出击,连破数案,从而树立了威信,廉政公署令那些贪官们噤若寒蝉。就这样,从那时走到今日,香港才赢得了“清廉之都”的美称。
其实,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香港反腐败还有另外两个更根本的利器,那就是严格而完备的法制制度和民众的正义之气,它们从制度和监督上保证了香港公职人员的清廉。 
一般来说,降低腐败机会和腐败利益,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和被惩罚的可能性,这是构建一个国家或地区防治腐败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只有把这些基本要素融入反腐败体系的各个环节中,才能在防治腐败中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严格而完备的法制制度和民众的正义之气正是从降低腐败机会和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的可能性两个方面入手的。 
从二十世纪中叶开始,香港就一直朝着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精神已逐渐深入人心,香港人把“司法公正”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世界著名的研究组织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多年把香港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他们认为,香港的法治精神和独立的司法制度是值得称道的。 
香港的法律对程序非常执著。比如,书中的葛柏案,谁都知道葛柏可能贪污了四百多万港元,但进入法律程序后,被定案的仅仅两万港元。再比如陈裘大案,所有的犯罪事实可谓证据确凿,但仅仅因为警方办案时,某种程序有可商榷之处,结果被法官裁决终止聆讯。从表面看,这种执著于程序似乎有点过分,以至于使受贿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不执著于程序,便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这种法治精神的长期熏陶下,香港民众对打击腐败有一种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在廉政公署查处的案件中,多数线索来源于民众的举报。并且,执法的严肃性和反腐的“零宽容”提高了民众反腐举报的积极性。从权力的监督角度看,民众(权力授予者)对官员(权力授受者)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 
透过书中的这些案例,可以得出结论:香港的反腐模式之所以成功,不仅是因为有一个直接向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的香港廉政公署,不仅是因为廉政公署形成了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稳定机制和一支高手如云、行之有效的反腐队伍,更重要的是,它的反腐机构是建立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较为完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民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环境里,并且还有一个“零宽容”的反腐利剑。
12.24关于高薪养廉问题
高薪养廉是香港和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有很多人呼吁实行“高薪养廉”;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实行了。但是很多人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条件还不成熟。因为我国还没有一套适应的权力监督机制。
“高薪养廉”本来就是官场上一种非常恶劣的心态,把自己当成了老百姓头上的人上人。
实行高薪养廉,用意在于制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可惜养廉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清朝官员的腐败,无论是数量还是在手法上,都达到了历史的高峰。
为什么养廉银不能养廉呢?人的本性是贪婪的,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任何高薪相对于人的贪婪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但能让官员把贪婪之心变为实际腐败行动的,还是制度。
帝制是独裁专制制度。这种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官员的权力极大,可以决定一切,所谓“灭门的府尹,破家的知县”正是指这种权力。政治权力的垄断和经济上的垄断一样成为腐败的土壤。百姓要办什么事都要求官员开恩,得到他们的许可。他们有权力在手,当然就不愁无人对他们行贿。
二是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专制社会也有一套监察制度,有监督官员。但在皇帝的一元化领导之下,监督的作用的十分有限的。贪污受贿被查出和杀头的偶然的、个别的。只能怪被查出的官员运气不好、得罪了什么人,或者成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贪污受惩罚的概率低,这种小概率事件对官员就没有威慑力了。专制社会绝对而无监督的权力是官员腐败的根源,这个根源不除,什么养廉银都没用。
在专制社会中更可怕的是贪污受贿已经形成一个食物链。在这个食物链中,即使一个官员操守再好,也不得不贪污。在这个贪污的食物链中,你不按这些潜规则办,就在官场混不下去,即使要为民做好事,也必须求助于行贿的手段,在这个官场的逆淘汰中,贪官升清官出,哪里会有清官?
要官员廉洁,必须让他们有能过得上与身份相称的生活的高薪。但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只有高薪而没有相应的制度,廉政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国的清朝曾经推行过“高薪养廉”制度,那时叫做“养廉银”,但未能阻止官吏的贪污腐化,,因为官吏的权力没有得到制约束。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仅靠高薪不可能杜绝腐败。
高薪为什么就未必养廉?因为高薪之外的诱惑,要远远大于养廉银的数额。问题还在于,即便是那些操守比较好的官员,在高薪养廉的条件下,也只能做到自己不搞典型的腐败,无法抵制非典型腐败。他们也收规礼,也送规礼。为什么?因为那“礼”是“规”,是规矩、是规约,是游戏规则。你想要在官场上混,就不能破坏规则。何况,陋规虽然“陋”,但它的名目并不丑陋,反倒很有人情味。结果,你不能不送,也不能不收。不送,是不通人情;不收,是不近人情。一个不懂人情的人,在中国是连人都做不了的,何况做官。
多高的“薪”才能养“廉”?
低薪不是和谐社会的选择,“高薪养廉”低估了人性的阴暗面与社会的复杂程度。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高薪养廉”行不通,公务员工资不能上涨太频繁。稳健的薪水制度是成熟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人心稳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高薪养廉”是近年来被人频频提起的一个话题,也得到一些人士的鼓与呼,但笔者对此持反对观点。首先,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虽说在全国不属于最高的,但至少应是比较高的。除了电信、金融、房地产等少数行业和企业经理层、私企老板、外企白领等少数高收入层外,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比其他大多数行业高得多,特别是比广大国有企业职工和农民高得多。况且,公务员还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没有养老、医疗、住房、失业之后顾之忧。所以,“当官”在中国历来是受人们向往和羡慕的职业之一。据中国人事部统计,2007年国家公务员招考涉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89个部门12724个职位,共有111万多人次通过网络提交了报名申请,有74万多人通过资格审查,最终确认人数53万多人,报考与录取的比例约为42:1。国人报考公务员热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高薪”高到什么程度才足以“养廉”?是年薪七八万还是十几万或更多?综观近年来被揪出来的腐败分子如王宝森、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慕绥新等,他们哪一个是因为“薪水”比普通老百姓低,日子穷得过不下去了才腐败的?其实,他们之所以要腐败,是因为他们要“买别墅”、“包二奶”、“养小蜜”,想过着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糜烂生活的欲望之所致。事实说明,“胡、成一级的腐败分子”的“薪”比老百姓“高”,但并没有使他们廉洁起来,反而却变得更加贪婪无度。
因此,笔者以为,高薪不一定就能养廉,因为不廉洁搞腐败是个复杂的问题,待遇低并不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故“无法花钱买廉洁”。针对腐败问题这个“疑难病症”,“高薪”不一定是一剂好药房,说不定还会吃错了药。不仅容易招致非议,更容易把公务员置于普通老百姓的对立面,不利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人或许会说,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不就是因为对公务员实行了高薪,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么。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官员清正廉洁,并不只是实行“高薪制”的结果,而是人家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完备的制度建设和毫不含糊的法治使然。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而本末倒置开错了药方,很可能贻患无穷。
无耻和知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生态环境。就中国特色而言,知耻的社会生态环境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地气息息相关;国人知耻是在舆论监督下靠内驱力、认同感来完成的。说到腐败,人们会直接条件反射为官场,社会生态的腐败被淹没在吏治的呼声里。社会生态环境的破坏使无耻升级了,所谓“无耻者也无畏”;我们在为官员的无耻失望时,往往忽略了知耻生态的建设。中国人的道德观除了强调个人修养,还是很顾及舆论监督的,以至营造了知耻的生态氛围。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丰富,同时也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嬗变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中国有句古谚:“贪如火,不竭则燎原;欲如水,不竭则滔天。”因为财富和享乐就象大海里的水,越喝就越口渴。
腐败风气日渐,反腐败的方式也不断革新;但有些方式却是做秀:比如先搞廉政测试,再签廉政合同的做法。假廉政是所有腐败官员的特点,用无法及时监督、难以有效跟踪实效的廉政合同来约束其言行,简直是天大的笑话。不在廉政建设的社会化监督方面下工夫,离开“严法度、用重刑”的惩戒底线,用写保证书、签合同的花招反腐败,是靠不住的。经济学有个理论: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
河北、吉林出现了用“官职”奖励私营企业老板的情况。使他们这些老板具有“官”和“商”双重身份。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是党纪国法多次重申的规定。这里,私营企业老板热衷于戴官帽,除了承认市场经济不完善条件下权力因素的作用不可忽视以外,也说明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老板还没有摆脱“官本位”和“红顶商人”的影子。奖励官职,把官帽与私营企业老板的税收挂钩,既有官钱交易之嫌,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老板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干部队伍打开方便之门,伤害了法律、政策的严肃和权威,也伤害了公务员队伍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当官帽变成私营企业老板的“红顶子”,等于为权力进入市场打开了通道,一方面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使权力成为了私营企业老板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给权力腐败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合适的土壤;另一方面使私营企业老板兼有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权力因素干扰市场法则,从而伤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甘肃省庆阳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也是以官位引资。这种政策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是一种腐败行为。
首先,以官位引资,会大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从理论上说,这不符合逻辑;官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政治、道德和专业知识能力,也就是常常说的德才兼备标准。现在公开打出只要一定的投资就可以授予某种相应的官职,这是什么样的政策和逻辑?它符合国家选拔任命官员的标准和程序吗?它不会给人以政府发展经济束手无策、不得不以卖官来吸引投资的错觉吗?
第二,这种以官位引资,表面上是为了集体,为了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际上也为现有的执政官员提供权钱交易和收受贿赂的机会。如果真正有人为了当官而愿意投资,谁能保证他们不向现有的执政官员行贿?谁能保证现有的执政官员那么洁身自好不乘机捞一把呢?所以这种政策本身就可能成为腐蚀官员的温床。
第三,这种政策的实施,将不必要地扩大现有公职人员队伍,加大政府财政负担,从而使现有各地的财政困难雪上加霜。
第四,这种以官位引资政策,不管成功与否,只要一实施,必然以人治和权治来破坏现有的民主法制,违背和践踏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日益法治化的今天,任何个人和机关有权越过法律和程序事先向他人作出不合法的许若吗?
第五,如果这种政策在一地得到认可,全国各地必然蜂拥而上,势必形成一种局部性灾难,甚至是全国性灾难。这种政策如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具有相当的潜在危险;以官位引资,本质上带有腐蚀性,不仅不易肯定和提倡,而且应当批判。
既然掌握公共权力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的权力,而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通过腐败与贿赂的钱权交易方式进行购买。
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
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改革的成本费。
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第二好的。
反腐败力度在把握适当,要非常适度,如果力度在把握不适当,间接带来的负效应也非常大。
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
最好干脆给这些人一大笔钱,把这些权力买下来,叫他们以后再也不要利用这些权力了。
中国最上层没有什么贪污腐化,下面却有数不尽的贪污腐化。
改革初始,只有权力没有市场。。。。。。前半部分:权力创造市场。。。。。。金融资本阶段在性质上是资本发展的最后阶段,只差一个国际化没有完成。至此中国体制转轨的任务可以说基本上完成了前半段——以权力创造市场;中国旧体制下积累的财富基本转移完毕,中央政府直接能够控制的资源不多了。。。。。。后半部分:权力退出市场;中国改革的前一半任务就算基本完成,应该开始后一半,权力退出市场,健全平等的市场经济。
改革必须补偿现有利益群体,否则改革就进行不下去。改革使得相对利益受损最大的应该是领导干部,要补偿首先是补偿领导干部,其次是工人,接下来是农民。
“帕累托改进”学说的本义是一项制度改进,纵使不能让所有的人受益,但至少要在不让任何人受损的情况下,可以使一部分人变得更好。张维迎认为:官员索取剩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对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
改革是买权,不仅要征得让权者的同意,而且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只能购买,于是就形成了钱权交易。改革中的很多变通措施、过渡形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先有腐败和贿赂行为涉足,然后再由正式和稳定的安排加以确认和规范。于是改革的内涵成了对“腐败”确认的过程。改革过程就是就是一种以钱权交易为中心的以毒攻毒的过程;改革要借助于腐败和贿赂行为来推进,以达到市场化的目的。
12.25关于腐败概念泛化问题
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和忧虑。由于在思想领域和现实生活中,至今没有统一和准确的“腐败”界定,腐败概念表达被泛化,并出现了腐败定义模糊化、腐败外延扩大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腐败主体的无限扩大。腐败是权力的滋生物、利益的寄生体,因此,腐败的主体只能是握有一定权力的工职人员。
二是腐败边界不断模糊。在社会生活中,腐败概念的边界正日渐模糊,腐败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之间的区分也日趋含混。
三是腐败的使用更为随意。把社会不良现象当作腐败来看待,夸大腐败蔓延广度和严重程度,这是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如学术腐败、赌博腐败等等。
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和滥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腐败概念的实质。实际上,任何一个概念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腐败行为的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等四个主要因素,共同限定了腐败的范围界限。
腐败概念泛化的危害表现在:
首先,腐败概念的泛化弱化了反腐倡廉的效果。有些人把腐败视作魔板,用它套用所有的社会问题。腐败概念的泛化,影响人们都反腐败形势的正确判断。腐败对象的无限扩大和腐败边界的不断模糊,削弱了人们对腐败问题的判断力。同时可能扩大反腐败斗争的打击目标。
其次,腐败概念的泛化动摇了公众反腐败的信心。由于腐败概念的泛化,腐败现象似乎随处可见,腐败问题好象越反越严重。
第三,腐败概念的泛化影响了社会整体的稳定。腐败概念的泛化必定会歪曲社会环境,影响人们对社会现状的正确、客观判断,尤其是在现阶段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容易使人产生对抗心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后,腐败概念的泛化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腐败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受到当今世界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把中国的腐败问题作为攻击中国社会制度的工具和武器。腐败概念的泛化,无形中为国际敌对势力歪曲中国形象制造了口实和借口。
腐败概念的泛化和界定
腐败是反腐倡廉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科学界定腐败概念也是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腐败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由此带来一些问题,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腐败概念的泛化问题。
近年来,大量与腐败有关的词汇出现在众多新闻媒体上,诸如交通腐败、医疗腐败、学术腐败、新闻腐败、足球腐败、彩票腐败、节日腐败、低龄腐败等,给人的感觉似乎是越反腐败,腐败越严重。但细究起来就会发现,与这些词汇有关的事件大多不属于腐败范畴。例如,把出租车司机绕行称为交通腐败,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称为学术腐败,把小学生班干部接受同学礼物称为低龄腐败等,这些均属于腐败概念的泛化和滥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腐败概念。腐败概念泛化有许多弊端,它会歪曲整个社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我们治理腐败的信心,但最主要的,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和混乱会使反腐倡廉工作失去理论基础,长此下去,必将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因此,为防止和纠正腐败概念泛化现象,必须科学界定腐败概念。
腐败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政治术语
腐败一词在《汉书?食货志上》就已出现:“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意指(谷物)发霉、腐烂。这是腐败概念的生物学释义。后来,它被引申到政治领域,成为一个政治术语。晚清时期,小说《女娲石》中就有“腐败官场”的词汇,腐败意指公共权力的滥用;邹容的《革命军》中也有“革命者,去腐败而存良善者也”的语句,腐败亦指社会不良现象。我们注意到,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著作中,除了用“腐败”指公权私用以外,还经常用“腐败”来形容和批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制度的腐朽。这里,“腐败”即“腐朽”,意指某种社会制度腐朽没落,必将被新的社会制度所代替。
上述例子涉及腐败作为政治术语的三种含义:一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二是社会不良现象;三是制度腐朽。但是,腐败作为反腐倡廉理论的一个专有名词,却不能同时具有上述多种含义,必须“择其一而为之”。
腐败是一种社会不良现象,但不能认为所有社会不良现象都是腐败。腐败和社会不良现象不能画等号。腐败概念泛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把制假售假、偷盗赌博、卖淫嫖娼等许多不属于腐败范畴的社会不良现象当作腐败来看待,任意夸大腐败的严重程度。
另外,虽然腐败行为的发生与社会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甚至腐朽没落有密切联系,在一些社会形态中,制度腐朽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但我们不能把产生腐败的原因看作腐败本身。近年来,学者们趋向于把制度腐朽当作腐败原因来探讨,而不再把制度腐朽和腐败看作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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