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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47节

高薪就能养廉吗?人的欲望有止境吗?
现在的现实是:不是你去找钱,而是钱在找你;不是你去找女人,而是女人往你怀里钻。能顶住的不是什么优秀分子,只能是菩萨。
在我们的政治实践中,自缚权力、自证权力合法性是一种特别可贵的美德,因为更多公共部门习惯于把自己手中权力的清白和合法性预设为是不证自己明、不可质疑和无须追问的,习惯于监督豁免,习惯于“自我清白假设”。有些部门也喜欢拿一些规章制度来表明自身的权力受到了监督,其实这些规章制度都只是部门内部“老子监督儿子”或者是“自己监督自己”,缺乏制度约束力。
监督的价值在于对权力运作过程实施监控,通过矫正权力来实现个体权利的救济,而不是抽象权利的保护。如果监督检查依旧停留在所谓制度完善的层面,延续“运动式”和“参观式”的做法,其结果就如民间顺口溜所言:监督检查人不断,违法事情照样干;写完报告叙经验,来年监督接着看。监督法真要出彩,应该倾听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应该着力于具体、特定的责任追究。
12.19关于反腐败问题
反腐败是一门极具理论与实践性、历史与现实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专业,需要厚积才能薄发;反腐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高科技立体战争,既需要战术的实际操作者,也需要战役的指挥员,更需要战略的研究人员和决策者。
体制的不科学,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监督的效力;而监督的弱化,又突出地表现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不力上。
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于绝少事前监督——能让参与决策已实属不易,事前监督必令人生厌;很少事中监督——体制已经决定其是决策,事中监督力不从心;大多为事后监督——直到权力运行的结果出了严重问题,在群众的强烈反映下,在上级党委和纪委的认真干预下,才有可能进行事后监督。
监督不力,主要表现于发现不力——明确而具体的隶属关系,使被监督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摆脱监督者的监督;约束不力——监督的约束力是以被监督者愿意接受约束为前提条件的,如不自觉,是没有办法的;惩处不力——初查难、立案难、处分难,是说了多年,喊了多年,抓了多年,却又多年解决不了的老大难。因此可见,现行党的纪检体制,从客观上决定了监督到位是很难的,而监督滞后和不到位则是必然的。
在对党的领导制度的认识上长期存在一个误区:似乎只有将党内的决策、执行、监督之权集中于党委之手,才能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威信。这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不仅延误了党的纪检体制的改革,而且耽误了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严重影响了党的建设,削弱了党的领导。
邓小平说过:“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的、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来看,凡是资源短缺的领域必然是腐败的高发多发区。
腐败问题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也有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国际背景,必须式样也形形色色,极为复杂。我们党执政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成立了各种各样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各种制度,运用了各种方法来竭制和惩治腐败,但收效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切制度和方法都是由人来执行的,人的行为方式至关重要“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如果执行的人敢于碰硬,敢于较真儿,那些制度和办法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现在人民最关心的事情有两件:一是官员腐败;二是贫富差距,尤其是城乡差距。官员腐败导致官民矛盾,贫富差距导致贫富矛盾。官民矛盾和贫富矛盾是目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腐败可能成为党的一种致命的病,可能成为使党失去民心的理由,成为整个社会反对共产党的一个理由,每个人可能有各种各样不满意的理由,最后都会集中在一个口号上——反腐败。如果共产党不反腐败,执政的地位就不保,强调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与巩固执政地位、维护执政安全是相关的。
治理腐败是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这种体制跟国家结构很不适应。党是政府和社会不分的,党是政府和经济不分的,党是公检法也不分的,党是立法、司法、行政都不分的,党和媒体也不分的。党的大一统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政府自身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发展。所以,党一定要让自己在组织结构上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越来越自治党的组织结构也应该变化。
要加强党内民主,党内应该有司法性组织,有一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制,有财政制度、人事制度、领导人竞选制度;不能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书记的权力越集中,越容易发生腐败;书记腐败、组织部长腐败,卖官鬻爵,原因就是手中有权。幸亏党没有掌握财政权、项目审批权,要不然更腐败。
不要让中纪委全权反腐败,中纪委是党的系统,不可能真正承担反腐败的职责。
要使党具有自我纠正错误的能力,党内一定要有派别,没有派别怎么会有自我竞争?国民党失败的原因就是党内没有竞争机制,没有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一个组织不给他的成员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就是黑社会。共产党过去是秘密的党,现在还继续这种方式,将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的巨大破坏。
作为唯一的执政党,自我监督非常重要,但是你掌握着权力,完全靠自己的监督是不行的。靠内部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有问题的。更重要的是怎么在全国的政治体制中加大参与,使得各个社会团体都能参与到政治进程中间来。外部的监督有三大块:一是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二是舆论监督;三是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我们不是没有反腐败的机构,问题是一些潜规则还在起作用,比如处治一个县级政府,要经过哪一级的批准和同意。凭什么?这就是潜规则。过去就是这么做的,现在不这么做就“违反”了党的纪律。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凭什么老百姓犯罪就当场抓起来,干部就要通过批准才能抓?之所以还有这样的潜规则,因为没有新的规则去替代它。
一般而言,腐败官员对于刑法罪名都是避之不及的,谁也不想对号入座。唯有《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例外,众多被惩处的贪官对之趋之若骛。他们都有一个通病:面对从家里搜查出的巨额财产,都不约而同地失去记忆,让这些巨额财产成为“来源不明”的一部分。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们的“免死牌”。
西方的腐败,例如在资本统治下选举被金钱操纵的现象,是与多党竞争制相依存的制度化的腐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当然,他们也制定了很多规则,不过再多、再细致的规则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不能容忍任何腐败现象,决定了党和政府必须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只要腐败的土壤还存在,腐败现象还存在,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就要面对这一挑战,坚持不懈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肃清被喻为“政治之癌”的腐败,彻底根治这一顽症,说到底还需要对公众、对党员公开所有应该公开的情况,依靠透明、民主等战胜腐败。
近年来一些地方所暴露的贪腐大案,其普遍性、网络性、强霸性、严控性可算前所未有。单靠“青天式”的明察和决断,可能顾此失彼。而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党政领导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力,要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权利互补互动。必须强调民众的积极参与,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对党政机关和官员的批评、控告、申诉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使贪官奸商无可遁形。
肃贪的治本之策贵在釜底抽薪,铲除滋生贪腐的土壤。一些地方之所以贪官丛生,敢于肆无忌惮地权力寻租,就在于存在着不少制度漏洞。特别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所谓“第一把手”专权,成了“第一霸手”,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加以管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从根本上遏制贪腐,就必须推进政务公开、审判独立,畅通公民信息表达渠道,加强舆论监督等等,通过一系列体制改革来弥补制度之缺。
尤需警惕的是,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官场中发生的贪腐案件,往往具有贪官成窝、腐败成风、贪官与奸商勾结等特征,由于这类贪腐事件往往严重损害民众利益,因此在一些地区引发了民众激烈的维权抗争,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深层次动因。这种社会冲突和矛盾,或表现为日趋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或体现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截然对立,其背后则隐含着由不法官商勾结而成的权贵资产者集团同广大民众的利益对抗。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村官、政府官员与不法房地产商狼狈为奸,以极低的代价掠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市民祖祖辈辈赖以安身的房产,打着“公益”的招牌侵犯社会公益和公民私利,更是不乏其例。鉴于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与剖析当今的贪腐形态及其深层原因,并在制度上予以化解。如此,才可望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制度性腐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基本制度方面,如某些不合理的公有经济制度,官员的上级任命制度,对媒体的垄断等;二是具体行政管理制度方面:许多机关部门可以做出对某部门、某行业、某群体、某行为有利的规定,使腐败行为时常能找到政策依据,名正言顺。
中国在坚决打击腐败的同时,应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防止腐败、转向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建设抑制各类腐败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趋势;中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腐败规模越来越大,如同传染病一样越来越流行,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已经属于制度性腐败。
并非中共高层没有“共鸣”,而是牵涉到党内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敏感方面,依据中国目前的状况,大动作改革现行体制的条件还不成熟。
中国惩治腐败的办法很多。其中,“双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已经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但实际上,“双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有很大的局限性。难免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很多腐败行为实际上都超越了国界。反腐败工作国际化,是西方国家早已经遵循的模式。中国近年来也认可了反腐败需要全球治理的理论。一般来说,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不存在制度性的系统腐败。
被誉为“第四权”的新闻自由,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作用非同小可,使得大大小小的官员们都处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
在人类社会史上,唯一大面积成功抑制了政治腐败的“灵丹妙药”是民主制。然而,当许多后发展国家推行民主制度以后,非但没有有效抑制腐败,腐败现象反而变本加厉,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抑制社会腐败有赖于先进的制度,但制度并不能根治所有的腐败难题。
在公路收费站常常见到这样一幅标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官场是“贷款买官,当官还贷”。
有些事情是不能认真的,该大度就得大度,该装傻就得装傻。
有人计算过两个概率:一个是贪污出事的概率,比飞机出事的概率还小;一个是贪污被查出来的概率比中500万大奖的概率还小。
现在的反腐败有点象隔墙扔砖头,砸着谁是谁。就象在官场摸爬滚打多年的被抓出来的贪官说的:查到我是我运气不好。这也是许多贪官在法庭上不服的原因,他们认为在我之前有那么多人做了为什么没有事情,惟独我有事,惟独拿我开刀。
有人把反腐败比喻为“隔墙扔砖”,砸着谁是谁;还有人比喻为“墙上掉砖”,砸着谁谁倒霉。这些观点的存在,说明反腐败缺乏“公平”,有更多的腐败分子漏网了。
对活着的老虎,明明知道它是吃人的老虎,也无人敢喊打。程维高就是一只虎,郭光允一个人打了八年,为什么没有众人来打?等他成了“死老虎”,大家都来打。这说明我们的社会现实还很复杂,以正压邪常常还有难度,以少数贪官的“倒霉”来解恨,体现不出反腐败的成就,而更多的是遗憾和忧患。
12.20关于反腐败的心态问题
论资排辈就是干部制度上压制人才的一大弊端,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官场职务的含金量也越发加重,一种更丑恶更可怕的官场病已经代替了论资排辈。不要说跑官要官,连买官卖官也不鲜见。
实职是金,虚职是铜。铜的体积再大,也不如金的价值高。这就是腐败越反越多的根本原因。
官员乌纱帽的含金量的问题是腐败严重的根源。凡是腐败严重的国家,官员乌纱帽的含金量都很高。这种含金量不是指他们的正常收入,而是指职务的权力。权力过大,权力介入经济活动,不产生腐败才是怪事。过去腐败还只集中在经济部门,但现在,只要是有权的部门,各行各业都在千方百计地搞腐败。
只要是人所组成的社会,不管多么完善的体制,都永远无法彻底根除腐败,只能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是社会动物,整个社会都在向钱看时,很难独善其身。
反贪工作必须从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必须掌握好许多不能摆在桌面上的十分微妙的平衡策略和作出许多有悖法理有违心愿的妥协,否则很可能出师未捷身先死,反贪工作还没有什么成效,自己就在各种势力的攻击下先倒台。
政府官员腐败绝对不是孤立现象,而是丧失理想信念,一切向钱看的社会现象在官员身上的一种反映。
腐败最原始的根源是人欲望的一种表现。当人类组成了社会,产生了权力,腐败也就产生了。腐败与权力是共生物。但腐败是任何社会都反对的,最起码是从形式上反对的,所以设置权力的同时,都会构建如何防止腐败的机构。上形态越先进,防止腐败的效率越高。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说自己已经根除了腐败。
欲望有正常的欲望和反常的欲望,在上规范下得到平衡的欲望和超出社会规范的欲望。欲望的产生应该说是种自然属性,满足欲望的手段则是社会属性。
为官者身居潮头谁能一尘不染。不能因为有贪官就说官官都贪;不能因为有墨吏就说吏吏皆墨。腐败不仅仅是政府的事,社会上就没有腐败了?记者搞有偿新闻、医生收红包、教师收礼金、裁判吹黑哨,不是官照样有腐败。社会转型时期有些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市场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也是资源配置、利益分配重新组合的过程,不可能不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
当干部做到大公无私不容易,做到先公后私还是可以的。
搞市场经济就是为了加速发展,为了发展得更快更有效率,甚至是暂时牺牲一部分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是深刻的、多方面的,整个社会的利益正在重新分配,思想观念和社会的各种关系正处在冲突和整合的过程中,腐败的问题也必然会在这个时候尖锐起来。腐败问题必须通过经济发展、市场的完善、法制的健全、民主政治的扩大、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健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整个民族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正处于剧烈变化中的社会责任、权力、利益失去标准,到了政府执行者的手里竟然变成孙悟空手中可大可小的金箍棒。利益驱动,有利的,各部门都来管;没利的都不管。处于社会权力中心的为官者,要做到至清也是不可能的。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许多腐败是因为权力集中、权力过滥造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将来还要还政于民,很多事情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最终要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政治格局。到那时候因权力过滥造成的腐败才能消除。经济转型的阶段,许多界限都变得模糊不清,政府不管不行,管多了不行,管少了也不行。转型阶段思想观念大碰撞,社会道德、社会风气都在这场深刻的变革中面临着深刻的危机。
中国官场自古以来感情因素太多,公私不分。要说这是腐败,那也是收入分配失衡和文化因素多种原因造成的。
腐败现象不仅仅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文化问题。看看中国的历史,哪一个王朝不是因为腐败而亡。文化的继承性表明腐败也是有传统的。所谓劣根性,实际上是文化病。
现阶段的一些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存在是合理的,有腐败的土壤,有腐败生成的环境条件,还有病根,现在只能控制,防止泛滥。腐败这个病可不是一下就能治好的。
现在有一些能人腐败者,他们首先是能人,其次才是腐败者。他们往往很有能力,能干事,有权力,别人既仰慕他们的才能,也倾倒于他们的权力,于是就给他们送礼行贿。腐败分子倒台的时候,就是他们政治命运终结的时候。还有一些庸人领导,他们手中有权,身上有职务,但没有个人能力,既不能为国家办事,也不能为个人办事,下面的人看不起他们,这属于窝囊的领导窝囊的官。
有人看着权力给你送礼,至少能证明权力的价值;因仰慕你而送礼,说明人格的价值;是朋友而送礼,能说明友情的价值。如果谁都不送你一点什么礼,说明你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那就是官场废物,它比腐败本身更可悲可叹。
经济腐败是个人腐败,政治腐败是集团腐败,政府软弱无能是最大的腐败。
反腐败就象是文物发掘。因为文物发掘主动进行的少,只有在某地要搞工程建设了,先让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发掘,结果挖到了成堆的文物。换句话说,哪个地方不建“工程”,哪个地方的腐败分子就不用担心被“发掘”。反之,哪个地方要建“工程”了,连看起来还“廉洁”的官员也被挖出了腐败的面目。
可怕的不在腐败,而在对于腐败的态度。在西方国家,很多官员都是搞法律出身,所以在他脑子里时刻绷着这个弦,很有法制观念。官员治理一个城市,不需要懂得工程技术,但一定要懂得法律、懂得规则。
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更应该检查放苹果的筐子。
朱元璋统治的洪武年间,是中国历史上杀贪官最多的时期,朱元璋说“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但是效果也是有限的。大批官员面对朝廷的严刑峻法,前赴后继,气得朱元璋说“我欲除贪官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大规模的杀人而仍不足以杜绝贪污腐败之风的蔓延和盛行,究其原因,仅靠个人的愿望和手段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各朝代、政权不断更迭,无论哪个朝代初期都是政治相对清明、欣欣向荣的,而末期的弊端和不可收拾又如出一辙。究其原因,这种普遍性,恐怕与君主对权力的控制程度不无关系。处于金字塔顶端皇帝,只要还有足够的清醒,总是要惩治时弊的。但是由于是一个人的天下,而腐败是朝廷众多官僚共同之腐败,用一双眼睛去监督成千上万双眼睛,即使鼓励告密、大开杀戒,也是劳而无功;以一人之力和威严监督天下,必然失败。
现在的腐败问题严重不严重,不说人们也知道;因为腐败不腐败,是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每个人都有感受;这种感受不是别人说出来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体会到的。
陈毅将军有句名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现在不要说“伸手必被捉”,实际上没有揪出来的腐败分子肯定比揪出来的腐败分子多得多,现行的反腐败机制远远没有达到“伸手必被捉”的境地。前腐后继只能说明我们的预防机制漏洞太多,腐败的破案率太低,惩罚的力度不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了腐败分子的救命稻草,只要装糊涂,最高刑期5年,可以规避杀头的风险。面对机制疲软、监督缺乏的困境,死刑是防止腐败的最后一道底线,放弃这道底线,则意味着再次向腐败分子退让;虽然死刑的存在并不能完全竭止目前的腐败,但如果废除了死刑,腐败分子无疑将变得更加猖狂。
尽管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为了打击贪官污吏用尽了心思,但是并未达到其根本目的的原因,正是在于其专制制度。这里的关键在于:由于对官吏的权力没有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官员漠视民间舆论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贪污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尤其是以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反动和倒退的手段来防止贪污腐败,更突出地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统治本身的腐朽和没落。
有人说,中国的反腐败进程是:80年代枪毙腐败的县级干部,90年代枪毙腐败的厅局级干部,再到枪毙省级干部如胡长清,最后枪毙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却始终没有见到50年代枪毙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的敲山震虎的效果。
高官腐败案件的潜伏期越来越长,既说明高官腐败的手法越来越隐蔽,斗争越来越激烈;也说明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斗争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中国反腐败有这样三句话: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干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
有人搞过一次调查:“假如你发现有人在搞腐败,而他的行为又不会伤害你的利益,你怎么做?”结果是超过八成的人选择了沉默。这“八成人的沉默”心态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沉默心态”,而是相当复杂的沉默心态,其中既有无奈,又有不满;既有对现实调侃式的宣泄,又有玩世不恭的反讥。
人们对腐败虽然有恨,但更多的是恨自己没本事搞腐败;更有甚者,直接拉拢领导腐蚀领导。在痛恨腐败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沉侵其中,一次次地投腐败分子所好,利用腐败的方式谋求自己的利益。
一边是贪官们大肆卖官敛财、劣迹斑斑;一边是绝大多数干部虽然早已察觉却保持沉默;一边是贪官们一手遮天、飞扬跋扈,一边是绝大多数干部丧失批评之声。正是这种“绝大多数干部的沉默”、“毫无责任感的沉默”,形成了贪官们腐败行为越演越烈的“黑色土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一边痛恨腐败,一边同流合污。他卖官收钱、我送钱升官,双方的心愿都达成了,参与了,不得不沉默;因为放血图的是升迁,告发了他,钱就打水漂了。二是他腐败他的,我过我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三是领导权力太大,怕以卵击石,遭受报复。四是眼下官场的大风气坏了,大家都装糊涂,我何必做“出头鸟”。五是大家都送钱了,我也送了;他们都沉默,我也沉默。六是曾经暗示过,试探性批评过,但不起作用,干脆就沉默了。干部对贪官的沉默,跟相当数量的干部或深或浅地卷入了“潜规则”有关。
羡腐心态比腐败更可怕
提起腐败,谁都恨它,谁都说它祸国殃民,不过,若是问一句:“假如你有权,你会不会腐败?”答案多是这样的:“我可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到那时,说不准我也成为腐败分子”,“大腐败不会搞,小腐败保不准,吃点、玩点、喝点、捞点算得了什么?”“周围的人都腐败,你能洁身自好?你还得随乡入俗”,“我自己主动索要也许不会,但人家送上门的我怎好拒绝?”……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可见,腐败已成为许多人口头诛之,而内心求之的一种现象。
这是一种什么心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羡腐心态”,一种发自内心的对腐败的认同、嫉妒、羡慕和期盼。
腐败已是令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执政的共产党最危险的敌人就是自身的腐败,而羡腐的心态比腐败本身更令每一个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忧虑、恐惧。何哉?一是有其普遍性。社会上持有这一心态的人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而是为数不少的人,很有群众“基础”。本来是一种邪恶,却成了一块“臭豆腐干”,闻起来臭,吃起来香,都想趋之、为之,无形之中为腐败提供了一种宽容、纵容的土壤。二是有其渗透性。权力的渗透力是无限的,腐败的渗透力也是无限的。即使那些社会地位卑微的从业人员,手中只要拥有哪怕微不足道的权力,一旦有机会、有可能,也会淋漓尽致地发挥羡腐“文化”的“功能”,使得腐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三是有其渐进性。“大腐败”是怎么发展而来的?诚如民俗云:“做贼就打偷菜起”,贪官往往是从“吃点、拿点、玩点”这类小腐败开始的,是一点一点累积起来的。尝到了“甜头”,又不会受惩罚,于是欲望和胆子便越来越大,只要有条件就会不择手段,一发不可收,终至不能自拔。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患”上了这种可怕的“羡腐心态”?
腐败官风熏染。一定意义上说,官德引导民风,甚至决定民风。官员的言行举止、思想境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一个地方、一个单位风气的形成,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如果官员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嘴上反腐,行为搞腐,那么他的治下官风必然不正,民风必然受到污染。
嫉妒心理使然。嫉妒心理人皆有之,周围的人包括同学、同乡、亲戚、好友,凡有点权当个官的,有的莫名其妙地“发”了起来,吃香的喝辣的,甚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整日地鞍前马后有人抬着、捧着;毛病有人掩着、护着;错误也有人担着、保着……人与人的差距就在于做官与不做官之间。于是,大众的嫉妒心理便渐渐萌生。
补偿心理作祟。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收入有限,要办成一件事颇不容易,自己的利益时不时受到损害,在无奈、气愤的同时,谋求“报复”和“补偿”。
法不责众所致。时下腐败分子丛生,不再是鼠辈独行,而是一茬茬“前腐后继”,“出生率”高,而“死亡率”即被查处法办率却很低。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猖獗。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引得许多人对贪腐“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不少人恨腐败,实际上是恨自己没有资格搞腐败。一旦他们有了资格,腐败起来比谁都厉害。曾经一度淡化了的官本位又盛行起来,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有职有权以后,就有了腐败的资格。只要职权失去了腐败的条件,一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意进入官场。
在媒体批评绝大多数干部“毫无责任感的沉默”,形成了贪官们腐败行为越演越烈的“黑色土壤”,有的人批评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不强,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放弃监督权,沉默纵容了贪官,助长了邪气”。实际上这些批评几乎是“正确的废话”。是他们不了解“官场风俗”和“一把手的智慧”,他们不了解沉默者沉默背后的恐惧。
县委书记是县级领导班子的“班长”,不但拥有对科局长的“生杀权”,而且拥有对“五大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相马权”(评价、推荐、任免建议权)。这些权力的行使主要靠书记的党性、公心、良心、自律和自觉。在没有具体精确的用权标准的情况下,一个腐败书记难免公权私用、好权滥用。如果书记对县委班子某成员“有看法”,其他领导和科局长就要看眼色行事,谁能不怕?
县委书记拥有给副书记、县委常委的“分工权”。县委副书记、县长负责政府工作的职能相对确定,其他副书记、常委管辖范围一般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一个人说了算。书记如何给副书记、常委分工,习惯上属于县委书记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一个腐败的县委书记完全可能善权恶用,他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给自己“信得过的”成员委以重任;相反,“不听招呼的”的成员就要“坐冷板凳”了。
县委书记对县上的日常工作有“批示权、提议权、提名权、决定权、裁决权、否决权”,对所有的干部都有“指派权”。这些权力可以善用,也可以恶用。如果县委书记对你有了看法,随时可以找到机会“大鞋套小鞋”地整你,理由都是“工作需要”;甚至找个“举报信”批示“请有关部门查处”,当事人能不怕吗?
经济落后的县域缺少中央和省市级别的单位,地方社会资源、人财物流通主要渠道掌握在县乡机关单位手里,出路狭窄,只能依附于县乡机关单位。“体制内”干部职工批评领导,下级顶撞上级在本地肯定有生存危机,谁敢说“土皇帝”一个不字?
中央和省市机关所在地有较多的由上级“条条管理”的机关和企事单位。“条条”对“块块”有一定的制约力,省、市领导日常行政不得不考虑“左邻右舍的关系”,注意“方方面面的反映”。县级管理以“块块为主”,管理上是“独立王国”,缺乏平行的制约力量,客观上滋长了主要领导的“土皇帝”意识,工作作风蛮横霸道。
如果腐败的县委书记与腐败的上级市委书记或更大的官员“关系铁”县委书记可能依仗他在上级机关的“关系网”为所欲为,政治生态必然日益恶化。
在报纸上,我们经常看到什么“组织部门”、“政法部门”、“高速公路部门”、“交通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城建部门”乃至“高校”都成了“腐败高发区”。在公众眼里,凡是“有权”和“有钱”的地方,就是腐败的“高发区”。而且“权”越大,“钱”越多,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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