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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从抱着孩子上大学开始 第213节

  当然,未名的技术作价,我们会请权威机构进行公允评估,确保贵方的技术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新公司的董事会,东海占多数席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东海委派。但技术研发的负责人,可以由贵方的陈工担任,确保技术的延续性。”

  70%对30%!绝对控股!董事会控制!经营主导!这几乎是将未名的芯片业务,完全吞并的节奏!而且,只给了陈向东一个技术研发负责人的虚衔,实际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尽归东海。

  谢建军面色不变,但心中冷笑。这与匿名信的提醒,隐隐吻合。张总如此急切地推动控股模式,背后是否真有其他考量?他不动声色,看了一眼老刘。

  老刘会意,推了推眼镜,开口道:“张总,感谢东海的看重。不过,关于合作模式,我们有些不同的思考。

  我们认为,轩辕芯片技术的核心竞争力,不仅在于技术本身,更在于其快速迭代的创新能力,和灵活的市场响应机制。

  如果完全纳入东海这样的大型国企体系,现有的决策流程和管理模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创新活力。

  而且,芯片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需要保持相当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以应对市场变化。”

  “因此,”老刘语气转为坚定,“我们更倾向于成立一家,股权相对均衡、独立运营的合资公司。

  在股权上,我们理解并尊重东海作为主要投资方,和产业龙头的地位,可以接受东海占51%的多数股权,但我们未名必须保留至少34%的股权,以确保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拥有否决权。

  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席位,董事长可由东海委派,但总经理应由未方提名,董事会聘任,以确保合资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导向。

  技术研发方向和核心团队,必须由我们主导。

  同时,未名母公司保留向合资公司之外的,市场和合作伙伴,进行技术授权和芯片销售的权利。”

  “51%对34%?否决权?独立经营权?保留对外授权?”张总的眉头立刻皱了起来,语气也冷了几分。

  “刘总,这个方案,恐怕很难体现合作的诚意,也无法保证东海投入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战略协同。

  如果合资公司不能完全纳入东海体系,我们在资金、渠道、政策上的支持力度,就会大打折扣,董事会决策也会效率低下,这不利于芯片技术的,快速产业化和市场推广。

  至于保留对外授权,这更会造成潜在的同业竞争,稀释东海投资的独特价值,我们是无法接受的。”

  “张总此言差矣。”郑律师这时平静地插话,他的声音不高,但条理清晰,带着法律人特有的冷静和力量。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合资企业的核心在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股权比例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对各方权益的平等保护。

  赋予小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否决权,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常见做法,并非不信任,而是建立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合作关系的基础。

  至于保留对外授权的权利,恰恰是为了避免技术被单一客户绑定,促进技术更广泛的应用和生态建设,从长远看,有利于提升轩辕技术的整体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最终对合资公司和东海也都是有利的。

  我们可以通过设置合理的授权机制,如优先授权、收益分成等,来保障东海作为大股东的利益。”

  “郑律师是从法律角度阐述,我也从商业角度补充一下。”谢建军终于开口,声音沉稳有力。

  “张总担心合资公司效率低下、资源支持不到位,这可以理解。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的合资公司章程,和详细的管理协议来规避。

  比如,明确东海在资金、渠道等方面的支持义务和考核标准;约定在特定情况下的决策加速机制;明确技术研发的投入比例,和成果分享机制。

  只要我们目标一致,机制合理,效率不会成为问题,反而能结合国企的稳健,和民企的灵活,形成独特优势。”

  他身体微微前倾,目光直视张总:“至于保留对外授权,恰恰是为了做大蛋糕,而不是分蛋糕。轩辕技术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绝不止于彩电或东海现有的产品线。

  如果我们把技术锁死在东海体系内,就等于放弃了更广阔的市场,和技术迭代机会。

  只有让技术走向更广阔的应用场景,接受更多市场检验,才能更快地成熟和完善,反过来也能为东海提供更先进、更适配的核心部件。

  这是一个良性循环。而且,东海作为大股东,完全可以优先、优惠地获得最新技术和产品,并在新开拓的市场中占据先发优势。这才是真正的战略协同和价值最大化。”

  谢建军的话,既有原则的坚守,又有合作的诚意,更有对产业规律的深刻理解,可谓有理有据有节。

  张总脸色变幻,显然谢建军的反驳,击中了他的一些预设逻辑。但他并不打算轻易让步:“谢总,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

  独立运营的合资公司,在争取东海内部资源时,天然处于劣势。而且,技术对外授权,存在巨大的管理风险,和利益流失风险,东海作为大股东,很难有效监控。

  我还是认为,控股并表,是确保合作成功、资源高效配置的最稳妥方式。至于贵方担心的创新活力问题,我们可以在新公司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研发单元,和激励机制来解决。”

  谈判一时陷入了僵局。一方坚持控股收编,确保绝对控制;一方坚持股权制衡、独立运营,保持技术和市场开放性。

  这是根本理念的冲突,是控制权与独立性的博弈。

  一直沉默的李副总,这时轻轻咳了一声,开口了,他的声音比较平和:“谢总,刘总,张总的顾虑,也有他的道理。

  东海体系庞大,资源有限,肯定要优先保障直属单位,和控股公司的需求。

  不过,谢总提到的保持创新活力和技术生态,也确实值得重视。

  轩辕技术有它的特殊性,完全用传统国企的模式来管理,未必是最优解。”

  他转向张总,语气缓和但带着技术人员的执着:“老张,你看这样行不行?合资公司的模式,未必不能探讨。

  关键在于,如何设计一个既能发挥东海优势,又能激发未名活力的治理结构。

  比如,总经理人选,是否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名,董事会选聘?

  技术研发的决策,是否可以设立一个,由双方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来主导,给予一定的自主权?

  对外授权的事,也可以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一定非要完全禁止。

  核心是,我们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让东海放心投入,又能让未名这样的创新团队,保持干劲和创造力。

  杨董事长也说了,要尊重技术,保护创新嘛。”

  李副总的话,无疑是在僵局中打开了一扇窗。

  他既肯定了张总的部分顾虑(资源保障),又支持了谢建军的部分诉求(创新活力),提出了一个折中探讨的空间。

  更重要的是,他再次提到了杨董事长的指示,这给谈判定下了一个必须遵循的基调,不能一味强调控制,也要考虑如何保护创新。

  张总看了李副总一眼,眼神有些复杂,但显然,李副总的话他不能无视。

  他沉吟片刻,脸色稍微缓和了一些:“李总说的,也有道理。这样吧,控股并表是我们的首选方案,但如果贵方坚持合资模式,那我们必须确保东海,在合资公司中的主导地位,和核心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条款,我们可以再详细谈。但有几条,是我们的底线:第一,东海股权不能低于51%,重大事项必须由东海说了算。

  第二,总经理可以由未方提名,但必须经过东海认可,且关键岗位(财务、人事等)负责人,需由东海委派。

  第三,对外技术授权,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且东海享有优先权,和收益的大部分分成。

  第四,合资公司的技术研发方向和重大投资,必须符合东海整体战略规划。”

  这依然是一个非常强势的、试图最大限度限制未名独立性,和自主权的方案。

  但比起最初的完全吞并,已经有了谈判的空间。

  谢建军与老刘、陈向东交换了一个眼神。他们知道,第一轮的交锋,双方已经亮出了底牌和底线。

  接下来,将是更加艰苦、更加细节的拉锯战。

  “张总提出的这些考虑,我们可以理解。”谢建军缓缓说道,“具体的条款,我们可以接下来逐条商议。

  但我们的基本原则,也希望东海能够理解并尊重:技术主导权、经营独立性、以及市场的开放性,是我们合作的基石,也是轩辕技术能够持续创新、创造最大价值的前提。

  我们希望,我们最终达成的协议,是一个真正能够实现一加一大于二,能够推动轩辕技术快速发展、为国家信息产业做出贡献的、公平合理的协议。

  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吞并或者束缚。”

  他的话语不卑不亢,既表明了愿意谈判的诚意,也再次申明了己方的核心原则。

  张总深深看了谢建军一眼,似乎重新评估着这个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的分量。

  良久,他点了点头:“好,那我们就接下来,就具体条款,一条一条地谈。

  希望我们都能本着务实、合作的精神,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同意。”谢建军微笑颔首。

  第一回合交锋,在激烈的观点碰撞和原则坚守后,暂时告一段落。

  没有一方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各自划定了谈判的战场和底线。

  真正的较量,在细节条款的拟定中,才刚刚开始。

  而李副总那看似中立、实则偏向保护创新的表态,以及那封匿名信带来的隐约不安,都为这场本已复杂的谈判,增添了更多变数和微妙的气息。

  谈判桌上,暗流依旧涌动。而执棋者,已展开真正的厮杀。

  1988年2月26日,下午。

  谈判在短暂的午休后继续进行。气氛比上午更加胶着,空气中弥漫着看不见的硝烟。

  茶杯里的水续了又续,桌上的文件翻动得哗哗作响,记录员的手指在打字机键盘上飞舞,试图跟上双方越来越快、也越来越专业的交锋。

  下午的核心议题,围绕着张总提出的几点底线,以及未名坚持的基石,逐条展开拉锯。

  这是一场真正的细节战,寸土必争。

  第一场,股权与治理结构。

  东海方面坚持51%对34%(未名)加15%(预留员工激励或未来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结构。

  但在董事会的席位分配上,东海要求7席中占4席,未名占3席。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东海委派。

  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或特定比例通过的重大事项清单上,张总提出了一份长达十几项的列表,涵盖了年度预算、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核心技术转让、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利润分配、增资扩股等等,几乎囊括了公司运营的所有关键决策。

  “张总,这份清单,几乎将合资公司所有的重要决策权,都收归东海了。”老刘指着那份清单,眉头紧锁。

  “按照这个设计,我们34%的股权和3个董事席位,在重大决策上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话语权。

  这不符合股权比例应有的权利,也与我们保留否决权的初衷相悖。”

  “刘总,东海占股51%,是控股股东,在重大决策上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为了保障东海作为主要出资方的利益,和合资公司的战略方向不偏离。”东海的财务代表振振有词。

  “我们理解控股股东的权利,但公司法同样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郑律师立刻接话,声音冷静而犀利。

  “贵方提出的重大事项清单,许多项目,如一定额度内的年度预算、常规技术升级投资、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等,通常属于董事会普通决议范畴,不应纳入需要超级多数决的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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