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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63节

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贫富差别越来越大,出现了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丧失感是全方位的,他们被剥夺的不仅仅是财富方面,还有社会地位、发展机会、精神领域、文化教育、政治权力等多方面。
社会风险最容易在社会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国民待遇的不平等,弱势群体的生活贫困,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排挤等现象,都使得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防止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演化为失去控制的破坏力量,而造成范围更广、规模更大、持续时间更长的社会动荡,这对于力图在稳定中求发展的中国至关重要。
罢工在大陆媒体中常常被称为“停工”、“集体维权”、甚至以“上访”代替。其实,包括罢工在内的社会冲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据官方公开的资料显示,罢工的次数在逐年增加。但是,在大陆的媒体中,往往只能看到国外的罢工示威的报道,而国内的相关新闻,除了在一些网络评论上能见到外,几乎看不到官方报道。可以说,如果大陆媒体公开详细报道罢工,本身就是新闻。当官方消息缺少时,小道消息往往不胫而走。
从民间的角度看,局部冲突不仅蕴涵着引发社会剧烈动荡的因子,即使是较和平的集体行动也往往伴随着负面影响。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中,不仅社会具有相当脆弱性,政府也对社会冲突相当敏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为了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富损失甚至酿成悲剧,对于有组织性维权等集体行动,政府不妨以和平、理性、合理、守法的原则冷静处理。
对于集体维权,政府应该允许并鼓励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使其成为维权活动的法律指导。这样可以将维权活动连同社会冲突维系在法律框架内,面对法律这个共同的权威,相关各方面都会在理性的约束下行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可能缺位或者不完善,甚至就连法律本身也可能与维护权益相冲突。集体维权对具体政策法律形成的挑战,其实也是期望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实现政策法律的相应修改。政府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同样也要有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相应的,政府在处理社会冲突时应该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保证政府面对社会冲突时能够理性、合法。
在目前的政治环境里,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行动,尚处于宪法上认可,但政治上限制的背景下,一旦影响社会生活或者生产的正常秩序,常常被定性为“闹事”或者是“破坏稳定”等。这种思维方式、观念和手段已经难以应对转型期处理问题的需要。必须承认,大陆已经存在出现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并被执政党视为严峻挑战而高度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过去呈隐蔽性的社会问题已日益突出:国企破产、改制、结构调整等造成大批工人失业,而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情形下,失业问题会更加残酷和严峻,由于资源枯竭而导致衰落和失业,非常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加上工人集中,“同质化”程度高,一些城市可能成为社会冲突的火山口。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不曾出现过经济危机,一旦出现经济衰退或者金融危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将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加大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在承认社会冲突现实存在的同时,也要避免对社会冲突的泛政治化理解。应该冷静看待社会冲突,不要动辄将它等同于反政府、反社会,要尽量避免使用国家强力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尽管以强力对付社会冲突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从长远来看,对于需要和平发展的中国并非福音。要真正解决问题,就不能着眼于瓦解民间每一次具体的维权行动,更不应该将是否存在社会冲突作为考核官员的政治指标,而应该立足长远和大局,在依法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着眼于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
从法理上讲,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只是到了1982年的宪法才不再有罢工自由的字样。虽然宪法里没有明确罢工自由,但是法律上从来没有禁止罢工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什么样的罢工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或者说国家在保障职工或者工会罢工问题上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等等都没有法律依据。罢工权合法化是将罢工纳入法治轨道的前提。合法的罢工也就可以有合法的组织者。这对于一个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多、甚至可能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冲突的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由于组织者的合法存在,罢工参与者就不会再是一群乌合之众,更易于理性地沟通、对话和协商。否则,谁也不敢成为“出头鸟”,一旦发生规模较大的罢工时,面对数以千计甚至万计的情绪激动的人们,政府就难以找到沟通、对话和协商的渠道,过激行为难以被有效约束,就完全可能发展成为暴力流血悲剧。因此,学会妥协、习惯妥协、学会谈判、习惯谈判,培育政治和解、社会宽容、尊重法律权威的文化与传统,是大陆朝野在转型中不能不上的一课。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实现稳定恐怕不能只是一味地强调稳定,更需要的是政府具备应对冲突的智慧和能力。如果能够成熟有效地处理社会冲突,社会冲突未必不能成为代价最小的矛盾宣泄口和“减压阀”,反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中国的社会冲突经历了由知识精英主导的进取性争权,到由工农为主体的反应性维权抗争活动的转变。前者的特点是在民主和法治的旗帜下重构社会价值和政治体制;后者以在法定框架内争取和维护基本权益为特征。
这个新的统治格局有以下特征:
一是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在共同“合法”地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成果的同时,初步形成了相互间身份转换的机制。在领导干部“知识化”的要求下,许多知识精英已经成为权力精英;权力精英又可以通过下海经商或者官商兼顾等方式成为经济精英。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他们对权力的认同,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边界的社会统治集团,实现了所谓的“精英联盟”。
二是广大工人和农民因为贫穷被排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被大部分知识精英遗弃的工农处于无意识和无组织状况,其生存条件和正当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出现了工农的“失语症”并表现为群体无组织的“散沙状”。
三是这种二元化社会的排斥性具有钢性稳定。处于强势的社会核心组织边界封闭功能强大,而处于弱势的边缘群体则不具有整体向核心集团融入的能力。经济的发展只会为强势的核心组织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加强其边界的排斥能力。一旦这种排斥体制的边界形成,工农的社会地位会进一步边缘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工农一般不直接冲击社会核心理念,而是从传统的政治话语和法律框架内寻找维权的依据。农民权益受损的表面原因在基层政府,中央将农村基层党政作为改革对象;导致工人权益受损的决策则来自中央,地方政府比较超脱,而且国家往往站在资本方面,这为地方政府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未来一个时期,中国将进入社会冲突的多发期,社会弱势群体的工农大众与掌握了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社会强势集团的博弈仍然是主要内容。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工农及下层知识分子有可能实现联合,对抗处于社会主导地位的精英联盟。
工人维权抗争是目前中国社会冲突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之一。这些抗争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社会压力,迫使执政者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工人这一社会群体真实的处境,并修正其相关政策。工人维权抗争还部分地改变了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权力腐败者的疯狂掠夺和资本集团的残酷压榨。特别重要的是,工人维权抗争也在改造工农自身,他们从中获得政治经验,并使自己的群体意识与之相联系的利益诉求获得提升。
但是,现阶段工人的“以理维权”又具有一定的政治风险。这主要是因为工人在维权抗争中对“政治伦理”的依赖,会强化其对“革命传统”的记忆,激起部分人对“暴力政治”的向往。这实际上是革命时代留下的政治遗产,也就是共产党在进行革命时所作出的政治承诺现在变成了工人的武器。
如何化解劳资冲突,世界各国有各种经验教训。在中国,需要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要突破现有意识形态的制约;
二是工人要保障自己的利益,需要有围绕这些利益的组织。这是当前中国社会高度敏感的话题,执政者担心工人的利益组织化会对政权带来根本性的冲击。
三是中国未来的劳工运动发展的方向可能是随着工人权利的逐渐法律化,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工人的利益诉求。在当今世界上,劳动者的权益是有比较明确的标准的,这是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也是中国社会应该扼守的准则。
劳资纠纷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今天中国各种社会矛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矛盾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存在,当矛盾冲突出现时,政府应该居于什么位置、如何处理,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和考验。
首先,政府应该思路清晰,从正常社会纠纷的角度来看待劳资纠纷。劳资矛盾是今天社会不同阶层之间必然存在的一种利益矛盾和博弈。而劳资纠纷从个别的、小规模的讨薪发展到罢工,乃是非公有制经济规模扩大和社会阶层意识逐渐形成这一特殊时期的阶段性产物,并不是社会冲突扩大深化的象征。劳资纠纷往往也是释放、缓和劳资矛盾的一种途径和解决机会,与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任务并不矛盾。
其次,政府对“经济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之间的相对矛盾,要有科学的解析和弹性的处理方法。
其三,政府立场相对独立和中立,以解决问题的效率为宗旨,不偏不倚,勇于纠正错误。
所谓边界,最直观的感觉就是界限。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各种界限逐渐出现的历史,比如政府干预领域和市场调节领域的界限,私人自由和公共道德的界限,家族伦理和政治伦理的界限,政党运作与政体运作的界限等等。这些界限的出现,都充分拓展了人们的生存空间,是一个民族新的价值观形成的开始,是堪与美国梦相匹敌的中国梦逐渐形成的前奏。
但所有这些具体的分野,为什么到今天没有带来“有机性团结”逐步加深,反而社会分裂不断加大?所以,寻找边界首先不是去寻找这些分野的特色模式,而是现在影响我们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的致命问题。所谓寻找边界,就是试图去解释致命问题是什么,解决方案是什么。通过寻找,最终回答我们是谁,也就是确立或进一步确立民族价值观。
如果从社会阶层这个角度看,那么,人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后,不同阶层的地位的变化纷繁复杂。改革之初,原先的部分边缘人群,成长为后来的经济精英。城市改革展开之前,农民阶层是得利者,后来三农问题慢慢显现。在长期推动建设的过程中,官员阶层曾经相当一段时间承受与社会落差日益加大的困境。以至于今天有学者说:“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
到今天,阶层的分野日益明显。新的阶层逐渐成形,比如中产阶级,城市贫民阶层。不同力量的阶层在占有资源上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占有资源相对多者,似乎都有魔咒附在身上。民营企业家阶层逐渐壮大,但原罪问题一直萦绕不去。挤破门槛的公务员招考,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阶层已经扭转了以往的不利境地。官员数量的庞大,升迁机会的稀薄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缺位,都使官员阶层的价值实现被扭曲。腐败的规模之大,已经到了要讨论是不是大赦的地步。这使得任何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比如收入达到社会中等收入水平),都遭受社会的质疑。城市中产阶级虽然被赋予社会稳定器的高大期待,但其对更下阶层的政治态度还面临许多考验,比如在资源分配上,能忍受多大程度的“城市反哺农村”?在政治权利上,能否接受外来人口与其同样一人一票的选举原则?
占有资源相对较少者,其接受国家资源分配的时候,同样也面临着正义原则的拷问。
最危险的一种情况是,一个阶层靠排斥其他阶层,挤占其他阶层的资源来保证自己的地位和满足自己的需求。比如官员阶层通过过度市场化改革筹措财政资金,保证政绩,罔顾民生,房地产开发商压制业主的自治权利,企业家靠挤压人力资本来谋求利润。
有些对掌握资源较少者的照顾,实际上是国家主导下的对其他阶层资源的挤占。虽然有社会稳定的大局,但由于没有透明的政治议程,也会埋下阶层之间裂痕的种子。这当然不是主流情况。
和谐社会理论的成型标志着阶层之间缓和关系的政治努力的开始。我们发现,执政者的大的动作大概包括,推行新农村建设;推动国企向国家分红,补充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治理社会保障基金挪用;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全国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等。
同时,新华社发表的一篇社论承认:“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群体性事件,是中国政治语境下的特别词汇。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这些领域,一般来说都属于资源挤占比较严重的性质,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也是掌握资源较少的群体。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最突出的问题,恰恰说明没有更好途径下,掌握资源较少者冲击日益固化的资源占用格局势必采取激烈方式。
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一个主流的乐观的声音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涉及经济利益,所以相对来说处理起来并不极端困难。也有人从中看到了正义规则的生成的可能性。如果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那么将是各个阶层受益。因为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共同体成长中的一个阶段。即使在共同体成长比较成熟的国家,掌握资源较少者通常也是通过“社会运动”来发出自己的声音,谋求自己资源的。
从政治上说,2006年,执政者双管齐下,一方面进一步打击分利式的官商利益输送,一方面对群体性事件从严掌控,特别是在法律上作着积极的准备。执政党期望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化解日益严重的阶层之间的分裂,来获得战略机遇期的稳定。
依靠自上而下的政权体系化解利益冲突还是属于“国家建设”(state-making)范畴。这种思路最终关心的还是政权体系的效率,正规化程度等。这方面并非不可为。现代社会自然应该有一套发达周密的应付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机制。但就政治家是承担民族使命意义上而言,远不能局限于此。它必须对影响我们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的致命问题作出回应。
政府公信力的丧失与长期积累的官民隔阂,是群体性事件飙升的原因之一。
当经济利益成为多数人获得快乐的主要源泉且资源有限的时候,必须有实际的措施约束权力与民争利的冲动,允许在博弈中产生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死刑的人,采取枪决或注射。但是我们在实际情况中看到的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基本上是曾经担任过一定级别领导职务或者很有社会地位的罪犯,才能通过注射的方式终结生命;普通的死刑犯人好象不太容易“享受”到这种比较人道的方式。
当我们将注射作为一种行刑的方式时,我们无疑向前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人道主义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彰显;而当我们只将注射的方式用于个别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时,我们又向后倒退了一步,法律在适用上的一律平等原则,不幸被遮蔽了。
16.10关于利益博弈问题
当下中国要走向和谐,最基础的问题是形成能够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和制度化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而这当中,首要问题就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就无从谈起。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正确处理“表达”和“代表”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说,一个由民众或者民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但是必须承认,政府对于公众利益的代表是有限的;即使是可以由政府直接代表的公共利益,也要建立在公众利益表达的基础上。否则,政府容易以自己对公众利益的想象来代替公众没能表达出来的真实利益要求。实际上,利益主体的有效利益表达,是将政府置于一种超脱和超越的位置上。在这个位置上,政府的职能是为社会中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制定规则和程序,是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社会中的利益表达和博弈过程,甚至最终以裁判者的身份对其中的分歧进行裁决。
利益冲突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私权与私权的冲突;二是公权与公权的冲突;三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他认为私权与私权的冲突不可怕;公权与公权的冲突后果很严重,在一些国家可以闹到国家分裂的地步,但在中国这种冲突也不可怕,因为有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才是最可怕的。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一旦公权越界,必然遭遇私权抵制,这就注定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构成了中国现在利益博弈的主题。准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就显得非常迫切,必须把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区别开来。
不仅是社会在分化,公权也在分化,典型的特征就是部门打架。不同部门之间打架,打的当然都是部门利益。所以人们讲,现在是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一个明确的公和私,再加上官员腐败的因素,就使公和私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以更加微妙的方式连接起来,处于强势的私权往往借着公权的名义大行其道,侵犯处于弱势的私权。这样一种复杂的格局,使得识别公权与私权变得空前困难,更不用说规范公权与私权了。这构成了当今利益博弈的一个显著特点。
利益博弈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我们缺少一种能够容纳这种博弈的容器。这是孙立平认为利益博弈的另一个显著特点。面对博弈,我们缺乏思想上和制度上的必要准备,缺乏博弈所必需的舞台和规则,这是最可怕的。在利益博弈时代到来之时,公权很少改变,正常的博弈规则很难建立起来,整个博弈过程就不能不是一个畸形的过程。
畸形博弈的几个特征:
一是政府成为利益主体。当政府成为利益主体的时候,或者说与市场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结合到一起的时候,政府就成为当事一方,这时候公正往往免谈。
二是利益主体不均衡。中国的两极分化为什么能走到今天,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一样。而能力的不一样,在于权力的不一样。正是公权的进入,这样一个非自然非市场的因素,才使两极分化走到今天,以致利益主体的失衡发展到精英寡头化的程度。
三是在利益主体高度失衡的情况下,利益博弈往往蜕变为利益掠夺。
畸形博弈导致的最后结果,无疑是社会风险的增长。
有一个规律:所有博弈事端都发源于单纯的经济利益,而不是挑战意识形态,也不是反对各级政府。只是当利益冲突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时候,当私产安全、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冲突才会升级,矛头开始转向基层政府,并向上蔓延。他认为利益冲突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情,也绝不存在什么所谓的政治危机问题。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利益冲突,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构成威胁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这才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
导致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不均衡,如土地开发权的集中等。问题不在于利益总量的大小,在于公权介入后就把私权挤走了;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时,往往是整体利益独大,个体利益被忽略,这才是要命的事情。作为政府官员,往往只考虑地方财政增加收入,只考虑公权的需要,而很少换位思考,为民众的个人利益考虑,结果就导致了抵制,导致了冲突。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有巨大的成就,奥妙就在于权力的高度集中,资源的高度集中。有巨大的制度性节约成本,因此集权不是弊端,恰恰是我们的制度优势。经济学家钟伟认为:集权是有效率的,也可以带来繁荣,但人民需要的不只是繁荣,更需要可以分享的繁荣。如果只要效率,只要繁荣,而不考虑人民的感受,那么我们不需要做任何社会变革。历史证明,只强调集权的效率和集权所带来的制度节约,资源成本可能是节约下来了,但比资源成本代价更昂贵的社会成本却会积累起来,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建构博弈机制的必要前提,是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这种调整应该从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入手。很多东西应该由公共财政来买单,和谐社会的建设不能只靠精神投入,也是要拿钱来投入的。
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调整,包括权力层面的调整。中央政府应该加大权力下放的幅度。因为所有的权力为你所有,所有的问题也会归到你的头上。与其如此,不如通过适当分权,让地方政府为中央政府分担一些责任,从而为中央政府赢得更大的灵活性。
政治学者杨鹏认为:利益分化也包括了体制内部的利益分化,其结局不只是社会多元,也包括了体制内部的利益多元,更导致体制内部的各利益群体的独立化。体制内部的独立性团体,都借助普遍的公权力来谋求自己的利益,都借助合法伤害权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许多所谓的公私冲突,说到底还是私人之间的冲突,只不过有一部分人可以利用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一部分人则成为牺牲品。
一个和谐的社会,并非是不存在任何矛盾或者利益冲突的社会,但一定是重大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协调的社会。这是我们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出发点。
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而利益差别则是社会矛盾产生的基础。
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是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深层次意义上说,改革的本质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城乡差距拉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收入分配不公、失业率居高不下、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然势群体权益受损等问题引发的矛盾随之突出起来。
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越来越明显,各种矛盾必将进一步显现,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提高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地把握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一个时期以来,之所以在经济形势持续向好的情况下,社会稳定压力不断加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社会分配关系失衡、机会不均等及相应的社会心理失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推出改革措施时,必须统筹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和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提高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长远观念。一个问题的解决往往要以其他诸多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如果不从全局出发,或者只从局部出发看问题、解决问题,就可能导致一个问题解决了,新的更多的问题接踵而来,加剧社会利益矛盾。
提高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必须着力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决策素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四大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各种关系基本协调,政局基本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基本协调、稳定、和谐的前提下,人民内部各类关系和矛盾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新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同程度地普遍得到实惠的情况下,人民内部一些关系与矛盾趋于复杂与紧张,存在某种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社会差别问题
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别,以及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社会差别呈继续拉大的趋势,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深层表现,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不和谐因素的深层原因。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突出反映在分配领域,集中在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上。差别即是矛盾,差别持续拉大引发矛盾加剧。
社会成员分化和流动问题
阶级、阶层发生分化,一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了,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构成结构重组,呈多元化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不和谐因素的重要原因。
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和组成发生深刻变化,领导阶级内部关系多样化。在公有制经济,领导者、管理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差别和矛盾;工人阶级内部分为不同的群体;少部分拥有较多财产的职工与普通职工或贫困职工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步拉大;脑力劳动者即知识分子的比重越来越大,收入逐步提高,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与体力劳动者的差别也在拉开。
科学分析社会成员构成结构,正确认识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新变化,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巩固工农联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正确处理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
群体性事件问题
近些年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不和谐因素的集中原因。
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数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十多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也大幅增长。引起原因大多是物质经济利益问题。居第一位的是生活待遇问题。属于政治性问题不多,物质利益诉求是主要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是普通群众。
除以上问题外,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问题,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政治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问题,民族宗教冲突问题,都会引起复杂紧张的矛盾,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诸多表现。正确处理领导与群众的关系,处理政治、思想、文化、民族、宗教冲突,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并碰撞、摩擦形成错综复杂的局面,表现出新动向、新形式、新特点。
面对这种复杂局面,王伟光指出,利益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总根子,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其他各类矛盾产生的根源,是影响、制约、导致各类矛盾发展的主导性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说到底,就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王伟光说。“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键是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
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是一个由许多矛盾构成的多层次、多领域、多类型的纵横交错的复杂系统,这些矛盾分别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表现出来。除了根源性、主导性,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也具有群体性、非对抗性、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对抗性等特点。
关于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时毛泽东就认为“是一门科学,值得好好研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采取正确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必须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说,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坚决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
第一,主要用经济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得失矛盾。利益矛盾就是得失矛盾。毛泽东同志提出主要用经济方法处理得失矛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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