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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59节

蓦然回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已在中国推行了十年。十年来,无论是高速前行的法制建设,还是追寻社会公正的精彩诉讼,抑或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茁壮生长,都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依法治国”这一神圣的信仰,正在逐渐深入我们民族的灵魂。
然而,对于我们这个曾长期陷入人治泥沼的国度而言,十年,仅仅是“依法治国”长征路上的第一站。十年来,无论是一些脱离法治轨道的悲情个案,还是一些公权力机关漠视民意、伤害民权的举动,抑或是一些“下位法”对宪法、法律的公然歪曲和抗拒,都一次次地以现实的姿态发出追问——我们所努力追求的法治,究竟是宪法、法律大,还是法规、规章大?究竟是“法”大,还是“政”大、“人”大?
在现实的法治生态中,也许我们无法估算,人治对法治有多少侵蚀,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又有多少僭越。在一些地区,我们不时看到的是这样一个不等式——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红头文件<领导意志。当我们提倡“还是制度靠得住些”时,个别官员却巧妙地将个人意志转化为“红头文件”来加以贯彻;当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时,一些地方或部门又巧妙地将地方利益或部门意志转化为“规章”或“规定”来予以推行。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些异化成工具主义的“法制”,一些压抑于“人治”阴影下的“法制”,难道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法制吗?
“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倒转这个不等式的过程,就是尊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过程。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依法治国”的内核在于“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不是依“违宪之法”或“违法之法”治国。
“宪法至上”、“法律至上”要深入人心,需要法律文化的浇灌,而观念的培育与转变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我们必须对“依法治国”抱有足够的耐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确立,又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我们又必须在法治征途上分秒必争。试问,当违宪立法、违法“立规”、违法执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治,又如何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十年来,公民提请有关机关审查违宪之法、违法之规的个案并不鲜见,可惜机会一一错失,希望在未来的十年里不会再错过这样的机遇。因为,这是“依法治国”必须跨越的一道门坎。
“依法治国”的十年征途,刻下了希望的足印,也留下了未决的悬念,但国人追寻法治的梦想却从未动摇。是的,十年过去了,法治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无论是高官还是庶民,无论是权力部门还是草根力量,让我们共同记住托马斯?富勒在三百多年前就留下的警言——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
在一个并不完美的社会上生存,总会有人做一些有悖法律的事情。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的人,是最没有出息的人。
法律也讲动机和效果,就看运用之人在什么情况下偏重于那一头。
不作为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把握,弹性很大。弹性越大越便于权力干预。
在当今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状态下,法律在权力和关系面前常常显得苍白无力。
一个案件能办出什么样的结果,是成是败,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认真程度和领导者如何掌握引导。
16.2关于民众与法律
都说中国民众有“仇官”“仇富”心理,其实不然,这只是对政治参与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不公正状况的消极反映。公众所不满的并非官员和富人,而是不满于自身权利的严重缺失。
公正透明的司法能够消除民众对金钱和权力的不信任,化解中国社会的内部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弭合因社会分化造成的体制断裂。
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任何人,都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尊重的意识。要服从法律,不能戏弄法律。政府应该依法行政,法院应该依法办案,老百姓应该知法守法。树立政府权威首先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一个国家法治没有权威,对政府,对社会都有害无益。
我国依然处在一个怪圈当中: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尚未形成自动运行机制。虽然上级政府不断发出各种指令,但真正得到有效执行的仍然有限。下级机关和部门无视法治权威、规避法律,拒不执行法律和上级政策决定的能力和智慧与日俱增。
我们在口号上、在文件上法治了,但是在思想上、骨子里仍然是权大于法,县官不如现管那一套。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整部法律对于“习惯”未置一词,没有开通将习惯理性地转换为法律的通道。法律必须切合于人们的生活,法律无非是为人们提供一些确切的行为准则。事实上,在国家立法之前,社会本身就已经存在广泛有效的规则。习惯就是人们中间自发地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可以设想,没有物/权/法,并不等于现实中没有物权关系;人们会用习惯来处理涉及到物/权的事务。
明智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尽可能地探究社会中的这些习惯。这些习惯未必都是合理的,立法者通过理性的甄别,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并予以精确地表述,从而使之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然,立法者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法律总是存在着空隙。这些空隙在现实中必须由习惯来填补,因而,明智的立法必然会在法律文本中给习惯留出一个后门,承认其具有调整人们行为的权威。
瑞士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凡本法在文字上或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的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无习惯法时,应依据他作为立法者所制定的规则裁判之;于此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有法律时从法律,无法律时从习惯。逐渐将某些合理的习惯变成了法律,填补法律的空白,使法律更好地适应于现实。
中国人理解的管理,就是强制他人,达到执法目的在次,主要是取得身居他人之上的快感,免除自身处于对任何人都无权强制——也就是处于社会最下层的恐惧。
法律剪刀差
“法律剪刀差”这个词肯定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之所以要生造这个词,是因为不如此就难以概括下面要讨论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中似乎在出现一种迹象,即法律的施行,在上层与下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开始出现明显的适用标准的差异,而且社会地位的位差越大,其标准和结果的差异也就越大。
此种现象不仅表现在贪官的处理上,同时也表现在其它案件上。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重罪轻判的理由。从目前看,轻判的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种是个案性理由。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更具有制度性含义的理由正在形成,并显得理直气壮。有人论证说,从法理上讲,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只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还有一种似乎论证得更为充分的说法是,死刑并不能产生更大的威慑力,或者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潮流。实际上,这些理由都很难构成对这里讨论问题的答案。首先,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因此,“死缓”与死刑相比,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其次,即使上述理由都可以成立,废除死刑为何一定从有权势者开始?再次,立法和执法是一项相当严肃的事情,无论人们在讨论中论证出何种观点,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修改之前,都只能按照原有法律执行。但我们看到的是,在有关法律并没有修改之时,对贪官的死刑就已经基本上被废除了。
然而,在对权势者重罪轻判的同时,对一般民众或弱势者“从重从严”执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政府与法律的势利不仅来自市场因素,也来自某些固有的观念,如对社会成员按照所谓重要与不重要、先进与落后进行区分等,还有所为服从大局等。应当说,这里所体现的逻辑,即对社会成员按照所谓重要与不重要、先进与落后进行区分,这势必会产生一种身份特权,也是导致社会成员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因。
16.3关于人大与法律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法制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翻开各级人大代表名单,不难发现大大小小、各行各业的官员比比皆是,占据了大多数位置,“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均在其中,俱统计,中国的人大代表中有70%是领导,有的代表直言:这是官员代表大会不是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富有“中国特色”的现象被称为“官代一体”。“官代一体”现象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种异化。如果任其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就会蜕变为官员大会,民主就会沦陷为“官主”。
一、“官代一体”混淆了立法者与当政者、执法者之间的界限;虽然从理论上讲,立法者与当政者、执法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是涉及到具体的利益和愿望,普通公民群体和官员群体难免有差异。如果由“官代一体”来制定行政管理法律,那么这部法律很可能凸显出扩张行政权力、漠视公民权力的“简单省力”的倾向,却掩盖了普通公民的正当诉求;没有立法程序面前的人人平等,就不可能有公正的法律;法律本身不公正,还谈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官代一体”就会制造这种怪圈。
二、“官代一体”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界限;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监督者,“一府两院”和官员群体是被监督者。但在“官代一体”的情况下,被监督者又成了监督者。或者说,“一府两院”和官员群体在自己监督自己。如果监督只剩下自我监督,还有什么真正意义的监督可言。当今中国的形象工程之所以泛滥成灾,与“官代一体”有很大关联,那些形象工程的动议、立项、拨款等等,不都是“官代一体”轻而易举就批准通过了吗?
三、“官代一体”混淆了选举者与被选举者的界限;在“官代一体”的情况下,官员群体既是候选人、受票人,又是选举人、投票人。一般说来,中国的官员是可以连任的,即使不能连任,也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到另一个位置上去任职。这种“官代一体”的选举,也就成了官员群体自己选自己的格局,会出现什么效应和结果,可想而知。
四、“官代一体”还造成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没有办法说真话;从理论上讲,每个人都有权力说真话,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说真话。有能力说真话的人不能说、不想说、不敢说,因为官员代表多了,成了大气候,在这种语境环境中,非官员代表要说说真话,即使会上不为难你,会后给你上点眼药,穿个小鞋那是易如反掌;人民代表有责无权,也就很难保护自己,一旦提出不同意见,冲撞了领导,暴露了缺陷,影响到大大小小的官员的政绩和仕途,那就凶多吉少;人大代表任期短,官员寿命长,官官相护一个圈,而一个代表只是“孤家寡人”,这也是人大代表不敢说真话的原因。
“官员代表”代表官员
“很有必要调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兼职比例。目前的代表结构问题比较突出,党员、官员代表比例偏高。
说这话的背景是,广州500名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占了38.43%,其中“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又占总数的10%。广州情况如此,那么,全国的情况呢?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在2005年6月24日做客人民网时透露,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工农第一线的代表大概只有100多人,而具有官员身份的代表有1200多人;此外,蔡定剑统计了过一个市的人大代表,干部代表超过了60%。200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占70%的构成现状,也曾大声疾呼“代表中的官员之多是世界罕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官员代表大会!”
由此看来,近年来,我国各级人大中的官员人大代表比例逐步增高是不争的事实,此次之所以为媒体关注,是因为说话人郑国强的特殊身份---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他不过是体制内的皇帝新装中说“他什么也没有穿”的小孩。他部份地说出了“官员代表”在当前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制度性困境。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参政、议政的大会,是社会各阶层、各团体表达自己意见和利益诉求的机关,是选举和监督“一府二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官员代表”过多,就必须挤占农民、工人和其他各阶层的代表名额,让他们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表达。郑国强就直言,“党员、官员往往囿于身份,没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本来,现代社会大多数民主法治国家都是实行代议制民主,更多是“利益代表”而非“身份代表”,选民只要选出给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能在议会上为自己代言就行,代表不一定具有本阶层的身份。不过,官员代表却无法成为公众的利益代表,这其中原因姑且不说“选举制度没有真正的体现民意,有一些计划安排的成分,所以官员很容易得到代表的位置。”(蔡定剑语),也就是相当多官员不是真正由公众选举产生;更重要的是作为官员,他们处于社会管理者的地位,相对被管理者的公众来说有其特殊利益,在涉及许多公共事务时,他们的意见不能完全代表公众甚至与公众站在对立面,因此,“官员代表”的第一个制度困境是“代表不能”。
“官员代表”的第二个制度困境是,容易陷入“监督不能”。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大代表一个重要职能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维护公众的利益,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官员自身是行政官员或者司法官员,他们自身之间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和意见的共同体,让他们去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等于是要求自己进行内部监督,“自己监督自己”,而内部监督早就为经验证明最软弱和最无力的一种监督方式,其监督成功只能依靠成员的自觉和道德的力量。这种“监督不能”特别体现在对上级官员的监督上,在现行体制下,官员受到上级官员的管理,官员的任命主要来自上级,那么下级官员要听命于上级官员;然而,在人大会上,上级官员往往面对着的是下级官员人大代表,由下级官员来审议他们的工作和监督他们依法行政,这种由上级官员管理与任命的下级官员人大代表怎么能理直气壮大胆地进行监督呢?对此,汉密尔顿早就作出过经典论述,他说:“就人的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官员代表”既然面临二大制度性困境,那么当然要尽可能在人大代表中减少官员担当人大代表的比例,使代表成分更为合理。正如郑国强所说:“必须增加代表结构的科学性”。至于如何减少“官员代表”增加代表结构的科学性,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难,简单的是,在选举人大代表中,真正增加竞争因素,减少人为操纵因素,让代表真正来之于民;说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是否愿意痛下决心,真正推行民主与法治建设。
人大代表,你究竟代表谁?
据《信息时报》报道,在日前召开的2006年广州市人大制度研讨会上关于“人大代表选举中应引入竞争机制,控制‘官员’代表的比例和依法罢免消极作为的‘五不’代表”等的论题被拿上桌面讨论。从制度与组成上提高人大的监督力度与监督效率,这样的初衷确实值得肯定。但依笔者观点,其对人大问题的看法却只是几乎正中要害而已。
人大代表究竟代表谁?这个经年累月的老问题,我们却总是一次次当成新问题来研讨。在学术界已经几成共识,但在具体推行与操作上却总要明知故问地一次又一次研讨。代表兼职化之下,官员代表的问题只是表面文章。
大量官员(近几年又加上了一个先富阶层)端坐在代表席上,堂而皇之的表决自己一年来的工作,这种“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在一次次研讨中让民众变得麻木,也让官员代表们变得那么理所应当与泰然处之。我们不搞权力分立,但权力至少也要有一个分工吧?让官员回到被监督席,为什么在中国会这么难?到了现在,仍然还在小心翼翼试探性地去“控制”官员代表比例,而且还是在研讨!
事实很清楚,那么大比例的官员代表究竟在人大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仅仅不是鼓掌通过罢了!而且更可怕的是部门利益与官僚利益的一次又一次合法化!再加上那些原本是想“图个名”的先富阶层(现在恐怕是真正知道掌握话语权的重要性了),他们代表自身利益无可厚非,但是在普通选民利益代表严重缺位的情况下,这将是最大的制度不公。刻意抹杀人大代表的职业属性,一味强调虚幻的普遍代表性,不知是真的没有认识到,还是“利益决定屁股、屁股决定嘴巴”!
官员代表的问题,根子在于专职化长期议而不行。广州的研讨不乏真知灼见,虽未触及问题根本,但已然走在其他地区的前面。一个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改革,需要一个区人大去考虑,不知道是该喜还是该忧。
再来看所谓的罢免“五不代表”问题,笔者倒是觉得这个建议实在是打错了板子。兼职代表们在日常工作中都是身担要职,长官与老总如此众多,平日公务何其繁忙,怎么有时间有精力去筹划提案?即使愿意搜集提案倾听民声,经费又从哪里来?就算提案上来,所谓隔行隔山,一个人在一个行业是专家,在另一个行业就是最可怕的魔鬼,谁能保证提案的专业性与效率?兼职代表制度的最直接和最不合理的后果在于,议政效果的低下和“高度虚幻一致”之下的不真实民主。无怪乎放着那么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没有人提(没有人愿提?没有人敢提?!),却总是有一些“市花”“市草”之类的建议出来…制度使然!
现在的问题根本不是代表作不作为的问题!先不奢谈县以上那些非直选的所谓代表,就以基层代表为例,我们真正需要追问的是,这些代表是怎么产生的?他们究竟代表谁?如何从制度上保证代表有能力、有精力去真正代表民意、履行监督职能?“五不代表”的问题,在真正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才应该成为问责的标尺。.
人大代表究竟代表谁?不能仅仅是一次次追问,应该是改革与推进的开始。让书记回去好好地当书记去,让官员回到被监督席!
从制度上解决人大代表专职化设计,给人大的监督提供最起码的体制前提,才是解决人大问题的真正切合实际的开始。一直在外围隔靴搔痒,不光不能解决问题,久拖不决还会使问题的解决越发困难。
人民代表大会缘何开成了“官代会”?
首先,代表结构问题相当突出。数十年来,地方党委、政府及主要职能部门的主政官员,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被“选举”成了全国或省市人大代表。之所以如此,估计既与官本位根深蒂固有关,同时也存在某些“内部掌控”方面的原因。在这种政治惯性的推动下,历届人代会期间,话语权势必向官员代表倾斜。相形之下,由于平民代表人数极其有限,来自社会底层的“民声”也就难免不被大量八股般“官声”所淹没。
其次,平民代表诉求渠道不畅。会议期间,不少官员代表口若悬河,指点江山,且多以勾勒本地区、本部门“美好蓝图”,或巧妙的“表扬与自我表扬”为主。在这种语境中,原本人数就不多的平民代表,怎敢与同在一个组参加讨论的书记、市长唱反调,如实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群众疾苦呢?平民代表会上斗胆“放炮”,固然履行了做代表的职责,可在公开场合不给“父母官”面子,天晓得会由此造成什么难以预料的“后遗症”?
为避免人代会开成“官代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做好这样几项工作:一是尽快调整代表结构,大力削减官员代表比例,适当增加普通群众代表数量;二是对代表提案和发言内容作出必要的规范,要求必须有多少篇幅和时间专议民生问题;三是建立相应的会议制约机制,不允许官员代表夸夸自谈,把人代会作为“高峰政绩论坛”;四是有的分组讨论,不妨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甚至可以让本地官员代表暂时回避,以利于平民代表畅所欲言,自由表达来自普通群众的呼声。
在当今社会转型变轨,各种矛盾并存,社会各阶层利益剧烈碰撞的特殊时期,农民等弱势群体是“沉默的大多数”。农民为什么沉默?不是他们没有需要表达的愿望,不是他们没有正当而急迫的诉求,而是他们没有足够的话语优先权;通俗地将,就是没有说话的地方。所以他们只能保持沉默。但是,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议政监政督政的法定代言人,为什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沉默无语呢?
“人民代表”不是荣誉、不是称号、不是特权的象征和虚张声势的“红顶子”;而是肩负重担的一种职务。而有职务的人就应该负责任,人大代表为什么沉默?究其原因,是复杂而多方面的:如代表产生的渠道和程序问题(名义上是自下而上,实际上是自的上而下);代表的政治热情问题;代表的自身素质问题和参政议政水平及能力问题等等;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当前这个群体还吃着“政治大锅饭”,过着计划经济时代“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幸福生活。
在美国,国会议员不但是专职的,而且国会还为议员配备了大量助手。
在当今中国的政治语言里,“官员”没有“党委官员”的提法,主要是指政府官员。从人大代表的职责来看,人大代表去官员化提高是指政府官员和法院、检察院的官员,而不是包括党委的领导干部。因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应同时充任两项公职,负责两项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职责。如果要当人大代表,就不应该出任政府官员或者“两院”工作人员。否则,一个人作为人大代表是监督者,作为政府官员是被监督者,他就无法履行职责。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执行者,“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么不参选人大代表,要么在当选后辞去其担任的“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职务。这应是现阶段人大改革中可以立即实施的举措。
中国的政治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们很少能在街上看到重要的政治人物,全国人大也很少征询普通人的意见。西方评论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大多数只是举手机器。
在领导者更象父母而不是公仆的中国,如果人大代表能够在公共媒体亮相,将减少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距离。让人大代表成为专职人员,有办公室、有预算和工作人员,从而让每个代表拥有公平的机会。
中国从八十年代以来,国人对法治的需求经历了渴望立法、寄望司法和限制行政权三个阶段。现在司法独立和行政权限制已经有所进展,但人大制度改革却一直不见动静。
目前人大制度的薄弱环节存在对行政限权和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一是人大制度缺乏刚性,导致行政主导的总体旧制无法得到有效改变;二是柔软的人大无法对司法形成制度性支持;如外国司法部门的经费都是从国会获得支持,而中国的国库控制在行政部门手中,司法独立需要的独立用人权和财政权都无法从人大获得支持。
司法的命脉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独立也就无法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制度的停滞状态不但影响了民主的进程,在具体制度的变迁上更是拖了行政限权和司法独立的后腿,使得后两者的改革很难继续下去。
立法的严肃性会导致立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效率,但这种低效率必须能被容忍;而代表人数过多就很难被容忍了。因为有人曾经研究过,任何一个会议,人数超过一千就无法议事。
局部改革最容易出现的困境是提、头痛医头的结果,头治得暂时不痛了,但别的部位却痛的更厉害;解决小问题后却出现大问题。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社会上一直对司法独立抱有怀疑,因为是司法已经很腐败,在现有制度下让他独立是不是会更加腐败。
西方政治制度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或者上院和下院。这种区分的目的还是分权;立法权强大使得除了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制衡之外,还需要用立法权本身的分权来限制其权力,以保障立法过程中各种利益较量能够以比较均衡的结果出现。议事结构之间本身的相互制衡是立法合理的重要保证。
16.4关于民主与政治
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对大陆政治民主化的未来已经达成共识,但在如何民主化上,同属于改革派的经济派进派和渐进派,都没有找到符合实际的切入点。大陆政治民主化的切入点是什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也许是一个现实的切入点。
政治民主到底是为了什么?英明的独裁要比大众民主在行政决策上效率高,成本低,人们为什么还要选择民主政治?这是政治权力的特点决定的。为了顺利运作,政治权力总是与军队、警察、司法等暴力工具结合在一起的,这样政治权力就具有了两面性,它既可以通过暴力为公众利益造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政治权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权力;它也可以利用暴力谋取个人或者小集团利益,成为掠夺人民财产和生命的私人暴力。
如何确保政治权力能够真正为公众谋福利?必须做两件事,一是在权力来源上,确立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理念,并通过代议程序把权力赋予当权者;二是在权力的行使上,得到人民代表的同意和监督。
大多数民众要么没有能力从事政治,要么对政治不感兴趣,他们最低的期望就是政治不要伤害他们。能够伤害民众的不是政治权力,而是政治权力可以动用暴力。民主政治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政客们不能动用暴力恐吓民众服从他们的意志,他们也只能想办法迎合民意,为民办事,取信于民,从而让民众自愿服从政客的安排了。
政治民主化的第一步是,行政管理者对军警司法的动用,必须得到人民代表机构的批准。目前中国各级行政不仅可以任意动用警察,干涉司法,甚至发展到为私人集团的利益动用暴力,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最危险趋势是,经济的私有化导致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私有化进一步导致暴力的私有化,行政最终沦落为与民争利的暴政。而执政者也应该认识到,如果权力与暴力结合,从政就是拿生命做赌注。中国历史上每一次政治权力之争,都或多或少的动用暴力,结果都是一些失败的政客或被迫害或被惨杀,政治成为人们在身心上最残酷的游戏。民主政治让所有从政者远离暴力的野蛮和生命的危险,成为文明行为和赢得民心的舞台。
权力的使用过程需要监督和约束。目前中国采取垂直领导体制,由上级领导来管理、约束下级领导。这种垂直监督注定会失败,因为二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上级领导要有效地监控、约束下级领导,必须对下级领导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至少在获取有关下级领导的信息上,有一定的对称性。但实际上,一方面上级领导和下级领导不在一个地方工作,存在时空的距离;另一方面上级领导面对的是数十个下级领导,再加上正副职,如此数量众多、分散在不同地方、不同城市的下级,上级领导如何能时刻了解他们?在这种监督、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出现贪污腐败分子,也就见怪不怪了。
在某个地方的人才能了解该地的领导,也才能监督、约束他们。因此只有通过与各级、各地政府相平行的人大,才能真正地监督、考核、约束各级各地的领导,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即从现在的垂直监督演变为平行监督。
目前的问题是,各地的人大并不能对各级政府产生有效的监督。根本原因在于现在的人大代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意代表。从构成上看,各级人大代表有三分之一是政府官员,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等于没有监督;另有三分之一是劳模、名人、企业家等,他们成为人大代表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而已,作为民意代表行使对官员的监督,可能既不懂财务,又不懂法律,根本就没有行使人大代表的能力;还有三分之一才是真正的人大代表,但还是兼职的,作为普通老百姓,他们每天要忙自己的生计,哪有多少时间去做调查,提出反映民意的提案,时刻监督行政官员的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要实现平行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必须专职化。政府官员必须全部退出人大,成为被监督的对象;进入人大的各行各业的名人,应该经过严格的财务、审计、法律、行政知识的考核,不合格的也要退出人大;民选人大代表一律实行专职,凡是被选入人大代表的人,必须辞掉一切工作和职务,专心从事人大工作,工资由国家财政发放。
目前民众上访人数越来越多,但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根本原因不是信访体制落后,也不是民意渠道不畅,而是分级治理、平衡监督的失效。无论在行政管理还是企业管理中,人们总是认为,上级可以解决下级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正如下级解决不了上级的问题一样,上级也解决不了下级的问题。有效规律的一般规律是,不同层级的问题必须由不同的所在层级的管理者来解决。
正义是政府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但各级行政官员行使正义的力量不是源于上级政府领导,而是他身边的民众。只有行政所在地的民众及其民众代表,才能真正给他正义的勇气和力量。各级专职的人大代表不仅仅是对官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更重要的是,他们赋予那些为民谋利的官员以正义的力量。
政治权力与暴力严格分离,让军警司法职业化和独立运作,在目前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尚需权威政治的中国,现在还无法做到。但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则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现实切入点。它不仅他利于约束政治权力对暴力的使用,而且在监督各级政府的同时,赋予官员正义的力量。社会冲突增多,腐败盛行,意味着暴力的增长和正义的缺失,这是对民众安全、国家稳定的巨大挑战。
中国国务院于2005年10月19日发表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白皮书。
按照国际主流观念,民主制是民众自主参与政治决择的程序安排。人民的自主决择,意味着不存在民意之上的领导者:政党与意见领袖只能主要通过引导舆论来引导民意。中国式民主设计了民意之上的领导者,这种特殊安排必须对应着特殊理由。对此,白皮书的解释是: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具体说“共产党领导”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和实现民族复兴的需要;是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保证政权稳定的需要;是把亿万人民团结凝聚起来的需要。
这种表述背后的逻辑是:民主是有价值的,但它并非唯一值得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除此之外,中国人还需要实现诸如经济发展、民族复兴、维护统一、社会和谐、政权稳定、凝聚人心等多项目标。将民主的重要性置于上述目标之后,符合人类价值需求的层次结构。在现实条件下,保持“共产党领导”是实现上述诸多目标的前提与基础,“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动摇意味着政权稳定性的动摇,必然损害诸多目标。因此,包括政治民主在内的其他目标不能损害“共产党领导”,有必要对发端于西方的现代民主理论进行改造性的诠释,使之能够与中国的现实国情水乳交融,这就是以“共产党领导”为特征的中国民主模式产生与存在的理由。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的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任何一种文明模式、思想理论、或者政治强权都不能垄断对民主的解释权。人类实现民主价值的形式不但会因国情、人文条件的不同而不同,而且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迁;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绝对的民主模式。前苏联已经发生的剧变印证了中国执政集团的担心:伴随着执政党领导地位丧失的,首先是政权稳定的丧失,然后是经济崩溃、国家分裂、社会失序、许多人的基本生存条件遭到伤害。无论是从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还是从执政党的自身利益出发,中国共产党都绝不会容忍上述情况发生,这是白皮书所要传递给世界的信息之一。
同时,白皮书也表现了中国执政集团对主流国际社会公认的民主、人权、法治等政治理念的部分认同和靠拢,中国并不愿意被孤立在主流国际社会之外。一方面,将民主拒之门外将导致中国与国际潮流背道而驰,使中国的各种潜在对手得以聚集力量;在强大的内外压力下,中国的“共产党领导”与政权稳定可能难以为继。另一方面,直接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将破坏中国社会与政权的稳定。
白皮书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估计充分,但对她与国际接轨的迫切性估计不足,对利用民主政治建设化解国内外矛盾压力的准备不充分,措施不够明晰具体。“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绝不能动摇,但民主政治建设可急可缓;下一步的快慢和方向,既取决于内外条件的客观可能,也取决于执政党的主观努力。
中国人民在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之后,开始呼唤权利、平等和法治,对社会制度的完善化已经产生越来越高的要求,这从近几年发生的数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的各种维权事件中不难获得证实。而从这类问题的解决效果来看,民主诉求宜“疏”不宜“堵”。其实,民主对中国执政党并非毒药,而是良药。正视民主意识的民间诉求,和正视中国特色的民主建设是同样重要的事情,而努力使二者协调发展则是对执政党智慧和能力的考验。
民主从功能上说是满足国家和民族需要的政治安排和政治制度,所以民主不是主观选择的,与其说一个国家要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不如说这个国家能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民主的选择要符合当时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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