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45节
“家庭窝案”,硕鼠一窝。在全社会反腐败的声势之下,官员搞腐败已经成为众矢之的,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腐败分子把腐败活动延伸到隐蔽的家庭,利用家庭成员来进行腐败活动,表面看与自己无关,“出事”时也可以搞攻守同盟,只承担对妻子管束不严、对子女教养不当的责任,于是形形色色的“贪内助”、“贪衙内”在腐败活动中“各显其能”。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大案来看,“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屡见不鲜。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干部腐败中出现的新形式,众多的官员被腐败的共同利益捆在一部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它像一张黑色的大网,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员和家庭成员就是其中的一个个“黑结”,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其群体性、联动性、隐蔽性,而给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并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高度警惕。
顺藤摸瓜:一根藤上结一串
“腐败窝案”是寄生在我们党和政府肌体上的一个个毒瘤,不彻底割除,就会危及党和事业,必须痛下决心,利剑斩腐。
一案带出一串案。“腐败窝案”像一张网,在查处窝案中,只要我们抓住了“纲”,就会“网举目张”,虾兵蟹将就会一一浮出水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查处这些“腐败窝案”中,不仅要严查为首的腐败分子,而且要顺藤摸瓜,将那些“网上”的残渣余孽一网打尽。
一人贪带出一群贪。“腐败窝案”中的贪官们联手作案,就像一根绳上的一串蚂蚱,时间越长蚂蚱越多,在反腐败斗争中,只要选准突破口,从一个贪官入手,穷追不舍,就能一揪一串,一挖一窝。安徽历年来倒下的县委书记中,曾担任国家级贫困县——定远县县委书记的陈兆丰刷新了多项纪录:判决书最长:达114页;受贿人数和次数最多,金额最大,即便是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他还在收钱;卖出官帽最多:共计卖出110顶官帽。陈兆丰案成为安徽省历年来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要案,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美元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6年6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资产。由于陈兆丰在定远县任职期间,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一些干部上行下效,致使送钱、行贿之风在定远县一度盛行。随着陈兆丰案件的深入,定远县一些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也逐一被查处:原定远县委组织部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法院原院长、县原教委主任、原人事局局长、邮政局原副局长、原卫生局长、原地税局长、原烟草局长等也因存在大肆卖官、工程受贿等经济问题,相继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小贪官牵出大贪官。大凡贪污受贿者,一方面在当事人面前狮子大开口,大肆收受贿赂,收受资财;另一方面又送礼行贿,寻找靠山。因此不少案件在贪官的后面,还有更大的后台。
原因透视:共同利益成纽带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来干部腐败的特有现象,它说明了腐败行为正在朝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方向发展,已经由单个人、单件事发展到系统性、集团化,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深忧虑和担心。这种基于“利益均沾”之上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一旦形成“腐败同盟”,不但给反腐、监督工作带来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腐败同盟的存在影响着官场生态,并极易威胁到一个执政群体的抗腐免疫力。
在这些“腐败窝案”中,有的缘于相互监督机制的失效,有的是因为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但追根究底,这些腐败的背后无疑都与利益挂上钩。从最上面的腐败者到最底端的行贿者,集体共享腐败带来的利益,从而形成一条自上而下的腐败链。行贿者享受金钱所换取来的既得利益,受贿者获得权力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出于对利益分配的默许以及利益分享的共存,导致同盟者对腐败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习惯取向。而这种腐败同盟发展到极致就是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更大犯罪。“窝案”大多数都是权力与资本运作到一定时期,由于分配的不均或者利益的不能共享,才露出端倪的。
腐败同盟的扩大化,不但使得官场执政生态恶化,而且容易形成一个新的腐败利益群体。这个群体通常是由上面的领导首先带头违纪,下面的纷纷效而仿之,最终实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由于同处一条船上,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这种腐败也通常被称为是最安全的腐败。而且,由于相信“法不责众”的错误理念,使得腐败群体在权力交换过程中,虽然明知道存在违纪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他们往往堂而皇之地进行权钱交易,却不用担心受罚,因为行贿与受贿者存在着利益共生关系,使得堡垒无法从内部攻破。
利益共沾的腐败群体,一旦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随心所欲地玩弄权力交换,或许也能形成小范围的特殊利益群体。而这个特殊利益群体存在的缘起,就在于腐败同盟的存在。当腐败趋于结盟,而且远没有其他利益群体的竞争时,这个所谓的特殊利益群体就更应该值得警惕了。
更为荒唐的是,腐败很多时候居然被认为是为部门谋取利益,为小群体谋取福利。在披上了一件部门利益的外衣后,腐败同盟存在似乎显得更冠冕堂皇了。
标本兼治:奏出反腐最强音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然的话,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而且党的执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复失,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反腐倡廉工作确实是一刻也不能放松。”令人欣慰地是,党中央已经把反腐败摆上了重要的位置,高官的落马,再一次显示了党中央正在以巨大的肃贪力度,昭显整顿吏治的决心。
首先要深挖“腐败窝案”形成的深层原因,方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勾结起来“集体腐败”,有狭隘的地方主义和个人利益驱动的原因,有治党治政不力的原因,也有现行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只有找出原因,才能健全机制,反腐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其次,反腐败斗争要经常化、深入化,而不能搞运动式的一阵风。在案件查处时,从过去求稳定,只查首贪,不查协从的误区中走了出来,切实做到有贪必查,彻底根除,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的后台有多硬,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可姑息迁就。三是要加强权力运行机制的制约和监督。通过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真正做到像中纪委书记吴官正所说的那样:“要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四是要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的群防群治机制。要深化改革,健全法律制度,注重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党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形成有效防治腐败的新机制,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真正实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变化以及特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
“群蛀”现象为何特严重
思想家韩非在《韩非子?五蠹》中曾有五蠹一说,蠹者,蛀虫也。在当今我们社会中的最大一蠹,就是人人喊打的腐败分子,这是我们社会的蛀虫。
据有关媒体称,2006年我国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腐败现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群蛀“现象比较严重。如,湖南郴州市贪腐案带出市委书记李大伦、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副市长雷渊利及其他政商界人士158人(雷渊利称自己的贪腐在整个郴州只能排在第12位);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案引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仓山区区委书记、土地局局长等;上海社保基金案更是波及市委书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电气集团副总裁和董事长、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等众多官员。
在反腐工作日渐深入的今天,“群蛀”现象为何这么严重?分析一下有这样几个原因:
一是“一把手”腐败的连带影响。由于事实上“一把手”的绝对权力,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监督和制约,事实上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状态。近年来,“一把手”岗位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当然了,“一把手”想腐败,不可能是孤家寡人,还必须依靠手下一些人的追随和支持,有一批人为其摇旗呐喊。这样,“一把手”腐败被查处后,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一群蛀虫就会浮出水面。
二是干部“带病上岗”与“岗上得病”相互交织。一些干部上岗前就已患重病,有的还是绝症,但由于考察不严或其他原因,照样得到了提拔重用。还有的上岗前虽没什么反映,但岗位转换后却患上了新病。更有甚者,是两样俱全,前病加后病。这样的患病者往往会有原单位、现单位及相关单位一些与其有紧密联系人相关联。常言说,一粒老鼠屎会坏一锅汤,随着不同岗位的转换,一个腐败分子就会坏上好几锅汤。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任职才一年零五天就受贿30万,就是此类的突出代表。
三是腐败分子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为了自己的升迁或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与以住的个体腐败不同,“群蛀”们往往是以利益群体化的面目出现。他们信奉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在搞腐败的过程中集体上阵,你唱我和,互相支持,利益均沾,一荣俱荣。表面看来,几个人没有什么明显的联系,但私下里却是钻营弄权的死党和哥们。有了这样的圈子,平时就能够呼风唤雨,一手遮天,捞取私利。但一旦一个人的罪行暴露,就会一捞一串,打尽一网。
“群蛀”现象相对于个体腐败而言,更具危害性。对这种已经出现的苗头,我们要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决不能任其蔓延发展。
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替老百姓管理钱财的中央部门明明知道自己的角色仅仅是个管家,而不是财产的主人,却把管理权、审批权等诸多公共权力当作私有权力肆意滥用,把所分配财政资金当作自家的后花园任意染指。
从现行体制看,管理钱袋子的中央机关权力过大,资金的分配和转移支付往往自话自说自己做主。一方面财政权越集中,制度环节越多,官僚体制的食物链越长,公共投入的制度性损耗也就越大;另一方面,权力掌握着对公共投入的分配,在缺乏严格约束的制度背景下,必然会对公共投入进行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分配。这种制度性损耗与权力部门的职业道德缺损狼狈为奸。我们的一些管钱袋子的权力部门缺乏起码的行政道德,见钱眼开,利令智昏,结果只能是近水楼台先得月,虚报冒领,移花接木、无中生有。
2006年的国家审计报告一改往年点名的做法,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不再指名道姓批评。
今年将审计的重心由“违规审计”转变为“效益审计”,重点不再是监督权力部门的违规支出,而是分析其支出效益——在违法违规已经成为一些权力部门的运作常态,审计部门称没有发现不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的情况下,效益审计能起到制止违规的作用吗?
人们无从猜测这种“温柔变脸”下的深刻背景或者难言之隐,但人们不能不担心这种“变脸”的可能后果:当“审计风暴”的警示冲击力被削弱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违法违规者扑倒在法律制裁这一最后提坝前;当为数不多的鼓舞、激励人心的手段也被放弃后,民众只能走向失望和木然。
审计是市场经济下制衡政府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膨胀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强化审计也是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经一环。在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停止震撼性的“审计风暴”,实际上是取消了审计对权力部门的制衡功能。在体外监督不足的同时,进一步削弱体制内的制衡力量,将使许多部门权力更加不受制约,体制更加失衡,体制缺陷更加突出,这不是增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而是削弱执政能力。
平级审计各市直机关,都会有所顾忌。审计有一定的技巧性,都在一个地区混,不能审一个单位就树一个对立面。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反贪局就要捏一把汗,他们收拾你太容易了;审劳动局、人事局要谨慎,因为他们比审计局还厉害,又懂政策;人大和政协根本没法审;只有电信、电力和烟草是冤大头,又富又没权。
审计报告不点名,相当于洗澡不脱衣服,能洗干净吗?能达到公众知晓、实现社会监督的目的吗?
中央都不敢点名了,以后地方怎么办?
这是李金华的无奈之举,也反映出现行体制下审计监督的尴尬处境。
一些单位对点名置若罔闻,充分说明没有必要计较“点不点名”,而应该关注审计出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没有看到往年被点名的部委受到处理,今年连名都不点了,这是一种倒退,可见反腐败任重道远。
12.17关于舆论监督问题
“舆论监督”被世界各国普遍栽入宪法。公众舆论对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是社会保持良性运转的清洁剂。但是,舆论监督的实践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即使在相对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舆论监督也存在不少漏洞和死角。究其原因,是因为舆论监督受到权力与利益两种力量的牵引。在权威政体下,它更多受到权力的限制;在民主社会,它更多受到利益的牵引。
在当前语境下,中国的舆论监督主要受限于政治环境,这使得新闻法的出台尤为迫切。另外,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益对舆论监督的牵引力也越来越明显、强大和普遍。在市场社会,舆论监督的载体——媒体,同样是商业机构,同样追逐自身利益。它虽然承载着舆论监督的功能,但并非专职监督工具,这使舆论监督难免受到利益的牵引与扭曲。当商业利益与社会功能发生冲突时,从企业本位出发,大多数媒体在大多数时候弃后者而取前者。
利益对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牵引、扭曲,是通过内外两层机制实现的。外部主要通过收买、威慑两种手段。收买的实质是利益交换,它的实现源于双方各自拥有可交换的利益。这其中也可能有权力的介入,但此时权力并非行使强制、限制的功能,而是依据手中掌握的利益资源及伤害能力与舆论监督的伤害能力作交换,这仍然属于收买的一种。
以“利益伤害”威慑媒体,这在中国还是新兴事物。主要手法是诉诸法律状告媒体报道失实,要求高额赔偿。在西方国家,这类官司屡见不鲜,已被许多人运用娴熟,是强势利益集团制衡媒体的重要手段。媒体愿意冒风险揭露某个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对此设置了正向反馈机制:不畏强暴、揭批权力,将为媒体及新闻人赢得声誉,扩大影响,并带来难以估量的现实收益。
国内状告媒体的诉讼越来越多,且以媒体败诉为多。这就极大地威慑了媒体,使后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时候如履薄冰。国内有效性与国外不同,国外有效性靠的是拼消耗,前提是你必须有无尽的资源注入,行为可以不计成本;国内的有效性靠的是地方利益集团内部的相互支持。众所周知,国内很多掌握各种利益资源及伤害能力的人,已经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或者关系网,这是腐败弥漫的最普遍形式。如果被舆论批评的人无权无势,那么他只有自认倒霉;但如果被批评的对象掌握了一定的利益资源,他很可能已经介入了某一利益共同体或者关系网中;此共同体很可能覆盖了司法权力,即使现在还没有,关系网也可凭借其利益交换能力很快建立这种联系,将触角伸展到此一领域。于是,当关系网中的权力干预及利益交换等手段均告无效时,被舆论批评的利益主体就可以依托司法权力与舆论监督抗衡,起诉媒体,要求媒体认错并支付高额赔偿。这就是此类司法判决大多数不利于媒体的原因。
有人主张以“司法独立”来破解此一弊端,这只是流于表面、想当然的书生之见,“司法独立”不过使司法成为一种相对于党政更独立的权力而已,作为权力资源的一种,它同样会成为利益共同体寻求建立联系的对象,同样会被纳入关系网中。当前的司法腐败,固然不乏党政权力介入其中,但也有很多是司法人员独自直接腐败。“司法独立”除了改变利益共同体和关系网内部的分肥机制,让司法人员分到更大的份额外,很难再起到其他作用。
利益能够牵引与扭曲舆论的内部机制,是因为媒体是一种商业机构,它承载着投资方和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当行使舆论监督功能可能伤害媒体本身的利益时,尽管可能还有人会坚持舆论监督原则,但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服从现实利益杠杆的牵引。坚持理想原则的人最终会被清除出局,不然媒体本身可能把市场淘汰。
市场社会是一个利益博弈场,参与博弈的各方总要达成某种均衡,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媒体在博弈中胜出的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多的掌握一些可以增加自己胜利的筹码。在利益博弈中,任何一方的特殊力量都不能任其不受限制过度增长。真正的进步之路是全体成员力量的共同增长,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力量较快增长,缩小强弱之间的悬殊差距。当民众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能力大幅增强时,舆论监督的力度自然大幅增强。由于无须依赖特殊的群体和个人,这种增进没有负面性。
舆论监督的目的之一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但它本身又需要民众维权能力的维护。在民众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以前,舆论监督、社会公正仍然只能靠少数人的正义良心。当下还有不少媒体人深怀正义,但在现实利益的染缸中,这种人正越来越少。部分媒体人的理想主义与媒体本身的现实主义之间的拉锯,仍将继续,但前者注定不敌后者。媒体的市场化注定了它的世俗化,舆论监督在权力限制外,很快又被套上利益的枷锁。
江苏省在《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做出了规定: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只是一种心情,而非一种态度,表明大陆寻求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手段由中共党内向党外,由检察系统向社会系统移动加速;同时也说明大陆的腐败的严重程度,已非“内部”和“双规”能够根治、威慑和解决了,希望在新闻的舆论监督方面得到突破。
新闻监督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取决于新闻监督生存空间的大小。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离不开媒体的支持,舆论的力量在一定意义上比司法的力量还大。
舆论监督的本意就是社会大众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对社会事物和国家事物进行监督,尤其是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个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过程,这个行为和过程应该是自由的、科学的和合乎法律、法规的。
一个文明、民主、发达国家的标志,除了制度本身的监督外,无不具有完备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相互制衡的行政体制,就是法治天空的“双翼”。而我们在总结体制弊端时提的最多的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什么“监督真空”、“监督无力”,都说明我们监督体制建设的薄弱和滞后。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在目前反特权和反腐败中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权力和权益的再分配、再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社会丑恶现象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国家正期待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些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一些丑恶和不公正的现象,由于媒体的介入被及时揭露和纠正。在现行体制下,各种非法牟利行为往往会依托,甚至“借用”一定的公共权力。由于可以调动多种社会资源的公共权力,与分散的利益受害者个人力量对比悬殊,使得各种违法、侵权、非法牟利行为常常畅通无阻。但是媒体的介入改变了这一局面——公共舆论将公众意志集中表现为公共权力所无法忽视的民众公意,从而改变了力量对比,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构成了钳制。因此,媒体的介入程度。关乎揭弊、纠弊的力度,决定着民众意志实现的程度。
事实上,类似手段在中国古代都曾经用过,虽然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官场风气、社会风气已经严重污染的背景下,并不能从根本上整肃吏治。而舆论监督,正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人民监督政府”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
舆论监督的实质,是将分散的民众个人意志凝聚成公意,凝聚成一般不容忽视的力量,从而改变普通、弱小的个体与强大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对政府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与制约。中国古代虽然有为民代言的“言官”,但其仍然是站在官府的立场上,仍然是官僚集团的一员;民众虽然有击鼓鸣冤的权利,但其表现形式仍然只是个人诉求,而不是民间公意的集中表达。这种程度、这种方式的自下而上,无力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因此也避免不了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治乱因循。
当代中国公共言论空间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主要成果之一。它使民间公意的形成、使以舆论监督公共权力成为可能。
实践证明,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通过制约权力来保护民权民利、澄清吏治、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可能被某些个人或者某种势力所利用,作为颠覆政权和制度的工具。因此,从执政者的角度而言,收缩言论尺度确实能避免舆论对政权和制度的及时冲击。但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收缩言论也堵塞了自下而上进行监督的通道,而且是现行体制下进行监督的有效通道。这种堵塞很可能使公共权力越来越不被制约,甚至被滥用,为腐败分子的私利“保驾护航”。
在现代法治社会,舆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之一。舆论既是公共监督政府的主要方式,又是公共向政府表达意愿的主要渠道。现代法治政体通过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实现舆论监督,同时也依法限制不负责任,不能自律的舆论机构。因此,对舆论即不能放任自流,更不应因噎废食,应该在合理的规则下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对媒体具有强大的管制能力,只要对舆论监督设置不得触及政权及制度的禁区,就能既有效发挥舆论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功能,又不危及政权根本。
历史上的机会往往伴随着挑战。风险越大,机会越大。在当前腐败不止,官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主动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回应和引导,不但能够利用这种外部监督整肃吏治,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凝聚民心,提升政府在民众中的认知度与公相力。
近来,中国反腐败的新闻不断。这一方面显示了执政党高层反腐败的意志和决心,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权力腐败之猖獗,权力监督之艰难。
为什么各种常设的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察局等)在这些地方形同虚设?为什么监督机制会失灵?为什么被权力非法侵害的对象无力抵制权力的滥用,只能任其横行?根本原因是腐败分子拥有公共权力赋予的“合法伤害权”,能够堂而皇之地对无权者造成伤害,而无权者则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
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是现实的利害关系与力量对比。受害者所面对的一般选择是:上告,结果难料,一切取决于受理部门的立场态度:如果告不倒,必然要承受强硬报复,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只要滥用权力者拥有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受害者自料扳不倒对方,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事实证明,这种忍辱负重往往是弱善者的“次优选择”,符合他们的切身利益。
能够造成伤害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掌权者与普通老百姓在伤害能力上的巨大悬殊,是受害者无力自卫、不能制衡权力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关联”则是有能力“伤害”腐败分子的监督机构可能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的主要原因。建立利益关联是化解伤害能力的最佳手段,而普通老百姓的困境,不仅没有“合法伤害”的能力,而且也没有建立利益关联的能力。或者说,他们所能建立的关联利益在掌权者看来,远远小于直接使用伤害权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中国,由于常设机构的监督功能可能因为利益关联而被削弱,权力监督需要另外的“第一动力”。原中央中组部部长张全景认为:“事实上,由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构筑的制度基本上是健全的,但如果束之高阁,就成了一纸空文”——基本健全的制度为什么会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因为,体制内动力因利益关联而耗散,权力监督缺乏“第一动力”。
对于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来说,人民就是上帝,制度运行的“第一动力”只能来源于可能被滥用权力所伤害的普通老百姓,即必须赋予普通老百姓对滥用权力者可以造成“合法伤害”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必须直接产生作用,而无需求告其他权力者后方能生效。在迄今为止的政治建构中,这样的能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主选举;二是舆论监督。显然,民主选举是中国渐进式政治进步的长期目标,而舆论监督则是短期内可行的选择。
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等程序设计促使政府的操作公开透明,但另一方面,真正迫使政府公开操作的却是媒体的强烈反应。透过民意表达,媒体充当权力监督“第一动力”的载体,而程序设计只是为这种监督提供了便利。虽然舆论不能直接决定公共政策,但对具有公共决策者造成一定“伤害”的能力,使决策者不能无所顾忌。
舆论监督所必须的言论自由在当今中国已经有很大进步,但在涉及官民关系、社会稳定等敏感话题上,仍然讳莫如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存有希望媒体“只帮忙,不添乱”的想法,企望媒体在不具备“伤害”能力的条件下也可监督权力;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既针对官员的私利行为,又针对公利行为(公利行为也可能引发官民冲突),但监督压力增大的时候,官员从利己立场出发,一般会首先收缩公利行为而非私利行为,从而可能造成舆论监督既无利于反腐,又有损于行政能力的情形。这既是滥用权力者反对舆论监督的借口,也可能确实是高层担心舆论监督负面性的理由。
世界各国及中国几十年的经验教训表明,要有效监督权力,必须赋予老百姓一定的“合法伤害”能力,并准备承担“行政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所降低”的后果,即所谓有所得必有所失。实际上,公共舆论的介入有时虽然对行政效率有所影响,但有助于政治决策长期的科学合理,更有助于执政党保持先进性,强化对政权的领导、对国家的管理。只要操作得当,政府完全可以将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内。说到底,政府的选择取决于它的决心和意志,取决于它对权力监督与其他目标的轻重缓急。
记者们在挖掘重大新闻时,常常感到一种恐惧。这种恐惧不是赤裸裸的威胁,而是一种可怕的沉默。在大部分艰难的调查中,你可以感觉到你在和一只看不见的手教量,就象冲进了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这是一个非常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当外界的力量想揭开它的一角时,整个系统就抱成一团,用可怕的沉默和不合作来面对你。由于社会各行各业中都免不了这样那样的利益共同体,当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共同体中沉默的大多数很容易用一种价值观把符合自己利益的状态合理化,让自己心安理得。而当这种利益共同体又以某种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为“优势”避开监督时,黑箱操作就难以避免。
纪检官员在解释《党内监督条例》,说到舆论监督的时候告诉大家:“舆论监督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就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十分慎重。”
任何工作都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两种可能,是不是任何工作都是危险的“双刃剑”?就以舆论方面而言,比舆论监督更有名也更加厉行的是舆论导向问题,自然也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区别,但是谁说过舆论导向是一把双刃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要随便使用呢?
作为党内监督的武器,舆论监督自然是防范和揭露腐败分子的利器,然而,它会象原子弹一样使党和腐败分子两败俱伤、同归于尽吗?
有人说:有两种反腐败,我们的反腐败和“敌人的反腐败”,我们要反腐败,敌人就要借反腐败来反“我们”。这种理论可能就是“双刃剑”理论的来源。这是一种伪理论,因为腐败分子本身就是最大的敌人,不反腐败才是帮助敌人反自己。因此,只有限制舆论监督、阻挠舆论监督才是腐败分子向人民向党向国家挥舞的“剑”。
由于主流媒体为各级掌权者所掌控,所以其监督的锋芒,则很少能直指各级掌权者所忌讳的社会溃疡面。
中央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敬一丹在看到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这句话很高兴,她说:在中央的支持下,《焦点访谈》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实现舆论加大内容创纪录的50%。这句话让人有点纳闷:舆论监督需要指标?
新闻媒体只要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不违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拥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表达自由和加大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完全是依法行事;怎么还要领指标呢?舆论监督本来就是媒体的天职,就象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
争取实现50%的舆论监督,还有一个监督大和监督小,监督高和监督低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可能在于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太多。
据了解,原来并不是没有新闻素材,而是因为受到来自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反舆论监督”的压力;面对不正之风、腐败行为,《焦点访谈》不得不退避三舍。这种说法好象有点站不住脚。不否认“反舆论监督”的压力是存在的,但是,人们也知道处于中央之尊的传媒机构的权威也是存在的。一个堂堂中央电视台莫非还怕地方的某些政客的“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吗?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几个人就可以打乱作为中央喉舌的媒体的工作原则和部署,那么这样的媒体与所处的地位也太不相称了。显然这里必定另有隐情,才会向中央领导人讨要监督的权力,要一个50%的指标。
舆论既然要行使监督权,总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监督,对滥用权力的监督。如果一个栏目本来可以行使100%的监督权力,但实际上只能达到50%,那么人们要问:谁在保护50%的丑恶?一个以监督为主的媒体栏目只能实现50%的舆论监督,而且还要靠讨要指标,这实在是对法律和舆论监督的莫大讽刺。
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栏目制片人张洁说“几乎每一期舆论监督节目,都有公关行为出现,有一段时间,节目的播出率只有50%。《新闻调查》播出的每一期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节目,都是全台上下,甚至还可能是台外更高层的领导,抵抗公关的结果。”揭示黑暗面的节目或者稿件容易遭到“公关”,已经是人人皆知的。新华社曾经报道,某些地区甚至有“控制对本地区、本部门负面报道”的专门机构或者负责人员。
一个常识:相对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是正义的催化剂、权力的防腐剂,是文明的推动力、权力的制衡力。所以,要构建健康、稳定、公平的和谐社会,就必须保证舆论监督渠道的畅达,保证舆论监督的即时和便捷。
大家都知道,越是公关力度大的,其中包含的问题或许就越严重。这种公关尤其恶劣是地方在于:事实上是监督的对象再一次腐败——花着纳税人的钱飞来飞去,请客送礼,住豪华酒店,维护的却是少数人的利益。“试想,腐败出现了,被媒体拍了录了,掌握了证据,最后却又被用腐败的手段摆平,这显然已经是性质十分恶劣的多重腐败。”
“舆论监督奖”怎么如此经不起推敲?
1月11日,湖南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表示,郴州市委、市政府支持设立“舆论监督奖”,意在用“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记者监督批评郴州市,郴州市不仅不记仇,反而给记者以奖励。这应该就是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所体现出来的“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吧。然而,该奖却仅仅是针对中央、省级媒体记者,而不包括郴州市媒体的记者,这样的“更开放、更开明”就只能让人怀疑了。
显然,对郴州市当地事情更了解,更清楚,更有资格进行舆论监督的是郴州市当地媒体记者,他们对郴州市存在的问题才更有发言权。由此可见,郴州市将本地记者排除在“舆论监督奖”之外,就是一种舍本逐末之举。如此设立“舆论监督奖”,其用意恐怕并不是所谓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了,而可能是另有隐情。
众所周知,作为本地的媒体记者,一些人是不用担心出什么纰漏的。只要稍稍动一动手中的权力,那些媒体记者恐怕只有听命的份,而对于中央、省级的媒体记者来说,他们就没有这个权力了。管不了记者的采访,便想方设法地去堵,不让监督内容在媒体见光,应该是各地所采取的最常用手段。而拉拢收买讨好记者更是一些地方对待舆论监督的惯用办法。
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这个红头文件规定,能够获得郴州市“舆论监督奖”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的;另一种是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而郴州市更看重的恐怕是把线索主动提供给他们的那类记者。线索一旦提供给他们,还用再担心媒体曝光吗?从中我们便不难看出,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真实意图,其实就是想通过这一奖项讨好中央、省级媒体记者,把舆论监督尽量地控制住,尽量地不让其在媒体上曝光。对于第二种,即“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这也很难以理解,在政府的眼中,媒体曝光从来都是消极的东西!
由此,设立“舆论监督奖”支持新闻工作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便有些经不起推敲。湖南省郴州市煞有介事设立的“舆论监督奖”,恐怕连他们自己都不会相信这是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吧。如果他们真想在接受舆论监督上表现出“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那用行动证实就行了,平时支持记者们的采访就行了,发不发奖品,则是很次要的事情。
中国腐败官员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的土埌在哪里?
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几乎每一个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都具有下面共同的社会属性: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干部腐败中出现的新形式,众多的官员被腐败的共同利益捆在一部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它像一张黑色的大网,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员和家庭成员就是其中的一个个“黑结”,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其群体性、联动性、隐蔽性,而给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并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高度警惕。
顺藤摸瓜:一根藤上结一串
“腐败窝案”是寄生在我们党和政府肌体上的一个个毒瘤,不彻底割除,就会危及党和事业,必须痛下决心,利剑斩腐。
一案带出一串案。“腐败窝案”像一张网,在查处窝案中,只要我们抓住了“纲”,就会“网举目张”,虾兵蟹将就会一一浮出水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查处这些“腐败窝案”中,不仅要严查为首的腐败分子,而且要顺藤摸瓜,将那些“网上”的残渣余孽一网打尽。
一人贪带出一群贪。“腐败窝案”中的贪官们联手作案,就像一根绳上的一串蚂蚱,时间越长蚂蚱越多,在反腐败斗争中,只要选准突破口,从一个贪官入手,穷追不舍,就能一揪一串,一挖一窝。安徽历年来倒下的县委书记中,曾担任国家级贫困县——定远县县委书记的陈兆丰刷新了多项纪录:判决书最长:达114页;受贿人数和次数最多,金额最大,即便是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他还在收钱;卖出官帽最多:共计卖出110顶官帽。陈兆丰案成为安徽省历年来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要案,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美元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6年6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资产。由于陈兆丰在定远县任职期间,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一些干部上行下效,致使送钱、行贿之风在定远县一度盛行。随着陈兆丰案件的深入,定远县一些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也逐一被查处:原定远县委组织部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法院原院长、县原教委主任、原人事局局长、邮政局原副局长、原卫生局长、原地税局长、原烟草局长等也因存在大肆卖官、工程受贿等经济问题,相继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小贪官牵出大贪官。大凡贪污受贿者,一方面在当事人面前狮子大开口,大肆收受贿赂,收受资财;另一方面又送礼行贿,寻找靠山。因此不少案件在贪官的后面,还有更大的后台。
原因透视:共同利益成纽带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来干部腐败的特有现象,它说明了腐败行为正在朝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方向发展,已经由单个人、单件事发展到系统性、集团化,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深忧虑和担心。这种基于“利益均沾”之上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一旦形成“腐败同盟”,不但给反腐、监督工作带来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腐败同盟的存在影响着官场生态,并极易威胁到一个执政群体的抗腐免疫力。
在这些“腐败窝案”中,有的缘于相互监督机制的失效,有的是因为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但追根究底,这些腐败的背后无疑都与利益挂上钩。从最上面的腐败者到最底端的行贿者,集体共享腐败带来的利益,从而形成一条自上而下的腐败链。行贿者享受金钱所换取来的既得利益,受贿者获得权力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出于对利益分配的默许以及利益分享的共存,导致同盟者对腐败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习惯取向。而这种腐败同盟发展到极致就是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更大犯罪。“窝案”大多数都是权力与资本运作到一定时期,由于分配的不均或者利益的不能共享,才露出端倪的。
腐败同盟的扩大化,不但使得官场执政生态恶化,而且容易形成一个新的腐败利益群体。这个群体通常是由上面的领导首先带头违纪,下面的纷纷效而仿之,最终实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由于同处一条船上,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这种腐败也通常被称为是最安全的腐败。而且,由于相信“法不责众”的错误理念,使得腐败群体在权力交换过程中,虽然明知道存在违纪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他们往往堂而皇之地进行权钱交易,却不用担心受罚,因为行贿与受贿者存在着利益共生关系,使得堡垒无法从内部攻破。
利益共沾的腐败群体,一旦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随心所欲地玩弄权力交换,或许也能形成小范围的特殊利益群体。而这个特殊利益群体存在的缘起,就在于腐败同盟的存在。当腐败趋于结盟,而且远没有其他利益群体的竞争时,这个所谓的特殊利益群体就更应该值得警惕了。
更为荒唐的是,腐败很多时候居然被认为是为部门谋取利益,为小群体谋取福利。在披上了一件部门利益的外衣后,腐败同盟存在似乎显得更冠冕堂皇了。
标本兼治:奏出反腐最强音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然的话,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而且党的执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复失,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反腐倡廉工作确实是一刻也不能放松。”令人欣慰地是,党中央已经把反腐败摆上了重要的位置,高官的落马,再一次显示了党中央正在以巨大的肃贪力度,昭显整顿吏治的决心。
首先要深挖“腐败窝案”形成的深层原因,方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勾结起来“集体腐败”,有狭隘的地方主义和个人利益驱动的原因,有治党治政不力的原因,也有现行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只有找出原因,才能健全机制,反腐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其次,反腐败斗争要经常化、深入化,而不能搞运动式的一阵风。在案件查处时,从过去求稳定,只查首贪,不查协从的误区中走了出来,切实做到有贪必查,彻底根除,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的后台有多硬,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可姑息迁就。三是要加强权力运行机制的制约和监督。通过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真正做到像中纪委书记吴官正所说的那样:“要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四是要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的群防群治机制。要深化改革,健全法律制度,注重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党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形成有效防治腐败的新机制,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真正实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变化以及特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
“群蛀”现象为何特严重
思想家韩非在《韩非子?五蠹》中曾有五蠹一说,蠹者,蛀虫也。在当今我们社会中的最大一蠹,就是人人喊打的腐败分子,这是我们社会的蛀虫。
据有关媒体称,2006年我国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腐败现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群蛀“现象比较严重。如,湖南郴州市贪腐案带出市委书记李大伦、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副市长雷渊利及其他政商界人士158人(雷渊利称自己的贪腐在整个郴州只能排在第12位);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案引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仓山区区委书记、土地局局长等;上海社保基金案更是波及市委书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电气集团副总裁和董事长、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等众多官员。
在反腐工作日渐深入的今天,“群蛀”现象为何这么严重?分析一下有这样几个原因:
一是“一把手”腐败的连带影响。由于事实上“一把手”的绝对权力,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监督和制约,事实上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状态。近年来,“一把手”岗位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当然了,“一把手”想腐败,不可能是孤家寡人,还必须依靠手下一些人的追随和支持,有一批人为其摇旗呐喊。这样,“一把手”腐败被查处后,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一群蛀虫就会浮出水面。
二是干部“带病上岗”与“岗上得病”相互交织。一些干部上岗前就已患重病,有的还是绝症,但由于考察不严或其他原因,照样得到了提拔重用。还有的上岗前虽没什么反映,但岗位转换后却患上了新病。更有甚者,是两样俱全,前病加后病。这样的患病者往往会有原单位、现单位及相关单位一些与其有紧密联系人相关联。常言说,一粒老鼠屎会坏一锅汤,随着不同岗位的转换,一个腐败分子就会坏上好几锅汤。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任职才一年零五天就受贿30万,就是此类的突出代表。
三是腐败分子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为了自己的升迁或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与以住的个体腐败不同,“群蛀”们往往是以利益群体化的面目出现。他们信奉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在搞腐败的过程中集体上阵,你唱我和,互相支持,利益均沾,一荣俱荣。表面看来,几个人没有什么明显的联系,但私下里却是钻营弄权的死党和哥们。有了这样的圈子,平时就能够呼风唤雨,一手遮天,捞取私利。但一旦一个人的罪行暴露,就会一捞一串,打尽一网。
“群蛀”现象相对于个体腐败而言,更具危害性。对这种已经出现的苗头,我们要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决不能任其蔓延发展。
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替老百姓管理钱财的中央部门明明知道自己的角色仅仅是个管家,而不是财产的主人,却把管理权、审批权等诸多公共权力当作私有权力肆意滥用,把所分配财政资金当作自家的后花园任意染指。
从现行体制看,管理钱袋子的中央机关权力过大,资金的分配和转移支付往往自话自说自己做主。一方面财政权越集中,制度环节越多,官僚体制的食物链越长,公共投入的制度性损耗也就越大;另一方面,权力掌握着对公共投入的分配,在缺乏严格约束的制度背景下,必然会对公共投入进行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分配。这种制度性损耗与权力部门的职业道德缺损狼狈为奸。我们的一些管钱袋子的权力部门缺乏起码的行政道德,见钱眼开,利令智昏,结果只能是近水楼台先得月,虚报冒领,移花接木、无中生有。
2006年的国家审计报告一改往年点名的做法,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不再指名道姓批评。
今年将审计的重心由“违规审计”转变为“效益审计”,重点不再是监督权力部门的违规支出,而是分析其支出效益——在违法违规已经成为一些权力部门的运作常态,审计部门称没有发现不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的情况下,效益审计能起到制止违规的作用吗?
人们无从猜测这种“温柔变脸”下的深刻背景或者难言之隐,但人们不能不担心这种“变脸”的可能后果:当“审计风暴”的警示冲击力被削弱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违法违规者扑倒在法律制裁这一最后提坝前;当为数不多的鼓舞、激励人心的手段也被放弃后,民众只能走向失望和木然。
审计是市场经济下制衡政府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膨胀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强化审计也是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经一环。在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停止震撼性的“审计风暴”,实际上是取消了审计对权力部门的制衡功能。在体外监督不足的同时,进一步削弱体制内的制衡力量,将使许多部门权力更加不受制约,体制更加失衡,体制缺陷更加突出,这不是增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而是削弱执政能力。
平级审计各市直机关,都会有所顾忌。审计有一定的技巧性,都在一个地区混,不能审一个单位就树一个对立面。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反贪局就要捏一把汗,他们收拾你太容易了;审劳动局、人事局要谨慎,因为他们比审计局还厉害,又懂政策;人大和政协根本没法审;只有电信、电力和烟草是冤大头,又富又没权。
审计报告不点名,相当于洗澡不脱衣服,能洗干净吗?能达到公众知晓、实现社会监督的目的吗?
中央都不敢点名了,以后地方怎么办?
这是李金华的无奈之举,也反映出现行体制下审计监督的尴尬处境。
一些单位对点名置若罔闻,充分说明没有必要计较“点不点名”,而应该关注审计出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没有看到往年被点名的部委受到处理,今年连名都不点了,这是一种倒退,可见反腐败任重道远。
12.17关于舆论监督问题
“舆论监督”被世界各国普遍栽入宪法。公众舆论对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是社会保持良性运转的清洁剂。但是,舆论监督的实践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即使在相对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舆论监督也存在不少漏洞和死角。究其原因,是因为舆论监督受到权力与利益两种力量的牵引。在权威政体下,它更多受到权力的限制;在民主社会,它更多受到利益的牵引。
在当前语境下,中国的舆论监督主要受限于政治环境,这使得新闻法的出台尤为迫切。另外,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益对舆论监督的牵引力也越来越明显、强大和普遍。在市场社会,舆论监督的载体——媒体,同样是商业机构,同样追逐自身利益。它虽然承载着舆论监督的功能,但并非专职监督工具,这使舆论监督难免受到利益的牵引与扭曲。当商业利益与社会功能发生冲突时,从企业本位出发,大多数媒体在大多数时候弃后者而取前者。
利益对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牵引、扭曲,是通过内外两层机制实现的。外部主要通过收买、威慑两种手段。收买的实质是利益交换,它的实现源于双方各自拥有可交换的利益。这其中也可能有权力的介入,但此时权力并非行使强制、限制的功能,而是依据手中掌握的利益资源及伤害能力与舆论监督的伤害能力作交换,这仍然属于收买的一种。
以“利益伤害”威慑媒体,这在中国还是新兴事物。主要手法是诉诸法律状告媒体报道失实,要求高额赔偿。在西方国家,这类官司屡见不鲜,已被许多人运用娴熟,是强势利益集团制衡媒体的重要手段。媒体愿意冒风险揭露某个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对此设置了正向反馈机制:不畏强暴、揭批权力,将为媒体及新闻人赢得声誉,扩大影响,并带来难以估量的现实收益。
国内状告媒体的诉讼越来越多,且以媒体败诉为多。这就极大地威慑了媒体,使后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时候如履薄冰。国内有效性与国外不同,国外有效性靠的是拼消耗,前提是你必须有无尽的资源注入,行为可以不计成本;国内的有效性靠的是地方利益集团内部的相互支持。众所周知,国内很多掌握各种利益资源及伤害能力的人,已经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或者关系网,这是腐败弥漫的最普遍形式。如果被舆论批评的人无权无势,那么他只有自认倒霉;但如果被批评的对象掌握了一定的利益资源,他很可能已经介入了某一利益共同体或者关系网中;此共同体很可能覆盖了司法权力,即使现在还没有,关系网也可凭借其利益交换能力很快建立这种联系,将触角伸展到此一领域。于是,当关系网中的权力干预及利益交换等手段均告无效时,被舆论批评的利益主体就可以依托司法权力与舆论监督抗衡,起诉媒体,要求媒体认错并支付高额赔偿。这就是此类司法判决大多数不利于媒体的原因。
有人主张以“司法独立”来破解此一弊端,这只是流于表面、想当然的书生之见,“司法独立”不过使司法成为一种相对于党政更独立的权力而已,作为权力资源的一种,它同样会成为利益共同体寻求建立联系的对象,同样会被纳入关系网中。当前的司法腐败,固然不乏党政权力介入其中,但也有很多是司法人员独自直接腐败。“司法独立”除了改变利益共同体和关系网内部的分肥机制,让司法人员分到更大的份额外,很难再起到其他作用。
利益能够牵引与扭曲舆论的内部机制,是因为媒体是一种商业机构,它承载着投资方和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当行使舆论监督功能可能伤害媒体本身的利益时,尽管可能还有人会坚持舆论监督原则,但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服从现实利益杠杆的牵引。坚持理想原则的人最终会被清除出局,不然媒体本身可能把市场淘汰。
市场社会是一个利益博弈场,参与博弈的各方总要达成某种均衡,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媒体在博弈中胜出的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多的掌握一些可以增加自己胜利的筹码。在利益博弈中,任何一方的特殊力量都不能任其不受限制过度增长。真正的进步之路是全体成员力量的共同增长,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力量较快增长,缩小强弱之间的悬殊差距。当民众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能力大幅增强时,舆论监督的力度自然大幅增强。由于无须依赖特殊的群体和个人,这种增进没有负面性。
舆论监督的目的之一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但它本身又需要民众维权能力的维护。在民众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以前,舆论监督、社会公正仍然只能靠少数人的正义良心。当下还有不少媒体人深怀正义,但在现实利益的染缸中,这种人正越来越少。部分媒体人的理想主义与媒体本身的现实主义之间的拉锯,仍将继续,但前者注定不敌后者。媒体的市场化注定了它的世俗化,舆论监督在权力限制外,很快又被套上利益的枷锁。
江苏省在《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做出了规定: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只是一种心情,而非一种态度,表明大陆寻求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手段由中共党内向党外,由检察系统向社会系统移动加速;同时也说明大陆的腐败的严重程度,已非“内部”和“双规”能够根治、威慑和解决了,希望在新闻的舆论监督方面得到突破。
新闻监督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取决于新闻监督生存空间的大小。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离不开媒体的支持,舆论的力量在一定意义上比司法的力量还大。
舆论监督的本意就是社会大众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对社会事物和国家事物进行监督,尤其是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个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过程,这个行为和过程应该是自由的、科学的和合乎法律、法规的。
一个文明、民主、发达国家的标志,除了制度本身的监督外,无不具有完备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相互制衡的行政体制,就是法治天空的“双翼”。而我们在总结体制弊端时提的最多的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什么“监督真空”、“监督无力”,都说明我们监督体制建设的薄弱和滞后。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在目前反特权和反腐败中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权力和权益的再分配、再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社会丑恶现象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国家正期待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些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一些丑恶和不公正的现象,由于媒体的介入被及时揭露和纠正。在现行体制下,各种非法牟利行为往往会依托,甚至“借用”一定的公共权力。由于可以调动多种社会资源的公共权力,与分散的利益受害者个人力量对比悬殊,使得各种违法、侵权、非法牟利行为常常畅通无阻。但是媒体的介入改变了这一局面——公共舆论将公众意志集中表现为公共权力所无法忽视的民众公意,从而改变了力量对比,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构成了钳制。因此,媒体的介入程度。关乎揭弊、纠弊的力度,决定着民众意志实现的程度。
事实上,类似手段在中国古代都曾经用过,虽然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官场风气、社会风气已经严重污染的背景下,并不能从根本上整肃吏治。而舆论监督,正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人民监督政府”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
舆论监督的实质,是将分散的民众个人意志凝聚成公意,凝聚成一般不容忽视的力量,从而改变普通、弱小的个体与强大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对政府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与制约。中国古代虽然有为民代言的“言官”,但其仍然是站在官府的立场上,仍然是官僚集团的一员;民众虽然有击鼓鸣冤的权利,但其表现形式仍然只是个人诉求,而不是民间公意的集中表达。这种程度、这种方式的自下而上,无力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因此也避免不了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治乱因循。
当代中国公共言论空间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主要成果之一。它使民间公意的形成、使以舆论监督公共权力成为可能。
实践证明,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通过制约权力来保护民权民利、澄清吏治、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可能被某些个人或者某种势力所利用,作为颠覆政权和制度的工具。因此,从执政者的角度而言,收缩言论尺度确实能避免舆论对政权和制度的及时冲击。但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收缩言论也堵塞了自下而上进行监督的通道,而且是现行体制下进行监督的有效通道。这种堵塞很可能使公共权力越来越不被制约,甚至被滥用,为腐败分子的私利“保驾护航”。
在现代法治社会,舆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之一。舆论既是公共监督政府的主要方式,又是公共向政府表达意愿的主要渠道。现代法治政体通过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实现舆论监督,同时也依法限制不负责任,不能自律的舆论机构。因此,对舆论即不能放任自流,更不应因噎废食,应该在合理的规则下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对媒体具有强大的管制能力,只要对舆论监督设置不得触及政权及制度的禁区,就能既有效发挥舆论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功能,又不危及政权根本。
历史上的机会往往伴随着挑战。风险越大,机会越大。在当前腐败不止,官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主动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回应和引导,不但能够利用这种外部监督整肃吏治,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凝聚民心,提升政府在民众中的认知度与公相力。
近来,中国反腐败的新闻不断。这一方面显示了执政党高层反腐败的意志和决心,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权力腐败之猖獗,权力监督之艰难。
为什么各种常设的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察局等)在这些地方形同虚设?为什么监督机制会失灵?为什么被权力非法侵害的对象无力抵制权力的滥用,只能任其横行?根本原因是腐败分子拥有公共权力赋予的“合法伤害权”,能够堂而皇之地对无权者造成伤害,而无权者则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
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是现实的利害关系与力量对比。受害者所面对的一般选择是:上告,结果难料,一切取决于受理部门的立场态度:如果告不倒,必然要承受强硬报复,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只要滥用权力者拥有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受害者自料扳不倒对方,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事实证明,这种忍辱负重往往是弱善者的“次优选择”,符合他们的切身利益。
能够造成伤害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掌权者与普通老百姓在伤害能力上的巨大悬殊,是受害者无力自卫、不能制衡权力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关联”则是有能力“伤害”腐败分子的监督机构可能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的主要原因。建立利益关联是化解伤害能力的最佳手段,而普通老百姓的困境,不仅没有“合法伤害”的能力,而且也没有建立利益关联的能力。或者说,他们所能建立的关联利益在掌权者看来,远远小于直接使用伤害权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中国,由于常设机构的监督功能可能因为利益关联而被削弱,权力监督需要另外的“第一动力”。原中央中组部部长张全景认为:“事实上,由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构筑的制度基本上是健全的,但如果束之高阁,就成了一纸空文”——基本健全的制度为什么会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因为,体制内动力因利益关联而耗散,权力监督缺乏“第一动力”。
对于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来说,人民就是上帝,制度运行的“第一动力”只能来源于可能被滥用权力所伤害的普通老百姓,即必须赋予普通老百姓对滥用权力者可以造成“合法伤害”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必须直接产生作用,而无需求告其他权力者后方能生效。在迄今为止的政治建构中,这样的能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主选举;二是舆论监督。显然,民主选举是中国渐进式政治进步的长期目标,而舆论监督则是短期内可行的选择。
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等程序设计促使政府的操作公开透明,但另一方面,真正迫使政府公开操作的却是媒体的强烈反应。透过民意表达,媒体充当权力监督“第一动力”的载体,而程序设计只是为这种监督提供了便利。虽然舆论不能直接决定公共政策,但对具有公共决策者造成一定“伤害”的能力,使决策者不能无所顾忌。
舆论监督所必须的言论自由在当今中国已经有很大进步,但在涉及官民关系、社会稳定等敏感话题上,仍然讳莫如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存有希望媒体“只帮忙,不添乱”的想法,企望媒体在不具备“伤害”能力的条件下也可监督权力;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既针对官员的私利行为,又针对公利行为(公利行为也可能引发官民冲突),但监督压力增大的时候,官员从利己立场出发,一般会首先收缩公利行为而非私利行为,从而可能造成舆论监督既无利于反腐,又有损于行政能力的情形。这既是滥用权力者反对舆论监督的借口,也可能确实是高层担心舆论监督负面性的理由。
世界各国及中国几十年的经验教训表明,要有效监督权力,必须赋予老百姓一定的“合法伤害”能力,并准备承担“行政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所降低”的后果,即所谓有所得必有所失。实际上,公共舆论的介入有时虽然对行政效率有所影响,但有助于政治决策长期的科学合理,更有助于执政党保持先进性,强化对政权的领导、对国家的管理。只要操作得当,政府完全可以将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内。说到底,政府的选择取决于它的决心和意志,取决于它对权力监督与其他目标的轻重缓急。
记者们在挖掘重大新闻时,常常感到一种恐惧。这种恐惧不是赤裸裸的威胁,而是一种可怕的沉默。在大部分艰难的调查中,你可以感觉到你在和一只看不见的手教量,就象冲进了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这是一个非常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当外界的力量想揭开它的一角时,整个系统就抱成一团,用可怕的沉默和不合作来面对你。由于社会各行各业中都免不了这样那样的利益共同体,当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共同体中沉默的大多数很容易用一种价值观把符合自己利益的状态合理化,让自己心安理得。而当这种利益共同体又以某种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为“优势”避开监督时,黑箱操作就难以避免。
纪检官员在解释《党内监督条例》,说到舆论监督的时候告诉大家:“舆论监督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就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十分慎重。”
任何工作都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两种可能,是不是任何工作都是危险的“双刃剑”?就以舆论方面而言,比舆论监督更有名也更加厉行的是舆论导向问题,自然也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区别,但是谁说过舆论导向是一把双刃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要随便使用呢?
作为党内监督的武器,舆论监督自然是防范和揭露腐败分子的利器,然而,它会象原子弹一样使党和腐败分子两败俱伤、同归于尽吗?
有人说:有两种反腐败,我们的反腐败和“敌人的反腐败”,我们要反腐败,敌人就要借反腐败来反“我们”。这种理论可能就是“双刃剑”理论的来源。这是一种伪理论,因为腐败分子本身就是最大的敌人,不反腐败才是帮助敌人反自己。因此,只有限制舆论监督、阻挠舆论监督才是腐败分子向人民向党向国家挥舞的“剑”。
由于主流媒体为各级掌权者所掌控,所以其监督的锋芒,则很少能直指各级掌权者所忌讳的社会溃疡面。
中央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敬一丹在看到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这句话很高兴,她说:在中央的支持下,《焦点访谈》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实现舆论加大内容创纪录的50%。这句话让人有点纳闷:舆论监督需要指标?
新闻媒体只要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不违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拥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表达自由和加大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完全是依法行事;怎么还要领指标呢?舆论监督本来就是媒体的天职,就象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
争取实现50%的舆论监督,还有一个监督大和监督小,监督高和监督低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可能在于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太多。
据了解,原来并不是没有新闻素材,而是因为受到来自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反舆论监督”的压力;面对不正之风、腐败行为,《焦点访谈》不得不退避三舍。这种说法好象有点站不住脚。不否认“反舆论监督”的压力是存在的,但是,人们也知道处于中央之尊的传媒机构的权威也是存在的。一个堂堂中央电视台莫非还怕地方的某些政客的“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吗?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几个人就可以打乱作为中央喉舌的媒体的工作原则和部署,那么这样的媒体与所处的地位也太不相称了。显然这里必定另有隐情,才会向中央领导人讨要监督的权力,要一个50%的指标。
舆论既然要行使监督权,总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监督,对滥用权力的监督。如果一个栏目本来可以行使100%的监督权力,但实际上只能达到50%,那么人们要问:谁在保护50%的丑恶?一个以监督为主的媒体栏目只能实现50%的舆论监督,而且还要靠讨要指标,这实在是对法律和舆论监督的莫大讽刺。
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栏目制片人张洁说“几乎每一期舆论监督节目,都有公关行为出现,有一段时间,节目的播出率只有50%。《新闻调查》播出的每一期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节目,都是全台上下,甚至还可能是台外更高层的领导,抵抗公关的结果。”揭示黑暗面的节目或者稿件容易遭到“公关”,已经是人人皆知的。新华社曾经报道,某些地区甚至有“控制对本地区、本部门负面报道”的专门机构或者负责人员。
一个常识:相对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是正义的催化剂、权力的防腐剂,是文明的推动力、权力的制衡力。所以,要构建健康、稳定、公平的和谐社会,就必须保证舆论监督渠道的畅达,保证舆论监督的即时和便捷。
大家都知道,越是公关力度大的,其中包含的问题或许就越严重。这种公关尤其恶劣是地方在于:事实上是监督的对象再一次腐败——花着纳税人的钱飞来飞去,请客送礼,住豪华酒店,维护的却是少数人的利益。“试想,腐败出现了,被媒体拍了录了,掌握了证据,最后却又被用腐败的手段摆平,这显然已经是性质十分恶劣的多重腐败。”
“舆论监督奖”怎么如此经不起推敲?
1月11日,湖南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表示,郴州市委、市政府支持设立“舆论监督奖”,意在用“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记者监督批评郴州市,郴州市不仅不记仇,反而给记者以奖励。这应该就是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所体现出来的“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吧。然而,该奖却仅仅是针对中央、省级媒体记者,而不包括郴州市媒体的记者,这样的“更开放、更开明”就只能让人怀疑了。
显然,对郴州市当地事情更了解,更清楚,更有资格进行舆论监督的是郴州市当地媒体记者,他们对郴州市存在的问题才更有发言权。由此可见,郴州市将本地记者排除在“舆论监督奖”之外,就是一种舍本逐末之举。如此设立“舆论监督奖”,其用意恐怕并不是所谓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了,而可能是另有隐情。
众所周知,作为本地的媒体记者,一些人是不用担心出什么纰漏的。只要稍稍动一动手中的权力,那些媒体记者恐怕只有听命的份,而对于中央、省级的媒体记者来说,他们就没有这个权力了。管不了记者的采访,便想方设法地去堵,不让监督内容在媒体见光,应该是各地所采取的最常用手段。而拉拢收买讨好记者更是一些地方对待舆论监督的惯用办法。
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这个红头文件规定,能够获得郴州市“舆论监督奖”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的;另一种是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而郴州市更看重的恐怕是把线索主动提供给他们的那类记者。线索一旦提供给他们,还用再担心媒体曝光吗?从中我们便不难看出,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真实意图,其实就是想通过这一奖项讨好中央、省级媒体记者,把舆论监督尽量地控制住,尽量地不让其在媒体上曝光。对于第二种,即“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这也很难以理解,在政府的眼中,媒体曝光从来都是消极的东西!
由此,设立“舆论监督奖”支持新闻工作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便有些经不起推敲。湖南省郴州市煞有介事设立的“舆论监督奖”,恐怕连他们自己都不会相信这是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吧。如果他们真想在接受舆论监督上表现出“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那用行动证实就行了,平时支持记者们的采访就行了,发不发奖品,则是很次要的事情。
中国腐败官员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的土埌在哪里?
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几乎每一个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都具有下面共同的社会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