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26节
专家认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应当分立,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由不同的警察机关行使。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由同一个机关行使,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
中国警察破案率低,警力不足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传统户籍制度的名存实亡、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的加剧,社会分化造成的社会矛盾、对原有制度体系的认同减弱、新价值观念尚未形成等等都令警察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犯罪已经成为现代化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警察在重重压力之下,理性的办案活动最后被种种非理性的数据、限期令和市民呼声所影响,办案者首先要让领导满意,其次是让老百姓顺心,至于查明真相,倒可能是等而次之的任务;这就是警察的潜规则之一。
警察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必然拥有超越自己权力的力量。警察一方面拥有“特权”,另一方面又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者,这种职业属性决定了警察个体一方面有权力欲的膨胀,另一方面也有职业上的“自卑”——因为他是一个听从命令的人。在公检法系统中,法律对警察的约束最弱,虽然有《警察法》及其细则,但其威慑力远远不及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文件指令高于法律这一情况的产生,还在于实践存在一种悖论:一个国家需要统一的中央立法,统一的法律又不得不经过地方部门的规章法令、行业的规章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才能具体落实。这使得后者比前者的实际效力更高。谁来监督警察?行业整风和运动式的公安部文件当然是一种途径,但那是上一级警察监督下一级警察的“内纠”和非制度化选择。检察院只有在案发后才能介入调查,是追罚制而不是预警制。
在中国,不仅警察的监督是缺位的,就是对警察生态的研究也是缺位的。从来没有一种权力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这样密切,可这样一种如此重要的权力却受到了学术界可怕的忽视。在中国,各地政法委书记大都是公安局长,这就造成了警察部门的政治地位超过了司法部门。在腐败开始蔓延时,公共权力的掌有者和行使者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寻求与运用权力的边际效应,如何让“警权”退守到固有的权限之内,居然也成了问题。
警察是属于行政序列,但是并不代表警察所享有的侦察权不是独立的。如果确认侦察权是独立的,那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难免干扰独立侦察权。警察的绩效测量指标,不应该是破案率,而应该是本辖区无案率。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渡到法律上人人平等,已经成为现实中的迫切任务。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可能已经触犯了刑律,但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规定执法人员享有了过多的权力,而对他们的处罚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粗糙,落到实处对他们的处罚是很轻微的,这也是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监督不力、法院错判案件不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警察权是否得到应有的控制,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
首先,应当摈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安中心主义。我国很多地方由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这是中国特色官本位的产物:因为根据一府两院都是人大产生的平行机构的政治体制,检察院和法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级,而公安机关则只是政府的一个局,比政府低一级,这样公安机关就比检察院和法院低了半级。为了使公安机关在行政级别上与检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就让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这种体制导致了司法和行政权力行使中的所谓“公安中心主义”即由于公安局的级别太高,而使法院和检察院对其难以监督。
其次,公安机关的多种权力应当内部分立或者分离给其他单位。我国目前的公安机关是一个拥有众多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二者界限不清的单位。从内部职能的分立来看,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应当分立,以避免在两类案件间自由裁量,形成容易产生腐败的空间。
再次,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专门监督。我国没有对警察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最后,应当通过公民的人权来制约警察的权力。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于手中有枪的警察而言,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政府对治安事件的管理,一方面需要赋予警察权力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要为民众提供服务,确保民众的自由。然而,在中国长期以来管理大于服务的传统理念下,警察权力和公民自由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平衡。
现在,中国正在准备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法律的起草沿袭了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即由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部门公安部来起草。公安部门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国家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在条例升级为法律的同时,也赋予了公安部门合法应用强制措施限制人生自由的权力。公安部门在治安事件中拥有一定的强制权力并不为过,但也同时存在限制其滥用权力的必要。
民众有权利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法律的制定。目前中国民间的声音有两种传达渠道,一是通过人大代表,二是借助媒体。第一种渠道并不顺畅。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几乎不存在,很多选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赋予了哪位人民代表,而代表都是非专职的,想和选民沟通也找不到高效的机制来进行;第二种渠道同样未能发挥功效,在法案未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下,媒体所披露的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然而多数相关报道都是内容雷同的,而对一些明显有争议的条款都是避而不谈。
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所起的作用大小、取决于木桶最短的边。警察的权力过大,对于处理社会纠纷会带来一定的便利和更高的效率,然而,不受控制的权力必然导致少部分人滥用权力。这时就会影响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所有的警察都不得不为这少数害群之马的行为买单。对于民众而言,警察掌握过大的权力,或许能够为多数人带来较少的福音,但同时必然会给少数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而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同样不应该被忽视,默许少数人为多数人买单的行为同样年可取。
因此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平衡警察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不平衡的后果是双方同样受到伤害。而达到此种平衡需要的是两者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平衡的缺失就在于前者充分表达了观点,而后者的观点被严重忽视。警察权力与公民自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应当是互惠互利的双生子。向一方利益倾斜,不经过全民讨论就匆忙出台的法律,事后不知道还要做多少修补的工作。这也不是部门立法者想要的结果。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永恒的定律。
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既拥有刑事司法权,又拥有行政执法权,而且权力的行使比较分散,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便容易被滥用,导致腐败。因此,拥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权力,必然要求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
7.13关于特权问题
吴起在楚国变法的主要内容是“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贵人往实广虚之地”。所谓“明法审令”就是实行法治。虽然在他们的所谓“法治”中,未必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法治”必然是与特权相对立的。
所以,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必然为特权阶层所不容;而特权阶层,正是构成宗法社会权力核心的实力派。所谓“刑不上大夫”,他们从来就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而以吴起以及所有的改革家,想将这些人纳入法治的范畴,这使得他们从一开始便与权力上层的实力派处于对立的地位。所谓“捐不急之官”,就是要裁汰冗员,将那些只拿俸禄而不干事情的人踢出官场;而能够只拿钱而不干事情的人,必然是有着某种特权的人。所谓“废公族疏远者”,就不仅仅是将那些长期享有种种政治、经济特权一味吃老本,而对国家早已没有任何贡献的人赶出官场,还要将“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即要将这些老贵族下放,迫使他们迁往地广人稀的荒凉地区,开荒种地,自食其力。
任何特权都是以牺牲规则为代价的,而且任何特权都会服从于更高的特权。
特权是专制的孪生兄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显示给世人的一个常识。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的、文化的诸多方面的原因,特权还会在中国长期存在。
不少贪污官员说: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能监督了。权力的监督形同虚设,小事说了算,大事不研究,混淆权力和能力的界限,有人遇到难题,用权力为其沟通联络;有人犯了错误,用权力为其开脱。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什么是公共权力?就是人们常常说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但是在官员们看来,权力是上级领导给的。
“特权只属于少数人”这句话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只有少数人才能享受特权,这会让既得利益者有极大的优越感、成就感、满足感;另一方面,既然特权只属于少数人,那么享受把到特权的就是大多数。如果这少数人是以合法途径得到特权,另外的大多数人多少会服气;如果是用非法途径得到的特权,那么社会上就会弥漫仇富仇官的空气,这个社会就不会和谐。
从特权意识到心理脆弱
人大代表也好,官员、干部也好,事实上都是享有一些特殊权力即“特权”的,此处之“特权”原本没有任何贬义。但是,享有特权者如果不能谨慎地理解和对待权力,如果不是把权力用在正确的地方,而是企图凭借手中的特权欺压他人,为害社会,逃避法律的约束,那么,他就培养起了浓厚的“特权意识”,在“特权意识”的腐蚀下,他就可能从一个好干部、好公民,“瞬间突变”成一个坏人、罪人。
堂堂“官人”因琐屑小事或些微挫折就心理失控而激情犯罪,省人大代表侯建军远非第一人。在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我只能认为他们是因为极端的心理脆弱导致了极端的行为疯狂。而他们的极端心理脆弱,又与他们的社会存在环境大有关联—————心理学研究表明,极度自尊导致极度自卑,而心理脆弱正是自尊与自卑的极端表现形式。
中国一向有“能上不能下”的传统,某人好不容易爬到了一定的位置,突然有一天情况不妙,感到权力受到削弱,心理平衡就可能被打破。另一种情形是,认为自己好歹也是“官人”,却不能呼风唤雨为所欲为,便痛感万般之憋屈与窝囊,比如司法局长感觉自己“有职无权”,省人大代表看到“一个破老头儿也敢和我较劲”,那心理一开始肯定就是严重失衡的。心理脆弱发展到极致,便是觉得自己一旦为“官”,就理所应当天文地理经史子集无所不知,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无所不能,工作学习生活娱乐一帆风顺,即便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环节,也容不得有一丁点儿不顺(由自尊而自卑,觉得自己官场失意,是天底下最不幸的人)、“不行”(由自卑而自尊,觉得被老头儿挑衅,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冒犯,是可忍孰不可忍),否则就要冲冠一怒了。
以前有句名言叫“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现在看来,这句话得改为“严重的问题的教育官人”才对。要让“官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尽管是官员,是干部,是人大代表,但首先“也是人”,既然是人,便难免有悲欢离合,难免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因此要有一颗平常心,不好高骛远,不贪得无厌,不要指望特权可以“摆平”一切问题,可以“摧毁”一切障碍,不要总是奢望着比《鹿鼎记》中那个到处广种博收的坏小子兼幸运儿韦小宝还要“生活甜蜜”,也不要整天摆出一副比“百兽之王”老虎的屁股还要凛然不可侵犯的牛×样儿……要不然,有朝一日心理脆弱导致行为失范,恐怕连个普通人的待遇也要被剥夺了,岂不悲哉?
平均主义消灭不了特权,要消灭特权,只有加强民主,让“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尽早变成现实。
特权既是利益,也是面子;有时候面子更能衬托出权力的优越感。
没什么实权的部门,格外讲究门面,职工福利可以不给,办公场所却总弄得富丽堂皇;倒是大权在握的单位,注意力不在门面上,办公条件能凑合就行。
市委要钱一句话,政府要钱自己拿,人大要钱就立法,政协要钱跑烂胯。
7.14关于纪委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是在一种秘密状态下成立的,起初党员之间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在这种状态下,党内监督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后来党内监督逐渐制度化了,但因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于形式。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党内腐败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党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有效竭制党内的腐败现象,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好转。
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中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如此,对中国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句空话。
按照法律规定,纪委等党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实际上,类似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他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做到依法治国,就不能有“法外特权”和“法外机关”的存在。但现实是党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党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并造成腐败,使党的执政根基受到威胁,而百姓还不能告他。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的机构犯了错误,难道连法律都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果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腐败了,谁来监督它们?在现行监督体制中,对纪检委等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由本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监督管理,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到中央纪检委监督管理。邓小平说: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监督监督者最终要靠法制。纪检委等党的机构,行使权力时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它的最好监督。洛阳教师状告纪检委这一小小个案触动了中国的“最大问题”。使得“党的机构”与“法制”之间关系的社会性沉默被打破。
“双规”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应用这一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了一大批案件,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而“双规”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来自其超常规性。“双规”的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更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比如在“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于外界联系,也不能聘请律师,不能查阅案卷。因此他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经被调查者掌握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反戈一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被调查对象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制度的超常规性,也体现在期限方面。相关规章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也因此,“双规”成为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
这些超常规性,是“双规”的特殊力量所在,但是,近年来,执政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双规”的超常规性,与法治是有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的。比如,按照法治原则,除了司法机构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双规”同样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但其限制性权力却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授权。
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败工具,“双规”制度可能无法全盘废止,但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同时,按照法治原则,“双规”的适用范围、对象也应该越来越小,适用频率越来越低。在一个法治社会,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普通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
“双规”是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何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双规”;在实践中,有一定级别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手段。
“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双规”手续简便,又不象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纪检委通过“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
“双规”很厉害,嫌疑人逮捕以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和不计入刑期。法学界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双规”缺少法律依据,但在特别情况下有其必要性。
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请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不是大胆而坚决地行使“双规”等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纪委有这样几种种权力:一是有发现问题提出警告的权力;二是有立案查处问题的权力,对涉及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有“初核权”,并报上级党委。但有关专家称,这一权力由于现实中的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而几乎无法实施;三是对下级干部问题的“初核权”、立案权及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权;四是对单位问题有建议权;五是在一些专项治理中的权力。
纪委的立案权和处分权如同脏躁症部门的提名权一样,是最大的权力,也是地方大小干部最为小心的权力。各地纪委建立了一套形式完整的纪检网络,负责收集大小官员不良不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官员有无猫腻,并掌握着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的升降予夺大权。
一个关系到现行体制成败的关键问题:现在对党政权力的监督主要依靠体制内的监督机构,如果监督机构本身也腐败了,把监督权力当作以权谋私的资本怎么办?
审计、公安、检察部门都无法监督纪委——当监督机构本身腐化时,权力监督就出现真空。这种体制下游的真空很快会蔓延到上游,使对权力上游的监督形同虚设,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如果再设置新的监督机构对原来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新机构也可能腐化,又需要增加新的监督机构。如此延伸下去,需要增设的机构将无穷尽。这种链条每延伸一环,监督效力就减弱一分,成本却增大一分,最后将演变成监督效力衰减到徒有其形,权力腐败横行无忌,监督成本却扩大到全社会难以负荷,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要解决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问题,不能遵循在体制内增设机构的思路。当下,中央的办法是让纪委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与制衡,所以虽然中央在加强对纪委的垂直领导,却始终未同意对纪委实行垂直管理——如果纪委摆脱了同级党委,只服从上级纪委的领导,由于山高皇帝远,拥有超越现行法律程序的“双规”之权的纪委很可能成为最不受限制的特权部门。
但这种“党委管纪委”的体制虽然避免了纪委成为绝对强势,却也导致了纪委监督能力的弱化——如果腐败与党委领导成员有关,作为下级机构,纪委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进行利益交换才是符合切身利益的选择。体制内权力的互相制衡,其结果往往不是如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走向相互监督,而是演变成利益的相互交换。
要走出“体制内权力制衡变利益勾结”的怪圈,只能从体制外寻求突破。国内一些城市有效的交通管理方式似乎为此提供了成功示范。交通管理权力在交警,为防止交警滥用权力或者运用权力不当,设立了交通督察,专门监督交警的执法行为;但督察也有可能滥用权力或者腐败,如果再遵循原来的途径增设“督察之督察”显然已不可取,于是一些地方辅之以交通台监督,将监督权力交给广大司机与市民。
因此,对权力实施监督的已经不仅仅是被权力所管理的对象,同时还有在旁边倾听、观看、暂时还没有发出声音的交通台的无数听众和观众。这种公共参与的压力,才是监督生效的最终动力。
这种交通台模式完全可以引入普遍的公共权力监督中。如果对权力的监督能够公开、透明进行,而不仅仅是在狭小的圈子内暗箱操作;如果民众有公开表达、反映的渠道,那么权力及其监督机构就被置于无数双眼睛的监督之下。这种公众普遍参与的监督远比“少数人监督少数人”的体制内监督有效,因为在这里,监督者是无法被收买。也不会腐败,因此不需要再延伸监督的链条。这样的监督机构才是真正建立在磐石上而不是沙滩上。
更重要的是,这种允许公众参加的互动式只会对官员的滥用权力和权力运用不当构成压力,而不会防碍权力正常的自上而下行使。比之西方的竞选与言论自由模式,交通台模式自下而上的方式与力度更适合中国国情,可以与现行体制实现无缝对接,在制衡权力的同时却不用担心撼动现行体制。
有一句名言:“物质的力量只有靠物质的力量才能摧毁”。将此话套用到权力问题上就是:“权力只有靠权力来管束”。权力,靠没有权力的人是管不住的;大权力靠小权力也是管不住的;只有权力才能管住权力,更准确地说,只有大过、超过某种权力的权力才能管住这某种权力。
这些年,社会各方面都在大力提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效力如何暂且不说;实事求是地说,群众监督的效力却微乎其微。这并不是群众不想监督,不行使监督的责任,而是群众赤手空“权”,被监督者根本不理会这种监督。所以,真正的监督只能是上级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7.15关于学校的权力
封建科举制度以前的选拔官员的方式,当局者的随意性很大,常常着眼于当前利益。科举制则是常态社会发展的先进选人制度,突破了门第的限制,一切以知识为标准,使统治层知识化,同时增加了民众与上层的亲和力。
科举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一、投牒自应,读书人不论其出身、地位、财产如何,均可自行报名参加考试;二、考试定期举行,不必等候皇帝下达诏书;三、考试严格,录取与否完全取决于考试文章的优劣。
1905年中国废除了封建的科举制度,兴新学,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里,现代大学群及其学术体系从无到有,创造过世界教育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产生,得力于一系列政教分离、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教授治教”,而不是“官员治校”。
但是,1957年以后,“官本位”泛滥成灾,出现一种奇怪的体制: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绝大多数高校都采取的是“院系领导班子”的模式;现在一些学校改革,要成立“教授委员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但令人担心的是,经过多年“官本位”对学术职称的侵蚀,各“院系领导班子”已经成为“教授班子”,很难找到没有教授职称的行政领导,会不会将“院系领导班子”直接翻牌为“教授委员会”?
1985年以后,中国的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拥有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掌管学校的教学、经济、财务、人事大权,校长权力空前膨胀。这种没有约束没有监督的校长权力带来了严重弊端;把“校长制”变成了“家长制”。
要防止“校长负责制”变成“校长专权制”,就要对校长的权力进行制约。权力制约的关键在于权力的授予或权力的来源问题。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现在的学校校长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的,在这种情况下,校长负责制就变成了对教育局负责制了。
我们的大学其实更象衙门,不象学校。一级学科种种名堂都要评,而且都由教育行政部门来主导。还有没完没了的评估、评比,明明知道下面的大学都在造假应付,但却评估依旧,甚至发现了造假的证据,也当没看见。上面要的只是自上而下的“评”,只有年年“评”,才可以逼迫大学“跑步前进”,确保大学成为大衙门下面的下衙门。
说大学衙门化生存,不仅是因为它拥有全套的党政部门,从纪检委到宣传部,从统战部到工青妇,也不仅仅是因为它所特有的业务机关,诸如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权力特别大,无时无日不发忘发指令派人员指导监督、或者说折腾着教师。即使是作为基本教学单位的院系,也已经衙门化了。
衣分五色,食分九等,从来就是衙门的表象。每年职称评定,学院都要组成一个职称评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每年都有变化。委员是怎么产生的?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院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就是院长和副院长。如果有人要问,为什么职称评定委员会不由学术委员会来确定?院长会告诉你说,因为职称评定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所谓的学术委员会也是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
有人说,大学里已经出现了上级皇帝化,下级奴才化的现象。大学里开会,哪怕是学术性的会议,也要按级别说话,小人物如果抢了话头,大家都会对你侧目而视。教师们甘为奴才,也有自身的不得已,现在大学的领导,说是有生死予夺之权可能有点过分,但普通教师收入高低、职称评定,基本上是领导说了算。体制内的所有资源,全掌握在领导的手里,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领导可以给你所有的好处,也可以让你什么都没有份。学校和学院的领导,绝大多数都有教授的头衔,有自己的专业,但无论什么专业的领导,对于中国古代的权术,都无师自通,不仅懂得借刀杀人,懂得分而治之,更懂得维护自己的权位。在上级面前,领导永远都是温柔可亲的样子,但对下级的时候,则会有金刚怒目、厉声呵斥的威风。在这样的衙门里,听话是最重要的美德,教师如果既有学术水平又听话,当然最好;如果没有学术,只听话,也行;如果有学术但不听话,哪怕你水平再高,也不行。
既然大学象衙门,学生象什么?大学里的学生,更象是交粮纳税的百姓,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本质上,衙门是管不好课程质量的,要管的话,也是越程序化、教条化越好。
现在我国的大学热衷“傍大官”。他们认为高校最宝贵的教育资源,不在于有多少专家学者,而在于有多少高官大员;在于校长的行政级别。级别高当然学问高,政治家必然是教育家。这是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的表现。
在一个准权力社会,权力的渗透、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无所不至——校园,尤其是行政级别很高的大学校园,那里的官员之多、官气之浓、官僚作风之严重,恐怕与真正的官场相比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校园里如果沾染上很浓厚的官场习气,不问学问高低,那就不仅仅是变味,而简直就变成了衙门。
一位高校领导私下透露,他至少有50%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处理关系、揣摩上级领导意图上,做事情如果不符合领导的心意,花再多的功夫也是白费。很自然,不能与领导有不同的意见,即使决策明显有误,大家也会想方设法粉饰太平,除非这个领导被“双规”,大家才会一致声讨他的种种错误。
对上级要小心谨慎,对下级也不能掉以轻心:说不定哪一个下级与某个上级关系非同一般,或者就是某某上级安插下来的。所以既不敢让上级不高兴,也不能让下级不高兴。他们一不高兴就会告状、就会折腾、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而对今天的任何一个官来说,稳定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官场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能让学校的官员活得十分精彩,但官场的那张编制精细的网络,却又会使他们活得很累。
如何平衡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与行政权力,成为大学及整个社会所要应付的一个重要问题。
历史上,中国的大学本身就基本上是由政府利用权力创设的,尽管其程度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除了一些例外时期之外,外部的行政权力一直保持着对大学的控制。目前大学校长按照行政级别进行管理,大学校长实行任期制,就是一个象征。因为只有行政官员才需要任期安排。
这种行政权力也向大学内部延伸。大学的整个管理体系是按照行政原则建立起来的,庞大的行政官员群体支配着大学,校内所有教学单位和教职员工按行政原则被安排在不同的等级之中。我国高校的组织结构或原来的校系教研室,或现在的“升级版”校院系,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学术组织,而是一种教学行政管理组织。相对行政权力,学术自治在校和院系两级都无法实现。大学对学生的管理也是行政化的,大学、院系、教师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管理,基本上不存在学生自治。
这种行政化严重地抑制了大学学术生态的健康发育,当代大学种种为人诟病的现象,都与行政化有直接、间接的关联。比如,大学行政化使大学缺少体现自己本质和宗旨的理念和精神,主要以行政官员的好恶为取向,追求一种扭曲的政绩最大化,各个大学热衷于追求那些能够被外部的行政体系看到并且认可的政绩。正是在这样的心态下,从90年代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高校合并、调整风潮,各个大学竞相攀比规模;随后各大学又掀起建新校区的高潮。
凡此种种表明,大学行政化必须予以改变。归根到底,大学是一个教育机构,是一个学术机构,大学承担着教化国民、延续本民族及人类文明、知识、价值的重大使命。而历史已经证明,这个使命是行政权力无法承担的;相反,有能力承担这个使命的,是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的学术共同体。大学不可能没有行政管理,但这种行政权力不能喧宾夺主,在大学中,行政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且以服务于学术创造为其基本目标。
近年来,高考作憋是年年发生,腐败渗入教育领域。专家认为,从深层次上讲,至上而下的高考集体作憋是官场腐败发展到相当程度的衍生物。导致素质教育和应试考试两张皮。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整个社会将形成扭曲的价值观。
“考试看孩子的,挑学校看家长的。”在越过各地高考最低录取线后,家庭背景各自不同的考生们,不由自主地陷入一个由学校、招生办、家长组成的招生黑幕中。“机动名额”、“定向招生”、“自主招生”等一些招生录取政策,最容易被学校工作人员钻空子。
中国警察破案率低,警力不足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传统户籍制度的名存实亡、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的加剧,社会分化造成的社会矛盾、对原有制度体系的认同减弱、新价值观念尚未形成等等都令警察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犯罪已经成为现代化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警察在重重压力之下,理性的办案活动最后被种种非理性的数据、限期令和市民呼声所影响,办案者首先要让领导满意,其次是让老百姓顺心,至于查明真相,倒可能是等而次之的任务;这就是警察的潜规则之一。
警察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必然拥有超越自己权力的力量。警察一方面拥有“特权”,另一方面又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者,这种职业属性决定了警察个体一方面有权力欲的膨胀,另一方面也有职业上的“自卑”——因为他是一个听从命令的人。在公检法系统中,法律对警察的约束最弱,虽然有《警察法》及其细则,但其威慑力远远不及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文件指令高于法律这一情况的产生,还在于实践存在一种悖论:一个国家需要统一的中央立法,统一的法律又不得不经过地方部门的规章法令、行业的规章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才能具体落实。这使得后者比前者的实际效力更高。谁来监督警察?行业整风和运动式的公安部文件当然是一种途径,但那是上一级警察监督下一级警察的“内纠”和非制度化选择。检察院只有在案发后才能介入调查,是追罚制而不是预警制。
在中国,不仅警察的监督是缺位的,就是对警察生态的研究也是缺位的。从来没有一种权力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这样密切,可这样一种如此重要的权力却受到了学术界可怕的忽视。在中国,各地政法委书记大都是公安局长,这就造成了警察部门的政治地位超过了司法部门。在腐败开始蔓延时,公共权力的掌有者和行使者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寻求与运用权力的边际效应,如何让“警权”退守到固有的权限之内,居然也成了问题。
警察是属于行政序列,但是并不代表警察所享有的侦察权不是独立的。如果确认侦察权是独立的,那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难免干扰独立侦察权。警察的绩效测量指标,不应该是破案率,而应该是本辖区无案率。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渡到法律上人人平等,已经成为现实中的迫切任务。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可能已经触犯了刑律,但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规定执法人员享有了过多的权力,而对他们的处罚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粗糙,落到实处对他们的处罚是很轻微的,这也是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监督不力、法院错判案件不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警察权是否得到应有的控制,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
首先,应当摈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安中心主义。我国很多地方由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这是中国特色官本位的产物:因为根据一府两院都是人大产生的平行机构的政治体制,检察院和法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级,而公安机关则只是政府的一个局,比政府低一级,这样公安机关就比检察院和法院低了半级。为了使公安机关在行政级别上与检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就让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这种体制导致了司法和行政权力行使中的所谓“公安中心主义”即由于公安局的级别太高,而使法院和检察院对其难以监督。
其次,公安机关的多种权力应当内部分立或者分离给其他单位。我国目前的公安机关是一个拥有众多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二者界限不清的单位。从内部职能的分立来看,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应当分立,以避免在两类案件间自由裁量,形成容易产生腐败的空间。
再次,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专门监督。我国没有对警察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最后,应当通过公民的人权来制约警察的权力。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于手中有枪的警察而言,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政府对治安事件的管理,一方面需要赋予警察权力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要为民众提供服务,确保民众的自由。然而,在中国长期以来管理大于服务的传统理念下,警察权力和公民自由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平衡。
现在,中国正在准备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法律的起草沿袭了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即由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部门公安部来起草。公安部门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国家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在条例升级为法律的同时,也赋予了公安部门合法应用强制措施限制人生自由的权力。公安部门在治安事件中拥有一定的强制权力并不为过,但也同时存在限制其滥用权力的必要。
民众有权利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法律的制定。目前中国民间的声音有两种传达渠道,一是通过人大代表,二是借助媒体。第一种渠道并不顺畅。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几乎不存在,很多选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赋予了哪位人民代表,而代表都是非专职的,想和选民沟通也找不到高效的机制来进行;第二种渠道同样未能发挥功效,在法案未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下,媒体所披露的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然而多数相关报道都是内容雷同的,而对一些明显有争议的条款都是避而不谈。
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所起的作用大小、取决于木桶最短的边。警察的权力过大,对于处理社会纠纷会带来一定的便利和更高的效率,然而,不受控制的权力必然导致少部分人滥用权力。这时就会影响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所有的警察都不得不为这少数害群之马的行为买单。对于民众而言,警察掌握过大的权力,或许能够为多数人带来较少的福音,但同时必然会给少数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而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同样不应该被忽视,默许少数人为多数人买单的行为同样年可取。
因此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平衡警察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不平衡的后果是双方同样受到伤害。而达到此种平衡需要的是两者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平衡的缺失就在于前者充分表达了观点,而后者的观点被严重忽视。警察权力与公民自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应当是互惠互利的双生子。向一方利益倾斜,不经过全民讨论就匆忙出台的法律,事后不知道还要做多少修补的工作。这也不是部门立法者想要的结果。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永恒的定律。
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既拥有刑事司法权,又拥有行政执法权,而且权力的行使比较分散,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便容易被滥用,导致腐败。因此,拥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权力,必然要求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
7.13关于特权问题
吴起在楚国变法的主要内容是“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贵人往实广虚之地”。所谓“明法审令”就是实行法治。虽然在他们的所谓“法治”中,未必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法治”必然是与特权相对立的。
所以,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必然为特权阶层所不容;而特权阶层,正是构成宗法社会权力核心的实力派。所谓“刑不上大夫”,他们从来就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而以吴起以及所有的改革家,想将这些人纳入法治的范畴,这使得他们从一开始便与权力上层的实力派处于对立的地位。所谓“捐不急之官”,就是要裁汰冗员,将那些只拿俸禄而不干事情的人踢出官场;而能够只拿钱而不干事情的人,必然是有着某种特权的人。所谓“废公族疏远者”,就不仅仅是将那些长期享有种种政治、经济特权一味吃老本,而对国家早已没有任何贡献的人赶出官场,还要将“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即要将这些老贵族下放,迫使他们迁往地广人稀的荒凉地区,开荒种地,自食其力。
任何特权都是以牺牲规则为代价的,而且任何特权都会服从于更高的特权。
特权是专制的孪生兄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显示给世人的一个常识。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的、文化的诸多方面的原因,特权还会在中国长期存在。
不少贪污官员说: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能监督了。权力的监督形同虚设,小事说了算,大事不研究,混淆权力和能力的界限,有人遇到难题,用权力为其沟通联络;有人犯了错误,用权力为其开脱。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什么是公共权力?就是人们常常说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但是在官员们看来,权力是上级领导给的。
“特权只属于少数人”这句话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只有少数人才能享受特权,这会让既得利益者有极大的优越感、成就感、满足感;另一方面,既然特权只属于少数人,那么享受把到特权的就是大多数。如果这少数人是以合法途径得到特权,另外的大多数人多少会服气;如果是用非法途径得到的特权,那么社会上就会弥漫仇富仇官的空气,这个社会就不会和谐。
从特权意识到心理脆弱
人大代表也好,官员、干部也好,事实上都是享有一些特殊权力即“特权”的,此处之“特权”原本没有任何贬义。但是,享有特权者如果不能谨慎地理解和对待权力,如果不是把权力用在正确的地方,而是企图凭借手中的特权欺压他人,为害社会,逃避法律的约束,那么,他就培养起了浓厚的“特权意识”,在“特权意识”的腐蚀下,他就可能从一个好干部、好公民,“瞬间突变”成一个坏人、罪人。
堂堂“官人”因琐屑小事或些微挫折就心理失控而激情犯罪,省人大代表侯建军远非第一人。在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我只能认为他们是因为极端的心理脆弱导致了极端的行为疯狂。而他们的极端心理脆弱,又与他们的社会存在环境大有关联—————心理学研究表明,极度自尊导致极度自卑,而心理脆弱正是自尊与自卑的极端表现形式。
中国一向有“能上不能下”的传统,某人好不容易爬到了一定的位置,突然有一天情况不妙,感到权力受到削弱,心理平衡就可能被打破。另一种情形是,认为自己好歹也是“官人”,却不能呼风唤雨为所欲为,便痛感万般之憋屈与窝囊,比如司法局长感觉自己“有职无权”,省人大代表看到“一个破老头儿也敢和我较劲”,那心理一开始肯定就是严重失衡的。心理脆弱发展到极致,便是觉得自己一旦为“官”,就理所应当天文地理经史子集无所不知,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无所不能,工作学习生活娱乐一帆风顺,即便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环节,也容不得有一丁点儿不顺(由自尊而自卑,觉得自己官场失意,是天底下最不幸的人)、“不行”(由自卑而自尊,觉得被老头儿挑衅,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冒犯,是可忍孰不可忍),否则就要冲冠一怒了。
以前有句名言叫“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现在看来,这句话得改为“严重的问题的教育官人”才对。要让“官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尽管是官员,是干部,是人大代表,但首先“也是人”,既然是人,便难免有悲欢离合,难免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因此要有一颗平常心,不好高骛远,不贪得无厌,不要指望特权可以“摆平”一切问题,可以“摧毁”一切障碍,不要总是奢望着比《鹿鼎记》中那个到处广种博收的坏小子兼幸运儿韦小宝还要“生活甜蜜”,也不要整天摆出一副比“百兽之王”老虎的屁股还要凛然不可侵犯的牛×样儿……要不然,有朝一日心理脆弱导致行为失范,恐怕连个普通人的待遇也要被剥夺了,岂不悲哉?
平均主义消灭不了特权,要消灭特权,只有加强民主,让“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尽早变成现实。
特权既是利益,也是面子;有时候面子更能衬托出权力的优越感。
没什么实权的部门,格外讲究门面,职工福利可以不给,办公场所却总弄得富丽堂皇;倒是大权在握的单位,注意力不在门面上,办公条件能凑合就行。
市委要钱一句话,政府要钱自己拿,人大要钱就立法,政协要钱跑烂胯。
7.14关于纪委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是在一种秘密状态下成立的,起初党员之间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在这种状态下,党内监督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后来党内监督逐渐制度化了,但因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于形式。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党内腐败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党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有效竭制党内的腐败现象,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好转。
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中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如此,对中国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句空话。
按照法律规定,纪委等党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实际上,类似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他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做到依法治国,就不能有“法外特权”和“法外机关”的存在。但现实是党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党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并造成腐败,使党的执政根基受到威胁,而百姓还不能告他。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的机构犯了错误,难道连法律都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果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腐败了,谁来监督它们?在现行监督体制中,对纪检委等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由本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监督管理,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到中央纪检委监督管理。邓小平说: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监督监督者最终要靠法制。纪检委等党的机构,行使权力时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它的最好监督。洛阳教师状告纪检委这一小小个案触动了中国的“最大问题”。使得“党的机构”与“法制”之间关系的社会性沉默被打破。
“双规”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应用这一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了一大批案件,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而“双规”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来自其超常规性。“双规”的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更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比如在“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于外界联系,也不能聘请律师,不能查阅案卷。因此他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经被调查者掌握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反戈一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被调查对象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制度的超常规性,也体现在期限方面。相关规章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也因此,“双规”成为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
这些超常规性,是“双规”的特殊力量所在,但是,近年来,执政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双规”的超常规性,与法治是有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的。比如,按照法治原则,除了司法机构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双规”同样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但其限制性权力却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授权。
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败工具,“双规”制度可能无法全盘废止,但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同时,按照法治原则,“双规”的适用范围、对象也应该越来越小,适用频率越来越低。在一个法治社会,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普通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
“双规”是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何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双规”;在实践中,有一定级别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手段。
“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双规”手续简便,又不象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纪检委通过“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
“双规”很厉害,嫌疑人逮捕以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和不计入刑期。法学界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双规”缺少法律依据,但在特别情况下有其必要性。
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请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不是大胆而坚决地行使“双规”等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纪委有这样几种种权力:一是有发现问题提出警告的权力;二是有立案查处问题的权力,对涉及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有“初核权”,并报上级党委。但有关专家称,这一权力由于现实中的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而几乎无法实施;三是对下级干部问题的“初核权”、立案权及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权;四是对单位问题有建议权;五是在一些专项治理中的权力。
纪委的立案权和处分权如同脏躁症部门的提名权一样,是最大的权力,也是地方大小干部最为小心的权力。各地纪委建立了一套形式完整的纪检网络,负责收集大小官员不良不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官员有无猫腻,并掌握着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的升降予夺大权。
一个关系到现行体制成败的关键问题:现在对党政权力的监督主要依靠体制内的监督机构,如果监督机构本身也腐败了,把监督权力当作以权谋私的资本怎么办?
审计、公安、检察部门都无法监督纪委——当监督机构本身腐化时,权力监督就出现真空。这种体制下游的真空很快会蔓延到上游,使对权力上游的监督形同虚设,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如果再设置新的监督机构对原来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新机构也可能腐化,又需要增加新的监督机构。如此延伸下去,需要增设的机构将无穷尽。这种链条每延伸一环,监督效力就减弱一分,成本却增大一分,最后将演变成监督效力衰减到徒有其形,权力腐败横行无忌,监督成本却扩大到全社会难以负荷,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要解决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问题,不能遵循在体制内增设机构的思路。当下,中央的办法是让纪委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与制衡,所以虽然中央在加强对纪委的垂直领导,却始终未同意对纪委实行垂直管理——如果纪委摆脱了同级党委,只服从上级纪委的领导,由于山高皇帝远,拥有超越现行法律程序的“双规”之权的纪委很可能成为最不受限制的特权部门。
但这种“党委管纪委”的体制虽然避免了纪委成为绝对强势,却也导致了纪委监督能力的弱化——如果腐败与党委领导成员有关,作为下级机构,纪委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进行利益交换才是符合切身利益的选择。体制内权力的互相制衡,其结果往往不是如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走向相互监督,而是演变成利益的相互交换。
要走出“体制内权力制衡变利益勾结”的怪圈,只能从体制外寻求突破。国内一些城市有效的交通管理方式似乎为此提供了成功示范。交通管理权力在交警,为防止交警滥用权力或者运用权力不当,设立了交通督察,专门监督交警的执法行为;但督察也有可能滥用权力或者腐败,如果再遵循原来的途径增设“督察之督察”显然已不可取,于是一些地方辅之以交通台监督,将监督权力交给广大司机与市民。
因此,对权力实施监督的已经不仅仅是被权力所管理的对象,同时还有在旁边倾听、观看、暂时还没有发出声音的交通台的无数听众和观众。这种公共参与的压力,才是监督生效的最终动力。
这种交通台模式完全可以引入普遍的公共权力监督中。如果对权力的监督能够公开、透明进行,而不仅仅是在狭小的圈子内暗箱操作;如果民众有公开表达、反映的渠道,那么权力及其监督机构就被置于无数双眼睛的监督之下。这种公众普遍参与的监督远比“少数人监督少数人”的体制内监督有效,因为在这里,监督者是无法被收买。也不会腐败,因此不需要再延伸监督的链条。这样的监督机构才是真正建立在磐石上而不是沙滩上。
更重要的是,这种允许公众参加的互动式只会对官员的滥用权力和权力运用不当构成压力,而不会防碍权力正常的自上而下行使。比之西方的竞选与言论自由模式,交通台模式自下而上的方式与力度更适合中国国情,可以与现行体制实现无缝对接,在制衡权力的同时却不用担心撼动现行体制。
有一句名言:“物质的力量只有靠物质的力量才能摧毁”。将此话套用到权力问题上就是:“权力只有靠权力来管束”。权力,靠没有权力的人是管不住的;大权力靠小权力也是管不住的;只有权力才能管住权力,更准确地说,只有大过、超过某种权力的权力才能管住这某种权力。
这些年,社会各方面都在大力提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效力如何暂且不说;实事求是地说,群众监督的效力却微乎其微。这并不是群众不想监督,不行使监督的责任,而是群众赤手空“权”,被监督者根本不理会这种监督。所以,真正的监督只能是上级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7.15关于学校的权力
封建科举制度以前的选拔官员的方式,当局者的随意性很大,常常着眼于当前利益。科举制则是常态社会发展的先进选人制度,突破了门第的限制,一切以知识为标准,使统治层知识化,同时增加了民众与上层的亲和力。
科举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一、投牒自应,读书人不论其出身、地位、财产如何,均可自行报名参加考试;二、考试定期举行,不必等候皇帝下达诏书;三、考试严格,录取与否完全取决于考试文章的优劣。
1905年中国废除了封建的科举制度,兴新学,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里,现代大学群及其学术体系从无到有,创造过世界教育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产生,得力于一系列政教分离、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教授治教”,而不是“官员治校”。
但是,1957年以后,“官本位”泛滥成灾,出现一种奇怪的体制: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绝大多数高校都采取的是“院系领导班子”的模式;现在一些学校改革,要成立“教授委员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但令人担心的是,经过多年“官本位”对学术职称的侵蚀,各“院系领导班子”已经成为“教授班子”,很难找到没有教授职称的行政领导,会不会将“院系领导班子”直接翻牌为“教授委员会”?
1985年以后,中国的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拥有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掌管学校的教学、经济、财务、人事大权,校长权力空前膨胀。这种没有约束没有监督的校长权力带来了严重弊端;把“校长制”变成了“家长制”。
要防止“校长负责制”变成“校长专权制”,就要对校长的权力进行制约。权力制约的关键在于权力的授予或权力的来源问题。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现在的学校校长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的,在这种情况下,校长负责制就变成了对教育局负责制了。
我们的大学其实更象衙门,不象学校。一级学科种种名堂都要评,而且都由教育行政部门来主导。还有没完没了的评估、评比,明明知道下面的大学都在造假应付,但却评估依旧,甚至发现了造假的证据,也当没看见。上面要的只是自上而下的“评”,只有年年“评”,才可以逼迫大学“跑步前进”,确保大学成为大衙门下面的下衙门。
说大学衙门化生存,不仅是因为它拥有全套的党政部门,从纪检委到宣传部,从统战部到工青妇,也不仅仅是因为它所特有的业务机关,诸如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权力特别大,无时无日不发忘发指令派人员指导监督、或者说折腾着教师。即使是作为基本教学单位的院系,也已经衙门化了。
衣分五色,食分九等,从来就是衙门的表象。每年职称评定,学院都要组成一个职称评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每年都有变化。委员是怎么产生的?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院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就是院长和副院长。如果有人要问,为什么职称评定委员会不由学术委员会来确定?院长会告诉你说,因为职称评定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所谓的学术委员会也是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
有人说,大学里已经出现了上级皇帝化,下级奴才化的现象。大学里开会,哪怕是学术性的会议,也要按级别说话,小人物如果抢了话头,大家都会对你侧目而视。教师们甘为奴才,也有自身的不得已,现在大学的领导,说是有生死予夺之权可能有点过分,但普通教师收入高低、职称评定,基本上是领导说了算。体制内的所有资源,全掌握在领导的手里,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领导可以给你所有的好处,也可以让你什么都没有份。学校和学院的领导,绝大多数都有教授的头衔,有自己的专业,但无论什么专业的领导,对于中国古代的权术,都无师自通,不仅懂得借刀杀人,懂得分而治之,更懂得维护自己的权位。在上级面前,领导永远都是温柔可亲的样子,但对下级的时候,则会有金刚怒目、厉声呵斥的威风。在这样的衙门里,听话是最重要的美德,教师如果既有学术水平又听话,当然最好;如果没有学术,只听话,也行;如果有学术但不听话,哪怕你水平再高,也不行。
既然大学象衙门,学生象什么?大学里的学生,更象是交粮纳税的百姓,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本质上,衙门是管不好课程质量的,要管的话,也是越程序化、教条化越好。
现在我国的大学热衷“傍大官”。他们认为高校最宝贵的教育资源,不在于有多少专家学者,而在于有多少高官大员;在于校长的行政级别。级别高当然学问高,政治家必然是教育家。这是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的表现。
在一个准权力社会,权力的渗透、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无所不至——校园,尤其是行政级别很高的大学校园,那里的官员之多、官气之浓、官僚作风之严重,恐怕与真正的官场相比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校园里如果沾染上很浓厚的官场习气,不问学问高低,那就不仅仅是变味,而简直就变成了衙门。
一位高校领导私下透露,他至少有50%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处理关系、揣摩上级领导意图上,做事情如果不符合领导的心意,花再多的功夫也是白费。很自然,不能与领导有不同的意见,即使决策明显有误,大家也会想方设法粉饰太平,除非这个领导被“双规”,大家才会一致声讨他的种种错误。
对上级要小心谨慎,对下级也不能掉以轻心:说不定哪一个下级与某个上级关系非同一般,或者就是某某上级安插下来的。所以既不敢让上级不高兴,也不能让下级不高兴。他们一不高兴就会告状、就会折腾、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而对今天的任何一个官来说,稳定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官场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能让学校的官员活得十分精彩,但官场的那张编制精细的网络,却又会使他们活得很累。
如何平衡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与行政权力,成为大学及整个社会所要应付的一个重要问题。
历史上,中国的大学本身就基本上是由政府利用权力创设的,尽管其程度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除了一些例外时期之外,外部的行政权力一直保持着对大学的控制。目前大学校长按照行政级别进行管理,大学校长实行任期制,就是一个象征。因为只有行政官员才需要任期安排。
这种行政权力也向大学内部延伸。大学的整个管理体系是按照行政原则建立起来的,庞大的行政官员群体支配着大学,校内所有教学单位和教职员工按行政原则被安排在不同的等级之中。我国高校的组织结构或原来的校系教研室,或现在的“升级版”校院系,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学术组织,而是一种教学行政管理组织。相对行政权力,学术自治在校和院系两级都无法实现。大学对学生的管理也是行政化的,大学、院系、教师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管理,基本上不存在学生自治。
这种行政化严重地抑制了大学学术生态的健康发育,当代大学种种为人诟病的现象,都与行政化有直接、间接的关联。比如,大学行政化使大学缺少体现自己本质和宗旨的理念和精神,主要以行政官员的好恶为取向,追求一种扭曲的政绩最大化,各个大学热衷于追求那些能够被外部的行政体系看到并且认可的政绩。正是在这样的心态下,从90年代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高校合并、调整风潮,各个大学竞相攀比规模;随后各大学又掀起建新校区的高潮。
凡此种种表明,大学行政化必须予以改变。归根到底,大学是一个教育机构,是一个学术机构,大学承担着教化国民、延续本民族及人类文明、知识、价值的重大使命。而历史已经证明,这个使命是行政权力无法承担的;相反,有能力承担这个使命的,是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的学术共同体。大学不可能没有行政管理,但这种行政权力不能喧宾夺主,在大学中,行政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且以服务于学术创造为其基本目标。
近年来,高考作憋是年年发生,腐败渗入教育领域。专家认为,从深层次上讲,至上而下的高考集体作憋是官场腐败发展到相当程度的衍生物。导致素质教育和应试考试两张皮。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整个社会将形成扭曲的价值观。
“考试看孩子的,挑学校看家长的。”在越过各地高考最低录取线后,家庭背景各自不同的考生们,不由自主地陷入一个由学校、招生办、家长组成的招生黑幕中。“机动名额”、“定向招生”、“自主招生”等一些招生录取政策,最容易被学校工作人员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