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10节
政治权术之所以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更容易得到滋生蔓延和充分发展,是同这种制度下的政治权力的结构特征分不开的。所谓“君主制”,一般是指以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政治权力结构最基本的特征是权力的高度集中。
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画卷,人们可以看到,君主是整个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国家的各种大权集于君主一身,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整个国家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都是君主维持独裁统治的工具。专制君主所享有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权。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当然归于君主所有。君主出言为法,君主的意志就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就是判断一切是非的最高标准和行为准则,历代封建王朝所制定的成文法典,无一不是专制君主意志的体现。君主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随时修改或者废止既定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
二是最高司法权。在专制制度下,君主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对于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具有最高决断权。专制君主的判决,根本无须法律的依据,或者反过来说,君主的判决本身就成为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
三是国家政务的最高决定权。专制君主对于国家的一切政务都拥有最高的决定权。当然,天下繁多的具体事务不可能全部由君主一人独自处理,君主通过亲自掌握重要官职的任免权,为自己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办事机构。封建国家的官僚集团尽管十分庞大,实际上只是俯伏在专制君主脚下的臣仆。各级官吏虽然也分掌着一定的处理政务的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来自君主,随时都有可能被君主剥夺;他们所作出的一切重要政务决定,都须听命于君主,都须取旨方能行事。无论臣属官职再高、权力再大,也不过是君主的办事工具而已,只有君主才是凌架于一切臣民之上的独裁者、才是国家行政权的真正掌握者。
四是最高名分的独占权。专制君主不仅掌握着绝对的实际权力,而且还拥有对最高名分的独占权。
国家各个方面的权力,牢牢系于君主一身,这种高度集中的君权,势必会产生对政治权术的一种客观需求。这种状况并非是由君主个人的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说,君主专制制度下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客观上要求政治权术作为专制君主的必然伴生物。脱离了诡诈的政治权术,高度集中的君权便不可能得到正常的行使,专制制度便无法得以生存和维持。专制君主与政治权术的这种拌生关系,无非是由于专制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特殊作用、君位转移过程中的激烈竞争性、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等几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专制君主对于封建政权的兴衰存亡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无疑是决定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下,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封建王朝的治乱兴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裁专断的君主本人的各方面素质。君主个人的意志和才能,往往成为决定政治斗争胜负的一个关键因素。专制君主的所谓“治政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谋取、维持和运用权力的方法手段,其中当然包括政治权术。
历代封建统治集团,为了实现既定政权的长治久安和维护本集团的共同利益,客观上也会需要有一位能够驾驭政权的强有力的专制君主。在政界的生存竞争中,那些善于玩弄阴谋诡计的君主们,更容易取得和维持政权,更容易驾驭和控制广大臣民,因而更适合于统治集团的需要。
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和分权的矛盾,也是导致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专制君主总是力图实行高度的集权;另一方面,为了实行集权,君主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分权。这种集权和分权的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君臣之间的矛盾,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的始终,构成了统治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主要内容。专制制度本身决定了集权和分权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政治权术作为解决这种矛盾的基本手段,当然也就具有生存发展的必然性。
首先,专制君主必然要依赖政治权术来制定分权的原则。面对集权和分权的矛盾,君主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如何建立有利于集权的权力格局。分权固不可免,但臣属所分掌的权力只能是办事之权;那些决策之权、重大之权、要害之权则只能由君主专擅。分权既行,还必须相互牵制,用便于君主操纵。
其次,专制君主还必须通过政治权术来控制分权的过程。权力的再分配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君主出于专制集权的目的,需要利用权术手段对既有的权力的分布不断进行调整和平衡。
再次,专制君主又必然要利用政治权术来驾驭分权的对象。在集权和分权的矛盾中,分权的对象自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吏。专制君主对他们既不能“不用”,又不能“不疑”,为了加强对官吏的政治控制、人身控制和心理控制,君主不得不借助各种阴险诡诈的政治权术手段。中国古代的政治权术就是在君主专制的土壤和环境中才获得了如此充分的发展。
官僚政治与政治权术的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官僚政治是君主专制的孪生兄弟和必然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中国古代的官僚政治,延续既久,包容又广,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政治权术的生存发展而言,与封建官僚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同君主专制制度一样,官僚政治同样是政治权术赖以根植的一个重要基础。
官僚政治的权力形态及其特征
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必然伴随着腐败的官僚政治的产生。在专制政治出现的瞬间,就必然会使政治权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就必然会相伴而带来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既是君主专制的历史,又是官僚政治的历史。封建时代的官僚政治与奴隶时代的贵族政治以及近现代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政治权力的各个方面,官僚政治表现出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权力本质的特权性。
官吏在社会生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享受着特殊的权力,形成了具有自己共同利益的特殊阶层。官僚集团所掌握的政治权力,不仅不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而且在统治集团内部划分了等级差别,权力演化为只是为官僚集团谋取私利和维护特权的工具。国家权力的一切措施、一切政治过程,仅仅具有实现官僚自身特殊利益的意义和作用。
政治权力在官僚政治中不可避免地成为官僚特殊地位的象征。权力的大小决定着社会地位的高低。做官者,就能享受到法律所保护的种种特权。政治权力又是官僚集团物质财富的来源。权力不仅象征着一定的社会地位,而且为官僚集团提供了衣食之源和其他各种实际的物质利益。各级官吏依据权力的大小,通过“俸禄”的形式,分享着封建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剥削。
由于政治权力已经完全蜕化为维护官僚特权的手段,由于权力所象征和代表的名利地位,势必激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欲望。权力,对于已经成为官僚和企图成为官僚的人们来说,总是充满着强烈的诱惑力量。
二是权力结构的等级性。
官僚政治下的权力结构,呈现出细密、森严的等级性,犹如一座层次分明的宝塔。塔的顶端,专制君主凌驾于一切臣民之上。在君主之下,各级官吏按照一定的等级秩序上下排列。整个官僚集团不仅本身就表现为一个与“民”相区别的等级,而且在官僚集团内部也形成了一个台阶式的等级系列。
权力结构的等级性,使得官僚政治下的仕途表现为一种有形的层次众多的权力阶梯,其中每一级阶梯都意味着不同的待遇和地位。这种情况,对于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那些在仕途中钻营拼搏的人们,眼睛总是盯在更高一级的权力阶梯上,攀登未有终点,野心难以达到最终的满足。官职的升迁降低,成为衡量权力斗争胜负成败和进退得失的有形的标准,争权夺利的欲望也就有了具体的目标。
三是权力来源的“唯上性”。
政治权力的来源方面,封建官僚政治不同于奴隶制时代的贵族政治以及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各级官吏所掌握的大小不等的权力,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授予而取得的。官僚权力的来源,既不是单纯依赖血统关系,更不是依赖哪怕是表面上的群情民意。一切官职及其相应的权力的取得,完全只是“仰沐上恩”的结果。
权力来源的“唯上性”,势必在君臣之间形成一种“主买官爵、臣买智力”的主仆关系。官爵和俸禄成为君主驾驭和控制臣属的有效手段。猎取功名者只有从君主的赏识之中才能得到个人的进取发达。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当然会为君主的“知遇”而感激。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不仅表现在君臣之间,而且在官僚集团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中同样存在。下级官吏的命运完全掌握在上级的手中,他们进取升迁的欲望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上司的意愿。
四是权力变更的非程序性。
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和建立稳定的统治秩序,历代封建王朝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正常的仕途升迁途径以及权力变更的程序,作出了种种具体规定。但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传统毕竟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人治”的方式来“治人”,各种法律规定往往徒具虚名。官僚政治下的权力变更也就表现出非程序性的特点。
五是权力基础的不稳定性。
由于权力来源的“唯上性”和权力变更的非程序性,官僚政治的权力基础是极不稳定的。专制君主从维护自己独裁统治出发,总要千方百计地对臣属的权力加以种种限制。
造成官僚权力基础不稳定的原因,除了君权对臣权的各种限制之外,统治集团内部频繁激烈的政治斗争必然会导致无休止的权力再分配。在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得势者当然会加官进爵,失势者必然大权旁落。主官升迁,属官也会鸡犬升天;主官失势,属官难免殃及鱼池,受到株连。一场政治斗争的结局,常常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的权力变更过程,官僚集团内部的既定权力分布秩序必然经常处于大范围的不稳定的状态。
六是权力分配的竞争性。
在官僚政治下,权力以及权力所代表的地位和财富,对于统治集团成员来说,充满了诱惑。未入仕途者,难免朝思暮想有朝一日能够跻身于官吏的行列;既入仕途者,又要希望在官僚等级的台阶上爬到更高的地位。同一职位,总会引起众多觊觎者的角逐。权力分配过程中的激烈竞争在所难免。在位者绝不肯轻易放弃既得的权力,必然本能地排斥和防范其他一切现实的和潜在的竞争者。
官僚之间的权力之争,绝不仅仅只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作为特定阶层和集团的代表,作为特定朋党宗派的成员,官僚个人之间的权力之争常常同宗派集团之间的“党争”交织在一起。利害相关,损荣与共,因此,官僚政治中的权力斗争,规模极大,存在十分普遍。凡官场中人,很难置身事外,只要塔入官途,几乎无法摆脱争权夺利的旋涡。即使他们是原本清白正直的士人,也难免在宦海沉浮中身不由己的随波逐流。
权力分配的竞争性,表现激烈而残酷。竞争的结果往往不仅涉及到具体官职的任免得失,而且关系到竞争者的生死存亡。争斗成功后的权力诱惑以及失败后的危险前景,使得权力竞争者们从一开始就孤注一掷、志在必得,为了夺取权力竞争的胜利,封建官僚们总是不惜采用任何卑劣阴险的手段。
政治权术在官僚政治中的效用
官僚政治的权力形态及其特征,无疑为政治权术是滋生发展提供了适宜的温床。在官僚政治中,政治权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效用。如果用形象化的语言来表述,政治权术就是官僚政治中的敲门砖、护官符、润滑剂。
权术,谋求政治权力的敲门砖。
在官僚政治下,权力的来源只能是君主或者上司的赏识信用,权力的变更又存在着非制度化、非程序化的特点。因此,官职的任用和权力的取得,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法定的仕进制度都不可能建立和维护正常稳定的仕进秩序。仅仅遵循和依赖表面上的仕进规范,并不能保证仕途的顺达,很难实现谋求政治权力的欲望。
正规途径不通,歪门邪道必然盛行。权术,实际上成为官僚政治中谋求权力的敲门砖。在专制集权的制度下,一切官职和权力均来源于君主或者上司,因此,官僚中的阴谋家和野心家为了谋求政治权力,总要借助于阴险狡诈的权术,以图直接从君主或者上司那里获得超制度的仕进捷径。
权术,巩固政治权力的护官符。
政治权术不仅是官僚政治中的主要谋官之道,而且也是官僚政治中的主要为官之道。谋求政治权力和巩固政治权力,同样离不开政治权术。在官僚政治下,作为权力既得者的在任官吏,必然会极力保官护位,对于已经到手是权力绝不肯轻易放手。自从封建官僚制度确立后,官吏队伍日益走向职业化,庞大的职业官僚集团与社会生产过程相脱离,他们尊贵的社会地位和奢侈的物质享受依赖于手中的权力。入仕为官,不仅是职业官僚实现人生价值的奋斗目标,而且成为他们现实的谋生手段。失去权力,即意味着他们在丧失荣华富贵的同时,甚至失去了生命的保障。
权术,处理官际关系的润滑剂。
封建时代的官僚阶层,本身就是一个居于“君”之下而又凌驾于“民”之上的特殊政治集团。除了“君臣”关系和“官民”关系之外,官僚集团内部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官际之间的关系。如有上司和下级之间的关系;有京官和地方官之间的关系;有文官和武官之间的关系;清官和贪官之间的关系;不同朋党之间的关系等等。每个官僚集团的成员,在不同角度的官际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类官僚之间,既存在着互相利用、狼狈为奸的利益相同之处,又存在着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利益冲突之处。
寻求处理官际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对于统治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维护统治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就需要协调润滑官际之间的关系和稳定官僚等级秩序,以便充分发挥官僚集团的统治效能。为达到这一目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力图通过法律和道德等形式,提出一系列专门针对官吏的行为规范。
翻开中国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各种诡诈圆滑的权术,在调整处理官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官僚政治条件下,官际关系是构成统治集团内部政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拥有某些共同利益的一个社会阶层,官僚集团需要维系内部的团结统一,以便在“事君治民”的过程中谋取和维护本阶层共同的特殊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权力和利益分配中,官僚阶层内部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利害冲突,并因此爆发出无休止的争权夺利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斗争,有时需要兵戎相见,有时则依赖于“舌枪唇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官僚政治中的官际关系都离不开权术这个“润滑剂”。例如,在官僚阶层内部矛盾激化的时候,各种竞争之术、攻击之术、防范之术便大显身手,使得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和重新分配,从而形成新的权力秩序;又如,各种“事上”和“驭下”的手段,象谄媚之术、勾结之术、贿赂之术、赏罚之术等,也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起到缓和内部矛盾、润滑官际关系的作用,使官际之间形成利益均沾、休戚与共的密切关系,从而适应了凝聚官僚阶层的需要。
第三章规则与潜规则
3.1规则与潜规则
“规则”是什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上解释:一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者章程;二是(在形状、结构或分布上)合乎一定的方式。
“规”的本意是画圆形的工具。“矩”的本意是画直角或正方形、矩形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古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关于制度
制度是人类独创并总处在变迁中的一种约束,中国各朝代的制度往往由开国皇帝奠基,后来的帝王修改。不论奠基也好,修改也罢,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巩固皇权,坐稳江山。只是开国者多创新,后来者多改良;创新者多用心良苦,改良者多心不在焉,最后搞得不可收拾,不得不让另一位开国皇帝再去创新。历史总是表明制度的创新特别是改良其实是常有之事。但皇家的制度无论是创新还是改良,大都是靠不住的。
就开国皇帝而言,凡认为特别重要的制度常常要立石刻碑。按理说,有开国皇帝立下的石碑制度,后来的继承者只有严格遵循的份儿,这样的制度应该是靠得住的。但实际情况却全非如此。
皇帝从来就是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的。可立石刻碑的制度也靠不住,这表明制度只是制度。制定制度靠权力,无权者绝对没有资格制定制度;而制度的作废也是权,只要权力能够超越制度,制度必然疲软并最终成为废纸。
如果总是找不到制度作废的原因,再多的制度也不过是制度。
关于制度与规则
规矩和制度,有时候是一回事,有时候又不是一回事。它们关系融洽的时候,规矩就是制度,制度也是规矩;关系不睦的时候则互为仇敌、势不两立。在这方面,财务上的规矩和制度的关系体现得尤其明显。规矩和制度是一回事的时候,二者相安无事;问题是它俩闹别扭的时候居多,闹得让人一看就知道:规矩不是制度。
“制度”词典上的解释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规矩”词典上的解释是:“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但这种解释好象不太准确,定义为“不宜公开的内部约定”似乎更准确。制度是国家制定,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当然是公开化的;而规矩则是单位内部的约定,只在内部执行,不宜公开。
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还有一些一般人不大知晓的,容易把制度和规矩混为一谈。比如说,绘成图版挂在墙上,既美观又清晰的那种,肯定是制度,那是专门给外人特别是给上级领导看的;真正用于实际操作的是规矩而不是制度,规矩并不在图版上,而在单位“有关人员”的掌握之下。越是起劲公开的制度,就越是为了把规矩密而不宣;图版上的制度描绘得天花乱坠,规矩离制度的距离就越远。
制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脉络清晰、条理清楚,顺理成章;可在不少热中于遵守规矩的人看来,制度太冠冕堂皇不说,还那么罗嗦、烦琐,执行起来又费心思又费工夫。相比之下规矩就简单多了:可能就那么一两条,甚至就一句话,好懂易记,再加上知道的人不多,做起来自然便利。
制度与规矩最明显的不同在于,制度是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统一制定而不容易修改的;而规矩则不同,它可能是少数领导的个人意志,更可能是单位“一把手”的随心所欲。
制度是靠人执行的,规矩也是靠人来遵守,所以制度、规矩与人的“配套”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执行制度的人看来,按规矩办事是左道旁门,违背了制度,也败坏了职业道德。而照规矩办事的人则认为,制度是样子,只有胆小怕事的人和不会做假帐的笨蛋才把制度看得重要。
执行制度受限制多,而按规矩办事则方便得多。这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执行制度单位受损多,而照规矩办事则单位获利多。是利益均沾吗?不是。一般情况下,应该是领导得“大头”,群众得“小头”。这样,领导满意,群众也不会反对。至于领导那“头”有多大,这和规矩一样,也是个秘密。一些单位所以存在规矩压倒制度的现象,与利益驱动有直接的关系。这就是为什么不同单位的规矩尽管千差万别,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与制度对着干的根本原因。
我们的社会缺乏普遍的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要求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别人如何,你都必须遵守规则——这个规则可以是道德,也可以是法律。现在的问题是:一、最容易破坏规则的人恰恰是那些制定规则的人;二、潜规则盛行,毒化了人们健康的规则意识。大家都不按规则出牌,久而久之,这规则就形同虚设。个别人甚至连潜规则都不遵守,而是奉行弱肉强食的自然丛林法则。
佛家开口就是大千世界,但大千世界之下还有中千世界,中千世界之下还有小千世界,小千世界之下还要分成许许多多的小世界。但凡成了一“界”,就会有这一界里的种种规矩——时髦的话叫“游戏规则”。遵守这个规则,你就在这一界里混得下去,违背这个规则,迟早要被淘汰出局。
人类社会是一个文明(与野蛮时代相比)的制度,要维持正常运转,靠的都是“规则”;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生活等方面都需要规则;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以及各级部门的文件、通知、告示都是“规则”;大到世界性的、全国性的、各省市的、各党派团体的,小到各单位、各部门、各乡村、各社区;都有规则,都需要规则。
中国人不喜欢排队,更不习惯排队。其实排不排队,如何排队,看似小事,但它能从一个角度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状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风俗文化等等,其中蕴藏的意义却很大。
排队实际上是正义与公平的象征,是对规则和秩序的认可。但是做任何事情都“不排队”,在我国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无论在官场还是民间,往往是一种被许多人推崇的成功哲学。这从民间流传的俗语中就可以看出来,什么“胜者王侯败者寇”、“英雄不问出处”、“脸皮厚吃个构”、“规矩都是人定的”、“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等等。
排队状况如何,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政治秩序状况的反映。比如提拔干部的排队方式应该是考察一个人的德才勤绩;一个工程让哪个企业去做排队方式应该是看这个企业的能力和工程质量如何。如果不去“跑官”就得不到提拔,不去“操作”就得不到项目,谁还会去排队呢?如果不按规则做事,就处处碰壁,按规则做事则处处顺利,那么谁还能不去排队呢?有形的不排队其实是隐藏在社会生活后面的无形不排队的反映而已。
现在中国给人的感觉似乎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话语权,尤其是那些垄断行业。另外,大小官员的话,也可能成为某些事存在的依据和基础,并在一些时间段落形成蔓延。这种那行那都是爷的现象的呈现,说明了规则本身的缺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这个东西,越来越被人看重,这是好事。治国有规则,玩麻将也要有规则。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玩规则,行行玩规则,事事玩规则,其中真规则不少,假规则也浑水摸鱼。今天这个规则,明天那个规则,根据个人需要来制定规则,这已经越来越成为官场中人的拿手好戏,让丑陋的个人私货披上规则的堂皇外衣,委实成了许多游戏高手的高级游戏,所以规则有一个时髦的词:游戏规则,规则成了一场游戏。
“让规则看守世界,是人类的公正天堂”。这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现在有那么多的规则,为什么没有人类美好的天堂?规则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谁来看守规则。如果规则只是由官员来看守,一旦官员看不住了,或者不想看了,这个规则就会轰然倒塌。要让规则看守世界,其前提是要让世界看守规则。
规则与原则,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都是要遵守的;但对有一官半职的人来讲,有时候就要掂掂轻重,二者择其一了。当对历史负责与对上级负责有所冲突的时候,往往会弃原则而守规则。在这些人看来,原则是笼统的,规则是具体的;原则是弹性的,规则是刚性的;原则成文,但那是写在纸上的;规则虽不成文,但它是刻在脑海中的——在官场泡得越久,这刻痕就越深。
凡事一旦形成规矩,就有了约束力。
在官场上,公布的游戏规则全是冠冕堂皇的,而内里的程序完全是为了领导们自己的利益所设计的。
遵守规则,尤其是遵守漠视条款(即无明文规定的原则),实际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别说漠视条款,在中国,就是法律条款,遵守和执行起来都要大打折扣,何况漠视条款?凡事一打破规则,或者无规则,受益的只有代表集权的一方。而这个受益者,一旦失去集权的地位,他也就什么都没有了。
规则又叫“原则”。是指政策、规定,是办事的硬杠子。所谓的“原则上”,应该是必须以原则为准绳,违背政策、违反规定的事情就不能干,不能办。但现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原则上不能怎么怎么”的文字或者语言;这就使如今的“原则上”有了另外一种解释:即,原则是“死板”的,可实际操作仍然有灵活性,就算是规定不能办的事情,也可酌情解决。正因为如此,“原则上”为少数人提供了违规违纪的一个广阔空间,他们将原则变成了“变形金刚”,随着亲情、友情、私情任意变形。原则成了摆设,哪些事情能办,哪些事情不能办,完全根据个人的嗜好和需要去理解、去操作;原则成了交易,请客送礼的、行贿受贿的,即使是明显违反原则的事情,也可大开绿灯。反之,就算是原则之内的事情也休想办成。
“原则上”有着很深的寓意,“悟性”高的人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倒不是他们聪明的缘故,而是“原则上”有着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则下”,就象动物的尾巴,有许多功能,就看你灵活不灵活,会不会用了。
说话可以留有余地,不能把话说死了。办事也要讲究灵活性,不能死板教条;但原则就是原则,既然有原则,又何必多此一个“上”字,多了一个“上”字,刚性就变成了弹性,硬的也就软了,许多事情就会“节外生枝”。“原则上”在客观实际中,成了对违反原则的默认。
关键在“原则上”这三个字,这三个字一出,实际上就等于开门放狗,有什么名堂就全靠背后的门道了。
“原则上”的灵活,必将成为一种新的不正之风,既不利于干部的廉政廉洁,也会构成对群众利益的一种伤害。原则就是原则,而不能有什么“原则上”。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人:定规矩的和守规矩的。而所有规矩都是因人而异的,领导的意图和指示就是最大的规矩。这一条掌握好了,就能万事无忧。
任何制度都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点。但是,制度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行为如何规范、约束是否到位,必须要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措施相配套,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失效,甚至成为某些掌握权力者搞腐败的“挡箭牌”。
自我放弃或者先入为主到要求对方让步都是不正确的方法,制度应该能保证每个人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与对方协商,也允许协商不成、谈判破裂的情况。
官场里的生存法制:官场里的很多事情,你知我知;但是你不说我不说,你蒙着我、我蒙着你,谁也不愿意去做戳穿皇帝新衣骗局的天真小孩。
官场的规则应该是很明确的,因为它是社会管理机构,官员的产生、权力的运用、运用权力的目的等都有“明文规定”,设立官场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管理下的社会有序地存在和发展。
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衰;但在创立之初,则一定是利大于弊的,也一定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因为只有处以公心而创立的才可以叫制度,处于私心的则只能叫法术(方法和权术)。法术只是些事情和手段,不好说是政治。因此,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治,只要可以当之无愧称为制度的,开始时便一定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但久而久之,则又一定会变坏;因为一项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再不需要后代人来努力政治了;所以需要变法和改制。
汉代的制度,大体上还算“公私分明”;同时,机构的设立也还算“职权分明”。皇帝是国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国家统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脑,带领官员实际管理国家,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皇帝授权而不负责,宰相负责而无主权,一旦国家有事,皇帝就能够以授权人的名义责问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担政治责任。这样,宰相领导的政府就有可能成为“责任内阁”或者“问责政府”。如果反过来,皇帝自己授权,同时又自己行政,则一旦国家有事,也就无人负责,无责可问。皇帝负责吧,无人来问(别人不是授权者,没有资格来问);宰相负责吧,又无责可负(宰相不是负责人,没有理由责问)。一个不负责任和不能负责的政权是必定要垮台的。所以要想稳定政权,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脑。雄才大略的皇帝往往独断专行,无法无天,不把制度放在眼里。从这个角度上讲,皇帝雄才大略不是好事情。
唐代宰相虽然不如汉代,比起后代来权力还是大得多。唐代相府共有三个衙门(相当于宰相的人就更多),都叫“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管出令,门下管复核,尚书管执行;类似于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只不过所立、所司、所执的不是“法”,而是“令”。
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画卷,人们可以看到,君主是整个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国家的各种大权集于君主一身,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整个国家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都是君主维持独裁统治的工具。专制君主所享有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权。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当然归于君主所有。君主出言为法,君主的意志就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就是判断一切是非的最高标准和行为准则,历代封建王朝所制定的成文法典,无一不是专制君主意志的体现。君主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随时修改或者废止既定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
二是最高司法权。在专制制度下,君主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对于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具有最高决断权。专制君主的判决,根本无须法律的依据,或者反过来说,君主的判决本身就成为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
三是国家政务的最高决定权。专制君主对于国家的一切政务都拥有最高的决定权。当然,天下繁多的具体事务不可能全部由君主一人独自处理,君主通过亲自掌握重要官职的任免权,为自己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办事机构。封建国家的官僚集团尽管十分庞大,实际上只是俯伏在专制君主脚下的臣仆。各级官吏虽然也分掌着一定的处理政务的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来自君主,随时都有可能被君主剥夺;他们所作出的一切重要政务决定,都须听命于君主,都须取旨方能行事。无论臣属官职再高、权力再大,也不过是君主的办事工具而已,只有君主才是凌架于一切臣民之上的独裁者、才是国家行政权的真正掌握者。
四是最高名分的独占权。专制君主不仅掌握着绝对的实际权力,而且还拥有对最高名分的独占权。
国家各个方面的权力,牢牢系于君主一身,这种高度集中的君权,势必会产生对政治权术的一种客观需求。这种状况并非是由君主个人的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说,君主专制制度下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客观上要求政治权术作为专制君主的必然伴生物。脱离了诡诈的政治权术,高度集中的君权便不可能得到正常的行使,专制制度便无法得以生存和维持。专制君主与政治权术的这种拌生关系,无非是由于专制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特殊作用、君位转移过程中的激烈竞争性、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等几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专制君主对于封建政权的兴衰存亡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无疑是决定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下,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封建王朝的治乱兴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裁专断的君主本人的各方面素质。君主个人的意志和才能,往往成为决定政治斗争胜负的一个关键因素。专制君主的所谓“治政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谋取、维持和运用权力的方法手段,其中当然包括政治权术。
历代封建统治集团,为了实现既定政权的长治久安和维护本集团的共同利益,客观上也会需要有一位能够驾驭政权的强有力的专制君主。在政界的生存竞争中,那些善于玩弄阴谋诡计的君主们,更容易取得和维持政权,更容易驾驭和控制广大臣民,因而更适合于统治集团的需要。
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和分权的矛盾,也是导致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专制君主总是力图实行高度的集权;另一方面,为了实行集权,君主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分权。这种集权和分权的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君臣之间的矛盾,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的始终,构成了统治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主要内容。专制制度本身决定了集权和分权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政治权术作为解决这种矛盾的基本手段,当然也就具有生存发展的必然性。
首先,专制君主必然要依赖政治权术来制定分权的原则。面对集权和分权的矛盾,君主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如何建立有利于集权的权力格局。分权固不可免,但臣属所分掌的权力只能是办事之权;那些决策之权、重大之权、要害之权则只能由君主专擅。分权既行,还必须相互牵制,用便于君主操纵。
其次,专制君主还必须通过政治权术来控制分权的过程。权力的再分配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君主出于专制集权的目的,需要利用权术手段对既有的权力的分布不断进行调整和平衡。
再次,专制君主又必然要利用政治权术来驾驭分权的对象。在集权和分权的矛盾中,分权的对象自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吏。专制君主对他们既不能“不用”,又不能“不疑”,为了加强对官吏的政治控制、人身控制和心理控制,君主不得不借助各种阴险诡诈的政治权术手段。中国古代的政治权术就是在君主专制的土壤和环境中才获得了如此充分的发展。
官僚政治与政治权术的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官僚政治是君主专制的孪生兄弟和必然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中国古代的官僚政治,延续既久,包容又广,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政治权术的生存发展而言,与封建官僚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同君主专制制度一样,官僚政治同样是政治权术赖以根植的一个重要基础。
官僚政治的权力形态及其特征
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必然伴随着腐败的官僚政治的产生。在专制政治出现的瞬间,就必然会使政治权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就必然会相伴而带来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既是君主专制的历史,又是官僚政治的历史。封建时代的官僚政治与奴隶时代的贵族政治以及近现代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政治权力的各个方面,官僚政治表现出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权力本质的特权性。
官吏在社会生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享受着特殊的权力,形成了具有自己共同利益的特殊阶层。官僚集团所掌握的政治权力,不仅不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而且在统治集团内部划分了等级差别,权力演化为只是为官僚集团谋取私利和维护特权的工具。国家权力的一切措施、一切政治过程,仅仅具有实现官僚自身特殊利益的意义和作用。
政治权力在官僚政治中不可避免地成为官僚特殊地位的象征。权力的大小决定着社会地位的高低。做官者,就能享受到法律所保护的种种特权。政治权力又是官僚集团物质财富的来源。权力不仅象征着一定的社会地位,而且为官僚集团提供了衣食之源和其他各种实际的物质利益。各级官吏依据权力的大小,通过“俸禄”的形式,分享着封建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剥削。
由于政治权力已经完全蜕化为维护官僚特权的手段,由于权力所象征和代表的名利地位,势必激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欲望。权力,对于已经成为官僚和企图成为官僚的人们来说,总是充满着强烈的诱惑力量。
二是权力结构的等级性。
官僚政治下的权力结构,呈现出细密、森严的等级性,犹如一座层次分明的宝塔。塔的顶端,专制君主凌驾于一切臣民之上。在君主之下,各级官吏按照一定的等级秩序上下排列。整个官僚集团不仅本身就表现为一个与“民”相区别的等级,而且在官僚集团内部也形成了一个台阶式的等级系列。
权力结构的等级性,使得官僚政治下的仕途表现为一种有形的层次众多的权力阶梯,其中每一级阶梯都意味着不同的待遇和地位。这种情况,对于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那些在仕途中钻营拼搏的人们,眼睛总是盯在更高一级的权力阶梯上,攀登未有终点,野心难以达到最终的满足。官职的升迁降低,成为衡量权力斗争胜负成败和进退得失的有形的标准,争权夺利的欲望也就有了具体的目标。
三是权力来源的“唯上性”。
政治权力的来源方面,封建官僚政治不同于奴隶制时代的贵族政治以及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各级官吏所掌握的大小不等的权力,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授予而取得的。官僚权力的来源,既不是单纯依赖血统关系,更不是依赖哪怕是表面上的群情民意。一切官职及其相应的权力的取得,完全只是“仰沐上恩”的结果。
权力来源的“唯上性”,势必在君臣之间形成一种“主买官爵、臣买智力”的主仆关系。官爵和俸禄成为君主驾驭和控制臣属的有效手段。猎取功名者只有从君主的赏识之中才能得到个人的进取发达。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当然会为君主的“知遇”而感激。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不仅表现在君臣之间,而且在官僚集团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中同样存在。下级官吏的命运完全掌握在上级的手中,他们进取升迁的欲望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上司的意愿。
四是权力变更的非程序性。
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和建立稳定的统治秩序,历代封建王朝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正常的仕途升迁途径以及权力变更的程序,作出了种种具体规定。但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传统毕竟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人治”的方式来“治人”,各种法律规定往往徒具虚名。官僚政治下的权力变更也就表现出非程序性的特点。
五是权力基础的不稳定性。
由于权力来源的“唯上性”和权力变更的非程序性,官僚政治的权力基础是极不稳定的。专制君主从维护自己独裁统治出发,总要千方百计地对臣属的权力加以种种限制。
造成官僚权力基础不稳定的原因,除了君权对臣权的各种限制之外,统治集团内部频繁激烈的政治斗争必然会导致无休止的权力再分配。在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得势者当然会加官进爵,失势者必然大权旁落。主官升迁,属官也会鸡犬升天;主官失势,属官难免殃及鱼池,受到株连。一场政治斗争的结局,常常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的权力变更过程,官僚集团内部的既定权力分布秩序必然经常处于大范围的不稳定的状态。
六是权力分配的竞争性。
在官僚政治下,权力以及权力所代表的地位和财富,对于统治集团成员来说,充满了诱惑。未入仕途者,难免朝思暮想有朝一日能够跻身于官吏的行列;既入仕途者,又要希望在官僚等级的台阶上爬到更高的地位。同一职位,总会引起众多觊觎者的角逐。权力分配过程中的激烈竞争在所难免。在位者绝不肯轻易放弃既得的权力,必然本能地排斥和防范其他一切现实的和潜在的竞争者。
官僚之间的权力之争,绝不仅仅只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作为特定阶层和集团的代表,作为特定朋党宗派的成员,官僚个人之间的权力之争常常同宗派集团之间的“党争”交织在一起。利害相关,损荣与共,因此,官僚政治中的权力斗争,规模极大,存在十分普遍。凡官场中人,很难置身事外,只要塔入官途,几乎无法摆脱争权夺利的旋涡。即使他们是原本清白正直的士人,也难免在宦海沉浮中身不由己的随波逐流。
权力分配的竞争性,表现激烈而残酷。竞争的结果往往不仅涉及到具体官职的任免得失,而且关系到竞争者的生死存亡。争斗成功后的权力诱惑以及失败后的危险前景,使得权力竞争者们从一开始就孤注一掷、志在必得,为了夺取权力竞争的胜利,封建官僚们总是不惜采用任何卑劣阴险的手段。
政治权术在官僚政治中的效用
官僚政治的权力形态及其特征,无疑为政治权术是滋生发展提供了适宜的温床。在官僚政治中,政治权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效用。如果用形象化的语言来表述,政治权术就是官僚政治中的敲门砖、护官符、润滑剂。
权术,谋求政治权力的敲门砖。
在官僚政治下,权力的来源只能是君主或者上司的赏识信用,权力的变更又存在着非制度化、非程序化的特点。因此,官职的任用和权力的取得,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法定的仕进制度都不可能建立和维护正常稳定的仕进秩序。仅仅遵循和依赖表面上的仕进规范,并不能保证仕途的顺达,很难实现谋求政治权力的欲望。
正规途径不通,歪门邪道必然盛行。权术,实际上成为官僚政治中谋求权力的敲门砖。在专制集权的制度下,一切官职和权力均来源于君主或者上司,因此,官僚中的阴谋家和野心家为了谋求政治权力,总要借助于阴险狡诈的权术,以图直接从君主或者上司那里获得超制度的仕进捷径。
权术,巩固政治权力的护官符。
政治权术不仅是官僚政治中的主要谋官之道,而且也是官僚政治中的主要为官之道。谋求政治权力和巩固政治权力,同样离不开政治权术。在官僚政治下,作为权力既得者的在任官吏,必然会极力保官护位,对于已经到手是权力绝不肯轻易放手。自从封建官僚制度确立后,官吏队伍日益走向职业化,庞大的职业官僚集团与社会生产过程相脱离,他们尊贵的社会地位和奢侈的物质享受依赖于手中的权力。入仕为官,不仅是职业官僚实现人生价值的奋斗目标,而且成为他们现实的谋生手段。失去权力,即意味着他们在丧失荣华富贵的同时,甚至失去了生命的保障。
权术,处理官际关系的润滑剂。
封建时代的官僚阶层,本身就是一个居于“君”之下而又凌驾于“民”之上的特殊政治集团。除了“君臣”关系和“官民”关系之外,官僚集团内部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官际之间的关系。如有上司和下级之间的关系;有京官和地方官之间的关系;有文官和武官之间的关系;清官和贪官之间的关系;不同朋党之间的关系等等。每个官僚集团的成员,在不同角度的官际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类官僚之间,既存在着互相利用、狼狈为奸的利益相同之处,又存在着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利益冲突之处。
寻求处理官际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对于统治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维护统治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就需要协调润滑官际之间的关系和稳定官僚等级秩序,以便充分发挥官僚集团的统治效能。为达到这一目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力图通过法律和道德等形式,提出一系列专门针对官吏的行为规范。
翻开中国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各种诡诈圆滑的权术,在调整处理官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官僚政治条件下,官际关系是构成统治集团内部政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拥有某些共同利益的一个社会阶层,官僚集团需要维系内部的团结统一,以便在“事君治民”的过程中谋取和维护本阶层共同的特殊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权力和利益分配中,官僚阶层内部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利害冲突,并因此爆发出无休止的争权夺利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斗争,有时需要兵戎相见,有时则依赖于“舌枪唇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官僚政治中的官际关系都离不开权术这个“润滑剂”。例如,在官僚阶层内部矛盾激化的时候,各种竞争之术、攻击之术、防范之术便大显身手,使得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和重新分配,从而形成新的权力秩序;又如,各种“事上”和“驭下”的手段,象谄媚之术、勾结之术、贿赂之术、赏罚之术等,也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起到缓和内部矛盾、润滑官际关系的作用,使官际之间形成利益均沾、休戚与共的密切关系,从而适应了凝聚官僚阶层的需要。
第三章规则与潜规则
3.1规则与潜规则
“规则”是什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上解释:一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者章程;二是(在形状、结构或分布上)合乎一定的方式。
“规”的本意是画圆形的工具。“矩”的本意是画直角或正方形、矩形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古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关于制度
制度是人类独创并总处在变迁中的一种约束,中国各朝代的制度往往由开国皇帝奠基,后来的帝王修改。不论奠基也好,修改也罢,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巩固皇权,坐稳江山。只是开国者多创新,后来者多改良;创新者多用心良苦,改良者多心不在焉,最后搞得不可收拾,不得不让另一位开国皇帝再去创新。历史总是表明制度的创新特别是改良其实是常有之事。但皇家的制度无论是创新还是改良,大都是靠不住的。
就开国皇帝而言,凡认为特别重要的制度常常要立石刻碑。按理说,有开国皇帝立下的石碑制度,后来的继承者只有严格遵循的份儿,这样的制度应该是靠得住的。但实际情况却全非如此。
皇帝从来就是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的。可立石刻碑的制度也靠不住,这表明制度只是制度。制定制度靠权力,无权者绝对没有资格制定制度;而制度的作废也是权,只要权力能够超越制度,制度必然疲软并最终成为废纸。
如果总是找不到制度作废的原因,再多的制度也不过是制度。
关于制度与规则
规矩和制度,有时候是一回事,有时候又不是一回事。它们关系融洽的时候,规矩就是制度,制度也是规矩;关系不睦的时候则互为仇敌、势不两立。在这方面,财务上的规矩和制度的关系体现得尤其明显。规矩和制度是一回事的时候,二者相安无事;问题是它俩闹别扭的时候居多,闹得让人一看就知道:规矩不是制度。
“制度”词典上的解释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规矩”词典上的解释是:“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但这种解释好象不太准确,定义为“不宜公开的内部约定”似乎更准确。制度是国家制定,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当然是公开化的;而规矩则是单位内部的约定,只在内部执行,不宜公开。
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还有一些一般人不大知晓的,容易把制度和规矩混为一谈。比如说,绘成图版挂在墙上,既美观又清晰的那种,肯定是制度,那是专门给外人特别是给上级领导看的;真正用于实际操作的是规矩而不是制度,规矩并不在图版上,而在单位“有关人员”的掌握之下。越是起劲公开的制度,就越是为了把规矩密而不宣;图版上的制度描绘得天花乱坠,规矩离制度的距离就越远。
制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脉络清晰、条理清楚,顺理成章;可在不少热中于遵守规矩的人看来,制度太冠冕堂皇不说,还那么罗嗦、烦琐,执行起来又费心思又费工夫。相比之下规矩就简单多了:可能就那么一两条,甚至就一句话,好懂易记,再加上知道的人不多,做起来自然便利。
制度与规矩最明显的不同在于,制度是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统一制定而不容易修改的;而规矩则不同,它可能是少数领导的个人意志,更可能是单位“一把手”的随心所欲。
制度是靠人执行的,规矩也是靠人来遵守,所以制度、规矩与人的“配套”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执行制度的人看来,按规矩办事是左道旁门,违背了制度,也败坏了职业道德。而照规矩办事的人则认为,制度是样子,只有胆小怕事的人和不会做假帐的笨蛋才把制度看得重要。
执行制度受限制多,而按规矩办事则方便得多。这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执行制度单位受损多,而照规矩办事则单位获利多。是利益均沾吗?不是。一般情况下,应该是领导得“大头”,群众得“小头”。这样,领导满意,群众也不会反对。至于领导那“头”有多大,这和规矩一样,也是个秘密。一些单位所以存在规矩压倒制度的现象,与利益驱动有直接的关系。这就是为什么不同单位的规矩尽管千差万别,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与制度对着干的根本原因。
我们的社会缺乏普遍的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要求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别人如何,你都必须遵守规则——这个规则可以是道德,也可以是法律。现在的问题是:一、最容易破坏规则的人恰恰是那些制定规则的人;二、潜规则盛行,毒化了人们健康的规则意识。大家都不按规则出牌,久而久之,这规则就形同虚设。个别人甚至连潜规则都不遵守,而是奉行弱肉强食的自然丛林法则。
佛家开口就是大千世界,但大千世界之下还有中千世界,中千世界之下还有小千世界,小千世界之下还要分成许许多多的小世界。但凡成了一“界”,就会有这一界里的种种规矩——时髦的话叫“游戏规则”。遵守这个规则,你就在这一界里混得下去,违背这个规则,迟早要被淘汰出局。
人类社会是一个文明(与野蛮时代相比)的制度,要维持正常运转,靠的都是“规则”;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生活等方面都需要规则;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以及各级部门的文件、通知、告示都是“规则”;大到世界性的、全国性的、各省市的、各党派团体的,小到各单位、各部门、各乡村、各社区;都有规则,都需要规则。
中国人不喜欢排队,更不习惯排队。其实排不排队,如何排队,看似小事,但它能从一个角度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状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风俗文化等等,其中蕴藏的意义却很大。
排队实际上是正义与公平的象征,是对规则和秩序的认可。但是做任何事情都“不排队”,在我国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无论在官场还是民间,往往是一种被许多人推崇的成功哲学。这从民间流传的俗语中就可以看出来,什么“胜者王侯败者寇”、“英雄不问出处”、“脸皮厚吃个构”、“规矩都是人定的”、“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等等。
排队状况如何,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政治秩序状况的反映。比如提拔干部的排队方式应该是考察一个人的德才勤绩;一个工程让哪个企业去做排队方式应该是看这个企业的能力和工程质量如何。如果不去“跑官”就得不到提拔,不去“操作”就得不到项目,谁还会去排队呢?如果不按规则做事,就处处碰壁,按规则做事则处处顺利,那么谁还能不去排队呢?有形的不排队其实是隐藏在社会生活后面的无形不排队的反映而已。
现在中国给人的感觉似乎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话语权,尤其是那些垄断行业。另外,大小官员的话,也可能成为某些事存在的依据和基础,并在一些时间段落形成蔓延。这种那行那都是爷的现象的呈现,说明了规则本身的缺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这个东西,越来越被人看重,这是好事。治国有规则,玩麻将也要有规则。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玩规则,行行玩规则,事事玩规则,其中真规则不少,假规则也浑水摸鱼。今天这个规则,明天那个规则,根据个人需要来制定规则,这已经越来越成为官场中人的拿手好戏,让丑陋的个人私货披上规则的堂皇外衣,委实成了许多游戏高手的高级游戏,所以规则有一个时髦的词:游戏规则,规则成了一场游戏。
“让规则看守世界,是人类的公正天堂”。这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现在有那么多的规则,为什么没有人类美好的天堂?规则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谁来看守规则。如果规则只是由官员来看守,一旦官员看不住了,或者不想看了,这个规则就会轰然倒塌。要让规则看守世界,其前提是要让世界看守规则。
规则与原则,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都是要遵守的;但对有一官半职的人来讲,有时候就要掂掂轻重,二者择其一了。当对历史负责与对上级负责有所冲突的时候,往往会弃原则而守规则。在这些人看来,原则是笼统的,规则是具体的;原则是弹性的,规则是刚性的;原则成文,但那是写在纸上的;规则虽不成文,但它是刻在脑海中的——在官场泡得越久,这刻痕就越深。
凡事一旦形成规矩,就有了约束力。
在官场上,公布的游戏规则全是冠冕堂皇的,而内里的程序完全是为了领导们自己的利益所设计的。
遵守规则,尤其是遵守漠视条款(即无明文规定的原则),实际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别说漠视条款,在中国,就是法律条款,遵守和执行起来都要大打折扣,何况漠视条款?凡事一打破规则,或者无规则,受益的只有代表集权的一方。而这个受益者,一旦失去集权的地位,他也就什么都没有了。
规则又叫“原则”。是指政策、规定,是办事的硬杠子。所谓的“原则上”,应该是必须以原则为准绳,违背政策、违反规定的事情就不能干,不能办。但现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原则上不能怎么怎么”的文字或者语言;这就使如今的“原则上”有了另外一种解释:即,原则是“死板”的,可实际操作仍然有灵活性,就算是规定不能办的事情,也可酌情解决。正因为如此,“原则上”为少数人提供了违规违纪的一个广阔空间,他们将原则变成了“变形金刚”,随着亲情、友情、私情任意变形。原则成了摆设,哪些事情能办,哪些事情不能办,完全根据个人的嗜好和需要去理解、去操作;原则成了交易,请客送礼的、行贿受贿的,即使是明显违反原则的事情,也可大开绿灯。反之,就算是原则之内的事情也休想办成。
“原则上”有着很深的寓意,“悟性”高的人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倒不是他们聪明的缘故,而是“原则上”有着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则下”,就象动物的尾巴,有许多功能,就看你灵活不灵活,会不会用了。
说话可以留有余地,不能把话说死了。办事也要讲究灵活性,不能死板教条;但原则就是原则,既然有原则,又何必多此一个“上”字,多了一个“上”字,刚性就变成了弹性,硬的也就软了,许多事情就会“节外生枝”。“原则上”在客观实际中,成了对违反原则的默认。
关键在“原则上”这三个字,这三个字一出,实际上就等于开门放狗,有什么名堂就全靠背后的门道了。
“原则上”的灵活,必将成为一种新的不正之风,既不利于干部的廉政廉洁,也会构成对群众利益的一种伤害。原则就是原则,而不能有什么“原则上”。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人:定规矩的和守规矩的。而所有规矩都是因人而异的,领导的意图和指示就是最大的规矩。这一条掌握好了,就能万事无忧。
任何制度都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点。但是,制度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行为如何规范、约束是否到位,必须要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措施相配套,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失效,甚至成为某些掌握权力者搞腐败的“挡箭牌”。
自我放弃或者先入为主到要求对方让步都是不正确的方法,制度应该能保证每个人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与对方协商,也允许协商不成、谈判破裂的情况。
官场里的生存法制:官场里的很多事情,你知我知;但是你不说我不说,你蒙着我、我蒙着你,谁也不愿意去做戳穿皇帝新衣骗局的天真小孩。
官场的规则应该是很明确的,因为它是社会管理机构,官员的产生、权力的运用、运用权力的目的等都有“明文规定”,设立官场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管理下的社会有序地存在和发展。
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衰;但在创立之初,则一定是利大于弊的,也一定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因为只有处以公心而创立的才可以叫制度,处于私心的则只能叫法术(方法和权术)。法术只是些事情和手段,不好说是政治。因此,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治,只要可以当之无愧称为制度的,开始时便一定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但久而久之,则又一定会变坏;因为一项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再不需要后代人来努力政治了;所以需要变法和改制。
汉代的制度,大体上还算“公私分明”;同时,机构的设立也还算“职权分明”。皇帝是国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国家统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脑,带领官员实际管理国家,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皇帝授权而不负责,宰相负责而无主权,一旦国家有事,皇帝就能够以授权人的名义责问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担政治责任。这样,宰相领导的政府就有可能成为“责任内阁”或者“问责政府”。如果反过来,皇帝自己授权,同时又自己行政,则一旦国家有事,也就无人负责,无责可问。皇帝负责吧,无人来问(别人不是授权者,没有资格来问);宰相负责吧,又无责可负(宰相不是负责人,没有理由责问)。一个不负责任和不能负责的政权是必定要垮台的。所以要想稳定政权,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脑。雄才大略的皇帝往往独断专行,无法无天,不把制度放在眼里。从这个角度上讲,皇帝雄才大略不是好事情。
唐代宰相虽然不如汉代,比起后代来权力还是大得多。唐代相府共有三个衙门(相当于宰相的人就更多),都叫“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管出令,门下管复核,尚书管执行;类似于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只不过所立、所司、所执的不是“法”,而是“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