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199节
“我方认为,‘被害人’赵莉的死,被告人并无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被告席上。
张伟缓缓开口,他近几天就好似一个溺在茫茫大海中的人,只觉无论如何挣扎也逃脱不掉水下的深渊巨口。
但...狗急跳墙、兔子急了还咬人呢。
哪怕已经身处绝境,张伟也要挣扎一番!
于是,他找到几个角度,尽管无法驳回认罪事实,也没办法让三人仅判几年,但...一旦能成,至少命是能保住的!
而角度之一......
便是赵莉!
“死者‘赵莉’,其并非为被告三人所杀。”
“根据法医所递交资料中,明确显示,死者赵莉身体表面无任何创伤,这代表被告人与之没有任何接触。”
“其真正死因,是自身常年从事重体力活,所导致的‘心源性血栓’!”
张伟声音有些哑,语气却带有一丝坚定,好似不容置疑。
他道:
“而这类疾病,以通俗的话来讲,便是所谓的‘人体定时炸弹’。”
“换句话说。”
“案发期间,赵莉仅是体内这颗名为‘心源性血栓’的炸弹爆炸,才致使其在短时间未接受到合理治疗导致猝死!!!”
“在此期间。”
“被告三人从未与之进行正面接触!”
赵莉的死说法很大。
她与被告没有直面接触,但实际上死因却与被告有关。
但即便有关,根据医院鉴定,赵莉本身就存在猝死高风险,哪怕没有被告人,赵莉也可能会在某个时间段死亡。
所以......
“我方认为。”
“死者‘赵莉’的死亡,我方在客观上,为‘非主动’‘非故意’,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东国《刑法》第16条,其原文明确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综上所述。”
说着,张伟顿了顿,将自身最终的目的说出。
“被告人在‘赵莉’死亡一事上,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十六条”
“应当是......”
“‘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在哪?
区别在最后一个字!
前者无罪,后者有罪!
有罪就得被判刑,要坐牢,而无罪,便无需这些。
这起案子之所以沉重,是因为表面上刘婧琪背了四条人命,尤其是其中主观杀害杨佳乐的罪无法洗清。
甚至他们就杨佳乐一事还已经认了罪!
但......
若是针对赵莉进行责任细分...那可就有的说了。
换句话说...他准备将大罪认下,但将其余罪责扭转,以此达到减刑,进而避免被告人承受所有罪责的?
下一秒......
“异议!”
代理人席位。
徐德忽的出声开口,他看着被告席上的张伟,眯了眯眼,平淡道:
“我方不认可对方‘意外致死’的说法。”
“被告人刘婧琪明显带有主观过失,完全构成《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因其主观恶劣,以及情节特殊,应当......”
“从重从严进行刑事审判!”
第101章 刁钻的角度!
应当从重从严接受审判......
话落的刹那。
律师张伟的脸瞬间就绿了起来,他抬头,表情难看至极。
但眼下审判台却没有任何异动,明显是不准备制止对方突然插嘴的行为,只想快速将案情梳理完毕。
被告席上。
张伟深吸一口气,沉声道:
“代理人,我方要提醒你的是。”
“《刑法》中明确指出‘意外致死’与‘过失致死’的区别!”
“其中。”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
“意外致死,则是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举个例子。
你骑车带着你朋友去玩,你看到一条河,觉得自己能骑车跨越过去,他劝阻你不听,一脚油门过去,导致你朋友身死。
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并且是很典型的‘过于自信导致意外死亡’
而如果你和你朋友外出去玩,结果突然路边来了个‘鬼探头’,也就是路人闯红灯,你失控之下摔车,朋友死亡。
这就是意外死亡。
你没有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按照法例进行一些民事赔偿即可。
前者属于有因可查,能规避,而后者则是完全随机的概率。
“在本案中。”
“死者赵莉与被告人没有任何联系,且杨佳乐坠楼属意外因素。”
“死者本身也存在‘心源性血栓’,猝死更是小概率事件,双方叠加,完全属意外事件致死!”
律师张伟开口辩解,说的话逻辑分明。
如果从这角度来看,赵莉确实有些像是意外致死,更别提急性病死亡本身就是‘意外’。
“反对!”
代理席上。
近乎在对方说完话的瞬间,徐德脑子里就自动整理出一条条分明的逻辑。
他看着对方,脸上满是不屑,微微张嘴,一系列话语便脱口而出。
“被告律师,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这起死亡事件.....”
“是极其典型的‘多因一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时候,过失致人死亡也并非你和对方认识。
甚至你可能没见过对方,也能通过‘因果’关系,给你自身定上罪,也就是‘多因一果’。
“如果!”
“案件没有欺凌一事——便不会有坠楼——就没有刺激——更不会出现心脏病猝死!”
“其中,介入因素‘特殊体质’......”
徐德站起身,直视着张伟,语气中没有丝毫退让,他反而果决道:
“法律上不承认‘被害人有病即无责’!”
“并且,这起事故并非完全不能预见!”
人的主观思维在司法中判定较大。
案发现场位于18中,案发当时,楼下有无数的学生在走动,外面也有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