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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行周 第2891节


但《明德律》的内容,却要比《大明律》多很多,初步拟定的条款,包括各种《条例》、《细则》的内容,共计四千余条。

而《大明律》是....是多少条来着?

杨济揉了揉太阳穴,看着案上的资料发愣。

大明的记忆对他来说是刻骨铭心,但是,许多细节已经模糊了。

毕竟,他来到这个时代已经....已经许多年了,而最近这二十年,时局变化得很快,以至于让他有“做了梦,又在梦里做了梦“的感觉。

火轮船、火车、电报、蒸汽机,看着这些“怪物”,杨济有时候真觉得不可思议。

现在看着这《明德律》草案,他觉得更加不可思议:天子是精力旺盛过了头,居然想挑战整个社会的伦理纲常?

这样搞事,就不怕搞出大事来?

杨济不是傻瓜,在天子手下做事多年,对这位的“德性”很清楚,他知道对方就是喜欢搞事,把水搅浑,然后浑水摸鱼。

然而这次,要是一不留神,摸到的怕不是一条毒蛇。

被毒蛇往手上咬一口,虽然不至于毒发身亡,却很可能免不了壮士断腕。

这不是杨济乱想,因为他在《明德律》草案中看到了端倪:天子在《民律》里“动了手脚”,某些条款“动机不良”。

乍一看上去,《民律》和之前的《户婚》内容差不多,只是细化了许多条款,但是,杨济看出来天子在《民律》中埋下了奇怪的种子。

这个种子,种在“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涉及婚姻、庶出子女对于家产分割的权益等,触碰嫡庶有别、别籍异财等敏感问题。

譬如,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越来越便利,大量商贾在外地养外室,并与其生下子女,并置办家产。

外室,是比妾还要贱的贱妾,妾尚且有名,外室是见不得光的,外室所出子,比妾出子、婢出子地位还低,甚至连族籍都不得入。

但是,商贾养外室的情况确实越来越普遍。

当商贾去世,正室得知外室及庶出子女的存在,又知道“狐狸精”占了夫君置办的宅院,于是带人上门问罪,由此产生的财产诉讼,让各地地方官十分头痛。

于是,《明德律》分篇《民律》内,拟定有条款:商贾在当地官府登记纳妾,登记相应家产(田地、宅院等),那么一旦商贾去世,官府保护已登记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权益。

其已在当地官府登记家产,归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所有,视同男方的“财产赠与”。

前提是登记时记的是小妾或子女名讳,若同时登记了男方和女方的名讳,那么,男方正室有权利主张一半财产分割。

虽然这只是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条例,但杨济觉得明眼人应该能看出如此条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已经挑战了正室对于外室(侧室)、庶出子女的绝对权威地位。

可想而知,当《明德律》草案开始“收集意见”、进行公开辩论时,各方围绕一些“动机不良”条款的博弈会有多激烈。

为了堵上礼乐崩坏的“口子”,卫道士们必然竭尽全力。

杨济觉得,与之相比,之前持续了近半年、围绕商贾权益的议案辩论,更像是某种意义上的热身,“小意思”而已。

想到这里,他觉得有些头痛,天子精力极其旺盛,主意又多,真不知往后,还会搞出什么事来。

面对如此喜欢搞事的天子,某些时候,杨济心里会冒出自己都觉得荒唐的想法:‘你能不能偶尔沉湎酒色,把这旺盛精力消耗掉啊....’

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

上午,中书省,翰林院,学士孔颖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看报纸,虽然制度规定“坐班时间”不得干私事,但孔颖达看报纸的行为却没有违反规定。

因为他看的报纸,是官府统一订的刊物,不是什么手抄小报;其次,所看内容,不是什么奇闻异事,而是“时事评论”。

针对律令修改一事,有饱学之士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献言献策,这是他要汇总的言论。

朝廷要对《大周律》进行修订,为了方便区分前后,以年号暂称修订版的律法,是为《明德律》。

因为事关重大,所以天子下令,州及以上官员可以上书言事,也允许无上奏权的公学(州学及以上学校)博士、助教,在全国主要报刊上发表看法。

当然,所说内容要经报社专员审核,不得有违禁言论,作者可以实名,也可以用笔名。

中书省翰林院负责收集针对《明德律》修订的各方意见,所以孔颖达和同僚的任务,除了收集、整理百官所上条陈,还要看报纸,记录各地学者对于修法的观点和意见。

如今看的一篇文章,作者为亳州州学博士,就《明德律》中《民律》的“别籍异财”条款(拟定)进行分析。

作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并列出理由。

所谓别籍异财,即“别立户籍,分异财产”,指的是当父祖辈尚在时,子孙就分家,自立门户,分割家财。

以儒家伦理观点来看,这种做法实在不妥,“别籍”分家,让父母和子孙离散,不得子孙好好奉养,影响了“孝”;分异财产,让兄弟姊妹因为“利”而影响“悌”。

相反,同居共财(合籍共财)的做法,才符合人伦纲常。

现行的《大周律》,分篇《户婚》内,对于“别籍异财”、“同居共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朝廷的态度模棱两可。

对此,孔颖达倒是知道一些原因。

当年周、齐相争,国小民困的周国,面对幅员、人口、资源都远胜于自己的齐国,总体来说国力明显处于下风。

为此,周国拼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军事上行府兵制,然后大力鼓励百姓开荒种田,还推动百姓分家立户,以此增加赋税。

当时的律法规定,每户人家,男丁成婚后必须“别籍”,也就是分家立户,即便没有成婚,达到规定年纪也得分家立户,这就是朝廷强制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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