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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74节

利益制约难破地方保护。尽管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其人、财、物都不由当地政府管辖,但毕竟是在人家的“一亩三分地”上,与当地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能在执法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超脱。即使实行了垂直管理,也不敢轻易得罪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
此外,垂直管理部门的许多工作人员基本上都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中国又是一个特有的人情关系社会,在当地执法、查处违法违轨行为时,很快就会有七大姑八大姨前来说情,最后不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了这样的社会和制度背景,尽管工商、质监、药监等权力部门实行了垂直管理,但因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不力而导致的监管乏力,使得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事件,如“红心鸭蛋”事件和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
现实中地方政府有滥用权力的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在对权力的监管上下工夫,要努力通过变革制度安排,使地方政府不敢、也不能再滥用权力,而不是一味地上收权力。对权力部门大量实行垂直管理后,地方政府与垂直管理部门的搏弈结果,最终不过就是两者形成相安无事、互不干涉的局面。实行垂直管理就可以破除地方保护的良好愿望,就这样被巧妙地化为了无形。
都“垂直”了,地方政府还能干啥?
在某省人代会上,不少市长牢骚满腹,对一些权力部门热衷于实行垂直管理表示强烈不满。一位即将退休的工业大市市长直言不讳地说:“地方政府本来承担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就大,工商、质监、税务等一些重要权力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就等于把地方政府的权力削弱了,责权不对等,以后还怎么有效开展工作?地方政府到底该干啥呢?”他认为,不少经济执法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向中央要来了独立的执法权,有的尚能公正执法,而有些却把独立的执法权当成交易的筹码,与不法经济行为的实施者讨价还价,地方政府无法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导致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恶化。
垂直管理部门越来越多,把权力都收上去了,地方政府就象个收发室,地方政府的人权、事权和财权不对等,出现了“中央点菜、地方埋单”和基层政府“财政空转、负债运行”等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的现象,地方政府想干点事情很难。
中央不断的强化直管力度,实际上表明了对地方政府的不满和不信任。市场不规范、权力腐败现象普遍并非完全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其原因很复杂,根本上是体制的问题。但现在中央似乎把责任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自然会感到委屈和不满。
用垂直管理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是建立在对地方政府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解铃还需系铃人,为何不从剖析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入手来研究解决的办法呢?建立科学的考核地方政府的机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和权限,迫使地方政府正确履职,恐怕比单纯通过实施垂直管理来掏空地方政府要好得多。
难敌权力腐败
用垂直管理来制约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其实也就是期待用一个更高级别的权力,来制约可能被地方政府滥用的权力。似乎有了更高行政级别的权力、有了钦差大臣的地位后,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
然而现实却让人大跌眼镜。垂直管理部门频频发生的腐败案件一次又一次告诉我们:不论何时何地,权力的天生属性都是一样的,分到地方的权力可能被贪腐势力收买,垂直到中央的权力,也可能被贪腐势力收买。理论上讲,垂直管理,权力越集于一端,持权柄者就越发地好操弄,寻租也就更便捷了。
对各垂直部门来说,当他们作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时,尚会受到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纪委等的制约;垂直管理后,这些制约没有了,而代之以下管一级的模式。这尽管加快了上下信息传递的效率,但作为上级部门,远在几百里甚至几千里之外,对下级管理最致命的弱点,就是鞭长莫及。
“山高皇帝远”的宽松氛围,使各级各垂直部门的一把手成为说一不二的家长,一旦一人腐败,往往多年不会暴露,形成从上到下的“一窝烂”。税务、工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多次爆出惊天腐败大案,其原因即在于此。
权力只要缺乏监督、缺乏制约,无论在哪个领域都会发生腐败。所以,在2006年8月的广州市“廉政文化周”期间,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青年公务员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这些垂直管理部门之所以被称为廉政“高危行业”,就在于手握重权的垂直管理部门容易滋生贪污腐败。
垂直管理部门的独一无二性,还使得他们可能将控制公共资源配置闸门的开关权,变成要挟他人的筹码,从而产生腐败行为。
事实证明,若不能真正束缚住权力本身,任何权力都是靠不住的。
垂直管理不是通行证
垂直管理只是权宜之计,真正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即“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当下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几乎都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层面。中央政令难以贯彻、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已经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中央的权威。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以放宽中央法律、政策底线谋求地方利益,从而贯彻执行中央的法律、政令不力,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上令、公然违法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保障政令畅通,破除地方保护,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垂直管理就成为惯性选择。但效果如何呢?
垂直管理的弊端,部门与地方政府须明确责任
强化部门垂直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同时有利于资源配置。但也存在潜在的弊端:容易强化部门利益,滋生腐败;架空地方管理;造成条块分割,部门职能交叉,以及相互掣肘的管理体制弊端。
央、地事权的合理划分是制度化解决的途径
在我们看来,中央针对地方执行力弱化的问题设立督查中心,是权宜之计。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很必需,但不是长远的体制安排。中央对地方某些问题上失控,根本是由央、地事权不清造成的。
督查只能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要彻底治理问题应该在规划、审查、批准直至监督检查上进行协调。地方区域内的问题还是交给地方自治,用客观的指标来考察地方官员。跨区域的问题就由跨区域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来协调。
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即“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法律可以采取列举法原则,明确哪些是中央政府专属职责,哪些是地方政府专属职责,哪些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职责,避免出现“双重管理”等责任不明的现象。
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按照人权、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授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履行职责的人权、事权和财权,避免出现“中央点菜、地方埋单”和基层政府“财政空转、负债运行”等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的现象。
克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体制障碍
一些行政部门实行省级直辖,并没有完全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问题,因为它只是地方政府框架内的权力集中措施,没有涉及省际协调和全国统一。
任何试图解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努力,都不能忽视它的历史性和复杂性。从世界上实行宪法制度到现在持续进行的世界性行政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它的失衡决不会简单到只是官员追求政绩的偏执行为或者对不当得利财产的贪婪。
一些行政部门实行省级直辖,并没有完全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问题,因为它只是地方政府框架内的权力集中措施,没有涉及省际协调和全国统一。这一措施的积极作用,第一是在行政效能上,提高了省级范围行政职能的统一程度,削弱乃至消除了县、市级政府对相关纵向行政部门的实质控制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控制力逐级衰减和终端失效的问题;第二是在行政制度上,打破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职能平铺设置和权限逐级递减的管理结构,出现了省级政府部门的专有控制权限。它减弱了地方政府的权限,并相应提高了部门系统的权限。
省级部门直辖的新部门体制,对中央决策执行力的影响是积极的但又是有限的。积极性是消除了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的消极推诿和积极偏离。有限性在于中央部门对地方部门的控制力不足,当然就不能指望自己的决策在下级得到有效的执行。职位、权限和资源构成行政控制力的三个基本内容。由于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之间原则上是业务指导关系,受到权限和资源拥有量的限制,控制远不是有效的。
彻底解决中央行政决策在地方的行政执行力问题,涉及行政体制的整体调整和权力重构,远远不是几个领域的部门直辖所能完全解决的。
不能把板子都打向地方政府
“上梁不正下梁歪”。行政执行力不力,不能把板子都打在地方政府身上,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和上级部门抓起。
常言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要想让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去执行政令,首先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做出榜样来。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北京的一举一动,对全国影响极大,所以不管在什么政令和决定的执行中,北京也要发挥表率作用。
由于利益驱使,有些部门和机关不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而是从部门利益出发,或出于某个人或某集团的利益考虑,出现了部门利益法规化。比如,前年国家审计局审出的某国家权利机关中某些人出于自身利益,从国家给西部下发的专项拨款中,挪用近1/4送给东部的近200多个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时候,这种掌管财政配置权利的单位,不是站在中央政策的立场上去推动西部大开发,而是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削蚀西部大开发。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国家的一些专项经费在下达过程中一级一级被截留,比如去年我在云南玉龙县调查时,发现一个人均年收入只有200—300元的村子里,学生拿到书本费的只有40%,这同国家报出的西部贫困地区书本费已经全免的事实有很大出入。这种地方上一级级截留专项拨款的做法,同国家某部门的做法没有两样,既然中央掌权的部门都这样去做了,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责怪地方呢?
因此,要确保政府的执行力不被削弱,不能把板子都打在地方政府身上,首先要从中央机关抓起,对发现问题的部门要严加惩处,要追究、问责,才能使地方上心服口服。相反把上级机关截留专项拨款作为小事放过去,就很难把地方截留作为大事去管。
防止政策东西南北一刀切。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情况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我们的某些决定和指令出台时,常常关注更多的是发达地区的利益和发展,却较少考虑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实际和利益。政策在东西南北一刀切,发达地区被切掉的只是尾巴,而欠发达地区被切断的却是脖子和脑袋。这也是造成地区差别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与欠发达地区差距越拉越大的重要原因。
例如土地的使用,任何一个地方的发展都是需要有土地保证的,以前东部沿海和各大城市包括北京发展中,用掉了多少粮田,毁掉了多少“鱼米之乡”!而今严把土地关,虽然是必要的,但对于人口高度密集的中部地区来说,中部崛起才刚提出,发展才刚起步,若不从这一实际出发,实行一刀切的土地供应政策,要么就会抑制中部发展,要么就会出现违规用地现象。所以,要保证决定与政令落到实处,一定要避免政令、决定一刀切,要考虑地区差、时间差、发展水平差,更多考虑欠发达地区,更多照顾弱势群体,改变很长时间以来出现和存在的以大压小,以强变弱造成的不和谐。
在很多地方,对一些领导打招呼、递条子,法院不惜背离法律也不敢“不遵”,对于这样的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是不敢报告的。各个级别、部门的领导找院长、找法官,批条子、打招呼,有的压力可以顶住,有的实在没有办法。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明示或者暗示法院系统怠于执行外地法院对于本地企业的判决书、裁定书,导致外地企业即便赢了官司,最终得到的也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对于司法系统的人来说,这些并不新鲜。
有太多的“实权人物”,地方法官和法院是“根本得罪不起的”。而这种非法干预,正在变得越来越隐蔽,过去往往以指示、批条子等书面形式直接表现出来;现在则往往以某领导的口信、电话等非书面形式进行干预,让受案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左右为难。这种不留痕迹的干预方式,不仅达到了干预目的,而且还把所有的责任完全推到了执行者的头上。
当前一些领导身边有一个庞大的权力市场,有些人利用领导批条赚钱。
司法不受行政干预,这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是宪法的规定,但事实是,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法官的上司只是法律”,在许多时候只能是一种理想。行政权力的介入,在中国司法本身无力承受之重。
在中国,行政干预司法历史悠久,在传统社会中,司法从来就没有过独立地位,甚至长期由行政兼理司法,行政和司法不分。近代中国进行了现代化改革,但历史的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建国后,行政依然十分强大,行政权是国家最大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干预司法不但不会受到抵制,在许多人、许多时候都会被认为理所当然。司法机关自身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因为长期以来,司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社会体制到公众意识都没有给予司法机关足够的尊严和威严。
到现在为止,虽然名义上法院和同级政府是平级,但从管理体制上看,行政机关常常把同级的司法机关看作下级,人民法院也甘居下级。
除了历史的和意识的原因外,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司法不得不在行政面前低头,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财政制约。尽管宪法确认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并将司法机关从同级政府中分离出来,但在人财物等方面,仍然受到同级政府的管理。这种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尽管在宪法上的地位与行政机构是平行的,但实际上要受制于政府。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可以对行政权实行制约,从而提高司法的地位。而且按照现代法治要求,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的各种国家权力的运作都应当纳入司法最终审查的范围。但是,虽然司法和行政可以相互制约,但因为司法部门在财政上要仰仗地方政府的鼻息,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的支出都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拨付,自然就缺少杜绝对方干预的底气。
由于目前司法执行体制中,执行机关的人、财、物严重依赖于地方,难以抵御执行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行的财政体制,是司法独立审判和执行的最大障碍,是行政得以干预司法的最重要原因。司法的经费从制度上看,好象是由人大决定的,因为最终要人大通过预算,但因为预算的政府在做,在现行体制下,人大通过预算有时只是一种形式,所以,司法部门的财政实际上是由同级政府在分配。
财政制度的改革虽然呼声很高,相关改革也在进行,但改革到位恐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牵涉的东西太多,比如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等。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完成政府转型、实现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
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有体制上的问题。在司法和行政关系中,法院的独立性天生存在一个缺陷,从人财物来看,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政府拨给,不是由中央拨给。法官也是由同级人大任命,背后还有党委。这些使得地方政府在资源控制方面大大强于法院,造成法院的被动和屈从。
近年来,宏观调控的失利、整顿房地产不力和各地与土地有关的问题频繁发生,所有这些迹象都表明中央权威和权力的弱化。并且这次比以前更为严重。因为现在中央权威的根源不仅仅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更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经济势力之间的关系。
第二波的中央地方关系的改革在所难免。对那么大一个国家来说,中央地方关系的改革既要巩固中央的权威与权力,又要继续依靠地方的制度创新精神求得进一步的发展。
如果光是地方制度创新,没有中央地方关系的总体变革,那么,权力重心会继续往下移动,甚至最终出现政权的地方化。但如果集权不当,地方制度创新就会被遏制甚至被抹杀,可持续发展就会成问题。
要在整体上改革中央和地方关系,除了继续有选择性集权,看来别无他法。选择性集权的目标就是要在第一波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构架。
无论怎么做,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如果没有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再创新,让目前的形势顺其发展下去,必然会继续弱化中央的制度权威,最终造成更具有实质性的中央权威危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育着巨大的风险,市场经济中打官司是正常的,是必要的。但是,现在社会上流传这样一种说法:打官司赢了执行不了,等于打了一张“法律白条”。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执行难”。
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形成有非常复杂的因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应当说,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安排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深层原因。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全国无条件地地方服从中央。改革开放后,中央将一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形成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这种格局一方面确实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是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地方区域经济的弊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地方领导按照地方人大选举法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而在重“经济建设”的政绩目标下,地方领导也就千方百计地保护地方利益,否则地方人大也有权罢免他。这样,难免在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产生冲突时,地方利益占上风。而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法院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经费是由地方同级政府财政拨款,法院的各种建设都有求于地方政府部门。
除了中央和地方经济体制以外,还存在部门之间的所谓“条条管理”。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将行业分为纺织、冶金、、煤炭等各种中央行业,成立了相应的中央部委。虽然这些部委现在都已经撤消了,成立了集团企业,但是由于旧体制和观念的惯性作用,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困难国有企业被作为被执行人时,由于种种原因的干扰,执行起来更加困难。
好多潜规则至今依然行之有效地支配着中国政治社会不少领域的实际运作。尤其是某些地方官员,或者与当地的利益集团构建了一个权力瓜分与利益分配的生态圈,或者肆无忌惮地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一个对上抗命,对下欺压的特定政治氛围,更有甚者,长期以来,一些贪污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惩罚,一个惯用手法就是以组织名义和貌似合法的形式,干违法乱纪的勾当;当追究责任时,又以集体研究为名搪塞。这种21世纪官场之怪现状,其产生的杀伤力已经超过一般人的想象。
中央集权的权威性一旦受到弱化,其实就是长治久安的基础已经松动的迹象。中央权威,无论是钢性权威还是柔性权威,无一例外将受到严峻的挑战。政治体制改革条件无法被人为地刻意地予以回避。不痛下决心改革,不正面接受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阵痛和挑战,一旦执政党内以及行政体系大大小小、形式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形成气候,“官家主义”和“杂霸秩序”就会构成政治游戏规则的主流意识,既得利益集团与中央威信产生冲突之后的虚应,尾大不掉,导致最后的各种形式的抗命。“下情无法上达,上情难于下达”,结果是“权为私用民之灾,法为私用国之害”,政府权力被私利化,给党和政府造成严重危机,给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造成严重混乱。
地方官员为了显示政绩或者支持地方保护主义,常常对中央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甚至弄虚作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中国的制度设计违背了政治学公理,即由上到下的决策指令信息,和由下到上的决策效果反馈信息,不能走同一条管道。
除了中央政府外,每一级的发牌人,同时又是受牌人。可是好多时候,牌是越发越少,其中的原因,就是几乎所有的下一级政府都想留下几张牌来自己玩。
中国有句老话: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在中国,电力、铁路、邮政、税务、海关等部门是中央直属的无论财政收支还是干部管理都和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你的工厂要建在人家的地盘上、你的线路也要经过别人的地盘、你的家属要在别人的地盘上生活、上学、就医。而这一切,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都是不行的。
中国有一个很独特的现象:类似铁路、银行、电力等垄断行业,他们作为经营者时,叫某某公司;但他们在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时又叫某某局。也就是说,他们既当管理者,又当经营者。属于体制上的乱伦。他们的财产和干部,都归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地方政府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约束力。这种现象,使得他们成为一个个特殊的利益集团。
任何一个国家的体制都是宝塔型的,每一级都得在下一级是基础上作出决定。决定是最高领导作的,但是他只能在下级提供的范围内作决定。
国家能力,也就是指中央政府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成现实的能力。它基本包括四种:汲取财政的能力、宏观调控的能力、合法化的能力、强制能力。
中国是一个政党高度统一集中控制的国家,但是国家机器也不是铁板一块,经济决策权极其分散,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的能力也很有限;地方政府控制行业的能力也极其有限。
这种有限的控制力就造成了各级政府、各个行业的自我利益、自我意识、自治权力的高度膨胀。这种高度膨胀加速了经济权力的分散化和多元化,势必成为今后发展的重要隐患。
优惠政策有着很大的含金量,它是以牺牲中央财政收入为代价的。在中央和地方讨价还价的谈判中,往往是地方政府得多失少。
政治体系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要指望在一夜间就能建立一个无懈可击的政治体系,解决体系内的所有问题。如果这样就患了政治幼稚病;但是如果过高估计它的难度,就是患了政治恐惧症。
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必须打破GDP考核的政绩观,树立对地方政府考核的科学和综合指标体系,将公共服务指标纳入到指标中去;必须重新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使财权和事权相对称。
地方政府滥用权力,以公共利益之名过深介入商业性征地活动,谋取地方政府之私利,常常成为大量征地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并演化成为暴力冲突事件的根源。法律中的一个小口子,假如符合政府利益,通常会被政府扯成大洞。在现实中,官员们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远远超过宪法学者的想象。在官员眼里,征地就是公共利益,既然整个国家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经济建设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而防碍“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就完全可以动用专政的力量来强迫实现。地方政府官员群体不少已经被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精神”所支配,而形成了不惜牺牲民众权利以发展经济的片面狭窄的施政观念。
在官员眼里,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也是公共利益。农民的土地以低价被征用,政府再以另外的形式转手以高价将其转让给企业,政府从中获得一笔巨额财政收入,也是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这种扭曲的公共利益观,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蔑视农民的权利,肆无忌惮地压制农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正常活动。而且由于地方司法机构也受到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因此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的农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救助,他们只能走上漫漫上访路。
利用公共权力,贪婪地追求地方政府的利益,政府的这种做法当然不可能得到民众的认可;相反,在农民眼里,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本身就是最大的、最贪婪的奸商,他们所追求的利益,其实没有任何公共性。对中央政府来说,这也完全是一种有害无益的私利。一些目光短浅的地方政府过深地介入土地经营活动,固然给当地政府带来好处,也增加了官员的政绩,但却导致了重大社会矛盾,侵蚀了整个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败坏了广大民众对党的整体印象,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政府进行统治的正当性。
中央政府应当通过制度变革,迫使地方政府官员追求真正的公共利益,那就是尊重民众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央已经提出“以民为本”、“新三民主义”等科学发展观,但问题是如何约束地方政府不计后果的贪婪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这样的制度保障,只能是民主与法制。假如地方政府是对民众负责的,也就不会以GDP增长率为唯一政绩指标,政府官员也就不会肆无忌惮地强迫民众为了经济增长而做出牺牲。假如司法是独立而公正的,不受地方政府控制,也就能够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滥用权力行为。
地方上的问题看上去千头万绪,说穿了也就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帽子问题,一个是票子问题。
19.4 关于驻京办事处问题
在北京,到处可以看到各地的驻京办事处。事实上,“驻京办”的非常规运作模式使其在整个政府机关序列中的地位十分微妙和特殊,而由此衍生的问题也十分复杂。
“驻京办”的历史起源可以追随地早年的同乡会和会馆之类。当时的功能把外是沟通家乡与京师之间的联系,接待来京的地方官员以及进京赶考的家乡学子等等。而现在的“驻京办”在接待对象和服务功能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主要职责一是招商引资,跑部委、要项目、收集信息;二是接待地方来京办事的领导及其有关工作人员。“驻京办”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和党委的驻京“大使馆”。
一般来讲,能办领导想得到的事,能让领导见到想见的人,是对“驻京办”主任的最低要求。因此,向有关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攻关,便成为各“驻京办”的首要任务,与领导沟通感情也成为“驻京办”专门研究的一门学问。“事事以领导满意为宗旨,事事以招商引资为取舍,事事以项目服务为目标”是“驻京办”的工作箴言。
“驻京办”的工作就是要将礼物不露痕迹地送到领导的手中,对各部委司局负责人的喜好要了如指掌,再据此陪同他们打牌、喝酒、旅游、听戏、或者买字画、古玩。礼物不在贵,关键是要投其所好。
“驻京办”近年已经成为腐败犯罪的多发单位,其主要原因是管理与监督失控。名义上“驻京办”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实际上用人权在地方政府手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过是一个宏观指导机构,对“驻京办”的日常工作无权干涉。而“驻京办”在日常工作中的“非常规”运作享有多种“豁免权”,当地政府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方政府不在自身发展上下功夫,而是期望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格外资源和指标;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分配相关资源或者进行行政审批的时候,缺乏公开、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掌握资源分配权或项目审批权的官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给“驻京办”留下了公关活动的空间;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时进入灰色地带,甚至触犯法律。
“驻京办”的职能异化形成腐败链条,某些“驻京办”名义上为本地发展谋求中央优惠政策和商业发展机遇,实际上其职能已经异化,为地方党政官员服务成为最主要的工作职责。而个别腐败的地方党政官员则利用“驻京办为自己谋求升官晋级和发财的机会,或者寻找政治靠山,一有风吹草动,立即互相串通,花钱买路。
“驻京办”充分显示了作为派出机构的弹性。其负责人是由当地政府任命的,其产业包括酒楼、宾馆、公司;其职能是使地方政务与中央政务对接,但常常会演变为跑项目、拉关系、搞接待的腐败性行为;其地位是政府外设常驻单位,事实上是三不管,别人管不着,地方没法管,北京管不了。
“驻京办”本身的透明度不高,基本把媒体采访排斥在外。由于缺乏了解而导致的媒体公关缺失,是最令驻京办痛苦的一笔损失。因为,做公关、拉关系,这些是他们最擅长的“公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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