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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70节

房价的高涨,使得居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权力通过住房这个高级产品的价格对社会利益进行了巨大的调整,而政府责任在其中的缺失则加剧了这种恐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是有义务帮助中低收入家庭以其付得起的价钱来获得住房的。
现在中国住房体系的问题在于产权不清,住房产权不清,土地产权更不清楚。产权不清的现实造成权力介入的空间,也造成了房地产业的现状。
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来看,它同时还制造着问题的另一面:无制约的权力制造着更为贫苦的失地农民。客观上,土地被应用于现阶段价格水平下的城市房地产和被应用于农业,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剪刀差。而在征地过程中,权力介入使农民没有获得足够的补偿。存在着知识差异的失地农民无法融入城市生活,成为城市贫民中的又一部分。
其实房地产商在房价高涨过程中只是链条的一环,政府才是最大的地产商。无论是何种方式,地产商取得土地都要通过政府。而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上的分配不公,使地方政府有着极大的收益冲动,所以土地成了他们最好的收益工具。
在权力介入市场化而造成损害的各个方面中,尤数土地和房产领域的影响最大,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既然国内政府权力介入市场化带来的都是负面效应,那为什么还在呼唤政府介入呢?
在市场化的国度里,政府的介入还是必须的。就以房地产而言,政府应该起到的是一个监管和保障的作用,监管开发商,防止他们制造信息不对称和克扣行为,同时保障这个市场部分的公共品特性。其实不止在房地产行业,从1998年开始,很多公共品,比如教育、医疗等带有公共品特征的领域市场化进程都存在着公共品供应不足的情况,变成了权力和资本在某种意义上的合谋。政府权力在这些领域的进入应该在一个好的制度下进行,比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好的制度应该是物业税。没有制度的保障,权力之手就变成了掠夺之手。
在教育、医疗、国企改革、住房等领域,失衡的根本无一不是在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没有划分清楚,但是没有一个监管者的市场化经济体现的是丛林原则。像教育产业,是市场化的程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教育产业的市场化部分需求是存在的,供应应该加强,但低收费的公立教育和补充性的私人教育应该同时存在。在这个产业里的边界不清就导致了寻租现象的存在,权力成为收钱的工具。所以关键还是在于找准政府介入市场的那个边界在哪里。
权力边界不清,是中国目前事实上出现边缘人群的原因吗?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贫富差距开始显性化,收入外在化了。住什么小区、开什么车,可以明确地标定你的身份。而不像以前那样,消费的单一性使人们无法界定身份,你总不能拿着自己的存折去炫耀说你有多少钱吧,这种外在化的收入差距使得社会心理失衡。另外一些边缘人群到了生活无着的程度,因此社会矛盾开始加剧。但我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要强调还是对市场化的捍卫和政府监管作用的同时存在,也就是说,既要防止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缺失,也要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官、学、商身份上的混沌,有些人既有政府机构的所长、主任、部长的头衔,又有研究员、教授的身份,官场、商场、讲堂通吃。
所谓“面子”,就是知名度、影响力;所谓“屁股”,就是立场。
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层层叠叠的研究机构占有大量的编制和财政经费资源,各级党委有政研室、各级政府有经济信息中心,各职能部门也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它们的绝大部分工作,可以委托或者外包给党校、大学或者社会科学院之类去做。有些官方机构人员,吃着财政俸禄,为私人利益出卖政府牌子。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他们的官方身份而来,他们赖以卖钱的面子,很大程度上不属于他本人。作为政府官员,不是向雇主出售属于自己的智力,而是热中于向私人资本出售并不属于他私人的公共物品——政府招牌和政府公信力。
众所周知,一个和谐的社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一个动荡的社会不利于经济发展。如果社会的平等差距太大,就有不满情绪扩张,甚至出现社会情绪紧张,国家动乱。
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有一个公正、公开的公共财政。现代化的国家更离不开高效能的公共财政。财政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所在;在国家权力渗透到几乎所有领域的国家中,国家财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属性,就应该体现在其对国家财政的掌控上面。
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具有对国家财政款项的拨款资格,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这一资格。作为行政机关的财政部门,只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财政预算的执行部门,只能根据权力机关的拨款指令方可执行。
中国的GDP增长的40%是靠新增投资来拉动的。国家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来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财政预算规模因而比较庞大,这也是中国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
各级财政预算方案形成和通过的程序设置不合理,财政预算结构不严谨,财政拨付款环节的随意、松弛,预算列支项目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的实质上的无约束状态,预算项目中预留的用来“埋伏”资金的渠道众多,造成了贪污的空间巨大。
大陆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有自己独特的制度和方式,当是世界上少有的将政府预算神秘化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可以说大陆依然处于隐型财政时代,而且按照现在的情况观察,前景并不乐观。看看各地的财政报告,都非常笼统,“笼统”就意味着秘密。
当代民主体制有两个关键性的环节:选民直接选举政府领导人和委托民意代表监管政府钱袋子。引入现代预算制度的财政领域的一场革命。预算问题决不仅仅是个无关紧要的数字汇总问题,而是关系到民主制度是否名副其实的大问题。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的政府”,是不可能民主的政府。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看得见,人民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在这个意义上,预算是一种对政府和官员“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式”。
在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和大陆经济学家屡遭诟病的背后,凸显了大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所积累的一系列政治和社会问题。
经济学之所以在大陆成为第一显学,与大陆改革开放奉行的“渐进路线”密不可分。改革伊始,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为补充”的经济政策确立,作为经济体系和社会控制手段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崩瓦解。在今天看来,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有一大好处,就是可以用相对低廉的成本和落后的行政管理能力,控制住相当程度的社会冲突。虽然丧失了通过自由市场进行个人选择的权利,但对于习惯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中国人来说,在这种平均主义面前或多或少得到了“社会公正幻象”。
在邓小平的“不争论”的政策下,经济改革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只有指标考核而无明确系统规划的自发摸索之路。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几乎都是一种推倒式的由下而上的改革,这就造成了以往政府通过经济体制进行社会控制的能力大幅度削弱或者转为隐形控制,而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也随之消失。与经济改革大踏步推进相对应的是:官方对社会政治制度改革一直讳莫如深,加上上个世纪东欧剧变带来的消极信号,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争论”几乎成为社会共识。在这个大背景下,经济学家有着比政治学家、法学家等其他社会科学学者更多的天然话语权。
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负面后果是,造就了改革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摊的失衡,以及由此形成的巨大的心理失落群体。而社会保障体系则由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滞后,导致相当多的社会成员丧失了社会福利甚至社会救济的权利,因此失去了安全感。
这种落差,使得主流民意开始从追求发展效率,逐步转变为追求社会公正和程序正义,甚至不乏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的缅怀者。而主流经济学家却忽视了这种民意的变迁,依然奉行效率与分配分离、价值中立,并且以研究资源配置效率为己任,在兼顾公平方面的建议和设计却长期缺失,弱势群体几无代言人。
令人耽忧的是,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相对经济改革的缓步慢行,已经越加显现出可能制约中国进一步发展的苗头。今天市场几乎成为唯一一个政府控制之外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对大陆经济学家的指责,已经把公众的愤怒引向了市场化改革正确与否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社会公正幻象”已经暴露出中国改革至今,社会正义缺失所产生的一系列潜在严重后果。改革过程中的是是非非应该有个说法,才是今日民意真正关注的焦点。
17.5关于收入分配问题
任何社会的经济活动基本可以概括为财富的创造与分配的互动过程,财富如何被创造与分配,是社会进步水平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国民收入作为财富“流量”的概念,如何被分配,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财富增长。一个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的社会,能够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并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反之,则会造成社会利益格局失衡,抑制社会财富的增长潜能,并且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分配关系尚未根本理顺和完善,收入分配领域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
首先,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经形成。由于中国社会二元结构的特征,基尼系数所反映的现实状况与一元社会有所不同,但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不仅仅是有关公平的价值判断问题,即使单纯从经济角度考虑,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需求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时,收入差距扩大将不可避免地造成需求萎缩。
其次,收入分配差距拉开的速率非常快。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差距扩大趋势通常是在较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或显现出来的,往往是若干代际转换之后才表现得比较突出。而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几乎是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迅速拉开。
第三,分配秩序不规范。一方面,大量的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中,工资水平长期被压低到正常劳动力价值之下,并且经常被拖欠;另一方面,垄断企业职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仅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而且享有高水平的福利和职务消费。此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一些企业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以及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炒作股票等,也使得少部分社会成员“一夜暴富”。分配秩序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正常收入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部分。
第四,居民财产分布差距较大。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城镇居民财产分布差距也迅速扩大。
二元社会结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由于个人、群体创造财富的能力不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社会大多数成员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不仅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尖锐化,而且也会抑制经济增长。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成因较为复杂,只有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寻求到有效解决途径,而有些方面由于受客观经济规律和发展阶段约束,可能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才能取得效果。
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并非完全是发展因素所决定,分配关系的扭曲的作用也不可低估,政府公共政策取向和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些方面应该成为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重点领域。
收入分配关系扭曲的体制性因素
不平等的扩大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个必然结果。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效率和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真正引起人们不满或加剧社会分配失衡的根源,在于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以及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这类不平等主要是体制性因素所导致,它既不反映效率原则,又不受公平原则支配,是分配关系扭曲的重要表现。
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歧视源于计划经济早期的城乡分割体制,这一体制不仅造成了城市与农村两个彼此不协调的经济循环系统,而且强化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社会成员的身份在参与经济活动特别是分配关系方面成为重要因素。
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场机制并不能“自然地”实现资本和劳动的平衡,市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谈判协调机制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基础。大陆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关系发生了本质变化,资本与劳动矛盾必然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转轨中国外资本和国内私人资本的发展,本身就蕴涵了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即使是国有资本,由于在代理链条的“下端”代理人几乎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若干方面模拟私人资本的经营方式,客观上存在劳动要素被侵害的可能性。而在转型经济体制中,虽然按劳分配依然被强调为主体地位,但相应的体制设计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存在严重“缺位”现象。特别是劳动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劳动要素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基本作为企业“职能部门”存在,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往往受到企业管理层的掣肘;大量的非国有企业还没有工会组织或徒具形式,劳资矛盾协调机制严重缺位。
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中国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相对于经济市场化进程而言,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主要方面是滞后的。集中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新体制因素主要是通过传统体制外的“增量”方式发展起来的,计划体制内的变动相对要滞后,特别是大量的国有企业如何转型尚在探索之中。一方面,“体制外增量”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并日益向“体制内”渗透和拓展;另一方面,“体制内”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政府还难以“超然”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意味着,体制转型中的市场主体“身份”在一些领域常常是模糊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以及交易过程中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往往对竞争结果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就收入分配关系而言,在政府依然介入市场较深的情况下,必然制约政府在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权利、保证公平竞争方面职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到政府再分配职能和公共政策对社会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由于权力运行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成熟的市场经济都严格限制其介入的领域,并且对权力运行规定了公正透明的程序以利实施有效的监督。
中国在体制转轨中虽然大幅度减少了行政性资源配置,但行政性资源配置不仅在国有经济部门依然普遍存在,而且近年来已经出现向非国有部门渗透的迹象。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下,行政性资源配置的权力具有了“价格”意义,因而“客观上”存在着权力市场化的可能。从80年代中期利用产品“双轨”价差牟利,到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人们不难观察到大量权力市场化的现象。近年来,在城市改造拆迁和土地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资本市场“圈钱”等领域,权力市场化的现象依然没有止步的迹象。
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是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最主要因素,其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和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完善,而且还使后者产生严重扭曲。权力市场化导致了许多领域仍然是血缘和裙带关系盛行,抑制了基于企业素质和个人能力的公平竞争,市场运行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往往演变为逆向淘汰。
权力市场化现象的根源,是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体制性制约机制,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期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少部分掌握公共资源配置权力的人甚至可以左右逢源,很容易地利用权力来交换、攫取自身利益。
主流经济学家几乎成为今天社会分配不公平现象的道德承担者。公众对他们的批评是,为利益集团说话,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
经济学家是否必须是没有个人利益欲求的道德圣人,是否必须是完全立场中立的人?在一个健全成熟的社会,经济学家当然可以有自己的立场,可以为利益集团说话。事实上,在西方国家,在公共决策层面表达不同观点的经济学家,利益或者价值阵营是非常公开的。
中国经济学家程度不同地卷入为利益集团说话的现象,说明社会需要经济学家为不同的利益集团说话。一个正常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博弈,这种利益的博弈,通常靠的是政治层面上的代言人来实现,但往往也离不开有人从影响经济决策的角度为之代言;尤其到了微观的经济问题层面,经济学家的代言和服务就非常重要。虽然从学术角度上说,经济学家研究的内容通常总是效率问题,似乎天然容易站在强势集团一边,但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同样有从弱势群体角度考虑问题出发的福利经济学家。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的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更依赖与利益集团在政治上的博弈,而不仅仅是各种不同经济学家声音之间的平衡。
经济学家的社会定位更具有“工具知识分子”的特征,尤其是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涉及公共利益的宏观决策,在西方国家是政治上的“多数同意”,民意决定政府在不同经济学家的声音中“购买”谁的,而不是象中国那样直接向政府建议的方式影响政府决策。这种社会定位的差异,使得在西方社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样,既有纯学术的一面,又有成为服务和受雇的一面。
强调经济学家的公有制身份与其主张的矛盾,并非凸显其言行上的自相矛盾。中国今天已需要象律师一样自由寻找雇主的经济学家,但他们在满足这种需求时,实际的身份却是“法官”。换言之,如今的经济学家在中国的权威地位,并非来自其纯粹的学术地位,而是来自体制所赋予的国家和政府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
正是经济学家这种身份与行为的矛盾,使他们在享受不正常的风光时,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道德要求。媒体对专家、学者的言论主张与社会不公正之间的道德联系,多少是知识分子对自己社会作用高估的一种错觉。因为言论和主张并不能真正改变社会力量对比。社会决策能否公平、公正,主要来自社会群体之间力量的均衡;而在中国,则是弱势群体在公共决策中是否存在议价能力,与经济学家的良心并无太大关系。
今天集中体现在经济学家身上的各种矛盾,其实是政府公共决策的形成过程、监督过程,以及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表与实现等一系列牵涉政治层面的制度不完善的集中折射。
中国应当加快相对经济改革已经严重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以避免改革进程的中断和倒退。必须通过政治民主建设和完善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都能充分得到体现和代表,增进弱势阶层在利益分配和博弈中的政治议价能力,改变今天出现的改革成本承担者和受益者不对称的局面。
尽管民众、官方和学者对“中产阶级”的界定很不相同,但这个群体的出现看来是公认的。不仅如此,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状,让“中产”不再单纯是一个收入的概念,而被赋予了政治的、文化的、道德等多重涵义。一个流行的理论是,中产阶级是社会的稳定器。中产阶级越庞大,社会就越稳定。因为中产阶级渴望保持稳定,不希望激进的变革。
然而,这个被认为拥有强大力量和光明未来的阶层,却正在经受着难以言说的困惑和疼痛。计划经济下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滞后,前几代人的贫困并没有给这一代人留下多少可继承的资源。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育很不成熟。眼下在这个领域里大行其道的往往不是诚信、不是法律,而是开发商和少数特权者的合谋。在城市,政府垄断住宅用地供应,政府又只向房地产开发商供应土地,市民不能获得土地自己直接建造房屋。于是,在城市,先有开发商,再有房子,然后才有业主。业主是由开发商创造出来的。在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前,根本没有业主。这些成为业主维权的先天劣势。
导致维权出现的常见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的冲突,但十有八九,它们最终会演变成为社会问题,甚至会导致流血冲突;
而从根本上看,“单位”对个人的影响虽然减弱,但国家通过掌握的主要经济资源和项目审批权、对各类新经济精英、知识分子等的政治地位的决定权等各种手段,某种程度上重建了对社会和个人的控制。不能忽略的是,这个社会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资源,始终还掌握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对这些资源的掌控和运用,对个人的维权行动往往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在中国被炒得很热的“中间阶层”、“中产阶级”等概念和说法,只是在某方面与西方中产阶层的特征有些类似,仅仅是种“雏形”,距离成为主流社会价值观的主体力量,还有相当艰难的发展路程。
中国经济改革陷入困境源于权利与权力的错位
中国的改革,成功于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失败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这就引出了一个令人诧异的问题:同样是“产权改革”,为何前者成功,后者失败?
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初是着眼于政府“下放权力”,后来逐渐聚焦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了“清晰产权”。
按理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个进程,完全符合经济体制转型的逻辑,也是所谓“渐进式”改革的真实写照。因为,我们不难理解,二十多年前,在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松动、经济改革还没有赢得人心、思想启蒙还处于“完整准确掌握毛泽东思想体系”(邓小平语)那个层次的时候,谁说要“搞市场经济”无异于离经叛道,且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舆论支持。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在所谓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竭力推动下,中共十四大以后,当那个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内容的“清晰产权”被赋予实施之后,中国经济改革的面貌突然发生逆转。这些年来,急剧攀升直至远超国际警戒线的基尼系数、在严酷镇压中仍然风起云涌的民间维权个案,为中共十四大以来的改革提供了一幅简洁而生动的写照。
由权贵主导的产权改革给普通民众带来了一场浩劫,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仅以最近两年为例,除了我们知道的太石村血案、汕尾血案之外,不到半年前,在上海闵行区,还发生因征地引起农民自焚的惨剧;就在一个多月前,在上海市的顶级中心城区黄浦区,也就是最近被撤职并立案审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发迹地,一名居民因不满住房动迁后的补偿,持刀冲进动迁组的办公室,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悲剧!
这场浩劫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用产权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动迁居民至少拥有两个权利:第一,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作为原住民,从城市中心地段搬往偏远地区居住后,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第一个权利来源于“先占原则”,这是由自然法理论演化出来的,在财产关系上广泛应用的一个法律原则。因为,孙长征兄弟在居住之初,此地并无商业开发价值。随着这个地块升值,作为原住民,有权分享增值的部分。第二个原则则是我们熟悉的“公平原则”。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居民的动迁可以不遵循上述原则,一句“无私奉献”就可以在理论上“摆平”。而现在动迁居民所面对的,不是国家而是大大小小的开发公司,对于这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开发商,有什么理由要靠劳动吃饭的老百姓对他们无私奉献呢?进一步说,既然政府口口声声是说是按照货币化办法而不是行政性办法来动迁,那为什么又闭口不谈“补偿原则”呢?
或许有人会说,承办动迁的并不是开发商,而是政府。上述原则未必适用。果真如此,问题就更大了:明明是开发商的商业性动迁,那让开发商同原住民去谈好了,政府在一旁仲裁,有何不好?为什么非要横插一扛子呢?这不是有意为寻租创造条件吗!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其所以孙长征们缺乏谈判能力,其根源就在于他们应该具有的“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和“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没有凸显出来,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这些权利,没有一个说法。虽然孙长征们感到懊恼,但他们除了抱怨动迁费太少,在南京市买不到房子之外,却也不知道依据什么,以及如何去伸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政府也就用不着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交代,只是通过暗箱操作,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来,叫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如何消受?
与孙长征们权利不清相对应的,是政府方面的权力扩张。
我们已经看到,上述纠纷发端于南京市的市政建设工程中。在中国,市政建设毫无疑问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执行动拆迁任务的机构才被命名为“拆迁办”,同那些林林总总的什么“计生办”、“文明办”一样。
那么,作为政府,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时,同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一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换句话说,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在那里呢?
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当遇到这类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诉诸法院的纠纷时,可以向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申诉来调解。比如,一名病人住院之后要支付费用,决不是仅仅由医院开账就要病人付钱,一定要经过一个中立于病人同医院之间的第三方,审核用药的合理性之后,才由病人付钱。道理很简单,如果医院开具的费用不经过独立第三方审核,医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怎能保证它不滥用昂贵药品以谋增加收益?
而那个管辖拆迁办的南京市政当局,主要承担着改善南京城市形象的职能,其官员的政绩乃至升迁,均取决于城市形象工程的进展,它当然对尽快拆迁有着超强的冲动。这种“寻租”冲动可以被堂而皇之地掩盖在“改善城市形象”的职责的幌子之下,而实现这种“寻租”冲动的行政权力又不受丝毫制约,于是,部门寻租批上了合法性的外衣,成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在这个强大的“利维坦”面前,拆迁户不是成为任其宰割的羔羊就是成为拼死抗争的“暴徒”!
个案例虽然发生在两年多之前。两年来,由于胡锦涛当局把民间维权列为打击对象,对媒体的控制更加严厉,我们再也无法从公开的媒体上获得这种信息。然而,事实上,因城市动拆迁引起的冲突丝毫没有缓解,这才有在本文开头时列举的发生在上海的那些事例。而那些仅仅是偶然获得的信息而已,连“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都谈不上。
在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政府的权力没有边界,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牟取私利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经济改革终于演变成一场浩劫,以至于个别体制内有点良知的媒体都在禁不住呼吁(以下引自《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19日):“人大的权力在哪里?工人的权利在哪里?人民群众(真正的所有者)的知情权在哪里?这些问题不落实,国企的问题仍将是一团乱麻。
第十八章官与政绩
政绩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政绩的实质是执政为民的成效。
“政绩工程”四个字是美好甚至神圣的,不可以随便乱叫,它至少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有利于国计民生;二是主事者出以公心,不谋求个人私利;三是经得起时间和实用的考验;四是主事者不自我表功。但是因为“政绩工程”有如此的美名盛誉,于是成为贪官们觊觎的目标。
中国的“政绩工程”有一条规律:凡是贪官就必有一项或者多项与“政绩”完全无关的“工程”,它们的特征是:一是主事者的动机或是升官、或是捞钱、或是两者兼而有之;二是没有一项是国计民生所需要的,都是损公肥私的骗局;三是大规模、大投入,外带大吹大擂;四是昙花一现,极其短命的。他们搞的是升官工程、贪污工程、伤天害理工程、乌纱帽工程。
贪官通常都有优异的政绩。
人们一直有把“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混为一谈的倾向。实际上“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不是一回事。事实上,人们在说“形象工程”的时候,标准是混乱的、不清晰的。我们看到、听到的“形象工程”往往多在贫困或者不富裕的地方出现,好象富裕地区没有“形象工程”问题。但“形象工程”到底是指超出财力的建设,还是指超出必要的建设?如果所有超出财力的建设就算是“形象工程”,那么贫困地区为了解决发展必需而“集中精力办大事”又该如何理解?富裕地区超出必要的建设也不少,而且往往成了引人赞叹的成就标志。这又使人觉得一种建设算不算“形象工程”,重点不在于建设是否超出必要,而取决于财力是否足够。
如果说“政绩工程”以大大小小的私利而否定了自身的合理性,那么“形象工程”的不合理,不在于出发点上的自私,而在于内在逻辑的败坏。“形象工程”作为一种“为民众谋利益”的建设而出马,但设想的逻辑是民众并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在何方,因此哪怕受到民众的反对也在所不惜。“形象工程”设想中的民众是一帮没有能力看到自己利益的愚民,必须由智慧的领导来安排命运。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工程的“出发点”如何,而在于不受欢迎的建设为什么能够上马,政府为何成为形象工程的提款机,社会何以成为权力者随意取予的对象。在这里,民意成了一个虚拟概念,被视为愚民的民众并没有进入决策过程,民意代表集聚的权力机关成了“形象工程”的全力配合者。“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的实质是民意不能决定决策结果。社会权力的专断内在地决定了“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的产生,所以真正的问题并非怎样制止“形象工程”,而是怎样制止社会权力的专断。
李瑞环说:“政绩还是要讲的,因为政绩是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政绩工程’是不能搞的,因为‘政绩工程’沽名钓誉、华而不实,有些甚至用老百姓的救命钱往自己脸上贴。”
经济快速增长本来是好事,但前提一定是要健康稳定,而且必须谨慎对待可能影响经济稳定的诸多因素,尤其是过快增长引发的不稳定可能性。日前国务院提醒说,影响我国经济稳定的六个体制性因素之一是“政治领域的改革还不适应经济领域的改革,导致增长速度攀比和数量扩张的冲动。”可以看出,尽管宏观调控力度不小,但经济增长速度仍然居高不下,与政治领域的改革缓慢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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