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39节
12.4关于所谓期权化腐败
所谓期权化腐败,是指出租权力的官员暂时放弃眼前利益,谋求退休或者辞职以后再获取投资回报。在期权化腐败已经成为部分官员以权谋私的新手段的时候,通过立法方式限制公务员的离职从业年限与范围,是有助于防止期权化腐败的产生,切断了官员获得期权收益的途径。
但是,仅仅通过对官员期权收益的套现进行限制,并不足以消除期权化腐败。因为,归根到底,期权化腐败来自于现权腐败,期权化的症结来自现权的不当行使。如果说腐败的实质就是公权兑换私利的交易,期权化腐败并没有改变这种权力交易的性质,只不过权力投资与利益套现出现了移位,官员将套现权力利润的时间推到了“安全期”,套现的方式表现得非常巧妙(如以高薪形式领取企业的“反哺”),但在官员套现权力利润之前,权力交易通常已经发生了。期权化的要害显然在“权”不在“期”,只有在现权可以用于寻租时,期权化交易才成为可能。说白了,只有在官员手握实权时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益,,退休或者辞职以后才可能获得企业的巨额回报。
既然期权化腐败来自现权腐败,那么就应该从对现权的规范上来消除期权化腐败。期权化腐败的产生,一方面说明在反腐败压力下,部分官员不敢再明目张胆地以现权套现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员还掌握着过剩的权力,过剩的权力还可以用于隐性寻租。
实权部门是最容易产生期权化腐败腐败的领域,正好印证了期权化腐败实际上来自现权腐败。因此,加强对现权的限制和监督,减少权力过剩,规范用权程序,在现权出现期权化嬗变之前,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是防止期权化腐败腐败的治本之道。如果权力的期货式投资已经发生,不管官员有没有兑现投资回报,腐败其实已经产生。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了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的权利。“领导干部期权化就是指他们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谋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人后退休、下海谋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与传统的贪污、受贿等“兑付性”的腐败方式相比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腐败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达成交易的时间和场所,与权力的时间和场所可能发生移位;期权这种现象,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的性质,较之于贪污受贿,期权化腐败更显隐蔽和高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期权过程大都是在合理的程序下进行,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向对方换取任何利益,潜伏期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由于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也相对滞后,因此,“权力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也成为越来越多的腐败者的选择。
领导干部的“期权化腐败”现象是新形势下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查处难度大,使权力期权化腐败钻了法律的空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参加企业的经营,官员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得到的报酬,往往很难界定,而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权力期权化中国贪官腐败新动向
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论坛”今天刊登一篇文章披露,一些手执权柄的官员绞尽脑汁不断创新腐败的形式和手法,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腰包里的金钱。权力期权化就是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这已成为腐败的一种新动向。
官员权力期权化现象,是指官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当时并没有获取非法受益,而是在一段时间后(如离开这个岗位后或者退休以后)再进行利益的兑现。目前,由于权力期权化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安全系数也很大,所以越来越为腐败分子所青睐,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报导,浙东南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地块出让给某民营企业。该企业借此开发的小商品市场建成后,日进斗金,成了亿元户。房管办负责人退休后,该企业老板把他聘为本公司干部,年薪三十万,高级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浙西某县级市城建局局长,在位时为某建筑企业在几次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过程中,施加权力影响,并亲自出面替该企业弄到了银行贷款,使原本实力不强的企业,一年内窜升至当地建筑企业中的“龙头老大”。该局长退休后,企业将其派往江西负责业务,实则坐在家里收钱。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有些干部在职时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管辖的企业牟取非法利益,虽然违规,但是因为没有受贿,所以很难被发现。还可以冠冕堂皇地称之为:为了经济发展扶植企业。即使被查处,也能因为没有受贿的事实,而逃避刑事责任。
有专家曾明确指出,鉴别权力期权化困难重重。高级套房、名牌轿车虽长期使用,但产权却没有正式归入官员的名下,腐败证据难以查证。浙江省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带有明显期权腐败的案子,我们还没有办理过。”可见,对期权腐败现象,目前缺失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界定和规范,这就为期权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
据了解,一些官员深知官场人走茶凉的冷酷现实,为了给自己在退出权力舞台后,仍然享受“茶不凉”的特殊待遇,大肆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和“接班人”,为自己今后办事方便早作准备。
专家指出,这种情况有两类形式:一类是自己在位时违背干部选拔任用程式,提拔“听话”或与自己有这样那样关系的干部,在要害部门担任要职。
某县委书记在得知自己将要调到市里一个清闲单位任职资讯后,连夜召开书记碰头会、常委会,突击提拔调整了六十多名干部,其中一半以上属于提拔性调整。另一类是在自己退休前,向组织上推荐对自己“言听计从”的接班人。这样,自己虽然退出权力中心,但仍然能够享受到在权力中心的种种方便和好处。
官员离职从商是权力期权化,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与之相比较,一些变相的权力期权化就更加难以界定。比如,某领导在职时让某企业得到了工程承包权,领导当时确实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但退休后,企业看中领导的活动能力,以极为丰厚的薪酬聘请其在企业工作。其间,该领导若利用以前的影响和关系做成了某事时,是否构成权力期权化,难以界定。同时,由于权力期权化时间跨度大,证据损毁、缺失,证人难找,难以举证。
而针对权力期权化的干预和惩治,一时只能处于干着急而无法下手的地步。据报导,江苏省建设系统的一个官员,在位期间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牟取了很多利益。退休之后,该公司以各种名义给予了这名官员很多好处。事情被发现之后,一审法院判决他有罪。这名官员不服,觉得自己在位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不属犯罪,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他无罪,从而逍遥法外。
12.5关于贪污受贿问题
贪污是古代社会特殊的再分配形式。所谓贪污,是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手中的政治权力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侵吞国家财产、假公济私、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从外观上看,贪污并不合法,但是它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贪污和导致贪污原因的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古代中国社会权力支配一切的特点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
所谓贪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物。只要有了权,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
官僚们的政治权力虽然很大,靠这权力得到的利益也很多,但这种能为其带来好处的权力却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君主的。在中央集权政体下的官僚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完全依附于君主,毫无任何独立性可言。由于他们只是作为工具代人去处理各种事务,因此其政治地位及所拥有的巨大权力优势随时都可能化为乌有。官僚的经济地位是与其政治地位相联系的,官僚的政治地位不稳,经济地位必然同样不稳。官僚的这种政治经济地位,就使其处于一种很微妙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权力及优越的政治经济地位随时可能丧失,处于一种极不保险的境地;另一方面,在一个权力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面,他们手中暂时拥有的权力又可象聚宝盆一样把财富迅速积聚起来。所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贪污受贿都是典型腐败的主要形式。作者谢德辉于1991年出版的《钱,权力的魔方》一书,引用了大量的贪污受贿案件,剖析了从改革开放到1990年间我国发生的大量的贪污受贿情况,虽然这些贪污受贿案件放在现在,很多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因为那时“万元户”就是一个了不得的概念);但是作者从中国文化的本源来剖析中国人钱和权的观念,将权的派生物“官本位”以及官僚主义对贪污受贿的作用力,并将中西文化进行对比,阐述得淋漓尽致。历史往往惊人地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再对比现在的情况,这些阐述仍然对人们有警示作用,而且能看出作者很多论述不幸被言中。因此仍然花大量的篇幅进行摘录。
在原始公有制抚育下长大的人类,其内部产生了私有财产这种前所未有的东西,由此又产生了强制性公共权力这种闻所未闻的东西。你可以将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作人类生产力发达的硕果,视作人类走向成熟的标志,你可以将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视作人类结成社会的契机,但你不得不同时承认,人类的许多恶行全都由这两种东西而衍生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你可以发现,贪污受贿就其基本性质、基本特征、基本要素、基本手法等等而言,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它如一块久治不愈的溃疡纠缠着人类。这一溃疡急性发作期所释放的毒素,在其他一些因素的配合下,很可能是致命的:无论是政权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革命,还是换汤不换药的朝代更迭,甚或是让社会虚惊一场的民众骚动,其中都有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在程度不等地起着催化作用。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有违于人类正义,其最终受害者是一般民众,其恶果又是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的。民众的反腐败和执政阶层内部的反腐败从未停止过,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腐败与反腐败力量旷日持久进行反复教量的历史,一部邪恶与正义的斗争史。
腐败问题在中国历来又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
腐败现象在当代中国,有形形色色的表现,五花八门的手段,各式各样的内容。
取得政权即意味着取得责任;拥有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即意味着对国家、对民族承担全部责任。
1989年,在新中国成立四十周年前夕,85岁高龄的邓小平大声疾呼:肃贪兴廉,我们已无退路。
建国以后的刘青山、张子善是最早被枪毙的贪污犯,他们的实际所得分别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8万元和1.9万元。“三反五反”中的贪污犯多数都在几千元(折合数),与当今贪污受贿分子的非法所得相比,实在是“相形见绌”。
我国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由四大基本部分组成:执政党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每个体系都由错综复杂的高低职位阶梯构成,这是公共权力体系的总体骨架,这四大体系分解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具体体现在每个职位上,通过千百万个职位来控制和分配社会的资源和价值。意欲谋取私利者只要处于其中一个职位上,就有了进行腐败活动的可能性。但请注意,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是一种必然性;而且,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道德规范是否强有力等因素。
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一度模仿苏联的高度集中模式,将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统统置于国家的调控和管制之下,而且在管理手段上也采用了直接、微观的方式。这一体制的运转特征,在于公共权力介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有了这一特征,腐败现象的领域和地域分布之广,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这一特征也决定了中国当前腐败现象的趋向。腐败行为有两种运动方向:在积累个人财富机会很多而公共权力的职位很少的社会,腐败的重要形式是用个人财富取得公共权力;而在通过私人活动来积累个人财富的机会受到多方面限制的社会,腐败的重要形式是利用公共权力中饱私囊。中国社会体制和权力结构的特性决定了腐败行为的基本形式是后者,即所谓后发型腐败。
政府管理领域,包括政府对立法、财政、税收、经济、工商、资源、产品等等的管理。由于上述体制特征,中国的政府管理领域极为广阔。
我国经济的总体特征是短缺。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出现以权谋私的可能;哪里的短缺越严重,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规律之一。
哪里存在权力垄断,哪里就出现以权谋私的可能;哪里的权力垄断越严重,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也是规律之一。
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涉及普通公民的社会生活要求。更具体地说,便是行使部分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层单位,即一般所说的执法部门。
基层公共权力运作失衡的问题,其实是中国几千年来的老问题。“天高皇帝远”再形象不过地表达了这种状况。也就是说,尽管中国自秦朝之后建立起了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但实质上中央的调控能力越往下,越离开城市就越弱,到个别地区甚至完全消失。这也是造成中国人一盘散沙的原因之一。这里面有一个怪圈:基层政权越无力,越是不易受到中央控制;中央越是无法控制,基层政权越是无力。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实质就在这里。在任何基层公共权力运作失衡的社会中,在上述的怪圈中,腐败现象都会蔓延,会成倍增长。
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贪污受贿之所以得逞,关键是贪污受贿者手中拥有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即政治。而政治,依孙中山先生的解释,即为“众人的事”。这就是说,贪污受贿归根结底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侵害,它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远比绝大部分其他犯罪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贪污受贿这种经济犯罪的意蕴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范畴,而是带着极为浓重的政治色彩。贪污受贿所招致的种种后果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政治方面的后果。
从理论上说,在一个政府内部,其权力运行机制将是一种有别于过去任何政权的新型机制。下级服从上级当然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政府,但这种服从,却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中间绝对不能参杂有任何小集团的甚至是个人的因素,尤其是绝对不能参杂有任何个人利益。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权力机关内部,在局部范围内,金钱开始渗透到权力机制的运行中,成为上下级关系里的“润滑剂”,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成为一句空话。而被称为“进贡”的这种腐败现象一旦侵入权力机关,别说为人民服务了,就连一般政府机构所应当有的政治机制都将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江泽民在1989年5月的一次讲话中说:“腐败的核心问题是金钱和权力的交易。党政机关恰恰处于权力的位置上,如果都用权力为自己谋物质利益,经济怎么繁荣,老百姓岂不是变相地受剥削吗?”而有的学者更尖锐地指出,这种剥削是比资本剥削更恶劣、更野蛮、更原始的权力剥削。。这种权力剥削令老百姓特别痛恨和反感,还因为理论与实际的反差实在太大,几乎已经大到任何解释都显得软弱无力的地步。
国家的功能之一,是充当全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国家调节的是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分配;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调节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时还通过制定各种政策,规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按尽量公平的原则(注意:是公平而不是平均。)从社会总体利益中取得某一份额。利益分配想做到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百分之百满意是不可能的。但只要大体平衡,也即分配不公的现象局限在大部分社会成员大体感到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社会的安定就有了最基本的保证。
堕落为贪污受贿分子的干部,依靠权力将社会财富中的相当一部分窃为己有,造成或者说加剧了社会利益分配上的不平衡状态。在当前的中国,对政体的不满就是对执政党的不满。社会是一个整体,各个系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又以政治和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尤其是在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的我国,对政治产生影响的,终会波及经济;凡是对经济发生作用的,终要在政治上表现出来。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经济秩序中一旦有贪污受贿这一条在发生作用,社会生活最终也会变得有秩序,但这是一种畸形的有序——将形成贿赂型经济,形成“系统化”的贪污。而这一点,恰恰又是和金钱作为权力机制运行中的“润滑剂”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在这种畸形经济中,没有公开竞争可言;在“背景”、“靠山”等权力因素的把持下,社会的机会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不仅效率无法提高,而且扩大了社会中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可怕的并不是混乱,而是贪污受贿、贪赃枉法、贪官污吏——权力与金钱的交换。
贪污受贿的影响
任何影响都是双向的(虽然双方的强度不一定均等)。贪污受贿影响着道德风尚、行为规范、价值观念、文化心理等等,但这些因素也影响着贪污受贿。
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或强或弱的示范作用。官员,因其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其示范作用在各个社会群体中最大最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干部队伍中出了一定数量的贪污受贿分子,对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冲击力自然也就特别强烈。他们对社会最强有力的示范作用集中在两点上:一是表明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不劳而获的余地;二是表明公共权力是可以用来谋取私利的。这两者通常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以权谋私是不劳而获的最佳途径,也就是前面说的“权力剥削”。
贪污受贿,关键是个“权”字,有权才能换钱。我国本来就是一个权力崇拜程度很深的国家,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经贪污受贿分子的现实行为一促进,民众对权力的崇拜程度就更深。于是,一方面出现了不择手段谋官做的情形,一方面又将自己手中哪怕小小的权力发挥到极限,形成“人人受别人所卡,而人人又都去卡别人”的怪圈,社会风气每况愈下。
贪污受贿的另一方面又是以钱买权,也就是说,没有权,有钱也百事不愁。这又促进了“一切向钱看”风气的形成和发展,拜金主义思潮日见泛滥。拜金主义思潮达到一定强度,就将由观念转化为实际行动,渗透到政治领域(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润滑剂”),渗透到经济领域(贿赂型经济的倾向),渗透到社会文化领域,金钱成为一切人际关系的维系。权、钱、人际关系在一般人眼里成为:权是爷、钱是爸、人情是孙子。人心中的权力崇拜、拜金主义,自私冷漠的一面,由于贪污受贿的示范作用而暴露无疑。
贪污受贿能得逞,关键的关键是掌握权力,而且权力越大越好,也就是说,要做官和升官。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想当干部或者想升迁,绝大部分取决于上级的评价和提拔。这一方面加深了上下级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又使同一单位内部的权力斗争加剧。这两方面归根结底使我们社会的人际关系更不正常和更紧张。
贪污受贿,以其利用权势不劳而获而对整个社会进行着强有力的示范,影响广泛而深刻。我国发生的“道德危机”,其贪污受贿得对此负很大的责任。
与政治方面的损害和经济方面的损失相比,社会文化心理方面的影响更难消除。这是因为社会文化心理的变化机制非常复杂,是许多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一般地说,按原样倒着变化回去是不可能的;有的东西丢失了可以找回来,但有些东西是永远无法回归的——特别是在一个剧烈变动的年代。
贪污受贿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特性。达尔文说:“任何生物的生存都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外部环境。”这句话应用于人,就有两层意思:当自己不适应外部环境的时候,就改变自己;但外部环境不适应自己时,尽自己力量改造外部环境。而这句话用在贪污受贿上,就可以说它要制造出一个适合它存在的藏垢纳污的社会环境;这是一种心理上的需要,也是为了生存下去的需要,更是逃避谴责和制裁的需要。其理想是在不引起人们特别注意的情形下壮大到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它的合法存在。
干部的一举一动不仅是在向民众进行示范,同时也是在向其他干部进行示范。尤其是当贪污受贿者没有受到有力的惩罚的时候,即便是其他干部能运用意志力约束自己不竞相效仿,但他们内心的骚动却不是那么容易平息的。作为精神支柱的共产主义理想突然变得模糊而遥远,理想与信仰一旦泯灭,随之而来的自然是革命意志衰退。
贪污受贿的扩散功能分为垂直扩散和水平扩散两种方式。
垂直扩散也可称为线性扩散,因为它是沿着权力网络向上或者向下进行的扩散。扩散的常见形式,有下级向上级行贿、下级使上级贪污、上级向下级索贿、上级纵容下级贪污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行贿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贪污等。
水平扩散是指在同一层次人员中的扩散。水平扩散也可称为散点扩散,因为它不象垂直扩散那样有一个网络可以追循。
我国的社会体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围绕着私有制展开,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与政治领域的调控关系不那么紧密,政府不是直接管理这些领域,而是间接管理,因此留下了腐败行为产生的空隙,主要表现为资本与政治的利益结合,表现为资本对政治的干预上。我国的社会体制围绕公有制展开,特征是公共权力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这样的一个治理体系,在招募人员上具有严格的制度,一般人不可能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这个组织严密的治理体系。这体系若是运转正常的话,就不存在着金钱对政治的干预问题,不存在新财富得主凭借其财富进入这个政治系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愈演愈烈的贪污受贿之风的冲击力和腐蚀力,这个“天衣无缝”的体系已经出现了缝隙,以钱为媒介进入我国干部队伍的口子已经被打破。
用钱买权是为了以权捞钱,以权捞钱的同时,又实现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用钱买权,到头来,捞到的钱是付出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官阶也越来越高,这就是说——名利双收。人们会发现,官场比商界“利润率”更高。
贪污受贿还有排异功能和复制功能。
贪污受贿是权力的滥用,因此,真正能抑制和消灭它的也只有权力。在民众与贪污分子的直接冲突中,表面上看手中无权的民众处于劣势,但是民众手中掌握着另一种权力,牙质远比任何具体的权力更强大的权力,那就是人心的向背。
有政权活动,就有可能产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三反”实际上主要是反贪污受贿。
“文革”末期,钱权交易已大量存在,某些领域还有蔓延趋势。这趋势在“文革”结束后没有立即得到强有力的制止,错过了将钱权交易消灭在初级阶段的有利时机。人们将那时已经颇为常见的钱权交易冠上了一个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的名词:不正之风。掩盖了问题的严重性。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分开,说明已经从立法上对“文革”末期逐渐发展的钱权交易开始重视;但对贿赂罪的惩罚轻于贪污罪,对行贿罪的惩罚轻于受贿罪,又说明钱权交易的危险倾向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文件,虽然对腐败现象起到了抑制和防范作用,但也体现了“只有正向规范,却无逆向处罚”的倾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以教育、挽救为主的一贯方针,但也包含了心慈手软的意味。当时“万元户”这个词在人们心目中曾经引起多大的震荡,数千元、上万元在当时是极大的数目。而那时的文件却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所得的钱额极大的不义之财定为“利益”而不定为“非法所得”,实在令人遗憾。
1989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会议提出的四项大事中,有一件就是大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被人称为“廉政风暴”。但是,风暴就意味着是突发的、又意味着是不能持久的、也意味着带有浓重的“运动方式”。,而中国人吃尽了搞运动的苦头,搞运动给中国共产党也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政治运动往往是等到腐败现象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开始来一次大涤荡,其时腐败的危害性已经变为现实,损失已经铸就。反腐败的关键应当是建立起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发生功效的防范和清除腐败的机制,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发生,或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大面积发生。
任何政治意义上的“风暴”,总带有人为强行推动的意味。一种政权的衰亡,最根本的原因存在于此政权的内部,外部力量只不过是在最适当的时刻,给了它最适当的一击而已。
历史证明,中国有时会钻进一个怪圈:各种腐败现象,如行贿索贿、官倒私倒、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等等,在每次受到打击的时候会有所减少或者减弱,然而,过一段时间之后,又会以数倍的疯狂卷土重来,在更大规模上重复劣迹。面对今日之种种迹象,我们有理由对这怪圈是否可能再次出现,保持警惕的眼睛。
为什么会一次次陷入这怪圈?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打击不力,但这一指责是没有全面考虑问题而得出的表面结论。实际上,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既有某一国家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因素,也有人类本性、公共权力之本质和金钱之工具性等超国度因素。这些原因和因素不除,无论打击有多严厉,无论防范有多严密,全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与任何犯罪一样,贪污受贿这一行为得以实现,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说得直白些,就是不仅想捞,而且还得有机会捞、还要捞得着才行。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从单个行为看,可以举出形形色色的动机,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集团介入腐败活动时,都有各自的心理动力,但其中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东西。同样,从单个行为看,腐败行为是在各式各样特定的条件下得逞的,每一次行为都有它特有的环境;不过,若是这类行为已经有所蔓延,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时,我们就能通过林林总总的特定因素,找到一个症结: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
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区分,只是就理论上而言。在具体案件中是很难进行明晰的甄别的。
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之一,是价值的广泛缺乏。
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自然资源、金钱、机会等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价值。横向比较之下,中国的短缺尤甚。有人说,中国除了人口和劳动力外,其他什么都短缺;这话反过来说:因为人口实在太多,所以短缺特别昭著,更何况我国经济是一种结构失衡导致瓶颈制约的经济。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很可能有贪污受贿分子在暗中窥视。
仅仅短缺还不一定就导致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有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其中也不存在短缺这一因素。
使短缺成为贪污受贿的可乘之机,又使不存在短枪的地方也产生贪污受贿的,是社会宏观条件提供的另一种成因:社会调控系统在调控过程中的某些不足。社会调控系统指的是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进行管制的各种体系。
当代中国的社会调控系统,是经由武装革命实现新旧制度的更替后建立的。夺取政权以后,首要的任务是巩固政权和维护政权,同时也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些任务的紧迫性、在革命过程中形成的领导方式、对公有制认识论的规定、以及对苏联高度集中模式的模仿等等,几种因素汇合成一种全面性和主体性,使社会调控系统几乎包罗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公共权力无所不在而且职能广大无边;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社一体化,政治权力承担着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和协调功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均在国家的管制之下,国家不仅无所不包地管理各个方面,而且管理手段上也采用直接、微观的方式。
几乎一切重要的价值都在社会调控系统的控制之下,一切全赖该系统的分配。这样的好处是——整个社会的一切都被执政党安排得得心应手,不受任何干扰;但是,从探究贪污受贿的产生方面看,这一系统存在着麻烦:这么一个权力在逻辑上不受限制的社会调控系统,其内部成员若是想非公共地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那就不只易如反掌,而且该系统的全面性和总体性也会使这类行为发生弥漫性扩散,由局部范围迅速波及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所以才有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再从社会调控系统外面的社会成员这一角度看。
社会调控系统负责分配各类价值,这一分配又决定了社会利益的分配。系统外社会成员为使这两种分配有利于自己或者自己所从属的某一利益集团,就势必要设法影响分配,尽管目的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在法治社会中,从政治方面影响分配主要是针对立法、决策和实际操作这两个环节,视情况在选举自己的代表人物、表决、舆论、抗议等合法手段中进行选择,当然,贿赂等非法手段也是有人采用的。
在中国基本上是处于人治的情况下,想影响上述分配,唯一的途径是影响掌权人物,而且特别是影响掌实权的人物,也就是有直接分配权的人物。凭什么去影响呢?首先是“晓之以理”。提出要求的人都是有正当理由的,掌握分配的人所需要做的工作是区分轻重缓急。但轻重缓急以什么标准去衡量呢?况且,日理万机的人哪有时间去一一进行核实。于是分配权的运用就出现了某种随意性。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塑造之一,是判断问题时由己身出发,沿着己身——家庭——亲朋——熟人——集团——阶层——国家这么一条路线外推。在这条“关系链”中,离己身越近者,对己身的影响力就越大。要求未得到满足的人企图影响掌权者“己身”失败后,很可能采用“费边战术”,即“迂回战术”,以“动之以情”为手段,通过上述关系链中的某一环节去影响掌权者;然而“动之以情”能奏效,绝大多数情况又必须以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为前提。
在“晓之以理”的阶段,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还只是提供了权力偏离“公正合理”方向的某种可能性;而到了“动之以情”的阶段,这种可能性就已经变成了现实。
所谓期权化腐败,是指出租权力的官员暂时放弃眼前利益,谋求退休或者辞职以后再获取投资回报。在期权化腐败已经成为部分官员以权谋私的新手段的时候,通过立法方式限制公务员的离职从业年限与范围,是有助于防止期权化腐败的产生,切断了官员获得期权收益的途径。
但是,仅仅通过对官员期权收益的套现进行限制,并不足以消除期权化腐败。因为,归根到底,期权化腐败来自于现权腐败,期权化的症结来自现权的不当行使。如果说腐败的实质就是公权兑换私利的交易,期权化腐败并没有改变这种权力交易的性质,只不过权力投资与利益套现出现了移位,官员将套现权力利润的时间推到了“安全期”,套现的方式表现得非常巧妙(如以高薪形式领取企业的“反哺”),但在官员套现权力利润之前,权力交易通常已经发生了。期权化的要害显然在“权”不在“期”,只有在现权可以用于寻租时,期权化交易才成为可能。说白了,只有在官员手握实权时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益,,退休或者辞职以后才可能获得企业的巨额回报。
既然期权化腐败来自现权腐败,那么就应该从对现权的规范上来消除期权化腐败。期权化腐败的产生,一方面说明在反腐败压力下,部分官员不敢再明目张胆地以现权套现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员还掌握着过剩的权力,过剩的权力还可以用于隐性寻租。
实权部门是最容易产生期权化腐败腐败的领域,正好印证了期权化腐败实际上来自现权腐败。因此,加强对现权的限制和监督,减少权力过剩,规范用权程序,在现权出现期权化嬗变之前,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是防止期权化腐败腐败的治本之道。如果权力的期货式投资已经发生,不管官员有没有兑现投资回报,腐败其实已经产生。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了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的权利。“领导干部期权化就是指他们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谋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人后退休、下海谋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与传统的贪污、受贿等“兑付性”的腐败方式相比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腐败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达成交易的时间和场所,与权力的时间和场所可能发生移位;期权这种现象,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的性质,较之于贪污受贿,期权化腐败更显隐蔽和高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期权过程大都是在合理的程序下进行,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向对方换取任何利益,潜伏期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由于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也相对滞后,因此,“权力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也成为越来越多的腐败者的选择。
领导干部的“期权化腐败”现象是新形势下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查处难度大,使权力期权化腐败钻了法律的空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参加企业的经营,官员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得到的报酬,往往很难界定,而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权力期权化中国贪官腐败新动向
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论坛”今天刊登一篇文章披露,一些手执权柄的官员绞尽脑汁不断创新腐败的形式和手法,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腰包里的金钱。权力期权化就是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这已成为腐败的一种新动向。
官员权力期权化现象,是指官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当时并没有获取非法受益,而是在一段时间后(如离开这个岗位后或者退休以后)再进行利益的兑现。目前,由于权力期权化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安全系数也很大,所以越来越为腐败分子所青睐,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报导,浙东南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地块出让给某民营企业。该企业借此开发的小商品市场建成后,日进斗金,成了亿元户。房管办负责人退休后,该企业老板把他聘为本公司干部,年薪三十万,高级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浙西某县级市城建局局长,在位时为某建筑企业在几次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过程中,施加权力影响,并亲自出面替该企业弄到了银行贷款,使原本实力不强的企业,一年内窜升至当地建筑企业中的“龙头老大”。该局长退休后,企业将其派往江西负责业务,实则坐在家里收钱。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有些干部在职时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管辖的企业牟取非法利益,虽然违规,但是因为没有受贿,所以很难被发现。还可以冠冕堂皇地称之为:为了经济发展扶植企业。即使被查处,也能因为没有受贿的事实,而逃避刑事责任。
有专家曾明确指出,鉴别权力期权化困难重重。高级套房、名牌轿车虽长期使用,但产权却没有正式归入官员的名下,腐败证据难以查证。浙江省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带有明显期权腐败的案子,我们还没有办理过。”可见,对期权腐败现象,目前缺失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界定和规范,这就为期权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
据了解,一些官员深知官场人走茶凉的冷酷现实,为了给自己在退出权力舞台后,仍然享受“茶不凉”的特殊待遇,大肆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和“接班人”,为自己今后办事方便早作准备。
专家指出,这种情况有两类形式:一类是自己在位时违背干部选拔任用程式,提拔“听话”或与自己有这样那样关系的干部,在要害部门担任要职。
某县委书记在得知自己将要调到市里一个清闲单位任职资讯后,连夜召开书记碰头会、常委会,突击提拔调整了六十多名干部,其中一半以上属于提拔性调整。另一类是在自己退休前,向组织上推荐对自己“言听计从”的接班人。这样,自己虽然退出权力中心,但仍然能够享受到在权力中心的种种方便和好处。
官员离职从商是权力期权化,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与之相比较,一些变相的权力期权化就更加难以界定。比如,某领导在职时让某企业得到了工程承包权,领导当时确实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但退休后,企业看中领导的活动能力,以极为丰厚的薪酬聘请其在企业工作。其间,该领导若利用以前的影响和关系做成了某事时,是否构成权力期权化,难以界定。同时,由于权力期权化时间跨度大,证据损毁、缺失,证人难找,难以举证。
而针对权力期权化的干预和惩治,一时只能处于干着急而无法下手的地步。据报导,江苏省建设系统的一个官员,在位期间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牟取了很多利益。退休之后,该公司以各种名义给予了这名官员很多好处。事情被发现之后,一审法院判决他有罪。这名官员不服,觉得自己在位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不属犯罪,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他无罪,从而逍遥法外。
12.5关于贪污受贿问题
贪污是古代社会特殊的再分配形式。所谓贪污,是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手中的政治权力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侵吞国家财产、假公济私、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从外观上看,贪污并不合法,但是它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贪污和导致贪污原因的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古代中国社会权力支配一切的特点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
所谓贪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物。只要有了权,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
官僚们的政治权力虽然很大,靠这权力得到的利益也很多,但这种能为其带来好处的权力却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君主的。在中央集权政体下的官僚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完全依附于君主,毫无任何独立性可言。由于他们只是作为工具代人去处理各种事务,因此其政治地位及所拥有的巨大权力优势随时都可能化为乌有。官僚的经济地位是与其政治地位相联系的,官僚的政治地位不稳,经济地位必然同样不稳。官僚的这种政治经济地位,就使其处于一种很微妙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权力及优越的政治经济地位随时可能丧失,处于一种极不保险的境地;另一方面,在一个权力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面,他们手中暂时拥有的权力又可象聚宝盆一样把财富迅速积聚起来。所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贪污受贿都是典型腐败的主要形式。作者谢德辉于1991年出版的《钱,权力的魔方》一书,引用了大量的贪污受贿案件,剖析了从改革开放到1990年间我国发生的大量的贪污受贿情况,虽然这些贪污受贿案件放在现在,很多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因为那时“万元户”就是一个了不得的概念);但是作者从中国文化的本源来剖析中国人钱和权的观念,将权的派生物“官本位”以及官僚主义对贪污受贿的作用力,并将中西文化进行对比,阐述得淋漓尽致。历史往往惊人地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再对比现在的情况,这些阐述仍然对人们有警示作用,而且能看出作者很多论述不幸被言中。因此仍然花大量的篇幅进行摘录。
在原始公有制抚育下长大的人类,其内部产生了私有财产这种前所未有的东西,由此又产生了强制性公共权力这种闻所未闻的东西。你可以将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作人类生产力发达的硕果,视作人类走向成熟的标志,你可以将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视作人类结成社会的契机,但你不得不同时承认,人类的许多恶行全都由这两种东西而衍生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你可以发现,贪污受贿就其基本性质、基本特征、基本要素、基本手法等等而言,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它如一块久治不愈的溃疡纠缠着人类。这一溃疡急性发作期所释放的毒素,在其他一些因素的配合下,很可能是致命的:无论是政权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革命,还是换汤不换药的朝代更迭,甚或是让社会虚惊一场的民众骚动,其中都有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在程度不等地起着催化作用。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有违于人类正义,其最终受害者是一般民众,其恶果又是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的。民众的反腐败和执政阶层内部的反腐败从未停止过,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腐败与反腐败力量旷日持久进行反复教量的历史,一部邪恶与正义的斗争史。
腐败问题在中国历来又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
腐败现象在当代中国,有形形色色的表现,五花八门的手段,各式各样的内容。
取得政权即意味着取得责任;拥有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即意味着对国家、对民族承担全部责任。
1989年,在新中国成立四十周年前夕,85岁高龄的邓小平大声疾呼:肃贪兴廉,我们已无退路。
建国以后的刘青山、张子善是最早被枪毙的贪污犯,他们的实际所得分别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8万元和1.9万元。“三反五反”中的贪污犯多数都在几千元(折合数),与当今贪污受贿分子的非法所得相比,实在是“相形见绌”。
我国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由四大基本部分组成:执政党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每个体系都由错综复杂的高低职位阶梯构成,这是公共权力体系的总体骨架,这四大体系分解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具体体现在每个职位上,通过千百万个职位来控制和分配社会的资源和价值。意欲谋取私利者只要处于其中一个职位上,就有了进行腐败活动的可能性。但请注意,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是一种必然性;而且,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道德规范是否强有力等因素。
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一度模仿苏联的高度集中模式,将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统统置于国家的调控和管制之下,而且在管理手段上也采用了直接、微观的方式。这一体制的运转特征,在于公共权力介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有了这一特征,腐败现象的领域和地域分布之广,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这一特征也决定了中国当前腐败现象的趋向。腐败行为有两种运动方向:在积累个人财富机会很多而公共权力的职位很少的社会,腐败的重要形式是用个人财富取得公共权力;而在通过私人活动来积累个人财富的机会受到多方面限制的社会,腐败的重要形式是利用公共权力中饱私囊。中国社会体制和权力结构的特性决定了腐败行为的基本形式是后者,即所谓后发型腐败。
政府管理领域,包括政府对立法、财政、税收、经济、工商、资源、产品等等的管理。由于上述体制特征,中国的政府管理领域极为广阔。
我国经济的总体特征是短缺。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出现以权谋私的可能;哪里的短缺越严重,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规律之一。
哪里存在权力垄断,哪里就出现以权谋私的可能;哪里的权力垄断越严重,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也是规律之一。
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涉及普通公民的社会生活要求。更具体地说,便是行使部分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层单位,即一般所说的执法部门。
基层公共权力运作失衡的问题,其实是中国几千年来的老问题。“天高皇帝远”再形象不过地表达了这种状况。也就是说,尽管中国自秦朝之后建立起了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但实质上中央的调控能力越往下,越离开城市就越弱,到个别地区甚至完全消失。这也是造成中国人一盘散沙的原因之一。这里面有一个怪圈:基层政权越无力,越是不易受到中央控制;中央越是无法控制,基层政权越是无力。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实质就在这里。在任何基层公共权力运作失衡的社会中,在上述的怪圈中,腐败现象都会蔓延,会成倍增长。
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贪污受贿之所以得逞,关键是贪污受贿者手中拥有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即政治。而政治,依孙中山先生的解释,即为“众人的事”。这就是说,贪污受贿归根结底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侵害,它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远比绝大部分其他犯罪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贪污受贿这种经济犯罪的意蕴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范畴,而是带着极为浓重的政治色彩。贪污受贿所招致的种种后果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政治方面的后果。
从理论上说,在一个政府内部,其权力运行机制将是一种有别于过去任何政权的新型机制。下级服从上级当然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政府,但这种服从,却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中间绝对不能参杂有任何小集团的甚至是个人的因素,尤其是绝对不能参杂有任何个人利益。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权力机关内部,在局部范围内,金钱开始渗透到权力机制的运行中,成为上下级关系里的“润滑剂”,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成为一句空话。而被称为“进贡”的这种腐败现象一旦侵入权力机关,别说为人民服务了,就连一般政府机构所应当有的政治机制都将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江泽民在1989年5月的一次讲话中说:“腐败的核心问题是金钱和权力的交易。党政机关恰恰处于权力的位置上,如果都用权力为自己谋物质利益,经济怎么繁荣,老百姓岂不是变相地受剥削吗?”而有的学者更尖锐地指出,这种剥削是比资本剥削更恶劣、更野蛮、更原始的权力剥削。。这种权力剥削令老百姓特别痛恨和反感,还因为理论与实际的反差实在太大,几乎已经大到任何解释都显得软弱无力的地步。
国家的功能之一,是充当全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国家调节的是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分配;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调节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时还通过制定各种政策,规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按尽量公平的原则(注意:是公平而不是平均。)从社会总体利益中取得某一份额。利益分配想做到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百分之百满意是不可能的。但只要大体平衡,也即分配不公的现象局限在大部分社会成员大体感到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社会的安定就有了最基本的保证。
堕落为贪污受贿分子的干部,依靠权力将社会财富中的相当一部分窃为己有,造成或者说加剧了社会利益分配上的不平衡状态。在当前的中国,对政体的不满就是对执政党的不满。社会是一个整体,各个系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又以政治和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尤其是在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的我国,对政治产生影响的,终会波及经济;凡是对经济发生作用的,终要在政治上表现出来。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经济秩序中一旦有贪污受贿这一条在发生作用,社会生活最终也会变得有秩序,但这是一种畸形的有序——将形成贿赂型经济,形成“系统化”的贪污。而这一点,恰恰又是和金钱作为权力机制运行中的“润滑剂”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在这种畸形经济中,没有公开竞争可言;在“背景”、“靠山”等权力因素的把持下,社会的机会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不仅效率无法提高,而且扩大了社会中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可怕的并不是混乱,而是贪污受贿、贪赃枉法、贪官污吏——权力与金钱的交换。
贪污受贿的影响
任何影响都是双向的(虽然双方的强度不一定均等)。贪污受贿影响着道德风尚、行为规范、价值观念、文化心理等等,但这些因素也影响着贪污受贿。
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或强或弱的示范作用。官员,因其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其示范作用在各个社会群体中最大最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干部队伍中出了一定数量的贪污受贿分子,对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冲击力自然也就特别强烈。他们对社会最强有力的示范作用集中在两点上:一是表明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不劳而获的余地;二是表明公共权力是可以用来谋取私利的。这两者通常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以权谋私是不劳而获的最佳途径,也就是前面说的“权力剥削”。
贪污受贿,关键是个“权”字,有权才能换钱。我国本来就是一个权力崇拜程度很深的国家,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经贪污受贿分子的现实行为一促进,民众对权力的崇拜程度就更深。于是,一方面出现了不择手段谋官做的情形,一方面又将自己手中哪怕小小的权力发挥到极限,形成“人人受别人所卡,而人人又都去卡别人”的怪圈,社会风气每况愈下。
贪污受贿的另一方面又是以钱买权,也就是说,没有权,有钱也百事不愁。这又促进了“一切向钱看”风气的形成和发展,拜金主义思潮日见泛滥。拜金主义思潮达到一定强度,就将由观念转化为实际行动,渗透到政治领域(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润滑剂”),渗透到经济领域(贿赂型经济的倾向),渗透到社会文化领域,金钱成为一切人际关系的维系。权、钱、人际关系在一般人眼里成为:权是爷、钱是爸、人情是孙子。人心中的权力崇拜、拜金主义,自私冷漠的一面,由于贪污受贿的示范作用而暴露无疑。
贪污受贿能得逞,关键的关键是掌握权力,而且权力越大越好,也就是说,要做官和升官。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想当干部或者想升迁,绝大部分取决于上级的评价和提拔。这一方面加深了上下级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又使同一单位内部的权力斗争加剧。这两方面归根结底使我们社会的人际关系更不正常和更紧张。
贪污受贿,以其利用权势不劳而获而对整个社会进行着强有力的示范,影响广泛而深刻。我国发生的“道德危机”,其贪污受贿得对此负很大的责任。
与政治方面的损害和经济方面的损失相比,社会文化心理方面的影响更难消除。这是因为社会文化心理的变化机制非常复杂,是许多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一般地说,按原样倒着变化回去是不可能的;有的东西丢失了可以找回来,但有些东西是永远无法回归的——特别是在一个剧烈变动的年代。
贪污受贿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特性。达尔文说:“任何生物的生存都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外部环境。”这句话应用于人,就有两层意思:当自己不适应外部环境的时候,就改变自己;但外部环境不适应自己时,尽自己力量改造外部环境。而这句话用在贪污受贿上,就可以说它要制造出一个适合它存在的藏垢纳污的社会环境;这是一种心理上的需要,也是为了生存下去的需要,更是逃避谴责和制裁的需要。其理想是在不引起人们特别注意的情形下壮大到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它的合法存在。
干部的一举一动不仅是在向民众进行示范,同时也是在向其他干部进行示范。尤其是当贪污受贿者没有受到有力的惩罚的时候,即便是其他干部能运用意志力约束自己不竞相效仿,但他们内心的骚动却不是那么容易平息的。作为精神支柱的共产主义理想突然变得模糊而遥远,理想与信仰一旦泯灭,随之而来的自然是革命意志衰退。
贪污受贿的扩散功能分为垂直扩散和水平扩散两种方式。
垂直扩散也可称为线性扩散,因为它是沿着权力网络向上或者向下进行的扩散。扩散的常见形式,有下级向上级行贿、下级使上级贪污、上级向下级索贿、上级纵容下级贪污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行贿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贪污等。
水平扩散是指在同一层次人员中的扩散。水平扩散也可称为散点扩散,因为它不象垂直扩散那样有一个网络可以追循。
我国的社会体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围绕着私有制展开,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与政治领域的调控关系不那么紧密,政府不是直接管理这些领域,而是间接管理,因此留下了腐败行为产生的空隙,主要表现为资本与政治的利益结合,表现为资本对政治的干预上。我国的社会体制围绕公有制展开,特征是公共权力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这样的一个治理体系,在招募人员上具有严格的制度,一般人不可能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这个组织严密的治理体系。这体系若是运转正常的话,就不存在着金钱对政治的干预问题,不存在新财富得主凭借其财富进入这个政治系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愈演愈烈的贪污受贿之风的冲击力和腐蚀力,这个“天衣无缝”的体系已经出现了缝隙,以钱为媒介进入我国干部队伍的口子已经被打破。
用钱买权是为了以权捞钱,以权捞钱的同时,又实现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用钱买权,到头来,捞到的钱是付出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官阶也越来越高,这就是说——名利双收。人们会发现,官场比商界“利润率”更高。
贪污受贿还有排异功能和复制功能。
贪污受贿是权力的滥用,因此,真正能抑制和消灭它的也只有权力。在民众与贪污分子的直接冲突中,表面上看手中无权的民众处于劣势,但是民众手中掌握着另一种权力,牙质远比任何具体的权力更强大的权力,那就是人心的向背。
有政权活动,就有可能产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三反”实际上主要是反贪污受贿。
“文革”末期,钱权交易已大量存在,某些领域还有蔓延趋势。这趋势在“文革”结束后没有立即得到强有力的制止,错过了将钱权交易消灭在初级阶段的有利时机。人们将那时已经颇为常见的钱权交易冠上了一个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的名词:不正之风。掩盖了问题的严重性。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分开,说明已经从立法上对“文革”末期逐渐发展的钱权交易开始重视;但对贿赂罪的惩罚轻于贪污罪,对行贿罪的惩罚轻于受贿罪,又说明钱权交易的危险倾向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文件,虽然对腐败现象起到了抑制和防范作用,但也体现了“只有正向规范,却无逆向处罚”的倾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以教育、挽救为主的一贯方针,但也包含了心慈手软的意味。当时“万元户”这个词在人们心目中曾经引起多大的震荡,数千元、上万元在当时是极大的数目。而那时的文件却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所得的钱额极大的不义之财定为“利益”而不定为“非法所得”,实在令人遗憾。
1989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会议提出的四项大事中,有一件就是大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被人称为“廉政风暴”。但是,风暴就意味着是突发的、又意味着是不能持久的、也意味着带有浓重的“运动方式”。,而中国人吃尽了搞运动的苦头,搞运动给中国共产党也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政治运动往往是等到腐败现象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开始来一次大涤荡,其时腐败的危害性已经变为现实,损失已经铸就。反腐败的关键应当是建立起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发生功效的防范和清除腐败的机制,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发生,或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大面积发生。
任何政治意义上的“风暴”,总带有人为强行推动的意味。一种政权的衰亡,最根本的原因存在于此政权的内部,外部力量只不过是在最适当的时刻,给了它最适当的一击而已。
历史证明,中国有时会钻进一个怪圈:各种腐败现象,如行贿索贿、官倒私倒、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等等,在每次受到打击的时候会有所减少或者减弱,然而,过一段时间之后,又会以数倍的疯狂卷土重来,在更大规模上重复劣迹。面对今日之种种迹象,我们有理由对这怪圈是否可能再次出现,保持警惕的眼睛。
为什么会一次次陷入这怪圈?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打击不力,但这一指责是没有全面考虑问题而得出的表面结论。实际上,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既有某一国家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因素,也有人类本性、公共权力之本质和金钱之工具性等超国度因素。这些原因和因素不除,无论打击有多严厉,无论防范有多严密,全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与任何犯罪一样,贪污受贿这一行为得以实现,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说得直白些,就是不仅想捞,而且还得有机会捞、还要捞得着才行。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从单个行为看,可以举出形形色色的动机,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集团介入腐败活动时,都有各自的心理动力,但其中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东西。同样,从单个行为看,腐败行为是在各式各样特定的条件下得逞的,每一次行为都有它特有的环境;不过,若是这类行为已经有所蔓延,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时,我们就能通过林林总总的特定因素,找到一个症结: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
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区分,只是就理论上而言。在具体案件中是很难进行明晰的甄别的。
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之一,是价值的广泛缺乏。
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自然资源、金钱、机会等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价值。横向比较之下,中国的短缺尤甚。有人说,中国除了人口和劳动力外,其他什么都短缺;这话反过来说:因为人口实在太多,所以短缺特别昭著,更何况我国经济是一种结构失衡导致瓶颈制约的经济。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很可能有贪污受贿分子在暗中窥视。
仅仅短缺还不一定就导致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有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其中也不存在短缺这一因素。
使短缺成为贪污受贿的可乘之机,又使不存在短枪的地方也产生贪污受贿的,是社会宏观条件提供的另一种成因:社会调控系统在调控过程中的某些不足。社会调控系统指的是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进行管制的各种体系。
当代中国的社会调控系统,是经由武装革命实现新旧制度的更替后建立的。夺取政权以后,首要的任务是巩固政权和维护政权,同时也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些任务的紧迫性、在革命过程中形成的领导方式、对公有制认识论的规定、以及对苏联高度集中模式的模仿等等,几种因素汇合成一种全面性和主体性,使社会调控系统几乎包罗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公共权力无所不在而且职能广大无边;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社一体化,政治权力承担着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和协调功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均在国家的管制之下,国家不仅无所不包地管理各个方面,而且管理手段上也采用直接、微观的方式。
几乎一切重要的价值都在社会调控系统的控制之下,一切全赖该系统的分配。这样的好处是——整个社会的一切都被执政党安排得得心应手,不受任何干扰;但是,从探究贪污受贿的产生方面看,这一系统存在着麻烦:这么一个权力在逻辑上不受限制的社会调控系统,其内部成员若是想非公共地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那就不只易如反掌,而且该系统的全面性和总体性也会使这类行为发生弥漫性扩散,由局部范围迅速波及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所以才有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再从社会调控系统外面的社会成员这一角度看。
社会调控系统负责分配各类价值,这一分配又决定了社会利益的分配。系统外社会成员为使这两种分配有利于自己或者自己所从属的某一利益集团,就势必要设法影响分配,尽管目的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在法治社会中,从政治方面影响分配主要是针对立法、决策和实际操作这两个环节,视情况在选举自己的代表人物、表决、舆论、抗议等合法手段中进行选择,当然,贿赂等非法手段也是有人采用的。
在中国基本上是处于人治的情况下,想影响上述分配,唯一的途径是影响掌权人物,而且特别是影响掌实权的人物,也就是有直接分配权的人物。凭什么去影响呢?首先是“晓之以理”。提出要求的人都是有正当理由的,掌握分配的人所需要做的工作是区分轻重缓急。但轻重缓急以什么标准去衡量呢?况且,日理万机的人哪有时间去一一进行核实。于是分配权的运用就出现了某种随意性。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塑造之一,是判断问题时由己身出发,沿着己身——家庭——亲朋——熟人——集团——阶层——国家这么一条路线外推。在这条“关系链”中,离己身越近者,对己身的影响力就越大。要求未得到满足的人企图影响掌权者“己身”失败后,很可能采用“费边战术”,即“迂回战术”,以“动之以情”为手段,通过上述关系链中的某一环节去影响掌权者;然而“动之以情”能奏效,绝大多数情况又必须以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为前提。
在“晓之以理”的阶段,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还只是提供了权力偏离“公正合理”方向的某种可能性;而到了“动之以情”的阶段,这种可能性就已经变成了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