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学名著 >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第22节

一切权利的前提在于时刻都准备去主张权利,它不能停留在纸上,否则再多的法律条文也是“五彩的泡沫”。
权利权利,权和利是紧紧连在一起的,有权就有利。
在现实社会中,你只要是人,就时刻处在权力的制约中;天下没有顶天立地的权力,没有漫无边际的权力;而权力却是无所不在的。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摆脱权力的制约,更没有任何理由去蔑视权力的存在。但权力又是一个非常有弹性的东西,你自身的权力大一分,制约你的外在权力就少一分;如果除了自然人的基本权力外,任何权力都没有,那就处处受他人权力的制约,那就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了。
通常人们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去获得权力,壮大自己作为一个社会角色的综合力量。
只要你是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你对权力和权贵的藐视和不屑都是暂时的,或者一时的;而永远伴随你的,便是你终身对权力的道路顶礼膜拜。权力就象子弹一样穿透着你的灵魂;你不得不承认它的存在,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强大威力。
一个人给别人好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个人的资源施予的;一种是用手中的权力施予的。用个人的资源施好处给别人,如慈善捐款等等,此类恩情应该被牢记,受惠者也应该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回报。用手中的权力给人以好处,施予者动用的各种资源是社会和公众的,不属于个人,只不过是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公众把这些资源委托给了这个人。掌握公众授予的权力和其他资源,干好事理所当然,不是什么恩情;干坏事,这些权力和资源就应当收回来。也就是说,在一个理性的社会里,公权是公权,私恩是私恩,两者不能混淆在一起。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偏偏喜欢把公权私恩化。一个人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做了点事情,本来是一种组织行为,可他觉得是自己对别人“皇恩浩荡”,一定要接受金钱或者美女之类的回报;一个人得到了上级的好处,他不认为这是社会机器运作的产物,而觉得是上级个人对自己格外的“恩情”,因此要溜须拍马、送礼赠色。公权私恩化是权力寻租的一种表现,它使严肃的政治变得非常庸俗,也伤害社会的公平。
现在玩得活的是那些手中有权支配国家钱财的人。他们用国家的钱结私人的缘;靠私人的缘挣手中的权;再又用手中的权捞国家的钱。如此循环,权钱双丰。
许多人把政治视为权力和权术,把政治当做随意编织的利害网;权力的高度集中,使权欲者人格异化,反过来权力人格的异化,更加深了权力的异化;当权力被视为个人或者小集团谋取私利的手段时,当权力沦落为某些势力或者小集团的奴仆时,当权力蜕变为凌驾于人民和社会之上的主宰时,权力就不再属于公众,不再成为民主的保护神,而是撒旦门徒手中的魔杖。
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中国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和司法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为中心,又在具体运作上各有其特殊性。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畅通。
在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介绍,中国唐代的政治制度是非常高超的。当时的议事堂类似于现在的议会,当时宰相的权力之大是后代人们所不能想象的——皇帝的诏书没有宰相(中书令)的副署便不能生效。这种对皇帝权力的制约已经隐约可见立法权与执法权分离的雏形。只是历史的阴错阳差使得中国政治制度没有能够发展出更加有效的权力制衡理论,致使中国元代以来形成了一种极端的大行政传统,在明清两代达到顶峰:政府权力不受限制或者限制过小。
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在不受制约与监督下不自腐,监督者自身也不例外;监督不在形式,贵在实质;不在一时,贵在持久;不在对特定的人,贵在对所有的人。
古人说:朝中有人好做官。现在想在官场中混,恐怕还要千方百计钻营进某一个圈子,寻求一张保护伞。官场中人进入某一圈子,成为“某某的人”,是有本事、有能力、受赏识、前程似锦的表现。官场中的食物链不仅使得官员结成团,起到了利益输送和保护伞的作用,而且严重腐蚀了官场,如果不进入这个圈子,不向这个圈子输送利益,那就将永远被排斥在仕途的道路之外,迫使一些人不得不放弃原则而加入这个圈子。这个圈子如滚雪球一样,将一些官场歪风邪气传染到干净的地方。
事实上,很多被查出来的案子,都是超越某个圈子(保护伞)之上的力量查处的。而保护伞范围内,食物链上的官员都是很安全的,因为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链条上,处于高位的官员是绝对不能让这一链条任何一处出问题的;因而,在这个利益链上,地方司法机关是滴水难进的。
权力机关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如果被告者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投诉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内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不是自己关系网中人,要么他会通过其他关系网婉转绕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一个无名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以正面邀功,又可以背面立威。
7.4关于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高于一切”是我们经常提到和听到的一句话。但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国家权力”才能高于一切?
美国的宪法规定:“在没有合理的赔偿下,政府无权征收个人的地产和财产。”宪法还要求征地必须符合四项标准:必须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公共利益;对个人给予公正、合理、充分的赔偿;适当合理的操作过程。
一是国家的权力是由个人组成的、公众共同赋予的,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政府,没有让任何一个公众为其他人而吃亏的权力,只有尽可能充分尊重个人权力的国家权力才是真正合理的国家权力。二是打上国家工程标签的各种国家具体权力并非都是高于一切的,这种权力有大有小,有轻重缓急之分,更重要的是国家权力也存在着可以协商的巨大空间。
曾经当过周恩来的外交助理、新华社副社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邓小平的国际问题顾问的李慎之认为:中国文化的本质是专制主义。后集权主义就是集权主义的原始动力已经衰竭的时期,权力者已经失去了他们前辈所拥有的原创力与严酷性,但是制度还是大体上按照原样运转,靠惯性或者惰性运转。权力者不能不比过去多一点法制(注意:绝对不是法治),权力中心仍然是真理的中心。这个社会的最高原则是“稳定”;而为了维护稳定,它赖以运转的基本条件仍然是:恐惧与谎言。
20世纪的世界政治现象中,出现了一个权力私授制,即非君主制度的国家却完全由老掌权者指定权力继承人的制度。
专制与腐败不是孪生关系,而是亲子关系,即专制必然产生最大、最彻底的腐败。
生活在中国现实土地上的人,无论走到哪里,无论办什么事情,无论遇见上司或者碰到领导,不由自主地感到一种束缚,一种制约,一种无形的压力。它是什么?是权力。权力象颈背上的盘石,沉沉的,深深的,框固着你的生活范式,钳制着你的文化行为。它的支配欲好象巨魔手中的权杖,舞到哪里,哪里就只有肃静和屏息。中国政治史上的权力问题,可以说是中国古代以来历史文化中的最看得清,但最说不清的问题。看得清是指:古代中国社会演变史其实是一个专制权力发展史;说不清是讲:由于长期回避权力的本质的揭示,因此要在短期内探讨这种权力的的演化过程,恐怕并非力所能及的,何况向来有只可滥用权力,不能窥视个中奥秘的“集体无意识”。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的结构,君主集权是一座金字塔中的顶端部分——至高无上、主宰一切。在这种形态下,每个人的谋生途径、每种人的生活方式,以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享受,封建政府都要加以干预。还有道德规范、社会舆论、法律制裁和人生自由,全部掌握在最高统治者君主手中,决定着对于人们是非功罪的评判和祸福荣辱的予夺。你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是一个何种级别的地位,以及你对权力运用的熟练程度如何,会议你是否具有足够冷竣而坚硬的心肠。也就是说,你是否擅长将自己手中的权力,运用到可以使它最大限度地发挥威力震慑他人,而替自己捞得好处,专制权力不仅仅是一种封建体制的保护网,并且也是强制人的文化心理活力和人的创造精神的麻醉剂。
如此霸道的政治权力,它能够把古代中国人制约得那样昏睡,那样麻木,这在人类发展史上是罕见的。中国诸多的政治文化的活力,最终都被这种专制权力所扼杀。它就象一把巨型的利刃,不断阉割着中国社会本体的生殖机能,使中国摆脱不了奄奄一息的政治文化心律,而这种心律正是中国古代走向衰败、消亡的道路。
由于政治权力直接干预文化成了中国的传统,因而政治对古代知识分子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学而优则仕”决定了“学”既是学官又可成为大地主的前提条件,所以中国文人成了儒生、官僚、封建地主这个生态循环圈中的一个环节。有人研究,在中国整个传统文化中,政治伦理学极为发达,它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化的主流。
正是如此,知识分子的心态受到政治权力干预的强扭而变成畸形。象“焚书坑儒”不仅从政治实践上开了行政干预学术、权力裁决认识的先例,更重要的是灭杀了春秋时期“百家争鸣”的自由探索的学术精神。古代中国除了这段学术辉煌期外,从未出现过另外一种类似的文化局面。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巩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文化律令,它比“焚书坑儒”高明了许多,也比其他强制手段更有效应。由于“学而优则仕”,封建官僚的绝大部分是读书人,官僚队伍的文化构成在当时整个社会中是最高的。这就使得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活富于理性。
专制权力象庞大和黑暗的魔影,笼罩着古代中国的整体结构,笼罩着古代知识分子的文化心理。从历史反思、文化反思和自我反思,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三点:
一是,中国没有制约机构。皇权思想从一开始就处于颠峰状态,它主宰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并统摄着中国民权思想的各个形态。这样,制约力量始终没有形成,就是异己力量也是很微弱的。制约的消失,就意味着专制的强盛。中国从没有强大的制约机构,当然专制权力就处于膨胀乃至恶性的发展中。
二是,中国的进谏没有巨大的民主精神。由于中国民主思想只是进谏那种意识,而这些还局限于上层社会以及皇帝周围。因此不能形成民主思潮,更不会造成民主运动。
三是中国至今还没有权力文明这种新观念。权力之所以被君主所摄取,关键一点,就是没有权力文明意识,权力已经作为君主的私有财产,一方面是世袭的,另一方面是天赋,其他人没有享有的资格。更不会让它放在文明的尺度上,这样,权力文明在西方已经成为普遍的文明文化的产物,而中国始终把它视为少有的镇摄的象征。
为什么在投机政治反倒比直接从事经济活动能更快地发财致富呢?我们认为是由政治权力在古代中国社会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权力”,在社会学及政治学中最普遍的定义,是指一个人根据其意愿而对他人的行为加以控制或者决定的能力。在中国古代,正是这种权力,常常是无所不在的。纵观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掌握了政治权力的官僚们还有什么事情不归他管呢?
权力这个东西很奇怪,它虽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生理需求,但在君主集权制的条件下,却可以支配人们生理需求的物质资料。在这里,权力实际上可以和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挂起钩来。只要有了权,土地、财富、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古代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事实就是:政治权力在当时是比任何有形的东西更值得追求的无价宝。如果一个人能够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成了皇帝君主,便可以把全国的行政、立法、司法、赏罚以至生杀各种大权集于一身。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而正是由于政治权力所占据的这种突出位置,以至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土地运动、社会分配、阶级构成、思想文化以及社会兴衰等等,实际上都与权力发生了密切地关系。所以考察中国古代历史,不可不留意于政治权力在古代社会中的这种特殊位置和作用。
秦始皇取得胜利以后,把中央集权制度推向全国,使广大的土地和众多的人民第一次被置于一个政权(实际上准确地说是一个人的)统治之下。中国古代这种权力至上的专制制度就是于此时趋向定型的。虽然残暴的秦朝只存在了十年,但以后的王朝在政体上仍然继承了秦的制度,成为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传统。
我国阶级社会中长期存在的血缘宗族是父权家长制的。在这种父权宗族内,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所谓“家无二主,尊无二上”。在家中拥有地位的家长制,是家中的主宰,家族中的所有人口,都处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就家族内部的一般成员而言,他们没有任何个人的权利,其个性完全被淹没于血缘宗族之中,个人只是个小细胞,对其外部权利要由家长来代表。因而在春秋中期以前的中国社会中,没有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立的人。
中国古代的家庭关系从来就不是“横向”的,而是“纵向”的。中国古代家庭关系的核心原则所强调的是“孝悌”。它不是维护家内每一成员的民主权力和人人平等,而是强调父家长对家内其他成员的绝对权力,以及他们对家长的绝对服从。中国古代国家所以走上君主专制的道路,恰恰与上古国家残存的父家长制血缘宗族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单如此,秦汉以后中国政治社会出现的“家天下”,即封建皇帝把自己当作封建国家的大家长,国家成了皇帝及其一家一姓的私有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根源于这种父权与君权的结合。
军事争夺是古代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产生过程中的又一重要因素,军事一直是古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的形成,王朝的建立,往往都伴随着不同部族间的战争、掠夺以及征服的过程。
当时财富主要是靠军事行动获取,而对于已经处于统治之下的人民的剥削与掠夺,也需要靠军队来保证。所以,军事首长的权力特别容易转化为君主专制下的王权,而由军事争夺中产生的国家也就特别容易成为君主专制的国家。
纵观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一直充满着军事争夺、武力兼并的事实。不仅仅是在国家的形成的初期,以后的每一个封建专制王朝,几乎都是靠刀剑砍杀出来的。不容否认,政权由军权派生这一事实,对强化君主专制起了重大促进作用。
君主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及绝对的权力,这可以算是这种国家结构的一个特点。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象古代中国这样,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政治权力一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支配一切,主宰一切的巨大威力。每一个人的谋生手段、人生道路,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享受等等,封建政府都极力施加干预。道德原则、社会舆论、最后裁判权,掌握在最高统治者君主手中,决定着对于人们是非功过的评判和祸福荣辱的予夺。虽然自古以来人们就说,人生有三大不朽:立功、立德、立言,但实际上,最根本的还是掌握权力。
由于在政治支配形态下,政治途径比经济途径更能使人获得大的利益,于是人们扩充财富也就主要不是进行经济投资,而是进行政治投资。一是政治冒险,政治投机,这是非常情况下政治投资的常见形式。各种政局和政治转折关头的见风使舵,常常使一些人飞黄腾达。二是读书——入仕,这是通常情况下政治投资的最佳方式。读书做官,一本万利,这是封建时代人们通过大量观察,对政治支配形态下权力是最大的牟利手段,权可通神的这一社会现实的总结。三是如果没有本领取得功名,只要家中有钱,可以买官,这是封建国家专门为这类人开辟的一条政治投资之路。四是攀附权势,连接官府。
在中国古代,“官”不仅仅只是一种职业,而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标志政治身份地位的等级系统了。古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政治在社会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历史的运动不全是以阶级的形式出现,而常常是以等级的形式运动着。这正是政治权力在古代中国社会分层中的影响所在。
在古代中国社会,有一个历史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权”与“利”两者相比,“权”占有更重要的位置。权力比财富更受人们的青睐。就权力与财富之间的关系而言,那时的封建统治阶级并不象后代的资产阶级那样,因为有了“钱”,进而有了“权”;相反,当时倒往往是先有了权,进而凭借政治权力获得大量财富。在这里,财富的多寡是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的,谁的权越大,谁能得到的利就越多。“升官发财”、“争权夺利”这类口头禅反而能比许多理论的概括更准确、更直接地揭示权与利以及富与贵在古代社会中的关系。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权力掌握在全国最高的封建统治者——皇帝以及听命于他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手中。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除了掌握全国最高权力的皇帝之外,一切大小官吏几乎都可以凭借权力和政治地位而得利。在古代中国,只要当了官,有了权,财富可以不期而至,仕途是获取资财的最主要途径。
官僚与世袭的皇帝有所不同,他们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一个官僚即可以平步青云,也可能一落千丈,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保证自己掌握的权力永远不丢掉。这种流动性又同时为那些原来既非官僚,也不是地主的人步入官僚队伍,进而致富成为大地主提供了可能性。
国家应与人民同义——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
如果制度不能够约束权力,教育不能够抚育良知,法律不能够保障自由,文化不能够培植创造力,那么,就意味着一个社会从它的未来中抹去了两个字:希望。
国家机器的运行与企业的运行完全是两回事,政治经济学与市场经济学在很多状态下是矛盾的,甚至是格格不入的。处理问题的一种精神,就是一旦下了决心就别犹豫。人不是机器,人是需要有许多空间的,也需要有许多规矩,讲究平衡与人情才是有特色的真正文明。
国家权力之“手”应该如何干预市场
宪政包含了两个很重要的理念:一方面要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按照这一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国家权力必须回答下列问题——国家权力干预市场的边界在哪里?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经济生活中,国家权力这只“手”和市场这只“手”应该各自扮演什么角色?各自具有何种地位和作用?国家权力干预市场应当遵循四项宪政原则。
第一,政府不能实施行政控制、行政垄断。国家权力应该退出企业经营,即政企分开。现在需要政府权力与国有资本的代表者分离,也就是政资分开。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介定政府职责范围。
第二,国家权力不能随意限制私有财产。除了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不能用公权力来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权。
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经营行为,市场经济主体都可以从事。
第四,进一步放松经济管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者需要经过特别审批程序的,国家权力不能任意限制营业自由。
强国使命与权力的责任:
当代出现的GDP崇拜不仅仅是管用的政绩观出了问题,更是人们浮躁地追求强国使然。我们国家近代以来所遭受的种种外来的屈辱,使强国理想迅速成为一个民族的宗教,而实现强国理想的使命就落到了权力的身上。由政府掌握国家经济的控制权,成为清末以后中国经济活动最显著的特点。政府以领导强国事业为己任,革命者为建设强大中国而夺取。但是,正是权力与强国使命的结合,使中国的强国道路变得格外曲折。
用权力追求强国的目标自洋务运动开始。对权力的垄断使王朝和官僚始终对任何新崛起的资产者、商人和新贵都保持警惕。他们担心,一个富有的阶层在官僚圈子以外突起,将对既存秩序构成威胁。权力负担起强国使命后,全盘掌控经济似乎就是官员义不容辞的职责了。计划经济把政府控制发展到极至。官员们相信,只要自己始终坚持抓经济,国家的强大就有了可靠保证。
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权力观念:既责任是它的第一重要的品质,权力是有责任的权力。这里说的责任不是强国富民的责任,而首先是权力对自己所做出的每一个决定承担后果。强国富民的责任太大,只有通过每个个人的努力,增加自己的财富,才能最终使社会财富获得增加,因此任何个人或者小部分人无力承担它。
当有人把一项属于全民的和历史的责任包揽无余的时候,他的责任实际上也就是空洞的责任。但是他必须为自己所作的一切承担责任。这源于一条最古老的法则:凡是有行为能力的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官员不能履行最基本的公民责任,其他的责任就是无稽之谈。我们常常看到重大决策的出台,但常常看不到有人为此承担了重大责任。冲动、不负责任的权力在我们社会已是太多。
靠权力来推动改革,首先要推进对权力的改革,使它肩负起它本应负起的责任,放下它不应负起也负不起的责任。一切事情都强调“关键在领导”,它不是加强了责任,而是加强了权力。
党作为一个集体的领导,被一些人理解和分解为官员个人的领导。如今“领导”成为官员的普遍称呼,强化了本不属于他的领导人民的身份。把权力等同于领导的思想,要追朔到孔子创立的政治观念体系。这个体系把人分为上下两等:君子与小人,劳心者与劳力者,治人的人和治于人的人。
真正的政治家,应该是追求名誉的人。他们的利益在于从服务公共利益中获得巨大的个人声誉。这对他的诱惑超过了物质利益对他的诱惑,使他有可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社会事业和改革事业的追求上。但对于更广大的官员,他们所处的职位缺少足够的荣誉,他们很少有机会成为政治家,也就是说,名誉利益对他们的诱惑较小,而手中的权力又使物质利益对他们的诱惑加强了。尤其是当他担任的职务同时又是他谋生的手段时,后者的诱惑就更加强烈。除非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否则,他们中的很多人将用权力追逐自身的物质利益,不会为了追逐名誉而献身于公共事业。但是,一个主要依靠权威进行治理的社会,又必须要非常重视和强调治理者的个人品质,他要非同一般,圣明而又庄重。让老百姓对权力既敬重又畏惧,他们才会服从领导。
官员不是给社会提供领导,而是执行社会的命令。人类设置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为的是保护公民财产,维护公民自由。领导者与执行者是不同的角色,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领导者是指挥公众的,执行者是听命于公众的;领导者是傲慢的,执行者是谦卑的;领导者需要被领导者惧怕,以增加自己的权威,执行者惟恐冒犯大众,害怕失去对自己的信任;领导者贯彻自己的意志,执行者落实国家法律;领导者掌握人民的命运,执行者的命运被人民掌握;领导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执行者随时可能成为公众批评的对象。
人们对官员的敬畏,既是出于政治传统,也是出于他们手中的权力——那种有能力控制民众命运的权力。但官员作为领导者的地位,在当代社会中已经遭到那些贪婪官员的严重侵蚀,后者的所作所为与他们声称的崇高目标之间差距太大了。当代人的心理出现的最明显变化是,一向敬畏权力的中国人大大减少了对权力的敬畏。
领袖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不予以消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就无从确立。从根本上来说,权威不是来自外在世界,而是来自内心世界,来自自我判断。每个人都把自我判断当作权威判断的时候,民主法制原则就会在人们内心确立起来。人是解放,最后都归结为自我解放;在自我解放的过程中,人们表现出更多的独立自由,表现为对外来领导的依赖越来越少;公民的自我解放必定走向完全自治。
官员是想方设法重建领导权威,还是及时转变领导的角色?现在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但如果权力没有角色和地位的转化,即官员不由领导者的角色转为执行者的角色,服务型政府是建立不起来的。领导者的服务终究不是执行者的服务,前者的服务如果不是一种象征,就需要社会支付难以支付的代价。世界上没有人能消费得起领导自己的人提供的服务。当官员们不担负社会领导之责,而仅仅负责执行法律的时候,法治出现了。依法行政提出了政府执行法律的职能。依法行政的角色与领导者的角色是相互冲突的。依法行政者没有自己的意志,他仅仅是体现法律的意志;而领导者必然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并把自己的意志加之于被领导者。
服务型政府的核心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它的服务,归结到底是通过执法服务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虽然已经提出,当尚未给法治以预期的发展。不少官员对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兴趣远远超过对法治的兴趣。因为插手商业活动使他们获得丰厚的利益,而推动法治则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法治是一种制度结构,从非法治的制度结构转向法治的制度结构,决不是干部自我教育就能完成的。公共权力在推进法治上采取切实行动,除了完成属于它的义务,还有另外一层责任,即兑现承诺的责任。
7.5关于新闻媒体的权力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中国也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司法(主要指公、检、法系统)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力为中心,又在具体运用上各有其特殊性。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通畅。
把视为权力顽症的腐败,其实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操作,它之所以能够普遍弥漫,是因为腐败者一开始就意识到了风险,一出手就两手抓:既致力于增强以权攫利能力的关系网,又着手编织预防风险的保护网。这两种网络往往是交织重叠的。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今天腐败的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证明了腐败网络已经无孔不入,已经覆盖了党、政、司法三种权力体系。在不同位置上执掌不同权力而又互相能够发生作用的人,因为互相需要,已经通过利益交换形成了一张张大网。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个利益分肥机制。掌握不同权力的人,分别处于分肥机制的不同位置。
这种共同体兼有以权攫利和自我保护两大功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反治理能力。以权攫利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当受损者起而反抗时,他只能求助于体制本身提供的“合法途径”。而这些途径都掌握在权力者手中,往往早已被纳入腐败关系网的一部分,成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即使当时没有被纳入,事件发生后也很快会被纳入。保护网是不允许出现致命缺口的,这样的缺口一旦被发现,保护网的所有触须都会向此处延伸,直至将其包裹在网中。抗拒纳入者将要面对整个关系网的压力和排斥,不可能持久。
历时多年,这已经沉淀成了官场潜规则,甚至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默守的潜规则。谁都知道遵循正常途径公道难求,只有与关系网攀上关系才好“办事”,而且办事只能通过利益交换,必须付出代价。你首先必须承认对你实施利益侵害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也具有某种正当性,然后才能通过关系网在付出代价后讨回部分利益,并且还不能对关系网造成伤害,这就是在中国办事的潜规则。因此,无论是纪检、监察、还是检察部门,接到举报其实都很高兴:生意又上门了,而且必定是赚钱买卖——如果被告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举报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内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被告不在自己关系网中,要么他会通过其他关系婉转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个“无能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以正面邀功,又可以背面立威。
在这种权力格局下,无权无势者几乎无自保之力,只能任人宰割。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由于有新的权力出现,官场关系网出现了缺口。所谓新的权力,指的是部分新闻媒体及人大代表个人,它可以对应于西方社会的第四种权力“舆论”及第五种权力“非政府组织”。
媒体在中国具有权力是就近几年的事情,它随着媒体的市场化取向而逐步形成的。传统媒体只是官方工具,它完全依附于党政权力。但是,当媒体被推向市场,其生存依赖于市场的时候,市场就成了媒体的衣食父母,媒体对党政权力的依附就大为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就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又使其拥有了一定的干预社会的能力。
党政权力当然不愿意媒体摆脱其控制,但是,媒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市场经济社会也不可能没有服务于社会的媒体。党政权力既无力在严格控制媒体的同时保证其满足社会的多种需要,又无力供养庞大的传媒系统,于是只能让它走向市场,给予其一定的自由度,这就是媒体有限权力的来源。另外,在不伤及自身的情况下,党政权力尤其是中央政权有时也会利用媒体的监督功能。在这种长期互动下,在媒体这一新兴权力与传统的党政权力之间也形成了潜规则:只要不伤及主管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媒体对下及对外地都拥有一定的自由报道权。(2005年中央宣传部有七条禁令,其中一条就是媒体不得搞异地监督。)
7.6人大的权力
作为部门,人大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完全依附于党权力的机关。但是,法律在纸面上赋予了人大极高的权力地位,这种权力地位由于党的制约在实践上无法落实。但是党的约束到不了代表个人,尤其是非党员代表。从法律名义地位到实际权力运作的落差,使代表个人权力具有了某种弹性。代表一旦当选,对他的约束就只能来自两个方面,即他本身所在的单位(代表一般为兼职)与人大机关。如果是已经退休或者自由职业者,原单位的利益制约就很有限。对于代表个人正常行使权力的行为,人大机关也只能一方面强调“集体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主动协调,将其纳入人大本身“有组织”的活动范围。当然,人大机关也可以对代表个人行为进行消极的冷处理,但是这样做有引发激烈行为甚至导致对抗的风险。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受制约较少而又热心公共事物的代表就拥有了一定的干预权力运作的权力。另外,人大本身也是一个利益部门,它在权力利益分配机制中的地位取决于它对其他权力部门发生作用的大小;换言之,取决于它合法“制造麻烦”的能力。因此,人大的领导人往往也乐于在人大内部物色和保留少量的“敢言人士”,以强化自己居中协调的地位。种种因素促使部分人大代表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权力载体。
不论是媒体还是人大代表个人,其权力都不能与传统的权力相比。他们都不直接拥有可支配利益资源的权力,只能通过影响其他权力来发挥作用。但是,新兴权力虽下却确实存在,在特殊的条件配合下有可能在特殊的接点上撕开传统权力精心构造的关系网。总之,原来的关系网已经出现漏洞,不再能够覆盖一切与己有关的因素。降低腐败风险的要求必然促使利益共同体注重这一新趋势,在新兴权力确有根基、已经无法扼杀的情况下,惟有设法将其纳入关系网中。
但是,曾经无网不胜的关系网扩张在此遇到了困难。这并不是由于新兴权力的拥有者与传统官员具有截然不同的道德情操,而是由于新兴权力具有某些新的特征,难以被纳入固定关系网。在传统权力运作中,除非上下级关系,否则权力很难跨地域发挥作用。因此,关系网一般是按地域分别构建的。建立关系网是为了获取超额利益,关系网越庞大,参与分配的人越多,个体支付的维持成本也就越高。所以,关系网的扩张同样要遵循对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媒体可以跨地域报道的流动性使得将其纳入关系网难以实现,一个地方官员不可能同时结交全国媒体,他手中没有那么多可用于利益交换的筹码。当平常并不发生厉害关系的某一媒体突然介入某事件时,与此事情相关的关系网尽管可以延伸其触角试图迂回发生作用,但一则是时间上未必来得及,二则是在成本代价上也不容易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即便你笼络了此一媒体,另一媒体又照样可以同一理由与你为难,使你得不偿失。
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腐败所赖以维持的关系网模式,是与权力系统本身的科层式特征相适应的,而与多头竞争的市场规律不相容的。
人大代表这一新兴权力也使腐败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关系网更难维持。这不仅仅是由于共同体因此必须增加新的分肥者,更是由于人大代表的权力应用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双重流动性。在时间上,人大代表五年一换,届时又有新的人物出现,必须笼络;在空间上,居住在甲地的器官代表可作用于全国各地,省市代表的作用范围也具有相似的跨地域性。凡此种种,都增加了权力腐败自我保护的难度和成本。
在全国人大上全体通过一项决议,这本身就说明问题不是人大权力过大,而是人大没有权力。对最高权力加以约束是应该的,这也正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之一,与模糊的“最高权力“相比,有约束、受监督的权力反而更具有权威、更能有效落实。
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人大的批准,所以也就没有相应的复查、否决等机制。这是现行法律的一个漏洞。
西方议员在议会的发言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否则民意的充分表达就会受到限制。全国人大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也应该有一个“免责机制”。如果说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的追究主要依靠民众的参与,比如公民通过下一次选举将他们选下去;另外,引咎辞职也是一种政治责任的表现方式。
首节 上一节 22/122下一节 尾节 返回目录下载地址

上一篇:金瓶梅传奇

下一篇:水浒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