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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行周 第2896节


虽说庶子要认嫡母为母亲,但是,毕竟是生母怀胎十月生下来的,生母遇害或者面临生命危险,儿子不作为,是不是禽兽不如?

围绕这几个问题的争论,让茶肆里的气氛愈发火爆,各持己见的茶客们争论起来,谁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但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说书先生见着争论越来越激烈,赶紧打圆场,把话题主导权重新抓在手上:“诸位稍安勿躁,这文章鄙人尚未念完...”

“皇朝律法,亲属相犯,以服叙(血缘关系)远近、尊卑量刑...”

“卑幼犯尊长,服叙越近处刑越重,尊长犯卑幼,服叙越近处刑越轻...”

“但是,若是亲属**,是为禽兽行,不论尊卑,服叙越近处刑越重...”

“此次朝廷修订律法,对于亲属相犯,增加不少新规,拟定条款认为,杀人为重罪,不适用于‘民不举、官不究’,只要出了人命,官府必须管。”

“且不论是故杀、过失杀,无论父母相杀、夫妇相杀亦或是父母子女相杀,但凡亲属相犯,出了人命一律为公诉案件,亲属**亦是如此。”

“鄙人所念这篇文章,就是一位州学博士对此发表见解,总体而言,是赞同的...”

“其人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黎民百姓,均是陛下之子民,陛下爱名如子,子民若意外殒命,陛下绝无袖手旁观之理!”

“亲属相犯,出了人命,是故杀、过失杀亦或是另有隐情,须得有司侦查,量刑轻重与否,若无人为原告,有司(负责侦查的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公诉。“

“亲属相犯出人命,亲属**,均为禽兽行,容不得草草糊弄了事。”

“由刑司以事实、证据进行裁决,量刑轻重与否,均由刑司依律酌情决定...事涉命案、奸非(非婚姻两性关系),若无原告,官府也要作为原告,提起公诉,此即为新律内容。”

听到这里,茶客们得以知道原来新律里有“公诉”这么个名堂,一时间也不知道该说什么。

公诉,就是说一旦出现亲属相犯的案件,譬如父母相杀,若子女、亲属不告,官府会让官吏作为原告,提起公诉。

那么,大家纠结的“父母相杀,子该不该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大家之前议论的依据,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加上人伦,纠缠在一起,谁都能扯出一番道理来,争来争去,一团乱麻。

现在,朝廷律法以三纲之首的“君为臣纲”压倒一切,管你“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各地官府治下只要出现命案、奸非,即便无人作为原告,官府一样要告。

以母杀父的案件来说,官府(监察机关,简称控方)作为原告,将凶手作为被告起诉,免去苦主也就是儿子的两难境地。

此即快刀斩乱麻,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说书先生见听众们若有所思,开始介绍这种“公诉制度”的好处。

“大家都知道,扬州最近出了个案子,那就是失手杀子案,如今案情正在侦查当中,案情进展以官府公告为准,鄙人不好乱说,但是,大家想想,若公诉制度实行...”

“众所周知,庶出子在大家族里的日子大多不好过,其中许多人地位几同奴仆,动辄被尊长甚至嫡兄弟打骂,却不能如何。“

“一旦庶子被人打死,无论是故杀、过失杀,意味着生母痛失骨肉,却不能做什么,她不可能告官,只能私下里以泪洗面。”

“但是,按照公诉制度,官府以控方作为原告,对凶嫌提起公诉,给死者一个交代,给遗属一个交代,大家觉得,这样对不对?”

说书先生看着大家,见大家默默点头,又说:“按礼,兄弟间无论嫡庶应当是兄友弟恭,但实际呢?庶出子地位依旧很低。”

“多少年了,官府不断苦口婆心的劝,劝大家兄友弟恭,奈何有人就是不听,官府还不好多说什么,毕竟家务事一团乱,谁也理不清。”

“若有了公诉,至少能让那些不顾亲情的人下手轻一些,不要以为用失手为借口就能免责或者减轻刑罚。“

“心有顾忌,动手就有分寸,打人不打头,踢人不踢裆,否则一旦闹出人命,或者致人严重伤残,无论苦主敢不敢吭声,官府都要介入,让施暴者吃不了兜着走!’

“父母官向来都要教化百姓,面对那些冥顽不灵之人,说话不听,就得用刑罚来让他们知道何为王法,大家说,对不对?”

众人不约而同点头:“对!”

第六百二十八章 活该?

中午,扬州期货交易所暂停营业,工作人员用餐、午休,参与期货交易的人们则离开交易所,到外面找地方打发时间,不过那些在交易所有“包厢”的人,则可以在这名为大客户室的包厢内用餐、休息。

这里所称“大客户”,不是户籍中与主户相对应的“客户”,而是顾客的意思,从事期货交易的大顾客,被称为大客户,在交易所有“客籍”,如同上门做客的贵客,有优待。

他们可以在大客户室指挥交易员进行期货交易,也可以在设施配套齐全的大客户室休息,虽然吃的是交易所饭堂提供的“工作餐”,倒也干净美味。

午休时间在大客户室内休息,可以节约不少时间。

某大客户室内,期货商马荃却没有休息,而是在看报纸,如今朝廷修订律法,允许无上书言事权力的州学博士、助教,在报刊上发表意见,他和许多人一样,很关心如今报纸上的评论文章。。

或者说,许多商贾,还有经营工商业的庶出子弟们,都很关心律法的修订。

修订的律法,暂称《明德律》,其草案相比原本的《大周律》多了许多新内容,对于马荃来说,最让他关心的,就是和户籍、财产、婚姻有关的一些条款。

首先是“别籍异财”,要求各户但凡男丁成婚,就要另立门户(包括户籍),既然另立门户,那么就允许有自己的私财,而不会被家族以同居共财的名义将像样的产业纳入族产之中。

然后是婚姻只需双方期亲(祖父母、父母、叔伯等近亲)见证即可进行,不一定要当事双方父母同意。

而且若无期亲见证,男女双方亦能结婚,只是要受笞刑四十下,官府承认事实婚姻,即便父母反对,也不会强制两人离婚,也不会判二人为淫奔、奸非。

前提是事前在客户(客籍)所在地官府进行登记,确定两人结婚符合律法相关要求,不可以是同姓,或者女方亡夫须守丧满三年等。

这其中,官府扮演着“媒妁”的角色。

这样的条款是从《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引用,《明德律》草案想要将其变成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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