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到假货,反手加购一百万 第537节
第三种是由金融犯罪产生。
金融罪犯在刑事案件中的房产所得进行查扣,通过法院进行拍卖,变现后返还给受害人。
第四种是由司法没收产生。
比如:涉及刑事案或者贪污的犯罪嫌疑人,没收其名下全部财产,如该财产涉及房产,该房产依法可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种是由无主财产产生。
指的是无人认领的房产,拍卖所得需上缴国库。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总得先知道基本情况。
允姐说道:「安琪跟我说过,那个房子原来的户主,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破产了,欠了一屁股饥荒没钱还,法院就把他的房子强制执行拍卖了。」
「哦……」
姜白缓缓点头。
这应该属于第二种,民间借贷。
初步看起来,这事儿应该不难解决。
侵占罪嘛,姜白可不陌生。
表舅杨俊平不就因为这事儿进去的?
想到这里,姜白说道:「这个房子已经是你朋友的,他们霸占着不走,这应该涉嫌侵占罪,你朋友要是愿意的话,不但可以把房子收回来,还能把人送进去。」
「要真有这么简单就好了……」
允姐无奈的说道:「可现在房子里住着的是租客,是从原户主手上租下的房子。」
「还说什么「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就算安琪买了房子,也无权终止他们的租赁合同。」
「而这个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四十年!」
第305章 房子得收回来,人也得送进去!
“你说啥?”
“房子被租出去了?还签了四十年的租赁合同?”
听了允姐的话,姜白顿时皱起眉头,暗道一声麻烦。
主要就麻烦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规则上。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
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已经出租出去的房子,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户,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还是存在效力的,你新的户主不能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租赁合同,除非是租客自愿解除。
“他们摆明了就是要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规则来钻法律的漏洞……”
允姐语气之中充满了愤满。
“安琪每次上门理论,对方都会拿出租房合同来说事儿,一口咬死了不会解除合同,态度非常坚决。”
“他们还跟安琪说,要想接收房子,等四十年以后再来。”
“我真的,光听安琪讲述这事儿我都要气死了,世界上怎么会有这么厚颜无耻的人呢?”
允姐叹了口气,缓缓道:“姜白,我也知道这个事情挺麻烦的,但我现在只能找你帮忙了。”
“安琪是我的好姐妹,我总不能看着她被人这么欺负。”
“你看,能不能想想办法……”
姜白眉头拧成了“川”字,陷入沉思。
看来,对方似乎还懂点法,要搁一般人,谁会知道“买卖不破租赁”这种规则?
就是靠着这个规则,对方硬生生把侵占房产的事情,说成了合法合规的行为。
如果没猜错的话,这所谓的租客,应该跟原来的房主有点关系,或者干脆就是亲戚,帮忙在合同上留个名儿,实际住在房子里的,估计还是原来的那一家子老赖。
姜白把他的猜测说了出来。
允姐说道:“你说的没错,刚开始安琪去的时候,出面的是个陌生的人,自称租了房子,后来她再去,对方干脆不装了,那夫妻老赖俩就在房子里住着呢。”
姜白点点头说道:“好,我知道了,这样,我去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有什么消息我再及时通知你。”
“嗯,那我等你消息。”
“好。”
结束通话之后,姜白便立刻出门,直奔精英律师事务所。
这专业的事儿还是得找专业的人来解决。
对方的行为看起来符合法律规定,可姜白怎么想都觉得不太合理。
如果真像对方说的那样,以后谁还敢买二手房?
哦,你搭上一辈子积蓄,或许还得掏空六个钱包,好不容易买个房子,结果对方来一句“买卖不破租赁”,你不抓瞎了?
这里边儿肯定有漏洞,只是姜白看不出来,毕竟他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士。
但他相信,这漏洞绝对逃不过罗大状的火眼金睛。
半小时后,姜白到达精英律所。
“说说吧,这是又碰到什么奇葩的桉子了?”罗大状随意招呼姜白落座,饶有兴趣的问道。
“是这样的罗大状,我有个朋友……”
姜白把事情的基本情况大致讲述了一遍,接着说道:“总之呢,现在对方张口闭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以此来作为拒绝交房的理由。”
“罗大状,虽然我没有学过法律,但总觉得这事儿不合理,你给参谋参谋。”
“呵呵,对方这种做法,看似合法合规,实则漏洞百出!”
罗大状笑呵呵的说道:“对方不是拿出一份租期为四十年的租赁合同吗?这合同本身就有问题!”
“法律规定,不管是定期租赁,还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都不能超过20年。”
“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姜白眉头微微一皱:“可即便是这样,二十年也没办法接受啊……”
“别着急啊,你这样,先给你那朋友打个电话,让他把当初参加拍卖时候的那个拍品介绍发过来我看下。”
“罗大状你是不是已经心中有数了?”
“呵呵,先打电话吧。”
罗大状笑呵呵的卖了个关子。
姜白也就没有追问,立刻联系允姐。
很快,后者便将拍品介绍发了过来。
看了一眼,罗大状抚掌而笑:“看来我没猜错,这事儿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怎么说?”姜白连忙问道。
罗大状喝了口茶,缓缓解释起来:
“为了避免在不动产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逃避执行,法律早就有了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罗大状指了指手机中拍品介绍的照片,继续说道:
“你看哈,在这个拍品介绍中,并没有提到房子已出租,这说明什么,这就足以说明,房屋出租行为发生在房屋抵押之后!”
“而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是优先于租赁权的。”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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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罗大状的介绍,姜白顿时眼睛一亮。
“既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得规则,那是不是能通过法律途径把房子要回来了?”
听了姜白的话,罗大状笑着摇了摇头:“法律肯定会支持,但具体执行多半不会顺利,千万别小看老赖的脸皮,也别低估老赖的无耻程度。”
像这种桉子,提起诉讼几乎是必胜的,法院肯定会判处对方返还房产。
但法律怎么判是一回事,实际执行却是另一码事。
对方已经因为拖欠巨额债务上了失信名单,成为了人们常说的老赖,现在完全就是一副破罐子破摔的姿态,反正死猪不怕开水烫。
就算法院判下来,他们多半也会赖着不走。
而基层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的时候,也会遇到各种棘手的麻烦。
即便真的执行下来了,说不定对方后续还会找上门来各种闹,足以让你的生活变得鸡犬不宁。
所以啊,这事儿即便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解决的。
摆在面前的主要有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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